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国家汽车三包法

国家汽车三包法:国家汽车三包法一般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个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汽车三包政策如何解读

汽车三包政策如何解读最新的汽车三包政策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2⽉29⽇颁布的《家⽤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也称“汽车三包法”),⾃2013年10⽉1⽇起施⾏。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对该项政策规定的解读,欢迎⼤家阅读了解。
⼀、三包责任主体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销售的家⽤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承担后,属于⽣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解读:该规定未明确家⽤汽车产品故障的检测机构、未明确约定⽣产者对在三包凭证内明⽰的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等范围可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直接索赔,及处理时限等细节。
可能导致今后⼚家⾃⾏检测对我们索赔的缺陷不予认可或消极回应,导致我们赔付给消费者的款项⽆法追偿。
2013年1⽉1⽇⽣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中,明确约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
”汽车三包法后续仍需细则明确约定⽣产者责任。
⼆、三包责任内容(⼀)包修1、包修期限: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驶⾥程60,000公⾥,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驶⾥程50,000公⾥,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起计算。
2、包修内容:在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时费和材料费)。
解读:1、包修期限⼤于三包期限。
三包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5万公⾥。
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6万公⾥。
2、三包有效期及包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开具购车发票之⽇。
3、免费修理需凭购车发票及三包凭证;4、免费修理的免费内容包括⼯时费、材料费。
(⼆)包换/包退1、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起60⽇内或者⾏驶⾥程3000公⾥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3-01-15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得符合本规定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得销售与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与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三包新规全文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今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22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23家用汽车新三包法免责说明

23家用汽车新三包法免责说明
根据《汽车产品三包法》的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在以下情况下
可以免除责任:
1. 汽车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后发生的问题;
2.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违反了汽车的使用和保养规定,导致汽车
出现问题;
3.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导致汽车出现问题;
4.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在购买汽车时已经知悉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
5.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未及时将汽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通知生产
企业或者销售者,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免除
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汽车时,也应当遵守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免因自身原因而失去相关的维权利益。
汽车三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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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根据这个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同时,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这个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