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工作态度1. 良好的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责任,有责任心。
2. 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
3. 与同事协作,遵守团队合作的原则,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准确性1. 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整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和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准确计算和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确保金额和账目的正确无误。
三、保密工作1. 严守会计保密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 严禁私自泄露或传播公司的财务信息。
3. 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工作纪律1.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擅自更改或规避审核程序。
3.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公司要求,不拖延工作进度。
五、继续学习1. 持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 关注会计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自己的工作具备法律合规性。
3.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六、客户服务1.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
七、文明礼貌1. 与同事和客户文明礼貌相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不使用不恰当的言辞和行为对同事或客户进行伤害或侮辱。
3. 尊重各个部门和同事的工作,积极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完成。
八、创新意识1. 不断提出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2. 对新技术和工具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的会计软件和系统。
3. 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主动寻找解决方案。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6.17•【文号】财会字[1996]19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范文第1篇【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缘由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核算体系、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睬计档案、办理睬计交接等方面。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建立会计工作正常秩序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会计监督、核算,供应真实会计信息,促进经济进展起到了乐观的促进作用。
本文分析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缘由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可以对本单位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牵制、监督和制约,以削减弊端和差错。
但有些单位对此重视不够,内部掌握制度形如虚设,出纳员一人可以登记全部账目,甚至大笔的现金收支业务只有出纳员一人签字即支付。
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严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损害了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因此必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单位应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会计掌握体系。
如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事项授权审批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制度建立不健全,相互脱节,缺乏可行性,未能实现约束作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不彻底,不能做到层层把关、各行其职,缺乏严格的业务流程。
2、会计监督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等,但在目前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达不到这些要求。
会计监督的不规范性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违反现金收支范围规定,单位之间收支大额现金;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坐支现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新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 目的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财务部全体人员3 引用文件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3.1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1.1 原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4.1.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4.1.1.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1.1.3 凡填有大写和大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1.1.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出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4.1.1.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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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财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工作程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公司财务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本公司下设财务部,并相应配置专业会计人员,指定会计负责人。
2 职业道德本公司财务人员应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3职责和权限财务人员的职责:财务人员的权限岗位职责财务总监业职务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财务经理会计行审核、核算和记录。
出纳库管员4 核算的一般要求基本账目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本。
会计核算核算依据: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核算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的项目。
会计年度:自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原始凭证遗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原始单据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入账,如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当事人应写出详情,由经办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入账。
记账凭证及要求所有发生业务,要求会计当天必须制作记账凭证,并要求当天的《管家婆》软件与财务软件数据必须相符。
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抽查发现有不符现象,相关凭证的制作人员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油”财务软件中的凭证制作由会计人员负责完成;“管家婆”中的账务处理由库管员负责完成并对“中油”软件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金日报表”由出纳负责完成并对“中油”软件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月末成本数据从《管家婆软件》中取数。
其他单据会计处理后交其他会计审核。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业务内容填制记账凭证。
收付款凭证还需出纳人员签字盖章。
会计审核无误后将记账凭证打印出来,并将原始票据附在相应的记账凭证后面,月末财务部进行整理装订予以保管。
年度终了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记账凭证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
注明凭证名称和编号。
经济业务摘要完整,明确经办部门、人员、业务内容。
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正确。
标明记账符号。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记账凭证填制要求:审核无误、内容完整、分类正确、连续编号。
记账凭证的书写要求: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应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写,大写数字要规范。
按月份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要求: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的日期、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按照相同的会计科目对记账凭证进行归类。
