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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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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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由中国环境标志办公室(China Environmental Labeling Office,简称CEC)颁发的一种环境标
志认证,也称为“中国环境标志”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对符合一定环境标准的产品进行评定和认定,证明其对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质量可靠的特点。

认证涵盖多个领域的产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建筑与装饰材料、家居用品、化妆品、纺织品、鞋靴、玩具等等。

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意味着该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阶段都符合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且在产品质量方面也具备一定的保证。

消费者购买拥有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可以信任其环保性能,并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颁发需要经过严格的评定程序和审核过程,包括申请、初审、实地审核、测试和评定等环节。

只有通过所有环节的产品才能获得认证,并被授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消费,引导企业生产环保产品。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重要性逐渐增加。

我国绿色认证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我国绿色认证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引言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产生的资源耗竭和环境污染问题, 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制约着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随着 环境观念深入人心,以环境保护为特征的绿色消费正影响着 人们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当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和地 区意识到开发和营销绿色产品的重要性,1978 年德国率先开 始采用“蓝色天使”绿色标志。随后,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 也相继建立自己 的 绿 色 标 志 认 证 制 度,丹 麦、芬 兰、冰 岛、挪 威和瑞典等北欧国家于 1989 年也开始实行国家之间统一的 北欧绿色标志。据统计,目前已有近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 行了绿色标志制度,并且绿色标志涉及的产品范围也越来越 广,截至 2008 年底,全球绿色标志产品种类已达几百种,产 品近万种。如德国绿色标志产品已达 7500 多种,占其全国 商品的 30% ; 日本绿色标志产品有 2500 多种; 加拿大绿色标 志产品已发展到了 800 多种。目前绿色标志已在全球范围 内刮起一股“绿色浪潮”的冲击波,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二、我国绿色认证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绿色 认 证 最 初 是 从 绿 色 食 品 认 证 开 始 的。1993 年我国发布中国环境标志图案,次年 5 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委员会成立,1995 年初发布首批环境标志产品目录。为 了与国际接轨,1997 年 5 月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 员会成立,正式将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内化为我国国内标 准。 目前,我国的绿色认证一是绿色食品认证; 二是对生产 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的绿色体系认证( ISO14001) ,也叫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另外,有绿色产品认证( ISO14024) ,产品生命周 期评价( ISO14040) ; 三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它是只针对于 产品,对产品环境行为做出评定的认证; 四是绿色选择认证, 从国际惯例上讲,绿 色 选 择 或 消 费 者 选 择,属 于 Ⅱ 型 环 境 标 志。它是对企业自我声明性质的环境行为给予认可的一种 评定,其标志是 ISO14022。 随着人们环境 意 识 的 提 高,绿 色 消 费 浪 潮 的 掀 起,我 国 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环保竞争力,纷纷寻求通过获得绿 色认证来树立企业良好的环保形象。这也为中国绿色标志 的产生提供了根本需求; 同时,国际绿色标志的成功经验以 及由此而引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为我国绿色标志的产生创 造了条件,也 为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进 一 步 展 开 带 来 了 机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31•【文号】环科[1996]319号•【施行日期】199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环科[1996]319号199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

第三条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

第四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

第六条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第七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第八条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第九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

第十条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h.发证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建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

