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1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第五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1【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1参见李双元、蒋新苗编著:《国际私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1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分析】
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 1 )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它们把外国法视为被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 2 )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都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 3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这种做法采取折衷主义,较为合理。
????2 、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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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公民王美玫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年、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岁,已丧偶余年。
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
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
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年月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
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
月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
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
月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
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
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
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经人指点,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
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
宋菊茹信以为真撤回起诉。
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
年月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将宋菊茹逮捕月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
渡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
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静冈县地方法院从年月至年月进行了次审理,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
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位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婚。
婚后几个月,又与邹某解除婚姻关系,与印度尼西亚籍一女子结婚。
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她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全权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
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法院立案受理。
月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扣留了护照。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确定。
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骗日本有关部门,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年月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
判处拘役个月,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
.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
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
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
后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提出的理由是,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即委内瑞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
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
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由于该当事人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所地法。
年月日早晨,岁的巴勒斯坦医生巴泽恩•朱拉尼在他居住的耶路撒冷北部的苏亚哈特难民营一家咖啡馆前,被以色列定居者的复仇子弹打中了头部。
当这位出生于巴勒斯坦本•哈尼亚的年轻人被送到以色列一家医院抢救的时候,巴以联合医疗小组随即宣布他已经脑死亡了。
巴泽恩•朱拉尼的父亲洛特菲给儿子收拾生前用过的物品的时候,一张人体器官自愿捐赠申请表格突然跳到洛特菲的眼前。
当洛特菲看着人体器官自愿捐赠表发呆的时候,以色列人体器官移植中心的代表轻轻地打断洛特菲的呆滞,问他能不能把儿子的器官捐出来。
他决定实现儿子生前的愿望,把器官捐出来挽救几位以色列人! 以色列人体器官捐赠协调官塔玛尔•阿什肯齐感慨地说:我当时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开口的,但我们医院的政策是:只要遇上脑死亡的病人,我们就试探着问他的家人可不可以捐器官,让我感到惊奇万分和非常感动的是,他们倒没有指明所捐的器官只能用于救治巴勒斯坦病人。
按照朱拉尼家人的意愿,朱拉尼的心脏、肺、脾、肾和胰等器官被医生摘下,分头送往耶路撒冷的以色列哈达什大学医院、拉宾医疗中心•贝尔逊医院、以色列施科纳达儿童医院和特拉维夫特尔哈什默尔医院。
此后,朱拉尼的遗体才被家人迅速埋葬。
岁的以色列汉子雅各尔•科恩因患心脏功能严重衰竭而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了四个月,因得到朱拉尼家人捐赠的心脏重获新生;一位岁的以色列老人因获得了朱拉尼捐出的肺而得救;一位岁的以色列老人和一名岁的以色列小男孩因移植了朱拉尼的脾得以死里逃生;—名岁的以色列妇女因移植了朱拉尼的肾和胰而获新生。
让器官移植手术的以色列医生们拍案称奇的是,所有位接受朱拉尼移植器官的病人全都奇迹般地康复了,没有丝毫不良排斥反应。
.中国公民于某,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年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