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固定工作制而言的,它主要是通过灵活地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再限制在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度之内。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比如,在传统的制造业中,往往受到一些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制约,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服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合成一个统一的工作时间,从而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并且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也更加公平公正,避免了一些员工加班过多或者加班过少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
首先,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员工和岗位进行个性化的工作安排,将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做有效的结合。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对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避免过长的工作时间造成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其次,及时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员工能够适应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通过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江苏省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金人社发〔2015〕47号

金人社发〔2015〕47号
关于同意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经营特点,同意你单位车间班组长、装配操作、维修检测、物流检验、行政人事助理、技术员、财务、销售、采购、小车司机岗位计47人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年薪制的高层管理岗位计3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经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以上批复意见,请按规定向职工公示。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9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人社〔2010〕3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通知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
(二)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苏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计量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和公共性作用。
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计量工作,不断加强计量法制建设,健全计量监管体制和计量技术体系,计量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但是,我省计量工作的基础还不够牢固,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够重视,企业计量设施和专业人才相对缺乏,计量监管手段不够完备,全省计量能力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为推动计量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计量工作体系和诚信计量体系,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强化计量法治,严格计量监管,改善计量服务,持续提升计量工作效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科技进步、节能减排、民生改善,为“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
紧密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实际,严管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导、支持企业夯实计量技术基础,提高计量服务水平,发挥计量在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技术进步、质量管理、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大工时制度治理,保证职工躯体健康,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咨询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能够向县级以上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专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纳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刻和平均周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行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阻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运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刻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刻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刻作为结算周期的时刻。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纳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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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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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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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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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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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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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报时间为1月10日、7月10日之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