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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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浦宏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浦宏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浦宏伟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8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1〕80号
•【施行日期】2021.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浦宏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1〕80号
省联社:
《关于浦宏伟任职资格的请示》(皖农信联发〔2021〕3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浦宏伟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4月28日。

农合行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办法

农合行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办法

农合行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办法某某农村合作银行重要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暂行方法(试行)根据省联社印发的《某某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暂行方法(试行)》〔某某农信联社办发[2022]95号〕有关文件规定,为增强某某农合行重要岗位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促进各项业务稳健经营,特制定本暂行方法。

一、延期支付比例及方式重要岗位人员绩效薪酬为应发绩效薪酬〔即:66013002绩效薪酬科目中核算的绩效工资、季度奖及年度奖等〕,不含省联社及政府奖金等。

本行延期支付对象为经营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为20%,客户经理〔包括支行副行长〕及微贷事业部、票据中心、上海客户中心等工作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为15%,委派会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为10%,延期支付期限为三年。

二、延期支付对象延期支付对象主要是本行需要岗位交流人员:分别是基层经营单位负责人、支行副行长、委派会计、客户经理、微贷事业部人员、票据中心人员、上海客户中心人员、信贷管理部及财务会计部人员。

三、延期支付管理〔一〕管理。

由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管控,按人设立台账,专户管理,延期支付绩效薪酬单独纳入22410202应付绩效考核款项科目核算。

〔二〕控制。

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账务控制,在财务管理系统中控制财务处理,并对本行重要岗位人员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扣划和管理进行实时监控。

〔三〕兑付。

延期支付期满后,及时逐季兑付延期支付薪酬。

延期支付对象出现岗位调动、免职、退休等情形,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均不予提前退还。

〔四〕扣罚。

由本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领导审批后,按照本方法扣罚延期支付薪酬,扣罚标准如下:1、任期内发生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省联社处理结果,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处分的,按《某某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方法〔试行〕》及《某某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皖发〔1993〕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皖发〔1993〕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1日皖发〔1993〕16号)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

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

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严重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卖、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皖财农〔2023〕120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改厕、和美乡村建设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遵守中央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条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银行培训心得100字

银行培训心得100字

银行培训心得100字(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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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金代发工资操作流程

安徽农金代发工资操作流程

安徽农金代发工资操作流程一、背景介绍安徽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农金)是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统一代发工资平台。

该平台旨在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工资代发服务,为广大农村信用社员工提供更好的薪酬管理体验。

二、申请代发工资1. 登录安徽农金代发工资平台。

2. 提交代发工资申请,包括员工工号、姓名、身份证号、工资金额等基本信息。

3. 验证申请信息的准确性,并确认代发工资的账户信息。

三、审核代发工资申请1. 安徽农金对代发工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 如发现申请信息有误或不符合规定,安徽农金将联系申请人进行核实或修正。

四、代发工资确认1. 安徽农金审核通过后,将代发工资信息发送给相关农村信用社。

2. 农村信用社收到代发工资信息后,核对员工信息和工资金额,并进行确认。

五、代发工资到账1. 农村信用社将代发工资信息上传至相关银行。

2. 银行根据代发工资信息,将工资金额划入员工指定的账户。

3. 员工收到工资后,可通过ATM、网银等渠道查询并使用工资。

六、工资发放通知1. 安徽农金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员工工资已成功发放。

2. 员工可查收通知,确认工资已到账。

七、工资问题处理1. 如员工在代发工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所在农村信用社或安徽农金客服进行咨询和解决。

2. 安徽农金和农村信用社将积极协助员工解决工资问题,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八、代发工资记录1. 安徽农金对每一次代发工资进行记录,并提供查询功能。

2. 员工可通过安徽农金代发工资平台查询自己的工资发放记录。

九、安全保障1. 安徽农金代发工资平台采用严格的数据加密和权限控制措施,保障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农村信用社和银行也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资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总结:安徽农金代发工资操作流程简单明了,通过申请、审核、确认、到账等环节,实现安全高效的工资代发。

该流程便利了员工的薪酬管理,同时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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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印发)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津贴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计算公式为:某员工当年工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工作年份)]×2元2、行(社)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包括从事对安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管工作,下同)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在本系统工作的时间),每年行(社)龄月津贴额为10元。

计算公式为:某员工当年行(社)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在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在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10元3、学历(职称)津贴:二者就高选择一项。

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六条岗位责任薪酬的确定岗位责任薪酬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分配的工资,应按月或按季考核后支付。

各单位计发该项工资,可以区别不同岗位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1、计价法。

由各法人行社对本行的每项业务处理进行工资定价,按员工处理业务的数量计发该项薪酬。

此方法适用于核发柜员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责任薪酬。

2、岗位考核法。

计算公式为:按月考核发放的:某员工月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岗位系数×月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按季考核发放的:某员工季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岗位系数×3×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实行全省统一,由省联社每年公布一次,省联社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50%计算确定。

