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网输变电工程工验收规定(试行)
电力工程验收制度

电力工程验收制度1. 引言电力工程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电力工程验收流程,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现,提高电力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本验收制度。
2. 验收标准2.1 设备验收标准- 设备的选型、设计、制造及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备的运行参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设备的材质、质量和外观符合规范要求;- 设备的接口和接线符合相关要求,并能有效配合其他设备的工作。
2.2 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工程的结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合同中的要求;- 工程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齐全准确。
3. 验收流程3.1 验收准备- 工程部门按照验收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确定验收标准和验收范围;- 准备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3.2 现场检查- 技术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设备安装情况、工程结构、安全设施等;-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解决。
3.3 设备测试- 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其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记录测试结果,并与设备供应商进行确认。
3.4 工程验收- 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 编制验收报告,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与施工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结果的沟通和确认。
4. 验收责任4.1 建设单位责任- 提供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组织施工过程管理,并监督施工质量;- 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和资料。
4.2 施工单位责任- 按照设计文件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负责设备安装和工程结构的施工;- 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等相关资料。
4.3 验收单位责任- 负责组织和实施验收工作;- 制定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 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5. 建议改进- 加强对设备供应商的管理,确保设备质量和合格率;-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完善验收流程,做到全面、公正、客观。
输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输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1. 项目概述该文档旨在规定输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确保输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指导。
2. 验收委员会2.1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验收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等。
2.2 验收委员会的职责验收委员会负责对输电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确保工程完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验收程序3.1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供完备的竣(交)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合同等相关文件。
3.2 现场勘查验收委员会将进行现场勘查,对输电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验证。
3.3 技术检测验收委员会将对输电工程的技术参数和关键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3.4 文件评审验收委员会将对验收资料进行全面评审和审查,查看工程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3.5 报告编写验收委员会将根据勘查和评审结果编写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4. 验收结果验收委员会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综合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修正或验收不合格等。
5. 后续处理5.1 验收合格若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将按约定完成工程交接手续。
5.2 验收合格修正若工程验收合格修正,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并重新提交验收。
5.3 验收不合格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验收。
以上为《输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操作和步骤可能会有所调整。
本细则应为所有相关方遵守的指导性文件。
> 注意:本文档为一般性说明,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
电网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管理办法公司各部门、检修公司各专业、各县级供电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规范电网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方案中各部门的职责,依据《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8-2015)和《国家电网公司生产准备及验收管理规定》(国网(运检/3)296-2014),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流程,保证电网建设工程安全、优质、零缺陷投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10kV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一、电网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验收管理,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未经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启动投运。
二、运维检修部负责所辖电网建设工程交接验收工作。
设备运维单位负责设备大修、技改和业扩工程的交接验收工作,运维检修部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基建部、信通分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
三、电网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运维检修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运维检修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组织设备运维、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及相关人员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本验收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验收过程,包括电网建设、电源设备、电气设施及其配套建设等。
要求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及质量。
二、验收申请1.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6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2. 验收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的概况介绍;(2)竣工监理报告;(3)工程质量检测报告;(4)相关许可证和批复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验收组织1. 验收组织由相关部门指派,包括技术专家、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业务人员等组成。
2. 验收组织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并制定验收意见。
3. 验收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核实,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四、验收内容1. 工程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2)工程安全措施齐全有效;(3)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要求;(4)工程使用环境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5)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2. 验收过程中,验收组织应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内容逐一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工程建设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安全性;(2)电气设备性能;(3)施工质量;(4)环境保护措施;(5)其他相关验收标准。
3. 各项标准应在验收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六、验收结果1. 验收组织应在验收结束后书面出具验收报告,包括工程项目的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2. 验收报告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获得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88-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输变电工程验收,是指在“四通一平”至工程移交期间,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实体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及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输变电工程实行全过程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未经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启动投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或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第六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三)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工作。
