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在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有效实施,也制约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就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覆盖面不足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相对较窄,许多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救助。
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救助覆盖面较小,一些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的救助难度较大。
2. 救助标准不合理当前的社会救助标准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导致一些救助对象生活水平低下,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标准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 救助程序繁琐申请救助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层层审核和审批,导致一些急需救助的人群难以得到及时帮助。
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程序的繁琐成为了救助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
4. 救助资金不足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各地的财政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救助需求。
尤其是在经济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资金的不足成为了救助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
5. 救助管理不规范当前的社会救助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性,导致一些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也增加了救助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二、对策建议要解决救助标准不合理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救助标准要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要解决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拨款,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
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解决救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救助管理制度,加大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提高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建议来改善。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
现行救助制度主要关注特定的群体,如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老人等,而对其他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体的关注不够。
应当拓宽救助范围,包括贫困劳动力、特困群体等,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覆盖体系。
社会救助制度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
目前,救助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预算,但由于财政压力和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导致救助资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社会救助基金,通过社会捐赠和投资收益等方式增加救助资金来源。
在救助标准方面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当前救助标准多数是固定的,不考虑地区差异和实际需求,导致一些地区的救助标准过低,难以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标准。
第四,救助体系运行不够高效和便捷。
目前,救助流程复杂,需求者难以及时得到帮助。
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加快救助流程,并建立便捷的救助申请和受理机制。
第五,社会救助存在着问题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当前,对社会救助的监督和评估不够科学和完善,导致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促进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有一定的问题存在,但可以通过拓宽救助范围、增加救助资金、调整救助标准、优化救助流程和加强监督评估等措施来改善。
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引言社会救助作为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措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社会救助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诸如滥用、浪费、不公等现象普遍存在。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深入探讨当前社会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1. 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当前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标准各地差异较大,导致了在不同地区受到相同困境的人们享受不到均等的帮扶。
例如,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分配差距较大,特别是在医疗和养老保险方面。
2. 救助资源配置不公平由于资源分配机制存在问题,在某些地区富裕而其他地方贫困的现象依然突出。
这种不均衡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无法得到足够支持和援助。
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救助资金严重短缺。
3. 救助对象审核不严谨在社会救助中,审核环节较为关键。
然而,由于人员不足、审核程序简化等原因,存在着滥发和虚报等问题。
一些富裕家庭通过虚假申报获得了救助资源,而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却因为各种原因被拒之门外。
4. 救助项目单一、陷入困境无法自力更生过度依赖社会救助导致一些弱势群体动力不足,无法摆脱困境。
许多人习惯性地依靠救济,没有发展能力和自我改变的机会和动力。
三、社会救助的对策1. 统一标准,建立公平的执行机制要解决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建立起统一并公平的标准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行业规范,并通过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2. 优化资源配置机制针对资源配置不公平的问题,应加强财政保障和资金的投入。
同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
3. 强化审核流程,确保救助对象准确为了解决审核环节存在的问题,应增加人员配备与培训经费投入,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建立科学完善的审核流程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救助对象真实情况的调查核实,将虚假信息排除在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也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对弱势群体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救助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各地的社会救助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救助标准有明显的区别;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化的救助标准使得一些需要救助的群体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治理的不公平。
2. 救助范围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覆盖了贫困人口、残疾人和孤儿等重点群体,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比如流浪乞讨者、精神病患者等,救助范围并不明确,导致了这些群体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
3. 救助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两种形式,其中政府拨款占大多数。
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模式使得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4. 救助程序繁琐。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救助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导致了申请人等待时间较长,并且容易因为一些瑕疵而被拒绝救助。