建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

建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口夏青中国的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建立于国际标准颁布之前.1994年.国家质监局委托国家环保局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其认证实体为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走的是在政府领导下的第三方认证道路.着名的十环环境标志标识就是在国家质监局备案的政府标识.1998年后.世界标准化组织针对世界各国的环境标志和声明.颁布了ISO14020系列国际标准,2000年后.我国等同转化为GB24020系列国家标准.2003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在减少行政审批通报中,将环境标志管理办法废除.环境标志认证转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单位管理.在这种形势下.建立中国环境标志国际标准与声明的独立认证,认可制度既具有迫切性.又具有可行性.一,目葡以ISO14020系列和ISO14040系列国际标准为基础.遵循产品认证机构认可通用原则.即导则65的要求.形成中国产品和服务两个领域.环境标志和声明两类中介服务的合格评定程序.近期目标为规范绿色市场管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参与国际贸易活动,需要环境标志和声明进行跨越绿色贸易技术壁垒的导向;中国即将开放的环境服务贸易,更需要尽快开拓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标志和声明市场.只有在一个完善的认证,认可制度下,才可能持续,有效地动员各行各业的力量共同参与.=,技木葡准ISO14020与ISO14040系列国际标准的实施,不同于ISO9001和ISO14001体系标准的实施.因为ISO9001和ISO14001认证, 认可制度可以主要依据国际标准,而ISO14020和ISO14040认证,认可制度,则需要各国在国际标准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制定配套技术标准才能实施.回ISO14020与IS14040系列国际标准实施也不同于一般产的认证,认可制度.因一般产品的认证,认主要依据ISO9001质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准.而ISO14020和I514040标准认证,认可度.除了一般产品的量要求外.还需要遵:ISO14020ISO14040个系列国际标准在产和服务两个领域的环标志和声明原则.根据我国加.WTO时的承诺,国家:制性标准将转为技术法规.由政府颁布.技术标准体系中所:被技术法规引用的国际,国内标准,将具有强制性特征未i引用的.则为自愿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别依靠强制性认和自愿性认证手段作为贯标的推动力.产品和服务领域的环]标志和声明技术标准与其他技术标准一样不再由政府颁布.一纳入技术标准管理发布体系.分为国家级.协会,学会级.:业级三个等级.为了实现公开,透明,信息可获得,企业可与等发展目标.就需要在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技术标准方面先:一个突破和发动.鼓励各协会,学会,科研院所和高校,企囊t1i}鸯毒囊奄谨可帑积极参与到技术标准的研发工作当中来.质监总局和科技部已下达环境标志技术标准攻关任务,标准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都十分关注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国际标准接轨目标,国家环保总局有9年抓环境标志技术要求的成功经验,这些都是建立以独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为核心的认证制度的有利条件.三,认证系统鉴于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系统需要融合体系和产品两个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技术标准,所以必须将培训,咨询,检测,认证(含验证和评估)4个子系统融为一个大系统.培训子系统:抓技术标准转化为教材,抓专业人才转化为ISO14020,ISO14040标准的贯标组合,是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 认可制度实施水平的保证咨询子系统:为企业搭建绿色桥梁,创造"双赢"绩效,推动企业的环境标志质量保障系统,为向公众提供更多质量优加环境行为优的双优产品和服务,实现持续改进,这是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认可制度的推动力检测子系统:通过科学严格的抽样检测手段,定量评估企业达到技术标准的水平.在监督企业的过程中,不断在统一标准,统一检测方法提高职业信任度方面与国际同行互认,是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认可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工具:认证子系统是大系统的输出结果,包括I型环境标志认证,II型环境标志声明验证,III型环境标志公告评估,是对ISO14024,ISO14021,ISO14025国际标准的认证,而不应理解为对环境标志标识的认证.环境标志标识只是国际标准认证结果的表示方法之一.全国有志于环境标志和声明制度的培训,咨询,检测和认证的机构已有近百家,等待着国家认监委颁布注册,备案,批准,认可规定,早日纳入国际化的管理系统.四,认可规定认可规定需要反映中国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国内背景和发展历史,需要对认可标准做出符合ISO14020,ISO14040标准的专业判断.既要有利于有条件,有基础的单位参与进来,适应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又要有利于净化绿色中介市场,防止过滥, 过乱,影响国际竞争.只有尽快起步,尽快实践,在实践中完善,才是成功之路.国家认监委在健全,完善IS09001,ISO14001国际标准的认证,认可制度后,有余力着手ISO14020,ISO14040国际标准的认证,认可制度,期待着国家认监委尽早发布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管理规定,引领这一新潮流健康,有序发展. 绿农药缘何遇?口苏州市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建康生物农药由于无毒,不污染环境以及害虫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被人们称之为绿色农药.但在目前销售的农药品种中, 传统的高毒农药销量依然居高不下,而作为今后农药发展方向的生物农药却遭到冷落.为何国家倡导的绿色农药在实际销售中不敌传统农药,症结何在7据笔者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生物农药作用缓,见效时间慢.农民的用药心理是药到虫死,而生物农药多数在施药后三,四天才能反映出来.二是对生物农药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农民还不太了解,农民还没有综合防治,保护环境和农业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要求.三是产品质量不稳定.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生产的生物农药质量低劣,而一些经销商因回扣大,又热衷于经营非法农药厂产品,从而严重影响了生物农药的声誉.四是生物农药价格比较混乱,与传统农药相比,价格水平偏高,加重了农民负担.尽管生物农药的推广速度缓慢,目前在整个农药中所占的份额还比较小,但生物农药无毒,无残留,无公害的特点是人类取代化学农药的必然选择.目前一些地方已出台了禁用高毒农药的规定,并加强了对粮食,蔬菜的检测,这为生物农药打开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全民健康意识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生物农药的推广必将成为今后农药发展的主流趋势.为促进生物农药的尽快推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和促进生物农药的发展.市场业技强农必确合理从而工商和农药主管部门应对目前农药-l-一..受。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06•【文号】环指委[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指委〔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已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二00一年八月六日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认证管理1.认证机构:负责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获得认证资格。

