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常见法律问题》2014
产权式酒店的解析

产权式酒店——有身份象征的投资理财产品概念:产权式酒店是以酒店的房间为单位,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统一经营,以获取客房的利润分红,同时投资者享有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居住权。
投资产权式酒店分析:1、每间客房都有独自的产证,投资者一次买断客房的所有权,每年获得回报。
2、收回投资成本的年限一般为10-12年,年回报率在8%-10%左右。
2、酒店管理公司每年赠送投资者7-15天的免费居住权。
3、酒店还会提供VIP会员卡优惠服务,在酒店进行餐饮、KTV、洗浴、棋牌、住宿等消费,可享受折扣优惠。
4、在酒店运营后的12-15年,开发商还会以购买价的150%进行回购。
5、投资产权式酒店是一种身份尊贵的象征,能彰显身份和地位,提高人格魅力,在沿海发达城市,产权式酒店是一种热门的投资产品。
理念: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新型的房产投资产品,符合现代经济资源共享的原则,它将名下房产与酒店经营相结合,向公众提供了一种既消费又是投资,既是置业又是增值的全新概念,将纯消费房产融入投资概念,这就是产权酒店的理念。
特点:产权式酒店的投资额度小、回报高,又能拥有固定资产的产权实体,把投资风险降到了最低,另外又无需投入较大的精力,相对于金融投资,产权式酒店要轻松、稳定得多,适合各种投资人士。
产权式物业属于投资型物业,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投资风险比股票小,投资利润比储蓄和保险大。
为什么要选她?——产权式酒店这种新颖的经营和投资方式,目前在中国各旅游城市已迅速发展起来。
目前,中国的产权式酒店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成为公众青睐的旅游和投资形式;产权式酒店之所以受到人们的追捧,无外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委托经营,省去麻烦。
产权式酒店投资的基本形式为,业主拥有一套星级酒店客房的产权之后,再委托开发商或专门的酒店经营公司出租、打理,自己按时收取租金或年底的酒店盈利分红。
这样,对于业主来说,省去了不少管理麻烦。
产权式酒店运营法律实务

产权式酒店运营法律实务一、概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个人投资者购买酒店客房的产权,即开发商以房地产的销售模式将酒店每间客房的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
每一套客房都各自拥有独立的房屋产权,投资者如购买商品房一样投资置业。
投资者通常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获取投资经营回报以及该物业的增值,其实质就是迎合投资者的不动产投资理财需求。
产权式酒店商业模式和国外的权益性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较类似,都是为了帮助大众投资者共同参与大型经营型住宿业房地产的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得房地产增值和经营收益。
产权式酒店作为旅游地产的重要一类,其实质就是分时度假、房产投资、委托经营的融合。
(一)产权式酒店的特征产权式酒店通常被称为私人酒店。
它是投资赚取回报,进行休闲、度假、娱乐为目的的新型物业形式,属于旅游房地产类,它与旅游经济、贸易及房地产是有机结合互动发展的关系。
产权式酒店与别墅、普通商品住宅及商务写字楼等又有着明显区别,购买产权式酒店,与住宅写字楼的投资、股票投资、储蓄及国债投资等相比,投入轻松、风险小、回报更丰厚,同时还获得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私家酒店。
因此,产权式酒店具有以下特征:1、业主拥有独立产权投资者可选择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或按揭的方式获取产权,拥有所有权,但没有经营权,并且产权往往仅有4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四)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
”2、酒店式管理产权式酒店是酒店的一种,提供各种酒店式的服务,如家居清洁、送餐、洗烫衣物等服务,以及各种钟点服务,这方面而言,产权式酒店与酒店并无明显区别。
3、兼具居住度假与投资两种功能产权式酒店既可以用来居住度假,也可以用来投资。
不同的购买者,想法有所不同,同一个购买者,在不同的时段的用途有所不同。
有的购买者纯粹是用来自住,有的则是用来投资保值。
不同的产权式酒店提供的回报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有些产权式酒店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另加部分酒店经营利润;有些则提供免费居住天数;有些则要求只提供的酒店经营利润,不提供其他回报。
产权式酒店经营现状问题探讨

产权式酒店经营现状问题探讨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与消费模式,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产权式酒店是指投资者购买酒店的某一间客房的产权后,自己并不居住,而是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产权式酒店经营的优势显而易见。
对于投资者来说,它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
相较于传统的投资方式,如股票、基金等,产权式酒店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
因为酒店通常有较为稳定的客源和现金流,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和保障自己的收益。
而且,投资者还可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享受酒店的免费住宿权益,实现投资与消费的双重目的。
对于酒店管理公司来说,产权式酒店的模式能够快速筹集资金,用于酒店的建设和扩张。
同时,通过统一的管理和运营,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酒店的整体品质和服务水平。
对于消费者来说,产权式酒店提供了更多样化的住宿选择。
在旅游旺季,当传统酒店一房难求时,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可以凭借自己的产权优先入住,避免了无处可住的尴尬。
然而,产权式酒店的经营现状并非一片坦途,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产权界定不清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购买的客房产权往往与酒店的公共区域产权划分不明确,这可能导致在后期的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纠纷。
