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政府采购步入绿色环保时代:环境标志产品优先

的产品 ,日本政府甚至 实行 了强制采购政 策。
20 年 1 月 2 06 0 4日.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 了 《 于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 的意见 》 意见要 求 关
请表》( 境外企 业 ) 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
子 非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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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1 - 22
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保标志产品中,按类别确 定优先采购 的范 围。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 .
检 查情 况 、产 品环境行 为检验报 告撰写环境 标志产 品综
合评价报 告 提交技术 委员会审 查。
采购 的, 有关部 门要按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予以处理 财政部 门视情况 可以拒付采购 资金 。
书 .组 织公 告和 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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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证企业如需标识 可 向认证 中心订购 ;如有特
殊 印制要 求 应 向认证 中心 提出 申请并备 案。 9 年度 监督审核每年 一次。
二
、
增 项认证 需增 项认 证的企业 填 写 《 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
据悉 ,首批入选 环境标 志清 单的共有汽车 、复 印机 、 打印机 、水性涂料 、家具 、木地板等 1 4大类近千种产 品
其中 ,不乏神龙汽车 、一汽大众、北京现代 、东芝等老百 姓耳熟能详的品牌。当然 , 入选清单的产品并非一劳永逸 , 财政部、 环保总局将会适时调整清单 , 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 目前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程序 如下 :
环境标志产
各级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 用财政性 资金 进行采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
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录⼊册的情况报告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录⼊册的情况报告⼀、总体情况注:以上费⽤均不包括其他的公关费⽤。
⼆、产品检验⼯作1、检验产品种类YCNG系列垃圾转运站、YCNH系列垃圾转运站、YCNC系列垃圾转运站2、检验机构:⼴西壮族⾃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3、检验周期:根据实际产品样机情况,检验完成出报告周期为15天左右4、检验费⽤:约5000元检验⼀次。
5、公司现有产品检验报告情况由于产品检验报告的是以产品技术条件依据,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有效期为2年,⽽且产品检验报告也只是仅对产品样机负责,周期过长,检验报告的说服⼒变弱,产品也进⾏了更新,因此考虑更新转运站产品的检验报告,以下是具体产品检验报告情况:三、节能产品认证1、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2、申请周期:3~4个⽉3、申请费⽤:3万~4万4、申请流程1)向中国质量认证中⼼提交指定的书⾯申请。
2)认证中⼼审核资料,受理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交纳有关认证费⽤。
3)认证中⼼安排⼯⼚审查,并出具《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4)对需要进⾏检验的产品,由中⼼指定的⼈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检验。
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到现场检验。
5)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6)评定。
7)批准,发证。
节能标志备案。
8)备案、公告。
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1、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有限公司2、申请周期:3~4个⽉3、申请费⽤:3万~4万4、申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6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
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财库[2008]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 1。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最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模拟考试1一、判断题1、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代表下级预算单位签订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
标准答案:错2、法人组织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标准答案:错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被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申请书。
标准答案:错4、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
标准答案:对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答案:错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标准答案:错7、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主管预算单位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标准答案:错8、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
标准答案:错9、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重点清理和纠正。
标准答案:对10、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标准答案:错1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以决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标准答案:错12、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标准答案:对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并在其中产生的开销可由采购人报销。
标准答案:错14、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标准答案:对15、磋商文件可以标明3个货物的品牌由供应商选择。
标准答案:错16、磋商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预算。
标准答案:对17、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国内产品不得参与采购竞争。
生态环境部授权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采购速览I BROWSE财政部印发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嘶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麺腑采购倔躺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0);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B);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B);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
2生态环境咅鞭权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据了解,此前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是唯一获得授权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机构。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其中明确中环联合(北京以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4家认证机构为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各有关产品认证机构: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扩大参与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平稳过渡和有效运行,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现将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机构范围的扩大及监督管理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
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我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
同时,为保障试点期间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有序,认证结果有效支撑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我局将加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专项检查。
二、认证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凡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请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声明文件,同时对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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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1142号
【发文日期】2006-11-30
【实施时间】2006-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