(四)负责协调总部层面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网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二)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开展直接管理的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
第八条国网运维检修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二)参与直接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
(三)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
第九条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输变电工程各阶段验收检查比例的规定

输变电工程各阶段验收检查比例的规定输变电工程各阶段验收检查比例的规定A1 施工三级自检抽检比例要求(一)班组自检率为100%。
(二)施工项目部级复检率为100%。
(三)变电工程公司专检率不少于30%,且应覆盖所有分项工程。
(四)线路工程公司专检率不少于30%,抽检要求包括:1.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基础全检。
2.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3.架线工程的公司专检与竣工预验收前的自检同步进行,检查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五)电力电缆工程公司专检率不少于50%,抽检要求包括:1.电力电缆敷设施工:不少于电缆的路径长度的50%(并覆盖各路电缆);2.电力电缆接头施工:不少于电缆接头总数的50%(并覆盖各路电缆);3.电力电缆附件安装施工:不少于电缆附件总数的50%(并覆盖各路电缆、各类附件);(六)电力隧道本体工程专检率按变电工程规定。
A2 输变电工程监理初检比例要求(一)变电工程监理初检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分项工程的抽查方式。
(二)线路工程监理初检抽检率不少于30%,抽检要求包括:1.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基础全检。
2.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3.架线工程的监理初检与竣工预验收前的监理初检同步进行,初检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三)电力电缆工程公司专检率不少于50%,抽检要求包括:1.电力电缆敷设施工:不少于电缆的路径长度的50%(并覆盖各路电缆);2.电力电缆接头施工:不少于电缆接头总数的50%(并覆盖各路电缆);3.电力电缆附件安装施工:不少于电缆附件总数的50%(并覆盖各路电缆、各类附件);(四)电力隧道本体工程专检率按变电工程规定。
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受电工程建设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网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评价。
第四条本办通过对受电工程建设和投产运行发现的质量、安全和评分等记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进行评价.第二章设计单位评价第五条设计单位评价包括“设计文件及资料完整性”、“设计质量”、“用户意见”、“技术交底”四个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见附件一)。
1.“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性”,评价设计单位递交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该项共20分.每少一张图纸扣2分,扣完为止。
2.“设计质量”,按《设计质量评价标准化作业卡》(见附件四),评价受电工程的设计质量,该项共40分.图纸无缺陷的为“优”,得40分;有2条及以下缺陷的为“良”,得30分;有3~4条(含4条)缺陷的为“一般”,得20分;有4条以上缺陷的为“差”,不得分。
3.“用户意见”,反映用户对设计单位的意见,该项共20分。
用户满意的得20分,用户不满意该项不得分。
4.“技术交底”,评价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履行技术交底职责的情况,该项共20分。
设计单位未履行对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职责的,该项目不得分。
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扣5~10分.第六条“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性”、“设计质量"由供电企业负责在图纸审核时进行评价。
“用户意见"、“技术交底”由供电企业在竣工检验时,分别收集用户意见和施工单位意见进行评价。
第三章设备供应单位评价第七条设备供应单位评价包括建设安装过程、运行过程两个方面.第八条建设安装过程评价包括“按合同供货”、“设备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格性”、“设备缺陷整改”三个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见附件二)。
变电通用验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变电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变电工程安全、可靠、经济地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变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线路及设备等。
第三条变电工程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验收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安全性原则:确保变电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3. 质量原则:保证变电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4. 经济性原则: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工程成本。
5. 效率原则:提高验收工作效率,缩短验收周期。
第二章验收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变电工程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并成立验收委员会。
第五条验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主任:由电力公司主管领导担任。
2. 副主任:由电力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
3. 委员:由电力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监督部门人员、施工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验收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
2. 组织验收:按照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3. 审核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4. 提出验收意见:根据验收结果,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变电工程验收内容包括:1. 施工质量: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等。
2. 设计质量: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
3. 设备质量:包括设备制造质量、设备安装质量、设备调试质量等。
4.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等。
5. 安全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变电工程验收标准:1. 施工质量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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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网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试行)1 总则为规范浙江电网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水平,明确建设、施工、运行、生产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相互关系,确保输变电工程安全、有序启动投运,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经贸委《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东电网交流500千伏输变电设备启动投运管理规定》(华东电生[2003]239号文)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06]512号文)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浙江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践而制定。
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工程移交生产运行时的相关要求和输变电设备投入运行前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以及设备安装、调试、试验过程中的验收职责等内容。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
35kV电压等级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3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3.1 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系统及设备,安全、可靠投入运行的关键性程序。
3.2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检。
初检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
预检后由启委会工程验收检查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核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内部进行三级自验、消缺后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预验后,再由启委会工程竣工验收组组织生产、基建、运行、设计、施工、监理、档案等部门(单位)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消缺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3.3 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司颁发的有关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为依据。
3.4 输变电工程的质量必须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5 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必须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竣工验收组和启动组。
3.6 新(扩、改)建工程施工停电计划应纳入生产综合年度计划。
3.7工程竣工验收目标:通过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促进优质工程的建设,达到“零缺陷”移交生产运行。
4 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职责4.1 竣工验收组在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全面负责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
4.2 500kV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公司生产部组织进行。