比如,对于酒店大堂、餐厅、健身房等公共区域的使用和维护责任,常常存在争议。
其次,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产权时,被承诺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市场变化、经营成本增加等因素,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
而且,收益的计算方式也常常不透明,投资者难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收益来源和构成。
再者,酒店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产权式酒店为了降低成本,聘请的管理团队经验不足、专业素养不高,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影响了酒店的声誉和客源。
此外,由于业主众多,意见难以统一,在酒店管理决策上也容易出现分歧和矛盾。
法律监管的缺失也是产权式酒店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产权式酒店存在的法律问题

产权式酒店起源于国外!上世纪!"年代中期在我国开始陆续出现"所谓产权式酒店!是指开发商#或者整个酒店的现有产权人$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将客房交由专门设立的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的名义进行经营!投资者除按期从酒店管理公司取得客房经营收入的分红外!还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一般而言!业主只需投入为数不多的首期付款!然后用客房经营收入的分红来进行分期付款!无需投入后续资金!一定期限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产权式酒店是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开发商希望通过出售客房产权及时回笼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分散经营风险&投资者希望以较小的投资获取中长期的’相对稳定的收益"由于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发展尚远未成熟!因此目前投资产权式酒店面临诸多的法律问题"#’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具体规范!产权式酒店的法律地位以及酒店客房所有者与酒店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不确定!也无具体政策可依"各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对此态度不尽一致!基本处于探索阶段"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些地方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宾馆’旅馆的分割出售!这使得投资产权式酒店有相当的法律风险"$’固定投资回报承诺可能无法兑现购房者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客房的入住率!而入住率是直接与城市旅游市场的发达程度和酒店地理位置’硬件设施’服务质量等等小环境直接相关"换言之!产权式酒店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并不是开发商或原酒店所有权人能完全预见和控制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每年固定回报可能因上述因素变化而导致实际难以履行"%’投资者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酒店应为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经营实体!除了客房以外!还有餐饮’娱乐’健身’商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因此!从功能上说!产权式酒店客房并不具备住宅或酒店的独立使用功能%产权式酒店的共用部位所有权归属也很难明确!客房出售后酒店上述服务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是为购房者共有!还是单独为开发商或原酒店所有人所有并不清楚%此外!购房者与酒店经营者在客房上的法律关系因合同约定不同!性质各有差异!既可能为租赁法律关系!也可能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还可能为信托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酒店客房分割销售后!还可能会导致一系列后遗症!比如今后的抵押’查封问题&消防安全的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酒店分割可能导致的所有权’经营权’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可能对酒店用房的整体规划’设计及使用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等等%上述这些不确定的’多样性的法律因素的客观存在!不但对产权式酒店的日常经营影响甚大!也给政府颁发权属证书带来了法律困难%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对产权式酒店客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多持谨慎态度%这样!虽然各地以产权式酒店为卖点的项目很多!但是购房者能够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少之又少%购房者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将有什么样的房地产与法律产权式酒店存在的法律问题后果呢!一般而言!投资者与酒店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与酒店原所有权人之间的客房买卖关系#二是与酒店客房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因此通过现有的%合同法&完全可以调整$前者涉及到客房所有权转移的物权行为以及酒店与投资者之间就客房转让的价格’数量’违约责任等等达成一致的债权行为$理论界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间关系的主流意见是两者可以相互分离!彼此独立存在!