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应急解困互助金”的通知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三篇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通政办发[20XX]104号《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和《XX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一)应急互助,安全高效;(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三)权责明确,规避风险;(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互助基金第四条企业互助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的委托,负责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第六条应急互助基金在XX公司设立专户管理。
XX公司根据企业互助会的委托和监管会的要求,具体进行应急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应急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三章互助程序第七条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一)企业申请。
会员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的基础上,会员企业提前30天向监管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参见附表)。
(二)贷款行审核。
贷款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监管会审批。
监管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还偿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同时申请的,未借用过基金的会员优先。
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
(四)签订合同。
1、根据监管会的决定,企业互助会与贷款行、借款企业共同签订履约合同(格式文本另定);2、企业互助会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等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民工
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1]11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1〕114号2011年)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因欠薪给农民工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按照2011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主席办公会纪要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各市、县(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周转金的主要用途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各地依法立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因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或暂时无法支付拖欠工资,对与其具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造成吃、住、行困难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保障被欠薪农民工的
基本生活,缓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二、应急周转金的筹集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市、县(区)人民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救急解难。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全面覆盖。
救助对象要覆盖所有困难群众,凡是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适度救助。
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统筹实施。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间的衔接,发挥社会参与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现行临时救助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各地先后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14〕47号文件的新要求,对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重点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性作用。
二、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国发〔2014〕47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个人。
三、规范临时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运行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大足府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运行方案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应急救助基金运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运行方案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第十四次民政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保障力度,履行好基本民生保障职责,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一、目标任务2019年7月底前,初步建成基金规模为1000万元、覆盖全区的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临时救助的兜底资金,通过发展完善逐步形成区镇纵向贯通、部门横向连通、资源互联互通、具有大足特色的应急救助体系,建成线上线下相结合,集申请、募集、审批、公示、资助为一体的救助平台,充分发挥基金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托底保障作用。
二、基金用途基金主要用于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伤害或其他特殊突发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帮扶之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帮助其摆脱困境。
三、救助对象一是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灾害伤害等原因,享受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后,仍无力支付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或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民政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民政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和建卡贫困户。
二是具有大足区户籍或居住生活在大足行政辖区内两年以上的外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灾害伤害、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d5ae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4.png)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2009年9月17日)各省(区、市)扶贫办、财政厅(局):自2006年全国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深受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欢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试点目的和原则,规范试点运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金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互助资金试点是在特定贫困区域,为缓解农村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不足,农户生产资金缺乏,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特别是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突出矛盾,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扶贫方式。
实践证明,在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促进贫困农户自我发展,对于强化扶贫工作瞄准性,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状况,创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提高贫困农户组织化程度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和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既要克服畏难情绪,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互助资金试点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互助资金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社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万盛经开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47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各部门: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2年8月9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章组织与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城乡困难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暂时无法摆脱困境,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城乡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农村五保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五)在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2施行日期文号文政办发〔2016〕1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2日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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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并将存折、捐款名单(电子版发邮箱)交学院工会邵玉 然处。