将相同会计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分别加总计算汇总金额。
将每一会计科目的合计金额汇入汇总表中。
结计汇总表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双方合计数应相等。
会计账本的登记要求准确完整、注明记账符号、书写留空、正常记账应使用黑蓝墨水、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顺序连续登记,结出余额,过次承前。
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
总账的登记:可以采用直接根据各种凭证逐笔登记也可以根据记账汇总凭证登记。
明细账的登记: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和记账凭证每天登记。
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应当每天登记一次并结出余额,以便对帐。
日记账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凭证随时按顺序逐笔登记。
结账的要求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结账时应当结出各账户期末余额,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每月的 27日进行结账,27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结账。
为保证能够正常结账,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催取进项发票,提前开具销项发票;结账日后不再开票,次月1日正常开具发票。
年度终了,应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
对账的要求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对财产物资、财务收支进行核查。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库存商品每月末进行一次盘点;现金每日盘点;银行日记账每月末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进行核对,并由出纳做出银行余额调节表,主管会计进行审核。
往来账户每年至少核对两次。
会计每月定期清查库存现金、库存商品。
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每月末财务部出纳按部门出具个人《还款通知单》催收欠款,各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如有问题及时通知财务部核查。
借款人员应按照《还款通知单》规定的还款日还款。
每周五下午会计出具往来单位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明细表并在公布栏公示,各部门应认真核对,对余额有异议时,应于当日向财务部提出核对要求,由财务部于一周内统一安排对账。
需要与对方核对的,还应做出相应的对帐函。
赊销商品的收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或参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收款。
对账工作应在月度和年度计划中列出。
财务报表制度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本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通常月末,季末,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对外报表。
会计应在每月七日前完成国税与地税的报税工作。
1 现金日报表:每天下班前出纳将当日所有收付款票据逐笔作现金日报表,要求摘要栏应能完整反应业务情况,打出一张签字后连同原始票据一同交给会计审核;会计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日报表上签字,返还给出纳;出纳负责将会计审核后的电子版日报表给总经理发送邮件,将审核签字后的日报表报财务总监。
2 会计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资产负债表》、《部门月度费用表》、《部门月度业绩表》在公示栏上公示。
各部门在当日对上述报表进行核对,对报表的内容有异议时,当日与会计进行核查处理。
报表核准后报部门财务经理并于2日交财务总监,作为当月的部门经济指标的考核依据。
3 出纳每月27日结账时出据《个人欠款催收明细表》,并在公布兰中公布。
4 会计每周五,出据《应收账款催收明细表》,并在公布兰中公布。
5 库管员每月27日,出据《库存商品明细表》。
报表之间、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一致。
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每年1月编制财务预算报告,上年财务决算报告。
重大经济业务应有预算、结算报告及经济分析报告。
5 会计移交程序交接准备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帐的要登记完毕并结出余额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在账簿使用日期栏目填写移交日期。
整理移交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或移交清单,列明移交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列明密码及数据盘等。
会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交接程序:移交人员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向接替人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或清单认真逐项点收。
监交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交接后有关事宜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交接清册或清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问题和意见。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账册,不得另立账册,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移交清单或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交接后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后发现交接前资料存在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6 会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制作会计凭证要连续编号。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要按照编号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及凭证汇总表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
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盖章。
对于附件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会计凭证每月末装订一次,会计账本及报表每年装订一次,于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可以复制。
年末须指定专人将会计凭证、账本、报表、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清单,分类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放。
会计档案的建档、保管、销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要求进行。
7 监督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为使公司的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使公司财务管理有据可依,促进财务管理持续、有效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 公司现金适用范围: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用、工作需要借用款额,由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支出。
国家规定个人报账等使用现金出外,超过200元原则上应用支票结付。
2公司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在国家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企业的一切收入应该及时解缴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除外,其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留存,平时每天留存10000以内,节假日不得留存现金。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支付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货币的收支业务。
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应由专业的出纳人员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3货币资金的收付程序:每笔收款业务,开据收款收据。
每笔资金的收付款业务,由会计根据合同、立项表等相关信息,逐笔核准确认。
对不合理的收支款项拒绝办理;对合理的收支款项要求清楚填列:经办人﹑经办部门﹑事由﹑数量﹑金额﹑合同号等,业务金额能与相应财务记录对应的,原则上要求标明相应合同号、出库单号等相关信息,便于日后查账。
支付手续:会计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经理签字、财务总监签字,然后交总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后出纳付款。
遇紧急业务发生同时总经理不在公司又无法联系时,由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共签字,代总经理行使批准权利。
手续齐全后出纳方可办理支付,票据处理后出纳盖章签字。
出纳收付款项后应及时在货币资金日报表中录入相应的收付款记录。
业务人员给财务交款时不得发生收据单位名称及发票单位名称或出库单上的单位名称不符的情况,特殊情况有此现象时,应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财务方可收款,收款单备注中应详细说明。
公司员工因公借用现金,应填写借款单,并按照公司对不同业务的财务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手续齐备后,交主管会计审核并办理相应的资金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