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见附表二、三。

各行社应根据自身实际对除管理一、二岗位以外的岗位进行岗位细分,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柜员要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岗位细分后确定各岗位的初始系数,最高岗位的初始系数不得高出基准系数的100%。

未对岗位细分的一律执行基准系数。

各行社应制定除管理一、二岗以外的在岗员工岗位系数奖励晋升办法,给予对本系统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员工增加岗位系数的奖励,一位员工每年奖励的岗位系数不得超过0.1。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岗位系数奖励晋升由省联社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省联社按年度制定行社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计算。

其他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各单位对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并按月(季)考核计算。

无考核办法不得发放此项薪酬。

第七条效益薪酬的确定效益薪酬是根据行社当年实现综合效益情况及职工贡献情况分配的工资,应按年考核确定并实行延期支付。

计算公式:X=(a×b)/(1+b)X——全辖应提取效益工资总额;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综合利润;b——计提比例。

其中:1、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账面利润总额±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

2、效益工资计提总额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若当年亏损,不得计提效益工资;计提效益工资后不得导致亏损。

3、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财务损益表中贷款减值损失实际数-(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注:(“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出现负数时则以“0”计算。

4.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当年应收利息余额-上年应收利息余额。

5.效益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公式计算的额度;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占当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应提效益工资占上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

6、效益工资计提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提留、摊销等财务制度规定。

计提比例(b)与行社当年执行等级挂钩确定(见附表四)。

对各等级行社计提比例的调整由省联社理事会决定。

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的效益工资计提总额,由各行社制订考核分配办法,在全辖在岗员工中分配,没有制订考核分配办法的单位不得兑现效益工资。

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分配的效益工资应不低于一般员工的2倍、不高于4倍。

行社计算的拟发放效益工资总额由办事处按规定审核确认,各行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效益工资的分配办法,并将办法报省联社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在岗员工当年分配的效益薪酬应实行部分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比例应与本行社(或岗位)风险分类状况挂钩;延期支付时间不少于三年,或以岗位变动为限;延期支付部分到期兑现前,应对其进行履职(或离岗)审计和考核,并结合之前各有关方面(包括省联社及办事处、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等)开展的各项检查情况,对其进行风险损失责任认定和在岗考核结果认定,根据认定结论计算扣减延期支付的效益薪酬,其余部分给予兑现。

法人行社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与本行社风险分类情况挂钩(见附表五),具体延期支付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各法人行社应制定本行在岗员工(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办法,对效益工资的兑现应符合本行社效益薪酬延期支付的规定。

第三章岗位变动人员薪酬调整第九条在岗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调整薪酬。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若新岗位初始系数高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含已获得的奖励系数,下同),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若新岗位初始系数低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仍按其原系数执行。

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若经上级组织安排到落后单位帮助工作,两个单位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可视情况实行过渡(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因受到处理而发生岗位变动的,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

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

第四章非在岗人员待遇第十二条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退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只享受内退生活费,其标准按在岗员工基本薪酬的确定办法核定。

内退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只享受待岗生活费,其标准应明显低于内退生活费,由各法人行社自行研究确定。

待岗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在岗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每月应发薪酬,其标准为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之和。

尚处于试用期内的在岗员工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法人行社所辖各单位员工应发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由法人行社总部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各法人行社全辖当年应发绩效薪酬总额由法人行社计算,上报省联社办事处核准后由法人行社分配,领导班子成员分配的绩效薪酬报经省联社核准后发放,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分配的绩效薪酬由法人行社直接发放。

省联社办事处应将对所辖各法人行社绩效薪酬总额核准情况报省联社备案。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核算行为,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提留、摊销,准确反映经营利润。

对利润反映不真实的法人行社,一经查实,所有员工已兑现的绩效工资全额扣回,并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法人行社每年初应对本行社当年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绩效薪酬总额作出预测,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各法人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本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各单位不得进行调整;本办法中明确可由各法人行社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细化、决定的内容,各法人行社要进一步明确。

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各项津补贴、地方性工资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的职工福利费、专项奖金等工资性支出,或以其它名目、渠道、方式进行额外变相分配。

第十九条各法人行社制定的实施细则应经本行社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施行,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须经省联社社员大会通过,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学历(职称)津贴表2、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3、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4、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5、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应表6、工资总额备案表7、行社领导班子(管理一、二岗)成员绩效薪酬审核表附表一:学历(职称)津贴表元/月附表二: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附表三: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附表四: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附表五: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应表注:1、各行社类别由省联社按年公布;2、以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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