学院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单位:
户主姓名
(基层单位)
性别
族别
家庭 人口
受助人
与户主 关系
户主 在职、退休、内退、遗孀、 类别 其他
申请类项 大意病外、灾生害活、其、它助救学助、家庭住址
新村
幢
号
联系 电话
申请救助 事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车间(队) 工会主席(签字): 意见
年月日
单位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月日
5、 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单位,将不予办理救助资金的核 拨。
6、 还未建立“应急解困互助金”的单位,可按《关于建立 “应急解困互助金”的通知(》新克工[2000]8 号、新油工[2000]15 号)、《关于加强“应急解困互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克工 [2000]23 号、新油工[2000]24 号)的规定建立。
11、伤残 1-4 级,标准 2500 元。 注:同一病种每人只救助一次,因第 9、10 条所列疾病致 残的不再享受第 11 条伤残救助。 ㈡生活救助
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500 元/户·年,已纳入市、油 田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不在救助范围内。
㈢助学 全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元/学生·年,已纳入市油田 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含技校生)不在救 助范围内。 ㈣意外灾害救助 因意外灾害(刑事案件及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损失除外)直 接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救助 2000 元/户。 ㈤特殊救助 未列入上述规定范围的特殊重大困难,经各单位职工“应 急解困互助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 元/户。 注:只符合一种救助范围(种类)的困难职工只救助一次(生 活救助、助学除外)。符合二个以上救助范围(种类)的困难职 工,采取就高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只给予上述所列救助范围、 种类的一种救助,可补差额)。救助后,仍然困难的职工,经“应 急解困互助金”领导小组研究后,可进行多项救助,但全年累计 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户。 三、 救助程序及要求 1、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须填写《新疆油田公司困难职 工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供
附件:1、关于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2、新疆油田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 3、关于“应急解困互助金”职工捐款安排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 建立 应急 解困 互助金 通知
抄送:学院领导
学院工会办公室
2009 年 10 月 13 日
附件 1:
一、应急解困互助金救助对象
本单位遭遇突发性特殊重大困难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含未纳入退管中心管理的职工遗属)。
二、应急解困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学院成立应急解困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领导及部分 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领 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应急解困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应急解困互助金”资金的筹集; 2.负责应急解困互助金的管理使用; 3.负责救济对象审批。 三、资金筹集方法 1.学院行政资助一部分(行政资助部分应不低于学院工会 出资额); 2.学院工会资助一部分; 3.职工捐献一部分; 4.油田公司工会资助一部分。 四、应急解困互助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应急解困互助金”是学院用于解决职工家庭特殊困难的专 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互助金采用个人申请,基层 工会审查上报学院“应急解困互助金”领导小组,经公示无异议 后,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发放。使用范围及救济标准根据油田 公司工会《关于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支架术,救助标准 2000 元; 7、各类心脏直视手术:心包膜剥离、心脏瓣膜置换、房缺
修补、室缺修补和安装心脏起搏器,救助标准 2000 元; 8、重症肌无力,救助标准 2000 元; 9、中重度及以上烧伤,救助标准 2500 元; 10、下列严重外伤及疾病造成终生功能障碍:⑴重症颅胸外
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失语、失写、失明、偏瘫、截瘫);⑵脊 椎骨折造成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⑶四肢骨折造成截肢或 关节强直功能弃失;⑷胸部外伤造成循环、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⑸脑溢血或脑栓遗留偏瘫等严重神经功能障碍;⑹各种原因的脑 炎遗留大脑功能严重障碍(失语、智力缺失);⑺窄狭性心肌炎 造成心功能严重障碍;⑻严重肺疾病—肺切除;⑼慢性脓胸的“梯 形”胸廓成形术;⑽肝泡状棘球蚴半切除术;⑾全结肠或小肠 1/3 切除术;⑿严重十二指肠胰腺外伤胰十二切除术;⒀广泛肝 肉胆管结不通肝切除术;⒁腹主动脉瘤切除人造血管植换术,患 其他需要紧急抢救重症疾病,救助标准 2500 元。
二○○九年六月拾 元整 工会经办人(签字): 财务经办人(签字): 领款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油田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单位工会和工会财务 各存档一份。
附件 3:
关于“应急解困互助金”职工捐款安排
院属各工会: 根据工会委员会,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将“应急解困
养直系亲属证、户口本、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各单 位将相关证明复印存档。
2、 各单位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对查实后,在本单位进行公 示,无异议后,报“应急解困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发 放救助金。
3、 建立救助档案,每人每次救助均须建档,可一人多档但 不能多人一档。
4、 各单位在审核办理困难职工救助申请时,如实按照本通 知范围及标准执行,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如发现弄虚作假, 追回救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具体确定。 五、几点要求 1.各基层工会要予以高度重视,给职工讲明建立互助金的
重要意义,号召职工献爱心。 2.“应急解困互助金”的使用由学院财务处管理人员专人负
责,做到帐目明晰、资料档案健全。 3.“应急解困互助金”是一次性筹集的资金,为使此项工作
长期、持续地开展下去,结合实际情况由行政、工会每年投入一 部分资金。
克职院工[2009]9 号
关于建立“应急解困互助金”的通知
院属各工会: 随着油田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复杂多变,员工
困难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扶贫帮困、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已 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当前的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尤为重要。根据市油田公司党委、学院党委要 求及油田公司工会《关于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和标准 的通知》的精神,学院工会决定在学院建立“应急解困互助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期,救助标准 3000 元; 3、严重尿毒症,肾功能衰竭,救助标准 3000 元; 4、严重血液病:红斑狼疮、白血病(急淋或淋巴细胞性)、
再生障碍性贫血,救助标准 3000 元; 5、因病施行器官移植,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
肺脏移植、骨髓移植,救助标准 5000 元; 6、人工假体、股骨头、膝关节和心脏瓣膜置入,冠状动脉
四、 附则 1、 本通知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 “应急解困互助金”管理办法暂停。 2、 本通知由市、油田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汇总统计表(见附件箱)
2.新疆油田公司各单位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
(基层单位)
附件 2:
新疆油田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
关于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通知
各单位工会: 经研究,现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即各单位已建立的“应
急解困互助金”)救助范围和标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救助对象 本单位遭遇突发性特殊重大困难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含未纳入退管中心管理的职工遗属)。 二、 救助范围(种类)和标准 ㈠大病(伤残)救助 1、恶性肿瘤,救助标准 3000 元; 2、爆发性重症肝炎并出现肝萎缩,进入肝昏迷及肝硬化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