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程中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股权结构设计方案

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嗨,各位!今天咱们来聊聊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这可是个大话题。
股权结构设计可是决定公司命运的大事,它涉及到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融资策略等多方面。
好了,废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主题。
我们要明确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目标。
简单来说,就是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要满足各股东的利益需求。
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一、股权结构设计原则1.合法合规股权结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公司上市过程的顺利进行。
2.公平公正股权结构设计要充分考虑各股东的权益,确保分配公平、公正,避免利益冲突。
3.灵活可调整股权结构设计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4.长远规划股权结构设计要立足长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权结构设计方案1.股权比例分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股东的股权比例。
一般来说,创始人、核心团队、投资方和员工持股平台是股权分配的主要对象。
(1)创始人:作为公司灵魂人物,创始人应持有较高比例的股权,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力。
(2)核心团队:核心团队成员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应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以保持团队的稳定。
(3)投资方:投资方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应给予相应的股权回报。
(4)员工持股平台: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让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积极性。
2.股权激励方案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可以设立股权激励方案。
具体包括:(1)虚拟股权:公司可以授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虚拟股权,员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实际股权。
(2)限制性股权:公司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工作年限、业绩指标等,员工满足条件后方可获得股权。
(3)股票期权:公司可以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员工可以在未来以较低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3.股权融资策略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选择合适的股权融资方式,包括:(1)Pre-IPO融资:在公司上市前,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投融资股权对赌操作实务

投融资股权对赌操作实务投融资股权对赌是指在投资或融资的过程中,双方协商一种特殊的股权安排。
根据约定,如果未来某个特定事件发生,例如公司未能达到一定业绩指标或实现预定的目标,则一方将按约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票。
这种安排旨在激励或约束一方,同时显著降低另一方的风险。
投融资股权对赌操作的实际应用非常广泛,尤其在风险较高的早期投资和创业融资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投融资股权对赌操作实务:1.盈利目标对赌:对于创业公司来说,盈利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投资者和创业者可以约定,如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特定的盈利指标,投资者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
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创业者可以收回一部分股权。
2.业绩目标对赌:除了盈利目标,投资者还可以与创业者约定其他业绩目标,如市场份额、销售额或用户增长等。
根据达成或未达成这些目标,双方可以调整股权比例。
3.退出对赌:对于早期投资者来说,退出是获得回报的关键。
双方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特定的退出条件,如IPO或收购。
如果达成退出条件,投资者将享有一定比例的回报。
如果未能达成退出条件,创业者可以收回一定比例的股权。
4.时间对赌:创业公司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
投资者和创业者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特定的里程碑。
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实现了预期目标,投资者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
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预期目标,创业者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股权给投资者。
投融资股权对赌操作的实质是一种风险共担与激励机制。
对于融资方来说,通过与投资者约定对赌条款,可以得到投资者的支持和资金,并在未来特定事件中减少自己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对赌可以激励创业者更加努力地工作,确保公司能够达到预期的业绩目标。
然而,投融资股权对赌操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对赌条款的约定需要非常精确和清晰,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同时,双方在约定股权对赌操作时需要考虑到未来市场和业务环境的变化,确保目标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

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在现实的审核实践中,对拟挂牌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出资者,股转系统公司往往会予以特别关注。
从法律上讲,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没有任何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是在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过程中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律师在实务工作中需要根据非货币资产的不同类型对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六大问题:1.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一定要说清楚。
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3.出资的比例是否复核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
4.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需要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复核,出具资产是否减值的评估报告,如果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出现减值的迹象,企业要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减资或者出现金进行补足实收资本。
