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人们。
作为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提供了多种社会救助措施,以满足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相关政策和实施情况。
一、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一种常见社会救助措施,旨在解决突发性困难和临时性困境的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这些困境可能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破裂等。
临时救助可为受助人提供临时性的资金救助、物品救助或服务救助。
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度过困难时期。
此外,民政部门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例如警察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以提供更有效的临时救助服务。
二、特困救助特困救助是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提供的一项重要救助措施。
这些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人员等。
特困救助旨在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为特困人群提供资金、物品和服务等救助。
这些救助旨在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融入社会。
三、丧葬救助丧葬救助是指对贫困人口家庭在丧葬事宜上提供的一种特殊支持。
遭受丧葬压力的贫困家庭可能无法承担丧葬费用,这时民政部门将提供相关救助。
丧葬救助通常包括一定的经济援助、心理支持和相关服务。
这些救助措施旨在减轻受灾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
此外,丧葬救助也能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四、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保体系和医疗救助基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卡以及特殊医疗救助等方式来保障贫困人口的健康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体需求,民政部门还积极开展医疗设施建设和医疗服务培训,以提升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五、救助工作的实施和改进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具备高效、公正和透明的特点。
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对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
这一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实现对困难群体的有效援助,以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成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最低生活保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临时救助:针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的短期救助。
3. 医疗救助: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4. 教育救助: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孩子能够接受基础教育。
5. 住房救助:为无家可归或住房条件极差的家庭提供住房支持。
6. 灾害救助: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救援和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社会救助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 缓解贫困:通过提供经济援助,直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2. 保障基本权利:确保所有公民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3.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资源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增强社会的整体和谐。
4. 提高社会稳定性:减少因生活困难引发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等。
5. 激发社会活力:帮助困难群体重新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
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原则在实施社会救助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普遍性原则:救助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
2. 及时性原则:救助措施要迅速响应,及时解决受助者的实际困难。
3. 针对性原则:根据不同困难群众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救助服务。
4. 动态管理原则:定期评估受助者的经济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5.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救助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结语社会救助体系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和政府的责任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困难群众,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救助制度介绍

社会救助制度介绍社会救助制度介绍一、概述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制度通常由政府主导,通过财政、物资、人力等手段,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提供帮助。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旨在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通过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贫困家庭提供一定的现金补贴,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
政府通过提供医疗费用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等手段,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3.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政府通过提供教育费用补贴、免费教育等手段,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4.住房救助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政府通过提供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手段,为贫困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式1.申请和审核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2.救助标准和方式社会救助的标准和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救助标准根据贫困程度、家庭人口、政策规定等因素制定,救助方式包括现金、物资、服务等形式。
3.资金来源和管理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政府通过制定资金预算和管理规定,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四、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社会救助制度能够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社会矛盾和压力;其次,社会救助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全;最后,社会救助制度能够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五、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影响展望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资金来源不足、审核机制不完善等。
社会救助的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的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帮助那些物质生活面临困境的人提供的一种救助措施。
这些困境可能来自于失业、疾病、残疾、年迈、贫困等原因,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救助主要包括物质帮助和精神帮助两个方面。
物质帮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旨在帮助受助者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精神帮助则主要包括心理咨询、社交活动、文化娱乐等,旨在帮助受助者恢复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社会救助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或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和管理。
在这些机构中,社会工作者是社会救助的主要执行者,他们通过评估受助者的需求,制定救助计划,提供救助服务,并对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社会救助的意义十分重大。
不仅能够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还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社会救助也能够帮助困难群体重新获得自信和独立,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积极组成部分。
然而,社会救助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过低、救助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
社会救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手段。
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

名词解释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机构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
经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和支持。
本文将对社会救助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进行客观解释。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机构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经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和支持。
社会救助旨在解决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社会救助的内容包括经济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经济救助是指通过提供生活费用、发放救济金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的经济支持。
住房救助是指为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人提供住房保障,包括提供廉租房、提供住房补贴等形式。
医疗救助是指为生病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医保政策等。
教育救助是指为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机会和资助,包括助学金、义务教育免费等。
