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办法

合集下载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V1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V1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V1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是近年来拥有广泛关注的城市发展规划。

城市更新旨在通过对城市建筑、设备的优化与更新,提升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条件和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以下是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方面的精要内容:一、更新规划的制定城市更新的首要任务是规划更新方案,确定更新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整合协调,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更新规划。

规划的制定应重视耐用性、人性化设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二、地方政策的制定城市更新是政府领导下的规划实施活动,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相关政策以促进城市更新。

例如,政策可以涉及更新贷款机制、税收政策、待摆平的滞纳金指导等。

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不断调整改进。

三、更新项目的筛选城市更新是一个严谨的工作,需要进行细致的筛选。

筛选重点包括更新项目的可行性、实用性、可持续性等方面。

通过项目筛选,找出城市更新中最具潜力的项目,并尽可能实现项目规模的扩大,工程进度的加速。

四、更新进度的跟踪城市更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更新进度必须得到全过程的跟踪,及时掌握所需资源的供应情况,保证更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关考核机制,规范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就是通过实际考核来检验和评估更新的效果和成果。

五、民众参与的加强城市更新虽然是政府主导的活动,但民众参与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民众应该得到更多的决策权,以确保更新的项目能更好地体现社会需求。

鼓励居民参加相关会议,提供更新建议,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及对于整个更新工程的支持。

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沟通机制,从而确保公众利益及各方面权益的平衡。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任务,要想实现更新的效果最大化,全腦风扇及各方面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资源整合,实现高效的工作协同。

同时,城市更新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和主导制度,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理念,为城市的更新和发展探索更多的可能性。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马政〔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第四章保障与监管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推动城市空间调整优化和城市建设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争做“三高地、两先锋”、全力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物业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老旧小区、棚户区及其他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

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治理“城市病”等突出问题,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不断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探索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的实施模式,实现共享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市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单元评审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筹措第七章支持政策第八章附则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和廊坊开发区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包括:(一)老旧小区改造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

(二)活力街区打造类:旧厂区、旧商业区等街区改造。

(三)既有建筑改造类:建筑抗震加固、绿色节能、适老化和应急功能等改造。

(四)城市生态修复类:山体、水体、绿地、棕地等修复。

(五)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类:养老、托育、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文化等设施建设改造。

(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类:城市水、电、气、路等设施改造,以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应急避难场所、海绵城市、城市生命线工程、老旧人防工程改造等建设。

(七)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城市三维数据底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智能化基础设施、“车城网”平台、智慧社区等建设。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 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 的主体实施。
❖ 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登记问题、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根据有关规
定完善手续后,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 地只有接受处理之后才可进行更新改造。
17
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5 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行 ❖ 各个不同的区域或项目对更新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需求 ❖ 《更新办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更新模式——综合整治、功能
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 5.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6. 《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
办[2008]25号 7.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8.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9.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 “城市更新”概念定位与过去的旧改相比更加准确、内涵 更单元”概念
❖ 《更新办法》首次引入 城市更新单元这一全新的概念 ❖ 过去的“旧改”一般是以行政单位或者地块为改造单元 ❖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可以不为具体的行政单位或地块所限,
而通过对零散土地进行整合,予以综合考虑,以此获取更 多的‘腾挪’余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相对完整性。 ❖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25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济南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全面摸清家底,针对现状建筑和用地功能,梳理需要更新改造的建筑和用地资源,针对各类更新资源特征,结合城市发展需求,从历史保护、空间、实施路径、资金保障、机制创新等方面提出相应策略。

一、“1+4+N”更新资源体系全面梳理城市更新资源,将“1+4+N”作为城市更新实施重点。

“1”是指历史文化遗产,“4”是指“旧住区、旧村庄、旧厂区、旧市场”,“N”是指其他类型的更新资源。

根据调研统计,市域范围内更新资源占地约127平方公里。

(一)历史文化遗产。

包含市域范围内的1处历史城区、3处历史文化街区、1处传统风貌区、66处省级优秀历史建筑(其中56处已公布为文保单位)、148处市级历史建筑(其中7处已公布为文保单位)。