物权行为不因债权行为无效而无效(%物权法&草案亦采用此观点)$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可以相互分离’独立$由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不能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话!购房者并不能真正从法律上取得酒店客房的所有权!其与酒店原所有者的法律关系只能通过%合同法&来调整$由于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法律对投资者与酒店之间这种*买卖客房+的债权行为的保护力度远没有对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经登记而生效的物权行为的保护力度大$换言之!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开发商将产权式酒店的客房出售给投资者后!由于政策的限制!投资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仍是客房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所以开发商还可以将酒店所有权整体出售其他人!其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只有经登记的一方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论谁先买谁后买$这对不能取得产权式酒店%房屋所有权证&的投资者而言!将是潜在的巨大危险$’’投资者转移风险的能力较弱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关于回报的合同总是有一定期限的!比如(年或")年!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开发商不继续签订合同!一个酒店的数百位独立的客房所有权人统一起来自己经营或者交给其他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成本也是十分高的$一旦产权式酒店经营失败!如果购房者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不能将客房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只能将自己在合同中享有的相关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于债权和物权相比的天生劣势!所以投资者转移风险的渠道不畅#即使投资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客房本身的属性,,,不适宜以居家为目的的长期居住!同样也不适宜办公’商业等为目的的长期使用!这就决定了投资价值的大幅缩水$此外!按%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用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这无疑增加了产权式酒店客房所有权再次转让的难度$(’委托者虚位产权式酒店的产权分散!所有权人为数众多且彼此独立!一起联合起来对酒店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或者会因监督成本过高显得不经济#或者会因信息不对称难以真正将监督落到实处#或者会因投资者天生具有的投机心理并不十分关注酒店本身的日常经营而不主动去实施监督$所以说!所有权人对酒店的经营者的监督是十分有限的!从而会产生委托者虚位的问题(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这样!一方面酒店经营者可能侵害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大的投资者(拥有酒店客房数量比较多的所有者)可能会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规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可能性据资料统计!产权式酒店的销售价格一般是相同地段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倍到,倍(甚至更高)!所以开发商有做产权式酒店的内在动力$开发商将客房出售给投资者后!由于在出售酒店客房所有权的过程中已经收回或基本收回成本!所以可以选择自己退出而将酒店委托给另外成立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也可以自己继续经营酒店$而一旦酒店经营不善!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都可以再退出!其结果只能是开发商成功地把房子卖了!自己收回投资’取得利润!购房者却只能*独守空房+!投资回报无法实现$按照建设部第--号令的规定!我国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四级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如果允许大规模的产权式酒店模式的推广!无论将客房作为商品房分割出售还是作为存量房分割出售!都可能涉及酒店企业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问题!极易规避我国实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产权式酒店类似的还有产权式商铺’产权式摊位’产权式商场等等!这些都和产权式酒店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马志刚.责任编辑房地产与法律。
论产权式酒店开发的法律问题

收益 归 其家 人 所有 。
、
产权 式 酒店 的概 念 、 征 特
3有 限 自用 的 投资 型酒 店 公寓 .
所 谓 的产 权式 酒 店 是 由时 权酒 店演 变 而来 的 。即酒 店 将每 问客 房分 割成 独 立产 权 出售 给 投资 者 .每 一个 客 房都 各有 独立
的产权 ,投资 者一 般并 不 在酒 店居住 。可 以像 购买 住 房一 样投
Hale Waihona Puke 产权 式酒 店 作 为一 种新 型 的房 产投 资 和消 费模 式 .在过 去
的几 十年 问取 得 了长 足 的发 展 。在 我 国的 一些 地 区产 权式 酒 店
的开 发也 是方 兴 未艾 。许 多学 者 都对 其进 行 了研 究 。但 由于 产
权 式酒 店 在 我 国的发 展 时间 不 是很 长 .相 关 的法律 法 规 比较欠
很 长 . 市场 有 待 于进 一 步 成 熟 和 规 范 。本 文通 过 对 产 权 式 酒 店 的 内涵 、 展 历 程 以及 其 中的 法律 问题 进 行 阐 述 . 其 发 意
于对 更 好 地 开发 产 权 式 酒店 做 些 撂 索。 关 键 词 : 权 式 酒店 ; 展 ; 产 发 法律 问题
J1 0 6 u. o 2
Vo . . 1 ND 3 7
第 3卷 第 7期
论产权式酒店开发的法律 问题
朱 靖 阳
( 南 财 经 大 学 法学 院 , 南 昆 明 6 0 2 ) 云 云 5 2 1
摘
要: 产权式酒店是一种新型的房产投 责和 消费模式 。 国外 已盛行 多年 。 在 产权式酒店在我 田的发展时间不是
产权 式酒 店 按 照其 不 同的特 点 可 以分为 以 下几类 : 1时 权酒 店 .