社会救助的意义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社会贫困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救助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群体渡过难关,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增强他们的社会参与能力。
同时,社会救助也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通过社会救助,国家和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温暖和希望,使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
总之,社会救助是为了帮助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经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和支持。
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经济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
通过社会救助,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社会贫困现象。
社会救助方案

社会救助方案
社会救助是指在社会上到了一定程度困难的人,由国家或者社会主义集体提供不以任何形式收费的帮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发展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又分为特殊救助、临时救助、困难家庭救助、低保救助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救助对于特定的人群有着特定的帮助,下面我们来逐一介绍。
特殊救助
特殊救助是针对某些特殊困难的人群实施的救助措施,这类人群包括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单亲家庭和退役士兵等。
特殊救助主要包括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生活救助、提供助学金等方式,以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和发展所需。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向一些遇到突发困难的人提供的一种短期救助措施。
这种救助帮助的是那些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意外受伤、生病等情况下,无法按时维持生活的人。
困难家庭救助
困难家庭包括生活困难、经济困难、精神困扰、生育压力大等家庭问题。
困难家庭救助主要包括心理辅助、就业培训、技能培训、提
供保育服务等多种方式,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最终恢复他们家
庭和个人的自立能力。
低保救助
低保救助是针对全国城市和农村中的特困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实
施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措施。
这个项目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食品、
医疗和住房等生活需求。
总之,社会救助措施的意义在于,为生活出现困难的人提供一个
安全网,充分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
在实
施社会救助措施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全面、公正和规范化地执行,确保救助措施能在特定群体中实现最大化。
同时特定群体也要积极配
合相关措施,争取更多的自主发展机会,从而实现更好的生活和精神
提升。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资料搜集一、关于社会救助1. 社会救助的概念所谓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2. 实施原因(1)公民的权利社会救助是居民生存权的基本保障,体现了国家职责。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应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其责任或义务通常以立法方式加以确认。
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社会救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2)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救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
因此,一般会有一套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来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的收入状况,主要包括: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
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在于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的国家或地区还要调查申请者的家庭财产和工薪之外的其他经济来源。
这种“选择性”原则是社会救助最为突出的特点,它能保证有限的社会救助经费切实地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
它不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正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或者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就相应中断。
社会救助

4、具有中国特色的救助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最低生活保 障、乡村贫困救济、农村五保户制度、灾害救助以及 对特殊对象的救助等。此外。一些地方开始建立住房 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 • (1)所谓的五保制度,是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 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 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保吃、 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 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 (2)所谓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 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 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 1、“三无”人员。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 养人的社会成员,这一群体大多属于长期被救助即定期救 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孤儿、孤老及无劳动收入与社会保险 津贴的劳动者、长期患病以及未参加社会保险又无子女的 丧偶老人。 • 2、受灾群众。即遭受灾害严重侵袭而使生活一时陷入困 境的社会成员,这类社会成员有劳动能力也有生活收入来 源,只是由于突发性的灾祸使其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害,生活一时发生困难,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相应的 援助。 • 3、贫困人口。即生活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社会 成员,这一群体尽管会有生活来源和相应的收入,但收入 水平达不到法定的最低标准,所以也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 范围。
2、根据救济的实际内容分类
• • (1)生活救助: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 人口实行差额补贴的一种社会救助。 (2)灾害救助:指当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 社会紧急提供的一种社会救助,目的在帮助社会成员度过灾害发生带来的生活困 境。 (3)失业救助: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时因失业救 济金低下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4)住房救助:是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租房 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 (5)医疗救助: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 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 (6)教育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公平机会而对贫困 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7)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中对因贫困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通 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成员,通过减免收费、提 供法律帮助等实现司法权益的一种社会救助。 (8)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 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投入,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 基础上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进而缓解贫困地区的贫困,促进贫困人口 逐渐摆脱贫困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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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城乡低保提标重大战略部署,州委、州政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州人大常委会对州政府2012年以来的城乡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开展专题询问,强力推进全州低保等社会救助各项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确保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一、以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一)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全面完成1、切实抓好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准工作。
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减量提标、实现同步小康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农村低保“减量提标”,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扶贫标准、小康标准“三线合一”,达到6200元(1000美元)/人/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28元/月/人。
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是保障困难群众在2020年实现同步小康的重大政策,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的实际,各县(市、区)克服各种困难、问题,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按照省、州要求圆满完成了2015年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基本完成了低保信息系统对象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基本实现了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目前,全州有城乡低保对象29.7万人,比上年减少29.2%;城乡低保标准分为2个档次,都匀市、福泉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为一档,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495元/月和2640元/年;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县10个县为二档,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440元/月和2580元/年。