5. 救助对象缺乏培训和援助。
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对于救助对象的培训和援助不足,缺乏长期有效的帮助措施,这使得一些接受救助的群体难以脱贫致富。
二、对策建议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标准的统一管理,明确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保障救助对象享有公平的社会救助权利。
也要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并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
应该对救助范围进行灵活的调整,不仅要覆盖贫困人口、残疾人和孤儿等重点群体,还要对一些特殊群体加大救助力度,同时明确其救助范围和政策。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捐款捐物,扩大救助资金来源,保障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性。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和改进。
本文就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问题一: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细则,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问题。
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也不够完备,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群体和个体。
由此,导致一些需要帮助的人群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
对策建议:一、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救助的知晓率和覆盖率,确保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群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援助。
问题二:救助标准过低、救助覆盖面不够广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相对较低,很难满足受助人基本的生活需求。
与此救助覆盖面也不够广泛,只覆盖了部分低收入和困难群体,而一些特殊群体和个体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救助,这对他们的生活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对策建议:一、合理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使之与实际生活成本相匹配,能够满足受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覆盖范围,确保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群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援助和救助,特别是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体。
问题三: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效率较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和流通不够通畅,导致救助工作缺乏有效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与此救助工作的效率也较低,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为受助人提供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问题四:社会救助工作缺乏专业人才、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人才相对不足,导致救助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受助人在得到救助时往往无法得到专业和及时的帮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关心和保障弱势群体生计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利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失业人口增加,老年人口增多,贫困人口日益突出等,这些问题对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国内社会现状的变化。
一、问题分析(一)救助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地区的救助标准不同,有的地区甚至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受助人员难以知晓自己享受救助的权利和范围。
(二)救助种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救助医疗、优抚等,但是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还不够完善,如青少年、残疾人、独居老人等。
(S)救助流程不够规范。
救助制度的流程繁琐,各个环节不够协调,容易造成救助工作的滞后和延误,增加受助人员的负担。
(四)救助资金不够充足。
目前我国的救助资金仍然较为有限,资金来源不够多元化,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二、具体对策做法(-)明确救助标准。
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量化指标。
1.确定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组成和数量,社会救助标准应该涵盖基本的食品、住房、医疗、教育和交通等必需品,相关部门需要明确这些必需品的组成和数量,确保社会救助标准可以满足受助者的基本需求。
2.实施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应该实施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消费水平和支出情况等,以便更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标准。
3,制定合理的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该是科学、综合和公正的,例如收入、支出、家庭成员数量和医疗费用等,评估指标应该根据受助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制定合理的财政预算,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公共资源的分配情况,最好与财政预算相结合。
5•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调整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社会救助标准也需要随之调整。
政府应该及时地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可以及时地满足受助者的需求。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社会救助是指为了解决特定群体在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然而,当前社会救助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不公平性、滥用现象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1. 不公平性在实施社会救助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
有些人因为有熟人或关系网,能够获得多余的帮助,而有些人却被漠视。
这导致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2. 滥用现象社会救助资金和资源被滥用或浪费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一些受援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多余的福利,给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造成资源匮乏和机会减少的困扰。
三、解决社会救助问题的对策1. 完善监管机制针对社会救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
政府需要加强对救助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救助资源按照需求和公平原则提供给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
2. 加强信息核实为了避免滥用社会救助资金和资源,必须加强对受援者信息的核实工作。
政府可以建立数据库,对申请者提交的各项数据进行核查,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确保扶助对象的真实性。
3. 增加公众参与政府在决策层面上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救助事务。
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组织社区民众代表参与到救助工作中,使救助活动能够更加公正、透明地进行,并加强公众对社会救助问题的认识。
4. 加大投入力度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且长期性投入的工作。
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支出,增加社会救助资金和资源的投入,以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需求。