5.无形资产和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
如果不能对业绩做出贡献,而是为了满足出资的目的,只能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进行减资。
6.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股权架构设计实操手册.pdf.pdf

股权架构实操手册目录第一部分 顶层架构第1章 解码24个核心持股比1.1 有限公司1.1.11.1.21.1.31.1.41.1.51.1.6股东捣蛋线(34%)绝对控股线(51%)完美控制线(67%)外资待遇线(25%)重大影响线(20%)申请解散线(10%)1.2 非民众股份公司1.2.11.2.21.2.31.2.4股东代表诉讼线(1%)股东提案资格线(3%)股东大会召集线(10%)申请公司解散线(10%)1.3 新三板公司1.3.11.3.21.3.31.3.4重大重组通过线(67%)实际控制认定线(30%)权益变动报告线(10%)重要股东判断线(5%)1.4 上市公司1.4.11.4.21.4.31.4.41.4.51.4.61.4.7重大事项通过线(67%)实际控制认定线(30%)要约收购触碰线(30%)首发民众股比线(25%)权益变动报告线(20%)科创板激励上限(20%)激励总量控制线(10%)1.4.81.4.9重要股东判断线(5%)股东减持限制线(2%)1.4.10独立董事提议线(1%) 第2章分股不分权的7种方法2.1 有限合伙企业2.1.12.1.22.1.3有限合伙企业简介案例1 海康威视有限合伙企业妙用2.2 金字塔架构2.2.12.2.22.2.3金字塔架构简介金字塔架构启发两种股权架构比较2.3 一致行动人2.3.12.3.22.3.32.3.4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案例2 养元饮品一致行动人点评一致行动人契约2.4 委托投票权2.4.12.4.22.4.3委托投票权的定义案例3 天常股份委托投票权点评2.5 公司章程控制2.5.12.5.2案例4 上海新梅公司章程要点2.6 优先股2.6.12.6.22.6.3优先股的含义案例5 中导光电优先股点评2.7 AB 股2.7.12.7.22.7.3AB 股的概念案例6 小米集团AB 股点评第3章 分股的“道”和“术”3.1 分股之道3.1.13.1.23.1.3擅平衡:案例7 独立新媒知深浅:案例8 1号店驭人性:案例9 真功夫3.2 分股之术3.2.13.2.23.2.3v e s t i ng 制度控分股节奏避分配雷区第二部分 主体架构第4章 有限合伙架构4.1 有限合伙架构简介4.2 案例10 蚂蚁金服4.3 有限合伙架构实操要点4.3.14.3.2合伙企业的税收陷阱合伙企业注册地陷阱4.4 有限合伙架构适用情形4.4.1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4.4.2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4.4.3 员工持股平台第5章 自然人直接架构5.1 自然人直接架构简介5.2 案例11 明家科技5.3 自然人直接架构点评5.3.1自然人直接架构的优点5.3.2自然人直接架构的缺点5.3.3 自然人直接架构适用情形第6章 控股公司架构6.1 控股公司架构简介6.2 案例12 红星美凯龙6.2.1架构调整之痛6.2.2美凯龙案例反思6.3 控股公司架构点评6.3.1 6.3.2控股公司架构的优点控股公司架构的缺点6.3.3 控股公司架构适用情形第7章混合股权架构7.1 混合股权架构简介7.2 案例13 公牛集团7.2.1 7.2.2 7.2.3要上市的公牛顶层架构设计主体架构详解7.3 混合股权架构点评7.4 混合股权架构适用情形第8章海外股权架构8.1 海外股权架构素描8.1.1 8.1.2红筹架构:股权控制模式和V I E模式“走出去”架构:案例14 巨轮股份8.2 案例15 龙湖地产8.2.1 8.2.2返程投资架构5层龙湖架构8.3 海外股权架构实操要点8.3.1红筹架构的并购审批8.3.2海外股权架构的外汇登记8.3.3 海外股权架构的税收要点第9章契约型架构9.1 契约型架构概述9.2 案例16 奥康国际9.2.1 9.2.2 9.2.3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奥康国际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套现9.3 契约型架构点评9.3.1 契约型架构的优点9.3.2契约型架构的缺点第三部分底层架构第10章创新型子公司10.1 案例17 体内控股之华谊创星10.1.1 10.1.2体内控股架构介绍体内控股架构点评10.2 案例18 完全体外之顺丰集团10.2.1 10.2.2 10.2.3顺丰借壳前的架构调整上市前调整架构的原因案例启发:可以向华谊和顺丰学到什么10.3 案例19 剥离上市之麻辣诱惑10.3.1 10.3.2 10.3.3剥离上市股权架构背景第一阶段:“麻小外卖”初试水第二阶段:“餐饮”转型“食品”10.4 案例20 体内参股之安井食品10.4.1 10.4.2体内参股架构概览体内参股架构背景10.4.3 体内参股架构点评第11章复制型子公司11.1 项目跟投机制11.2 案例21 万科地产11.2.1 11.2.2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项目跟投制度11.3 案例22 碧桂园11.3.1碧桂园激励机制11.3.2万科和碧桂园跟投机制对比11.4 跟投制度点评第12章拆分型子公司12.1 案例23 海底捞12.1.1海底捞帝国初建12.1.2拆分调料业务。
股权架构设计实操--股权架构设计实操

混合股权架构在前面,我们分别讲解了有限合伙企业架构、自然人直接架构、控股公司架构。
但在实践中,每个股东的诉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实际控制人往往有长期持股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公司上市后出售部分股票,用套现资金改善生活或投资新产业板块;员工持股往往希望在公司上市后可以套现;战略投资人有的希望长期持股,有的希望公司上市后售股套现。
于是,针对不同股东和不同诉求的混合架构便应运而生。
7.1 混合股权架构简介典型的混合股权架构如图7-1所示,创始人股东及其家人设立控股公司A,控股公司A与创业伙伴持有控股公司B,控股公司B投资设立控股公司C,控股公司C可能会引入战略投资人,控股公司C持有部分核心公司股权;创始人和创业伙伴直接持股部分核心公司股权;高管和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核心公司股权。
图7-1 典型的混合股权架构图7.2 案例13 公牛集团[1]7.2.1 要上市的公牛公牛集团,一家专注插线板20多年的公司。
2018年9月28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公牛集团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揭开了这家家族企业的神秘面纱。
2015~2017年,公牛集团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5亿元、53.6亿元、72.4亿元。
2018年第一季度,公牛的营业收入为20.4亿元,平均每月收入6.8亿元。
在利润方面,公牛集团的表现也很抢眼。
2017年净利润为12.9亿元,尽管跟2016年的14.1亿元相比有所下滑,但平均每月净利润仍旧超过1亿元。
公牛集团的股权架构是什么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公牛集团申报IPO时的股权架构,如图7-2所示。
图7-2 公牛集团申报IPO时的股权架构图7.2.2 顶层架构设计公牛集团的创始人为阮立平和阮学平。
两人系兄弟关系,对公牛集团的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相同,是公牛集团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为了保证阮氏兄弟的控制权,公牛集团在顶层架构运用了金字塔架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和一致行动人3种架构工具。
1.金字塔架构2014年10月11日,阮立平、阮学平分别与“良机实业公牛投资有限公司[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各将其持有的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450.1万元出资额以每出资额约9.08元的价格转让给“良机实业”,股权转让款均为222 690 984.46元。
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讲解)