产权式酒店交易法律问题分析

产权式酒店交易法律问题分析一、产权式酒店的概述1.1 产权式酒店的渊源“产权酒店”是上个世纪70年代兴起的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产家庭逐步成为社会主流,旅行业方兴未艾,在旅行创新过程中,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第一提出“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的概念,“timeshare”即“时空共享”,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益,该权益能够转售、转让或者交换。
“时权酒店”构成产权式酒店的最初形状模式。
通过长期的进展,产权式酒店又逐步演化出两种类型:“退休住宅”及“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公寓”。
“退休住宅”,是一种所谓留后路的退休住房投资方式。
投资者在退休之前购楼,每年和家人去使用一段时刻,其余时刻交酒店治理公司出租获租金回报。
到退休的时候作为颐养天年的住宅。
这种类型的酒店在美国比较多见。
“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开发商将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样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托付酒店治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猎取年度客房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治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免费入住权。
“时权酒店”、“退休住宅”、“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三者的共同点是都秉承“时空共享(timeshare)”的理念,投资者均享有一定期限免费入住的权益。
1.2 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的进展情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能力和理财观念逐步转变,在近年来的旅行热、房地产投资热的推动下,产权酒店投资方兴未艾。
第二种“退休住宅”,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及房产的使用年限的较短,同时关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及房产用途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使用规范,故在我国也未能成为主流的模式。
只有第三种“投资型酒店”通过进展改良,逐步衍变成极具中国特色的产权式酒店。
本文所要讨论的产权式酒店,也正是这种中国特色的“投资型酒店”。
由于产权式酒店同一样商品房在出售和售后物业治理有较大的不同,我国至今未就此出台专门的规范,这就造成了现时期产权式酒店的进展显现了一定程度的纷乱。
产权式酒店常见法律问题

产权式酒店常见法律问题[前言]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演变而来。
它是指开发商(或者整个酒店的现有产权人)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将客房交由专门设立的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的名义进行经营,投资者除按期从酒店管理公司取得客房经营收入的分红外,还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这样的酒店我们称之为产权式酒店。
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的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流。
在旅游创新过程中,为满足这个阶层对旅游产品的需要,法国阿尔卑斯山脉地区出现了第一批产权式酒店,随后迅速向欧美、加勒比海地区以及太平洋地区发展。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产权式酒店开始陆续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产权式酒店己成为旅游经营业一种重要的创新模式,也成为倍受富裕家庭青睐的旅游投资方式。
业内曾普遍认为,时权酒店亦属于产权式酒店的类型之一。
其实不然,原因在于:产权式酒店虽然由时权酒店发展而来,但是进入中国市场后产权式酒店在性质已经与时权酒店有着根本区别。
对于时权酒店来说,其产权即所有权仍然属于酒店,而不属于个人投资者—确切地说是“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的是酒店在一个特定时段内的使用权,时权酒店销售的是时间和空间,是消费项目,是消费形式。
也就是说,时权酒店的实质是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使用权。
然而,产权式酒店的实质则是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位出售给投资者,开发商销售的是酒店客房的独立产权,而不是使用权,投资者购买后将取得酒店客房的所有权而不是某个时间段内的使用权。
由于立法相对滞后和投资市场大环境变化的影响,使得投资产权式酒店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关于产权式酒店的负面报道和涉诉案例也越来越多。
其实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象和必然产品,其产生、初始阶段性的无序发展和逐渐规范都属必然,若欲将之作为一种成熟稳妥的投资渠道,则必须采取系统化的法律措施对其进行规范。
产权式酒店的问题及业主利益的保护

产权式酒店的问题及业主利益的保护产权式酒店在海南省的起步较早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是海南的第一家产权式酒店,紧接着而来的是中国中信国安集团斥资大约30亿元打造的天下第一城。
产权式酒店受到业主青睐,有其先天优势。
与传统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它具有投资少、回报率高的特点。
但是,产权式酒店高回报率的实现受到城市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酒店的服务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笔者拟从业主投资产权式酒店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入手探索保护业主利益的有效途径。
一、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及保护他们利益的原因(一)产权式酒店的业主产权式酒店是指开发商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出售给业主,业主一般不居住在酒店,而是将客房交由开发商或专门设立的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的名义进行经营,业主除可以按期从酒店管理公司取得客房经营收入的分红外,还能取得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我国产权式酒店的购买者一般是中产阶级,他们大多以薪金和工资为主要收入,每年享有几天带薪休假,喜欢借助旅游度假释放工作压力。
产权式酒店投入少、收益高,而且一旦投入不需要花费精力管理,更诱惑的是业主可以获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住权。
本文主要是从单间客房的所有者即业主的角度出发,分析他们在投资产权式酒店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试图探索保护他们合法利益的方法,促进产权式酒店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护产权式酒店业主利益的原因产权式酒店的业主一般是异地置业,由于获取信息的能力及所处交易地位的差异,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双方交易地位不平衡。