全州城市、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提高到453元/月/人和2594元/年/人,分别增长17.35%和30.47%;城低保、农低保月人均补差305.24元、135.6元,分别增长15.5%、50%。
2、通过“分类施保”,加大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
对“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在校学生、计生家庭和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施保”。
在享受补差确定的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增发10%—30%的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增发20%的补助金。
目前,低保对象中享受增发补助金的特殊困难对象9.34万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取得成效1、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
按照省、州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排查摸底、建档立卡、信息库建设工作,基本摸清了困难群体底数,基本建立了“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2、及时出台特困人员政府供养政策。
及时拟制并报请州政府出台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政府供养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5〕59号)文件,全省首家对“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供养政策、供养责任、监管责任进行了规范,对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行了制度性安排。
各县市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加强供养机构和设施建设、完善供养政策、强化供养责任,有效保障了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目前,全州供养特困人员(五保、三无、孤儿)10072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3935人,集中供养率达39%,集中供养率达比上年同期增长26%。
3、加大敬老院设施和机构建设力度。
2015年我州建设敬老院20所(省补助7所、中央彩票公益金补助13所),投资规模、建设床位数量都是历年没有的。
今年,州局与州编办共同出台了支持敬老院政策,明确了敬老院性质、编制。
全州投入使用43所敬老院32所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法人登记率达74%,有编制人员74个、管理服务人员302人。
今年全州获得五星级敬老院4个、四星级2个、三星级3个,分别是上年的400%、100%、75%。
4、大幅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全州集中供养对象提高到3500元/年、分散供养提高到2200元/人,分别是上年的159.1%、122.2%。
(三)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取得新进展1、抓好受灾人员救助。
针对今年以来洪涝灾害等各自然灾害频发实际,切实抓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安排、因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生活。
全州共投入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9000余万元用于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共救助受灾困难群众39.22万人。
同时,全面开展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政策性农房保险79万户,实现农房灾害保险全覆盖;己理赔农房609户,兑付保险金215万元。
2、全面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支出1040万元,通过全额资助、部分资助方式,资助36.7万人参加了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支出2743.5万元,对困难群众8600余人次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通过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3、开展“救急难”。
共支出800余万元,实施临时救助5000余人次。
各级救助机构排查、甄别求助人员12000人(次),对自愿受助者实施救助7500人(次)。
4、发展志愿服务、慈善事业,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救助活力。
目前,全州有慈善组织117个、志愿服务组织60余个,有党员、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队伍1400余支,注册人员13万余人。
这些志愿组织、慈善组织,通过在社区(村)开展“点亮微心愿、情暖千万家”和“德润黔南·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慈善情䁔万家”等慈善活动,社区(村)困难群众的问题、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四)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
各县(市、区)充分利用镇(乡、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服务站一站式服务厅普遍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政策上墙、发放明白卡、编写惠民手册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政策。
同时,明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办、分办流程及办理时限。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请,截至目前,全州共求助事项4399件,已全部办结。
二是各县市基本建立了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低保信息核对机制,出台了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细化政策。
二、较好完成了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审议和专题询问一是加大了低保调研、检查、督查工作。
上半年,州局领导分别带队开展了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主要成效调研、走访,认真听取州人大代表、县(市)人大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意见、建议,结合联系县市民政工作开展的调研、检查,以及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检查,深化了对全州低保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把握。
二是配合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完成了对各县(市、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开展专题调研。
三是按照州政府安排,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和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完成了州人大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评议和专题询问。
三、正确分析和看待当前工作的不足和问题一是养老设施建设、敬老院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等与全年工作要求有差距;目前五保集中供养率最低的县才22%,床位利用率最低的50%,有3个县(市)未落实敬老院机构人员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二是部分县(市、区)低保减量过快、过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
省级下达我州今年减量的建议数是1.4万人,但最后减下来,全州减了11.3万人,是省建议数的10倍,全州13个县(市、区),有8个县(市、区)的保障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数比例已低于省部署规划的到2020年占比6.5%这个点,把省州部署规划6年的减量计划在一年全部减完,最低的县占比只有2.18%。
三是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细化完善不够,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还不高;四是救助设施、机构、队伍建设还需加强,救助能力还需增强;五是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建设还需加强,大救助工作格局尚需建立。
四、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当前突出问题整改一是抓好养老设施建设、敬老院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与全年工作差距,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是解决好低保减量过快、过猛问题。
要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府网站、民政网站等宣传低保为重点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学习、宣传,深入排查困难群众生活状况,认真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确保应保尽保。
三是抓好州人大审议提出、民生监督检查等发现的低保突出问题整改,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
要落实好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主体责任,确保县级民政部门对审批对象不低于30%抽查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乡(镇、街道)对低保申请对象100%入户收入核查责任落实到位。
要借鉴贵定等地低保对象公开等做法,按政策抓好低保对象公开、公示、举报受理工作,严肃纪律、规矩意识,对“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现象,对因化解征地拆迁、维稳等矛盾而未经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核查将某个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的问题,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骗取低保待遇的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严格依纪依法按政策查处。
要开展跨部门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
五、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一)必须深化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社会救助安排是对困难群众托底线、救急难的政府救助安排。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目标及牵头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各层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三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共同构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我州贫困面大、留守人员数量众多,托底线、救急难任务重。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职能部门和牵头部门,必须深化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学习,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
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落实;要履行好牵头部门责任,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做好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