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讲解)股权投资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有限合伙权益等形式,获得一家公司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并通过对该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来获取回报。
股权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等环节。
1.项目筛选:股权投资机构首先会通过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等手段,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确定投资领域和方向。
然后,根据行业判断和投资主题,筛选有潜力和价值的投资项目。
2.尽职调查: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后,股权投资机构会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此环节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管理团队等关键信息,以评估目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
3.投资决策:综合尽职调查的结果,投资机构将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和估值,并制定投资方案。
该方案通常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参与管理层决策等要素。
然后,投资机构将进行内部决策和讨论,最终确定是否投资。
4.投后管理:一旦决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将与目标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投后管理的内容通常包括战略规划、财务管理、组织架构优化、市场推广、人才引进等,旨在提升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
5.退出:股权投资的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后获得回报,投资机构通常会制定退出策略。
退出方式包括股票上市、股权转让、回购等。
一旦公司价值达到预期目标或其他合适的时机出现,投资机构将决定退出并实施退出策略。
通过退出,投资机构获得本金和相应的利润。
股权投资业务流程的具体操作可能会因不同的投资机构和项目而有所不同,但大致流程如上所述。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目标公司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法律法规等相关因素,以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投资机构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产业资源也是成功进行股权投资的关键因素。
ipo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ipo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IPO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IPO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公司的股份出售给公众。
IPO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公司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股权结构制度。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是指公司设立两种不同的股份,一种是普通股,另一种是特殊股。
特殊股通常由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具有更多的投票权和控制权,而普通股则由公众持有,其投票权和控制权相对较少。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保护公司的核心利益,避免公司被外部股东控制,同时也可以吸引创始人或管理层持续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发展。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可能导致公司治理不透明,公众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等。
在IPO过程中,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也会受到关注。
一方面,这种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估值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和不信任,影响公司的股价和市场表现。
因此,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结构制度。
同时,公司也需要加强对股东的沟通和透明度,保护公众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获得更好的市场表现和长期发展。
总之,IPO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是公司发展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公司认真对待和处理。
只有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结构制度,并加强公司治理和沟通,才能获得更好的市场表现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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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程中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 导语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以下推文拟首先对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做一简单介绍,然后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起来学习吧!
1 透析企业IPO前股权出资注意事项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向已经设立的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理论上,公司股权作为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同时能够独立转让的资产,应当能够用于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股权出资既未明确允许,亦无明文禁止。新《公司法》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中并未包括股权。但是旧《公司法》第二十条也没有明确禁止投资人以股权形式出资。事实上,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前的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个别的以股权出资的情形。但在普遍意义上,投资人还无法以股权出资。