在帮扶弱势群体的过程中,注重预防和长效机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当前社会救助存在着不公平性和滥用现象等问题,这些问题消解了传达公平正义原则和帮扶真正需要群体的初衷。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核实、增加公众参与并加大投入力度。
只有在政策层面上进行改革,并确保资源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时,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并为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更好的支持。
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是指政府为解决困境群体生活困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它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展开探讨。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各国就有了一些救济贫困的制度和方式。
中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家族、宗法为基础,注重亲情、仁爱。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个体化的特点使得传统的家族救助制度逐渐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因此,建立现代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变得迫切重要。
为了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政府需要确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政府需要加大投入,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稳定和充足。
同时,建立多层次、覆盖全面的救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方面,要注重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确保受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
另一方面,要重视长期贫困人口、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提供持续性的帮助和保障。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只是第一步,完善制度才是长久之计。
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要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共享和交流,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准确和公开透明。
其次,政府可以与社会力量合作,引入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的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救助体系。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另外,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还需要改变社会观念和价值观念。
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关爱和帮助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贫困人口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倡导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的精神,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脱贫攻坚和改善贫困人口生活的行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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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从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演进入手,回顾了中国近代以来类似制度的沿革与变化,指出了其中儒家思想的影响。
接着本文讨论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立及变化,指出了其重要的意义在于从“救急”到“控制”到“权利”的理念上的变化,同时也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演进中国类似发达国家“国家济贫制度”的社会救济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中叶。
半个世纪以来,这种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很深,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在于“政治控制”,而没有被看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社会救济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
㈠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社会救济的零星立法萌芽于上个世纪初“封建”与“共和”交替之际,而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则成形于上个世纪40年代。
然而,社会救济制度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则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但它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中仍然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
直到90年代中后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下,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开始了走向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新的改革历程。
1.社会救济制度的初创时期1943年,国民政府制定的《社会救济法》公布实施。
当时,社会救济的对象被规定为:“一、年在六十岁以上精力衰耗者。
二、未满十二岁者。
三、妊妇。
四、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
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失业者。
六、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
”《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十二种:“一、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
二、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
三、免费医疗。
四、免费助产。
五、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
六、资金之无息贷予。
七、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
八、减免土地赋税。
九、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
十、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
十一、职业介绍。
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
”[1]但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
在实践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
尤其是救济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是沿袭封建时代的旧制和作派,难有作为。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福利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
在1922—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将救灾救济作为党的重要政策提出,并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或解放区,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苏区、边区或解放区政府颁布了有关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了以周恩来、董必武为首的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简称“解救”,1946年改称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简称“救总”),并制定了《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
救总的任务主要是调查和统计抗日战争时解放区所受的损失,接收和分配联合国的救济物资,并且与宋庆龄领导的中国福利基金会相配合,为解放区的灾民和战争难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济款项和物资。
救总的工作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救灾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
[2] [!--empirenews.page--] 2.新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中国就遭受了遍及长江、淮河、汉水、海河流域16省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成灾人口达4500多万人。
