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扣押款物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查破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侦查、搜查等措施,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保证证据的有效保存,需要对查获的书证、无证及相关其他证据予以扣押。
我国对于扣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跟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什么?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二、扣押与搜查的区别。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
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
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三、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2月1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浅谈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制度完善

浅谈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制度完善[摘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队伍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
规范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从源头上研究和解决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行为的突出问题,使检察机关在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的执法方面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公众的愿望。
[关键词]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制度完善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从检察工作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到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检查,深入整改,集中解决了一批当事人不服涉案款物处理而长期申诉的案件,上缴、移送、返还了一批涉案款物,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规范扣押冻结、管理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实效,感受到检察机关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努力,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执法形象。
但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确实也令广大人民群众失望。
如少数地方和个别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不端正,宗旨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还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损,也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被打折扣。
扣押冻结、管理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队伍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
规范扣押冻结、管理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是伴随执法办案活动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可能通过一两次专项检查或集中整治活动就能彻底解决。
检查过后,可能有些问题还会出现反弹,也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要真正从源头上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使扣押冻结、管理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规范化,符合社会公众的愿望,必须完善和充实以下制度。
一、规范自侦案件初查审批制度自侦案件的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反腐败斗争中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长期的实践中,也明显暴露出一些不足。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联合发布执行监督会签文件的有关情况12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作一说明,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情况以及通报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是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既需要继续加强,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是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执行。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
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仍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孟建柱书记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高度,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尤其强调“检察院要加强监督,依法履行好执行检察的作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管、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全面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管理的任务包括登记、保管、评估、处理、归还等环节。
第四条开展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具体人员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侵占涉案款物,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涉案款物应当进行全程登记,包括来源、种类、数量、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涉案款物应当进行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可靠,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涉案款物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保障当事人的生活和诉讼需要。
第十条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私自处理、私分、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拍卖、变卖、归还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归还应当依法进行,确定当事人身份并核实其权利归属。
第十三条对涉案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报告,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相关条例、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则一、涉案款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实物财物等。
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司法部所有。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十年。
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制度完善

我国刑诉法和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民检 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 物现象 的利益基础。 人 定》 都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作出 _相应规定 , r 但在司法实践 中, 2 进 一 步 加 强 对检 察 人 员 执 法 理 念 的 教育 , 断 推 进 检 察 机 关 反 腐 ) 不 由于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出于单位经济利益考虑 , 或者是个别检察人员执 倡廉建设 。检察机关应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 耍从保护人权 的高 法理念出现问题等原 因, 没有按 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扣 押 、 并 冻结的涉 度去认识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危 害性 ,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保 案 款 物 , 至 于 发生 了不 少 违 规 违 法 扣 押 冻 结 涉 案 款 物 的 现象 , 不 仅 护人权 的关 系, 固树 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 以 这 牢 在办案 中严 禁超 范围扣 损 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而且直 接影响检察机关 的形象 , 在社 会上 押冻结当事人款物 , 也 对与案件无关的款物, 决不扣押和冻结 , 应退还当事 引发 了更多关于“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 ,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这样的疑问。 人的要及时按法律规定退还 , ”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决防止 在检 坚 因而有必要在深入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 , 探讨其完善之道 。 察人员身上出现任何违规违法问题 。 面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中出现 的问题 , 检察机关 实际上 已经采取 了 3切实 贯彻 “ ) 收支两条线” 的规定 。 检察机关财务 、 、 侦查 公诉等部门 自查行动 。