需要提及的是,200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由于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正式的认可。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与原《公司法》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不同,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方式没有采用列举式,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事实上认可了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颁布以后,自2006年底开始,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成都、山东和广东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纷纷开展股权出资登记试点,并制定颁布了股权出资相关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以上海为例,经股权出资试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7年6月28日、12月25日及2008年8月27日向上海市各工商分局下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沪工商注〔2007〕217号)、《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及《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8〕224号),对股权出资的实施方式、程序、等级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各地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大部分都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颁布相关规定后失效,但其中的很多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实务中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在前一阶段试点及实践的基础上,工商总局于2008年12月17日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次年1月14日正式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下称《股权出资办法》)。该办法明确股权出资的适用范围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对股权出资的各方面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用于出资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已缴足,并不存在设立质权或依法冻结、依据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情形。此外,被投资公司的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至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不仅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得以正式进入现实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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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 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
(1)节约时间及成本。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例如: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中,有相当部分就是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完成的,并得到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于200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600987)。其具体程序是:对公司股权经过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待新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立后,将经评估的公司股权变更至新公司名下。如有无法折股的尾数,可以作为资产转让给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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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1 相关税收处理问题
1、自然人以股权出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第319号,2005年4月13日发布)的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自然人以股权出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企业以股权出资 (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2000年6月21日起施行),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家企业(下称“收购企业”)通过支付股权的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的,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果该交易符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 股权出资的其他影响
1、注意股权出资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如果股权出资将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在其他上市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在以股权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发生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2、注意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以股权进行出资前,应当核查被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东资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对金融机构的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因此,以对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商业银行的出资时,除用于出资的股权以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出资人本身的身份或资格。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虽然《股权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股权出资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要求完成有关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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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不得不关注的股权结构问题 在企业挂牌上市的过程中,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问题是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关注的重点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在于和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关系,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这些典型问题会不会成为挂牌上市的拦路虎。
那企业要从哪些方面规划和设计自己的股权结构才能更有利于创始人/控股股东有效的控制公司?哪一种种股权结构更能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呢?
1 什么是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