针对当时的严重灾情,1949年11月负责救灾救济的内务部召开了各重灾省区救灾汇报会,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
同年12月,政务院发出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内务部发出《关于加强生产自救劝告灾民不往外逃并分配救济粮的指示》。
1950年2月,成立了以董必武为主任、包括内务部、财政部等12个有关部委的中央救灾委员会。
4月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
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同心协力,战胜了连年不断的自然灾害,如1950年华北地区和1952年华东地区的大旱灾,1953年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和1954年江淮流域的大水灾,1955年南方各省罕见的冻害。
建国之初,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城市贫困户。
在各大中城市,街巷中满是灾民、难民和散兵游勇,失业人员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也比比皆是。
尽管当时国家财政还十分困难,但仍拨出大量经费和粮食,开展了大规模的城市社会救济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在解放后一年多时间里,武汉、广州、长沙、西安、天津等14个城市紧急救济了100多万人。
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常年得到定期救济的人口达120多万,得到冬令救济的约达150多万。
有的城市享受社会救济的人口竟达20—40%. 5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实现了合作化后,农民的生、老、病、死就基本上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来给予保障。
即使是因年老残疾、体弱多病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也可以通过由集体分派其力所能及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参加年终分配,直至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由其家庭主要负起赡养的责任,同时部分集体还给予一定的支助。
这样,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就有了水平虽然不高但切实可靠的保障。
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则由集体实行“五保”供给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
上述种种措施最早在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得到了确认。
[3] 到50年代后期,中国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安排看,在城镇,以充分就业为基础,将绝大部分城镇人口组织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中就业,社会保障是随着就业而生效的,职工、干部连同他们的家属的生、老、病、死都靠着政府和单位了。
在农村,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层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到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几乎所有农民都成了社员,他们可以享受集体保障。
即使是孤寡老人和孤儿也可以吃“五保”,有集体供养。
综上所述,在城市的国家保障和农村的集体保障这两张安全网中,已经网罗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漏在网的外面的或者挂在网的边上的人是极少数。
当时,只有这些边缘群体才是吃“政府救济”的,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自然无从谈起。
[!--empirenews.page--] 图1:中国计划经济之下的社会保障网 3.改革开放时期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国际的普遍关注。
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讨论得比较多的是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重点也主要放在农村。
这些改革努力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其中一部分政策措施目前还在实行。
在80年代,中国社会救济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对社会救济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3个方面:救灾、五保、社会救济和扶贫救灾救灾是为帮助灾民脱离灾难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克服灾后生活和生产困难而提供的社会援济。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只有特重灾人口和贫困农村地区的重灾人口才被列为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对象。
灾民须经查灾核灾确认,之后可以得到救济。
1990年,得到救济的灾民为8215万人,相对应的“自然灾害救济”支出经费8.2亿元,全部为国家拨款。
五保五保是指主要由农村社区(集体)负责保证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救济,即对他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简称“五保”。
1990年,得到救济的“五保对象”有301万人。
相对应的“孤寡病残[1][2][3][4][5][6][7]下一页救济”支出经费10.8亿元;其中,国家拨款3.5亿元,占32.41%,社区支助7.3亿元,占67.59%. 社会救济和扶贫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旨在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援助。
通常,民政部门开展的扶贫工作被称为“小扶贫”。
社会救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济对象按规定向他们提供的社会援助,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接近当地一般水平。
1990年,得到城乡贫困户救济的有3366万人。
其中,得到各种形式扶贫的为3315万人,占38.92%,得到定期定量救济的为51万人,占0.60%.相应的“城乡贫困户救济”支出经费7.9亿元;其中,国家拨款5.9亿元,占74.68%,社区援助2.0亿元,占25.32%. 综上所述,1990年,中国得到救济的灾民8215万人,得到救济的“五保”人员301万人,得到救济的社会贫困户3366万人,其中有少数救济对象可能会重复,因此加总起来大约是11000多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整个社会救济制度共支出社会救济经费26.9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1.88%;其中,自然灾害救济经费8.2亿元,占30.48%,孤寡病残救济经费10.8亿元,占40.15%,城乡贫困户救济经费7.9亿元,占9.37%.在社会救济经费开支中,国家拨款17.6亿元,占65.34%;社区援助9.3亿元,占34.57%.[4] ㈡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民政部门对中国的传统救济制度已经有了改革的意识,但是,当时的大环境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轨道。
民政部门搞扶贫工作是将生产经营机制引入济贫领域的一个尝试,这种努力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是,领导生产毕竟不是一个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的长处,在“大扶贫”普遍开展之后,“小扶贫”日益式微。
同时,以儒家思想为底蕴的思想意识还是占主要地位,重在“政治控制”而非“公民权利”。
还有一个从中国人的“面子观念”衍生出来的特点就是重在“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形式或口号而非实质性的援助,因此,社会救济工作在对象、观念、资金和手段方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进,其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想见。
[!--empirenews.page--] 1.社会救济经费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中国的社会救济经费的绝对值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却有所下降。
1979年,社会救济费用总额为19.6亿元,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0.58%,1988年,社会救济费用的绝对值有所增加,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降到0.23%,比1979年减少了将近五分之三。
另外,社会救济经费总额可分为“政府拨款”和“社区供给”两大块。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社区供给”这一块增长较快,1979年为3.5亿元,占社会救济经费总额的比重为17.9%,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0.10%,而到了1988年,社会救济经费总额中“社区供给”这一块已达9.8亿元,占36.6%,占国民收入的0.08%.1988年的“社区供给”比1979年绝对额增长了差不多五分之三,在总的经费开支中的比重增长了一倍,基本上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