信息不对称是指一些人拥有更多、更及时、更准确的信息,而另一些人则拥有较少、滞后甚至错误信息,结果导致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影响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严重威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开发商投资产权式酒店是想快速回笼资金,而业主的投资是中长期的,双方利益不一致,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微妙的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的藏匿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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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常见法律问题》[前言]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演变而来。
它是指开发商(或者整个酒店的现有产权人)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将客房交由专门设立的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的名义进行经营,投资者除按期从酒店管理公司取得客房经营收入的分红外,还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这样的酒店我们称之为产权式酒店。
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的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流。
在旅游创新过程中,为满足这个阶层对旅游产品的需要,法国阿尔卑斯山脉地区出现了第一批产权式酒店,随后迅速向欧美、加勒比海地区以及太平洋地区发展。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产权式酒店开始陆续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产权式酒店己成为旅游经营业一种重要的创新模式,也成为倍受富裕家庭青睐的旅游投资方式。
业内曾普遍认为,时权酒店亦属于产权式酒店的类型之一。
其实不然,原因在于:产权式酒店虽然由时权酒店发展而来,但是进入中国市场后产权式酒店在性质已经与时权酒店有着根本区别。
对于时权酒店来说,其产权即所有权仍然属于酒店,而不属于个人投资者—确切地说是“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的是酒店在一个特定时段内的使用权,时权酒店销售的是时间和空间,是消费项目,是消费形式。
也就是说,时权酒店的实质是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使用权。
然而,产权式酒店的实质则是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位出售给投资者,开发商销售的是酒店客房的独立产权,而不是使用权,投资者购买后将取得酒店客房的所有权而不是某个时间段内的使用权。
由于立法相对滞后和投资市场大环境变化的影响,使得投资产权式酒店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关于产权式酒店的负面报道和涉诉案例也越来越多。
其实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象和必然产品,其产生、初始阶段性的无序发展和逐渐规范都属必然,若欲将之作为一种成熟稳妥的投资渠道,则必须采取系统化的法律措施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融资工具,却不得不受到我国法律制度对一般房产的制约,这使得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的发展举步维艰。
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遭遇的瓶颈主要有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性质问题不清;酒店不能分割销售;投资者难以取得产权证;酒店建筑物能否适用区分所有制度存在争议;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等。
一、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性质错位我国对于产权式酒店属于何种房地产项目并末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产权式酒店究竟应当以住宅项目立项还是以酒店项目立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一些案例中,产权式酒店在开发立项时规划局批准的是商业用地,然而最终业主取得的竟然是住宅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这就意味着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性质从商业用地变成了住宅用地。
按照一般的理解,既然是酒店当然应该以酒店项目立项,其用地属于商业用地,为什么会出现以住宅项目立项,取得住宅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呢?原因在于,产权式酒店的开发运营方式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禁止开发商将酒店当作商品房进行销售,例如上海市工商局曾经出台规定禁止开发商擅自发布分割销售原始批准设计为大空间的商业用房或者拆零销售旅馆类用房(产权酒店)的广告。
如果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办事,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现有的房产管理制度下根本就没有生存的合法依据。
所以现在我国所有按照产权式酒店销售的产品都是以住宅项目立项的房地产项目,是以酒店方式来经营的住宅产品。
这样,购房者都有可能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登记,取得客房的产权证。
对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予以默认,这是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欠缺之下的一种变通做法。
笔者认为,以住宅项目立项是现阶段在我国进行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必要手段,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许多弊端,它使得房地产市场产生了利益的不均衡分配,违反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因为以哪种项目立项对产权式酒店的整体运营成本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和转让价格上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我国对土地使用的用途和性质有明确的分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据此,产权式酒店是以住宅项目立项,则其所获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高达,远远超过酒店以商业、旅游项目立项的40年。
同时,国家为体现对居民的支持,对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一直采取优惠政策,远比商业用地使的转让价格要低。
其次,酒店、住宅的契税、营业税、所得税是各不相同的。
现在,对住宅类地产实行的税收政策是最优惠的,其契税少,综合税率很低,其投资回报率高。