2.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开展认证工作,并及时更新技术要求。

3.认证费用:认证费用应当由申请人支付,费用包括申请费、检测费、评审费等。

二、申请与审查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2.受理与初审: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检测与评审: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评审工作,包括实地检查、实验室测试等。

4.技术研讨:认证机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技术研讨,讨论争议问题,并出具意见。

三、审查与确认1.认证委员会:认证机构应当组织成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认审核结果。

2.认证结果: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布认证结果,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许可。

3.撤销和暂停: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产品存在不合格、虚假或违规等情况,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和使用许可。

四、认证结果与监督1.认证公示:认证机构应当将认证结果公示在网站上,方便消费者查询。

2.监督抽查: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进行抽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3.投诉与处理: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作出回应。

4.审核与复核:认证机构应当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审核和复核,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包括认证管理、申请与审查、审查与确认、认证结果与监督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认证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升环保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的利益。

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一种环保认证证书。

该证书是对产品环保性能的认证,是中国环保产品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非常严格,需要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同时还需要通过严格的检测和评估。

获得该证书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

2. 产品的环保性能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 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4. 产品的包装符合环保要求。

5. 产品的使用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获得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销售和口碑,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环保形象和竞争力。

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建筑材料、家具、电器、化妆品、纺织品、玩具等各个领域的产品。

获得该证书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和信誉度,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

总之,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证书是中国环保产品的重要标志之一,获得该证书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环保性能和信誉度,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

同时,该证书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环保形象和竞争力,是企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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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缩写CCEL)。

第二条认证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活动,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环境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的工作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认证委员会由环保、经济、科研、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审查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时,可聘请三至五名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

认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认证委员会工作的,由原推荐部门另行推荐人选。

第七条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标准协调部、检验机构协调部、检查部、申诉监理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修)订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工作;
(二)审查认证委员会章程、认证管理办法、批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收费办法等工作文件;
(三)决定认证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任免;
(四)提出可开展认证的产品种类名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批准、暂停、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认证工作的申诉及其他有关争议问题;
(七)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承担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

(八)审查认证费用的收支情况;
(九)发展同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合作,参加有关国际间的认证活动等。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认证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确认一名副主任委员为常务副主任,主持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负责认证委员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认证委员会日常工作,为认证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和会议服务;
(二)负责起草认证委员会章程、认证管理办法、认证申请书、各类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等文件;
(三)向认证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汇总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书,并对所提建议进行调研,向认证委员会提交可开展认证的产品可行性报告;
(五)向认证委员会推荐承担认证产品的检验机构、国家注册的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
(六)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评价意见;
(七)办理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暂停使用或撤销手续;
(八)组织检验机构对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跟踪检验;
(九)与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
(十)承办认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收取认证费用,监督认证费用的使用;
(十一)开展环境标志宣传工作;
(十二)承担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外事联络;
(十三)办理认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协调部的职责:
(一)负责确认用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
(二)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制(修)订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协调部职责:
(一)向认证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能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机构及其评审员;
(二)指导并参与检验机构的评审;
(三)负责审核认证产品的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
(四)制订检验机构的分工原则,组织相关试验室间的对比实验;
(五)组织检验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检查部职责:
(一)组织编制环境标志产品检查大纲;
(二)向认证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检查员;
(三)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向认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四)负责审核认证产品的检查报告;
(五)指导并参与认证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申诉监理部职责:
(一)受理认证申诉,并提出裁决建议意见报认证委员会批准;
(二)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对裁决的执行情况;
(三)调解处理认证委员会认证工作中所引起的纠纷;
(四)监督认证委员会其他部门的工作质量。

第四章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属全体委员会议。

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决定认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任免;讨论通过认证委员会章程、管理办法等工作文件的报批稿;审查认证工作,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名单;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审议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审议认证费用的使用情况;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秘书处提出全体会议议程方案,经主任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即可达到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无效。

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可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也可对送审的会议文件提出书面意见,他人代表参加会议及有书面意见者均计为法定人数。

全体会议采取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重要问题采取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赞成票超过半数为有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委员作出裁决。

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二十条闭会期间需要表决的事宜,可采用信函表决方式,表决文件收到一个月后,未返回意见者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委员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也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认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商议后,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第五章检验机构、检查员、评审员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计量认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保护研究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机构,均可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申请,认证委员会根据需要择优推荐,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

属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业务,受认证委员会领导。

第二十四条申请承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30号令)要求,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职责:
(一)按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规定时间提出检验报告,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二)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向认证委员会提交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三)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成果,不得从事认证产品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
(四)严格按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或认证委员会确认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履行认证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认证委员会每年对认证检验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环境管理机关、监测、科研机构、技术监督等单位专业人员中推荐,检验机构评审员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推荐。

推荐的检查员和评审员经认证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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