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和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分是以国家统计局法人代码单位为核算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节能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管理办法,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对项目建成后的合理用能进行验收,并可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二)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的档案和联系制度。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以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督促和帮助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采用节能“四新”,深挖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
对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的先进经验组织交流推广。
(三)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安排下达节能监测计划,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
(四)会同同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五)组织重点用能单位的主管领导、能源管理人员及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培训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逐年增加,能源安全问题逐
渐突显。
而重点用能单位(指能源消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作为能耗的主要用户,承担着重要的节能减排责任。
因此,为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政策和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 能耗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统计制度,定期对能源的消耗量和消耗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按照能源计量规定实行计量计费,提高用能单位的能耗管理水平。
2. 节能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确定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潜力,制定科学合
理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消耗。
3. 能源监测
对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实行能源监测,及时获取用能信息,建立用能指标体系、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和确定能源节约的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财务激励
针对重点用能单位,政府可以采用财务激励政策,引导其实施节能措施。
比如,通过税收减免或者专项补贴的方式,鼓励用能单位更新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成本。
5. 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完善用能
单位的节能审核和监管机制,设立社会监督机构,加强舆论宣传,推广节能理念。
结语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未来,政府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充分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推动作用。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理,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源管理办法

能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管理,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强化节能降耗,推进公司低成本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生产、生活能源消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各用能部门。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白煤、烟煤、焦炭、柴油、汽油、煤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热力、空压机制风、水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第四条为使公司节能工作步入良性管理轨道,对高消耗等能源浪费问题进行根本治理,明确能源管理责任,健全严格、有效的节能管理制度,各部门的职责是:(一)综合管理部职责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能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1—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节能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节能降耗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2、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节能规划和目标,执行用能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3、负责组织建立公司节能二级管理网络,协助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做好各二级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保证节能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定期组织开展对用能单位现场的巡视检查和召开节能工作例会。
5、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节能技改计划,并监督、检查技改部门对计划实施的落实情况。
6、负责公司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或处理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公司节能规章制度的行为。
7、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奖劢,信息传递,节能培训,统计报表,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管理。
—2—8、负责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和上级能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品质部职责品质部是公司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的职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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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和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分是以国家统计局法人代码单位为核算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节能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管理办法,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对项目建成后的合理用能进行验收,并可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二)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的档案和联系制度。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以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督促和帮助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采用节能“四新”,深挖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
对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的先进经验组织交流推广。
(三)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安排下达节能监测计划,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
(四)会同同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五)组织重点用能单位的主管领导、能源管理人员及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培训工作。
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节能标准和河北省地方耗能标准。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用能情况和用能设备、工艺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包括节能科研和技改计划,并报本地区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的科研开发,“四新”推广、技术改造和宣传培训。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送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包括能源的购入、消费、库存、损耗、加工转换、质量化验等内容的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并按省有关规定,定期填报能源统计报表。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在每年的7月15日、元月15日前向所在市经贸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费量,用能结构,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用能状况,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及升降原因分析,能源管理、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节能经济效益分析及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能耗成本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
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节能指标逐层分解到车间、班组、机台等,并与职工的经济收入挂钩,实行节奖超罚。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主管领导、节能部门负责人、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统计人员等应参加省、市组织的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重点用能单位应做好单位内部节能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逐步实现对能源的计算机管理,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库。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能源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并报所在市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源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能源管理、制度、节能奖惩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本单位中长期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的专题论证、项目投产后合理用能验收以及新增用能设备的采购审查;
(六)组织汇总、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报送能源消费统计表,定期向所在市经贸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接受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配合节能监测部门做好本单位节能监测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各地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节奖超罚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监测、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机构、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