再次,根据公安部1998年6月23日颁布的《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已居住年限并符合当地政法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因此,对购房者,购买住宅用途的房产的购房者可以迁入户口,而购买酒店用途的房屋的业主则不能迁入户口。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以住宅项目立项建设产权式酒店,既可以低的价格获得使用年限更长的土地使用权,又可以少缴一部分税款,更快回笼资金,这对其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但是,它使得房地产市场产生了利益的不平衡分配,违反了市场公平的原则。
从另一角度来看,它使得产权式酒店发商不仅在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占了国家很大的便宜,而且还无偿取得了该项目30年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用途的改变涉及土地出让合同的重大变更,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将以住宅立项的产权式酒店,作为酒店进行经营,改变了土地用途即变住宅用途为商业用途,这将有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撤销或变更,甚至被确认为无效。
总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产权式酒店还无法在我国现有的房产管理制度下作为一个合法的投资途径健康发展。
然而,这也许正是所有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新生事物往往无法在旧的法律制度下找到相关的依据和规定,而在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起来之前,只能以打擦边球的变通方式艰难求生。
二、投资者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投资者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阻碍产权式酒店这一新型投、融资工具在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障碍之一。
在我国,投资者之所以不能轻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分割销售原始批准设空间的商业用房间。
即整间酒店有独立的“大”产权证,而这一产权证不允许分成单独的酒店客房,是不能办出“小产证”的。
其次,产权式酒店的共用部位所有权归属也很难明确。
客房出售后酒店服务施的所有权归属是为购房者共有,还是单独为开发商或原酒店所有人所有。
再次,购房者与酒店经营者在客房上的法律关系也因合同约定不同而性质各—,既可能为租赁法律关系,也可能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还可能为信托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酒店客房分割销售后,还可能会导致一系列后遗症。
今后的抵押、查封问题、消防安全的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酒店分割可能所有权、经营权、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可能对酒店用房的整体规划、设用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等等。
上述这些不确定的多样性的法律因素的客观存在,不但对产权式酒店的日常经营影响甚大,也给政府颁发权属证书带来了法律困难。
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对酒店客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多持谨慎态度,虽然各地以产权式酒店为卖点很多,但是购房者能够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却少之又少。
在投资者难以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倘若发生法律纠纷,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变更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不能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话,购房者仅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对酒店原所有者的债权,其与酒店原所有者的法律关系只能通过《合同法》来调整。
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对投资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的保护力度远没有物权的保护力度大。
此外,如果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形,即开发商将产权式酒店的客房出售给投资者后,由于政策的限制,投资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开发商仍是客房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开发商还可以将酒店所有权整体出售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因为此时是整体出售而不是分割出售)。
此时,只要该第三人与开发商进行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那么该第三人即可取得完整的、无瑕疵的房屋所有权。
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原购房者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物权。
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将是巨大的投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难以取得产权证,也为完善产权式酒店的退出机制制造了障碍。
在投资者与酒店开发商完成了产权式酒店的交易之后,产权式酒店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都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
如果不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那么投资者从此将陷入维权的泥潭甚至血本无归。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针对产权式酒店涉及的相关产权问题探索产权式酒店产权合法化、规范化的可行模式,促进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对开发商承诺固定回报率的禁止开发商所承诺的高于银行利率数倍的回报率,是产权式酒店让众多投资者趋之若鹜的主要原因,但这种高回报率也伴随者经营风险。
因为产权式酒店投资回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并不是投资人所能控制的,而是取决于酒店将来的经营,同时酒店经营利润的计算大多是按80%或100%的入住率乐观估计的。
如果到这个入住率,经营效率就实现不了,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就没有利润可分,投资者便有可能被“套牢”。
在国外,产权式酒店并不向购房者就回报率做出承诺,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店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经营关系,按照合同法上的代理关系原理,开发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只是代购房者经营,并收取一定的报酬,有关酒店的剩余盈余归购房者所有,亏损应该由购房者负担。
但是产权式酒店进入我后,这种没有承诺的投资方式加上并不明朗的经营前景让投资者对开发商和者产生了信任危机。
为了适应我国的本土现状,产权式酒店一般都承诺固定回报。
然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这使得中国产权式酒店发展之路走的有点别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