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5号 精品

合集下载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70号 精品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70号 精品

(2019)宝刑初字第1170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宝刑初字第11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甲。

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汤乙。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汤甲、汤乙、汪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被告人汤甲、汤乙、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与同事张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为泄愤,纠集被告人汤甲,被告人汤甲又纠集被告人汤乙、汪某某在本区顾村镇富连三路某号太亿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宿舍附近,持灭火器与持酒瓶的张某某、赵某某斗殴。

后被公司宿舍管理员劝阻,被告人林某等人即停止斗殴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斗殴造成汪某某、汤乙轻伤,林某、张某某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工作情况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林某、汤甲、汤乙、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被告人汤甲辩解其未持械;被告人汤乙、汪某某辩解是对方先打后其才动手的。

张佳鑫与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佳鑫与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佳鑫与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张博侯斌【审理法官】曹伟张博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佳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何腾辉【当事人】张佳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何腾辉【当事人-个人】张佳鑫何腾辉【当事人-公司】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代理律师/律所】付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谢锦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谢锦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涛谢锦子【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张佳鑫;何腾辉【被告】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所列“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客观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该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本案中,2020年4月24日,张佳鑫、翟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等人与何腾辉、王某乙、何某某等人在粮集路北口“杜家葫芦头”门口,因琐事发生结伙斗殴。

音乐教研员张英判决书(3篇)

音乐教研员张英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英,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音乐教研员,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XX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XX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刚,XX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英因与被告XX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就音乐教研员职务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其自2019年起担任XX市XX中学音乐教研员,因市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其未能正常开展工作,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确认其音乐教研员职务,并赔偿因其职务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张英虽担任XX市XX中学音乐教研员,但其聘任手续存在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音乐教研员的职责。

被告已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英于2019年1月1日被XX市XX中学聘任为音乐教研员,担任该职务至今。

2. 原告张英在担任音乐教研员期间,负责学校音乐教学、教研、培训等工作。

3. 市教育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XX市XX中学发出《关于XX市XX中学音乐教研员职务争议的处理意见》,认为原告张英聘任手续存在瑕疵,要求学校进行整改。

4. 原告张英不服教育局的处理意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英是否具备音乐教研员职务的任职资格。

2. 市教育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

3. 原告张英因职务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英是否具备音乐教研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原告张英在担任音乐教研员前,已取得音乐教师资格,具备担任音乐教研员职务的资格。

2. 关于市教育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移交法律审判案例(3篇)

移交法律审判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字第123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利用网络交友平台,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1. 2021年11月,张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家境优越。

张某以谈恋爱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向张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

2. 2022年1月,张某又以同样的手段,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谎称自己是一名艺术家,擅长绘画。

张某以购买画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5万元。

3. 2022年2月,张某以购买奢侈品为由,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骗取王某人民币8万元。

4. 2022年3月,张某以购买汽车为由,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陈某,骗取陈某人民币3万元。

三、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退赔部分损失等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虽然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0195号 精品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0195号 精品

(2019)宝刑初字第1085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宝刑初字第10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上海东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区沪太路某国贸城三楼易贵棋牌室打牌时,与符甲、符乙发生争执,因被符甲抽打一记耳光,为实施报复,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5月21日21时许,纠集他人至上述棋牌室,对正在该处的符乙实施殴打,后又将符乙带至桃浦西路某公园处实施殴打,造成符乙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等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在案供述及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被害人符乙的陈述,证人符甲、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符乙的验伤单,上海市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符乙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最新-王金华等贪污、受贿案(2019)吉刑初字第20195号判决书 精品

最新-王金华等贪污、受贿案(2019)吉刑初字第20195号判决书 精品

王金华等贪污、受贿案(2019)吉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9吉刑初字第145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如斌。

被告人王金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西省天河煤矿回采四区区长,家住天河煤矿分路牌区14栋303号。

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王志平的供述,证实在2019年至2019年,他承包天河煤矿回采四区的安全与生产期间,回采四区的领导要煤矿技术员采取虚列准备进尺和巷道修理等工资,从天河煤矿财务科报出,由四被告人私分。

因为只能通过他才能报账,并由他将钱取出交给宋敬忠,是王金华交代将钱拿给宋敬忠。

2019年及2019年,都在每年4月份就做好了准备进尺工程。

在2019年11月,为了感谢王金华,送给王金华现金5万元。

2019年中秋节前后,又送给王金华现金8万元。

共计13万元,王金华并没有退还,也没有听刘河南说过收到其送给王金华的钱。

2、证人刘河南证言,证实写给王金华的那两张收款收条是假收条,是王金华说要其他帮忙,王金华说收了王志平两次钱,一次5万元,一次8万元,要他打张收条证明已收到王金华13万元钱。

3、证人周桂华证言,证实在2019年和2019年,爱人王金华分别给了其两笔现金,一笔是5万元,一笔是8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宝刑初字第18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宝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9日凌晨,庄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酒后无故在本区爱辉路500号门口滋事,与被害人陶某、方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扭打。

争执结束后,庄某某、白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至上述地点,再次对被害人陶某、方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陶被热液灼伤,全身多处°烫伤等,经鉴定构成轻伤;被害人方某某头部挫裂创,经清创治疗后,现头部留有二处头皮瘢痕,累计长3厘米,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在案供述,被害人陶某、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庄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