历史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改善的更新方式。

(二)旧住区。

分为老旧小区、棚户区。

其中:1.老旧小区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

老旧小区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二环以内,总建筑面积约6581万平方米,涉及约73.1万户居民。

2.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以平房和简易结构房屋为主,建筑密度较大(一般在40%以上)、使用年限久(一般在30年以上),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域。

棚户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二环以内,总占地面积约6.93平方公里,涉及约3.96万户居民。

(三)旧村庄。

分为城中村和城边村。

其中:1.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实行村两委管理的区域。

城中村主要分布在小清河沿线及二环西路两侧,宅基地总占地面积约23.7平方公里,涉及约7.27万户村(居)民。

2.城边村是指在城市开发边界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实行村两委管理的区域。

城边村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边缘以及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临空经济开发区,宅基地总占地面积约12.8平方公里,约2.38万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新政文〔2022〕 76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2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新乡市中心城区(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更新内容。

主要是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旧住宅区、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等区域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完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尊重居民意愿,提升人居环境,增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城市更新办法

城市更新办法

城市更新办法今天,经历了快速发展,许多城市正处于城市更新的转型阶段。

随着人口老龄化、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恶化、城市空间不足等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更新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更新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全面深入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可以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社会卫生、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新型发展模式,并合理识别和应用资源。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城市更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的投资及重大决策,必须由政府机构主导。

因此,城市更新不是一个简单的建设项目,而是一个长期的机构设计和改造过程,必须实施政府的有效监管,把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到极致。

三、打造绿色低碳城市。

绿色低碳城市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深化城市更新的着力方向。

因此,要加大空气污染治理、森林绿化、水资源保护等力度,鼓励居民节约用水、用电,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培养环保意识,体现城市发展的绿色新理念,快速构建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四、建立健全规范的更新管理机制。

城市更新的成功实施,不仅依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也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更新管理机制。

这一机制应当以有效保护老城区质量为中心,把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政策导向、构建规范性市场机制、解决区域利益冲突、开展公众参与和促进社会和谐等作为重点,完善全方位的政策制度,为城市更新的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推进城市更新的办法,按照这些办法来实施城市更新,可以让城市经历更好的变化,更好的服务于全民的生活需求,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面对现今城市面临的各种挑战,城市更新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推动城市发展的新时代需求。

因此,中央、地方政府应该认真制定城市更新办法,通过完善城市更新机制,深刻理解其本质价值,以有效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行政体制,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及时实施政策措施,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及市场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更新,实现城市发展的可持续繁荣。

全球各大城市更新制度办法汇总

全球各大城市更新制度办法汇总

全球各大城市更新制度办法汇总
简介
本文档旨在汇总全球各大城市的更新制度办法,以便进一步研究和比较不同地区的更新政策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主要城市的更新制度办法概述。

纽约市
- 更新计划:纽约市制定了一套更新计划,旨在鼓励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效率提升。

计划为建筑业主提供财政激励和技术支持,以推动建筑物的更新和改造。

- 更新许可证:为了确保更新工程符合法规,纽约市要求建筑业主申请更新许可证。

该许可证需要通过相关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更新计划的合规性。

伦敦
- 更新补贴:伦敦市政府为居民和商业建筑提供更新补贴,以鼓励能源效率和建筑物更新。

该补贴可以用于更新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帮助业主降低能源消耗和改善建筑设施。

- 更新监管:伦敦市制定了一系列更新监管政策,以确保更新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建筑业主需要符合相关更新标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检查。

上海
- 更新资金支持:上海市政府为建筑业主提供更新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进行建筑物的更新和改造。

资金可以用于设备更新、节能措施的实施和维护费用等方面。

- 更新计划管理:上海市设立了更新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更新计划的执行。

该机构与建筑业主和相关部门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小结
以上仅是一些主要城市的更新制度办法概述,不同城市在更新政策和法规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进一步研究各城市的具体更新制度办法,可以为我们在更新项目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十七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

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