2 0 0 9年 6月至 1 , 2月 高检 院在全 国检察机关开展 的直接 立 要 加强协调配合 , 严格按照“ 收支 两条 线” 的规定处理扣押冻结 的款物 , 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 专项检查活动。 这次活动 的目的是端正执法理 做 到“ 一案一清 , 一事一清 ”对扣押冻结 款物 的名称 、 , 种类 、 数量等特征 念, 改进执法作风 , 规范执法行为 , 严明执法纪律 , 加强 自身监督。 专项检 要逐 案逐项详细登记 , 移交财 务和上缴财政又返还的 , 数据 准确 , 要 列有 查活动全 面检查 了检察机关 2 0 0 4年以来 已办结 的 自侦案件 ,对涉及扣 明细 , 往来票 据手续要人 账和装卷 , 做到财务和卷 宗相映相符 , 随时备 押冻结 款物 的案件进行 了逐案清理 , 纠正了一批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 查 。 款物 的问题。 目前 , 绝大部分未立案先行扣押冻结 、 超范 围扣押冻结 、 该 4 强化检察机关 的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 只有 “ 比监督别人更严格 ) 用 上 缴 未 上缴 、 移 送 未 移 送 、 返 还 未 返 还 涉 案 款 物 的情 况 已 经 得 到 了 的要 求来监督 自己” 该 该 手段 , 不断强化 内部监督 , 制度来管权 、 用 管事 、 管 较好解决。这次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 , 但仍然局限于治标多 而治本 人 , 能 全 面 提 高 队伍 整 体 素 质 和 执 法水 平 , 能 真 正 做 到 自身 正 、 才 才 自身 少的范畴 , 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 因是 : 硬、 自身净 , 以确保检察权 的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 1 )基层检察 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经费保 障不 挥 作 用 , 对 扣 押 冻 结 涉 案 款 物处 理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 现 问题 要及 时 指 应 发 足的现实还 没有得到彻底改变。 办公经费紧张 , 日常开支 困难 , 势必使一 出 和监 督 纠正 , 违 法 违 纪 人 员 要坚 决 处 理 。 同时 可 根 据 扣 押 冻 结 涉案 对 些地方检察机关受利益驱动 , 了获得更 多的财政返还 , 为 就在扣押款 物 款 物 的 程序 特 点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管理 监 督 制 度 ,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强 化 监督 并 上打主意、 动脑筋 , 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现象 肯定是 “ 摁下葫芦 浮 管理 , “ 使 软约束” 上升为“ 硬约束 ”取得约束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效 , , 起瓢”得不到彻底遏制。 , 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 。 上级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对下级 2 检察人员缺乏保 障人权的执法理念 。 的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还存 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的专项检查力度 ,使 类似的检查 常态化 , ) 有 还 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 ,缺乏依法依规扣押冻结款物 的 自觉性 , 要 以检查结果为依据 , 注重调研 , 进一步健全相关 1作制度 。 : 认 为只要最终处理结果正确 , 合预期 目的 , 符 程序上 出现些偏 差无关紧 5 完善法律规定 。建议修改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 民检察院 ) 人 要, 不影 响 大局 , 因此 在 扣 押 冻结 涉 案 款 物 上 容易 出现 超 范 同 违 规 违 法 扣押冻结款物 工作规定 》 中关于扣押冻结涉 案款 物的相关规定 , 可适 当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 损害 当事人利益 的问题 , 而且 出 了问题也 得不到及 细化 , 要对 “ 违法所得 ” 的涵义 、 围和诉 讼各 阶段扣 押冻结款物是否属 范 时解决 。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索要被扣款物 , 长期来往于检法两机关之 于 “ 法 所 得 ” 违 的认 定 和处 理 上 作 出 明 确具 体 的规 定 , 以便 在 司法 实 践 中 间, 甚至到处上访 , 不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 , 也不利 社会稳定 。 f 按 统 一 标 准操 作 。 3“ )收支两条线” 的规定没有得 到有效落实。 有的地方检察 院虽然按 规定将所有 扣押 、 收缴 的涉案款项 全部上缴财政 , 但没有做 到“ 一案 一 清, 一事一 清”而是将各种不同案件 中扣押 、 , 收缴的不同性 质案款 , 或者 是同一案件 中不 同当事人退 出的案款 , 一并j缴财政 , 2 一旦 出现问题 , 则 无法细 分, 查无头绪。 有的检察 院侦查部门扣押冻结案款后 , 财务收据不 ( 接 9 上 6页 ) 定要满腔热情地接待, 该解决的及时帮助解决, 不能解决的 入卷, 或者 由于侦查 、 公诉程序上的因素 , 侵扣押冻结法律手续 与财 务手 也要耐心说明情况 , 做好疏导工作 。 续不 对 接 , 成卷 宗 材 料 和 财 务 上 的 混 乱 。 的检 察 人 员 责 任 心不 强 , 2 完 善检 察长接 待 日制度 造 有 对 . 4 将领导接待群众上访变为定期巡同下访 ,认真向社会公布接待 日的安 扣押的物 品登记不全 , 保管不善 , 也没有在第一时间作价评估 , 造成损毁 或丢 失 。这 些 作 法都 不 利 于 扣 押 冻 结 涉 案款 物 的妥 善 处理 。 排 , 派专人 负 责 , 甄选 , 前约 访 。针 对 群众 反映 领导难 见 、 找 , 指 粹 提 难 因而 青 —把手” 的愿望常常无法实现的情况 , 为了方便前来咨询和 4 法 律 规 定 不完 善 。 行 的 刑 诉法 关 于扣 押 冻 结 涉 案 款物 的规 定 过 想将『况反映给“ ) 现 于原则 , 不便 在实践 中操作。最高人 民检察 院在 2 0 0 6年制定的《 人民检 举报的群众找到检察长, 将检察长的办公室安排在 门口, 方便群众会见检察 既密切联系了群众 , 又能详细了解粜睛, 从而有利于接谈案件特别是疑难 察 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虽然对检察机关查处犯罪 , 规范执法行为 , 长。 建立—套严格的、 具有针对 l与可操作 f 生 生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保护公民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 , 但在长期 的实践中也不断暴露出~些问 案件的解决。 通过涉法上访 , 我们能够发现很 题 。比如 , 在对立案 、 侦结 、 公诉 和法 院判决各阶段对扣押冻结款物是否 案件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 , 追究因故意或过 属于违法所得 的认定和处理上 , 规定 的不明确 、 不具体 , 容易出现认识 上 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 的差 异 , 操 作 上 也 出 现 同 一 问 题 的不 同 处 理 结 果 , 利 于 执 法 的统 一 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 ,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上访 的诱因。 在 不 和规范。 这种体系既可严肃追究各业务部门工作中的渎职、 失职行为, 叉可改变工作 检 察 机关 是 法律 监 督 机 关 ,强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察 不负责任 、 “ 维 是 办事拖拉 、 执法不公 、 当事人 K 造成 期上访 的状况。开辟处理群众 机关的工作主题。 规范扣押冻结款物执法��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高检发研字[2001]1号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高检发研字[20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8327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5.png)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正文:----------------------------------------------------------------------------------------------------------------------------------------------------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高检发研字[20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手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款物,可以先予扣押、冻结,并列明清单,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八条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册与款物必须相符。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各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内部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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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9日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09日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五月九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
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
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接到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和答复。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而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刑事赔偿工作部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第十二条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十三条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第十四条在现场勘查、搜查、拘留、逮捕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审查处理。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逐件登记,随人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第十五条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