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原则上委托各市电力(业)局组织进行。
4.3 竣工验收组分为变电工程验收组和输电工程验收组。
输变电工程验收组由生技、安监、基建、营销、保卫、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电试院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各地区局负责验收或受委托验收的输变电工程,可按照各地区局的有关验收规定确定验收组组成人员。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协助省公司生产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4.4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组,根据各单位(部门)和专业的分工情况,组成若干个验收小组,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以下专业(设备)的竣工验收:a.一次设备(含三变、无功设备、开关、闸刀、母线、防雷接地、直流、所用电和安装、调试、自检报告)组,由生技部门或修试工区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b. 生产运行准备(含防误闭锁)组,由生技部门或变电工区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c.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组,由生技或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根据管理职责确定)。
d.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组,由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e. 通信组,由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f. 计量、仪表组,由营销(计量)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g. 消防保卫组,由保卫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h. 土建(含构支架)组,由基建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i. 安全监督组,由安监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j. 档案资料组,由档案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验收范围的大小以及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合理调整或分、合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小组。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上述竣工验收分组职责,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生技、调度等部门各专业工程师,应参加所分管专业(设备)的竣工验收。
运行单位应指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上述各验收小组的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关人员协助、配合上述各验收小组的竣工验收。
4.5线路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各单位(部门)和专业分工的实际情况,分成四个验收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专业(设备)的竣工验收:a.杆塔(含导地线)验收组,由运行单位生技专职(或检修班组负责人)任小组组长,负责杆塔本体、绝缘子、金具、拉线、间隔棒、导地线(含OPGW、耦合地线)、杆塔倾斜(目测)、杆塔挠曲(目测)、杆塔标志牌及杆塔上的电气间隙、附属设备的逐基(档)检查验收。
b.地面通道组,由运行单位生技专职(或运行班组负责人)任小组组长,负责杆塔基础(含回填、排水沟)、保护帽、基础周围(上、下)边坡(含挡土墙)、护坡、杆塔接地装置(含接地电阻测量)、通道障碍物、交叉跨越(统计,距离目测)、通道内附属标志的逐基(档)检查验收。
c.测量组,由运行单位生技专职(或班组技术员)任小组组长,负责线路逐个耐张段的导、地线(含OPGW、耦合地线)的弧垂及交叉跨越、杆塔倾斜、杆塔挠曲、通道内障碍物、风偏距离等重要或可疑(或目测接近规程最小安全距离)之处的检查验收。
d.档案资料组,由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的档案部门的专业人员任小组组长,负责线路竣工图纸、竣工资料、技术联系单、原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青苗赔偿清单(协议)及有关政策处理方面等文件的检查验收。
生技、基建、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单位的专业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线路各小组的竣工验收检查,施工单位必须指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各小组的各项检查验收,基础、铁塔组立等分包单位应派人参加竣工验收。
4.6 竣工验收组的主要职责:核查工程质量的预验收报告,组织各专业验收检查,听取各专业验收检查组的验收检查情况汇报,审查验收检查报告,责成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和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协调并监督工程移交和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工程资料的移交等。
4.7 建设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启委会成立之前的准备工作,全面协助启委会做好工程验收、启动等过程的组织管理,检查、协调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4.8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安装调试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提供为启动用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
线路施工单位还应做好验收必须的安全措施(两端挂好接地线)。
4.9 生产运行人员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早介入,以便熟悉设备,编写或修订完成现场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
完成人员培训、岗位考试、岗位定编,建立设备档案、运行记录簿册,设备命名和标签的制作。
配备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
负责接受调度命令并进行各项运行操作。
4.10 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工程竣工图纸,并提供设计更改联系单等。
4.11 监理单位按合同负责工程全面的质量管理,负责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
4.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工程总体质量出具意见,并参与竣工验收。
4.13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
5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5.1 工程预检(预验收)查出的缺陷已消除,不存在影响安全运行和同业对标的缺陷。
5.2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已满足生产运行的要求。
施工单位已进行三级自检,监理单位已进行初检,建设单位已进行预检且自检、初检、预检资料齐全、完整。
5.3建设单位已提交预检(预验收)报告,预检提出的缺陷已消除或已落实整改单位、措施、时间。
5.4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5生产运行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运行的需要。
5.6有完整的竣工图纸(草图)、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开箱资料)、调试报告及安装记录等技术文件。
5.7已对运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或交底。
运行人员熟悉设备的性能,技术规范,操作工艺和注意事项。
5.8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三级自检报告(包括缺陷记录及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9工程监理单位已进行初检并出具工程监理报告,监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质量、施工进度与质量的评价及工程遗留问题等。
6 竣工验收程序6.1变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监理单位的初检报告,组织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结束并安排消缺、复检合格后,向竣工验收组提交竣工预检(预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同时向竣工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线路设备安装完毕,经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监理单位预验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监理报告,向竣工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变电竣工验收组在收到工程建设单位的竣工预检(预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1-2周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线路竣工验收组在收到工程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由验收组在1-2周内组织生产、基建、运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召开验收预备会,确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再进行竣工验收。
6.2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安排:新建工程一般为2-3个工作日,改、扩建工程一般为1-2个工作日。
线路工程验收时间根据线路长度和地形实际情况安排。
6.3 输变电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应将发现的缺陷进行汇总,对于一些重大和复杂问题的消缺和处理,验收组组应提出的明确处理意见;工程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组提出的验收意见和问题,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等单位进行整改消缺。
竣工验收组在工程验收2天至7天内安排复检,复检合格后,向工程启动委员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6.4 工程竣工投产后,各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应按《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的规定,按期做好工程资料的移交并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
6.5 工程竣工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验收所需资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7 工程质量追溯7.1 工程遗留问题和质量追溯期限内新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设备制造厂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7.2 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追溯期限为一年,土建(包括消防、线路基础、护坡、挡土墙)设施质量追溯期限为合同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