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浅析

合集下载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法律协调机制建设问题论文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法律协调机制建设问题论文

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协调机制建设问题摘要: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协调机制, 法制协调机制是整个协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了建立法制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法律协调机制的构想,即在现行宪政框架下, 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来消减矛盾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机制;必要性;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逐步成为各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东部沿海城市为起点,以大城市为中心,大力加强发展水平相近地区的经济联系和合作,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区。

但是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始终存在难以摆脱的瓶颈:一是随着沿海地区开放和发展的加速,使得原本就存在明显差异的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矛盾,不仅变得更为突出,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是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严重地阻碍了各地区经济的相互交往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地区经济发展难以有效地整合为宏观整体效益。

这些问题的愈演愈烈使得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成为必然趋势。

一、建立法治协调机制的必要性1、区域经济一体化呼吁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众所周知,市场及市场经济秩序并不能依靠市场本身自发组织形成, 也不能仅靠市场自身的逻辑与力量来维护, 它们是在一定的政治与法律架构内进行的。

法制协调对于调整区域内各方关系、消除矛盾有着其独到的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有着强大的经济功能。

法律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体系,使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化。

因此, 有必要先行一步, 通过法律协调来营造一个共同的区域市场。

经济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各种法律规范在价值日标、基本原则及规范体系上保持一致。

2、各区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需要通过法制协调机制予以避免。

探究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

探究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

Regional Economy区域经济 2012年10月215探究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谌洁摘 要:区域经济是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市场经济,然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产品供应不能都通过市场力量到达特定经济区域,因此,区域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以及区域经济的规范等都需要通过政府来进行干预。

在现今社会,法制经济就相当于市场经济,可以说想要让经济更好地发展就无法离开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是否具有一个完善的、健全的法律环境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与保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关键词:区域经济 资源配置 法律环境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0(a)-215-02我国改革开放后,区域经济的发展问题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将有关的法律也逐步进行完善。

区域经济的核心就在于加强对经济的立法,通过立法保障权益、规范权责、确立制度,以此来达到经济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通过对区域经济与法律环境的探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仅供同行业人士借鉴参考。

1 区域经济发展介绍区域经济发展是一门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学),首先由西方发展起来。

区域经济(regional economy)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内部因素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生产综合体。

以一定地域为范围,并与经济要素及其分布密切结合的区域发展实体。

区域经济反映不同地区内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内涵和外延的相互关系。

[1]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梯度理论、区域经济发展辐射理论、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极理论、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理论等。

自从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用突飞猛进四个字来形容,更加前所未有的就是本文提到的区域经济发展。

根据外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来看,不管是哪个人口多、地理规模大、多地区构成的国家而言,工业化的经济发展,一般都会在国民经济与区域经济两种经济上同时推进。

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解读——以“中部崛起”为背景

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解读——以“中部崛起”为背景

2006.11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解读——以“中部崛起”为背景□张燕高翔(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中部崛起离不开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支持。

然而由于我国区域金融协调的法律制度的滞后,阻碍了区域金融发展。

本文以中部崛起为背景,从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角的度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进行了思考,并在文章的最后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个层面提出了具体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区域金融经济法理念经济法价值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3-03引言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新世纪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

要形成中国经济区域总体布局的均衡态势和完整结构,中部必须成为坚实的支撑点。

而中部地区要想实现区域经济谐调发展,必然离不开区域金融和谐的发展,一方面,区域金融和谐发展能促进储蓄和投资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换等活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风险的存在以及不合理的金融发展又令区域经济增长受阻。

因此,合理发展区域金融不仅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更能抑制其副作用。

而相关法律的制度的完善则是区域金融和谐发展的前提。

一、经济法理念层面的解读——源自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理念的支持法的理念,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fStammlev)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我国的李双元等学者认为,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

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的本质、宗旨和实现途径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追求和信仰。

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同样追求法的公平、正义,但其特殊性又表现在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法制化探讨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法制化探讨
益 , 过协 定 或 者 签订 联 盟 章 程 等 消 除相 互 的 所 有 通
括 : 海 市 ; 苏 省 的 8个 市 : 京 、 州 、 州 、 上 江 南 苏 扬 镇
江 、 州 、 锡 、 州 、 通 ; 江 省 的 7个 市 : 州 、 泰 无 常 南 浙 杭
宁波、 州、 湖 嘉兴 、 山 、 舟 绍兴 、 台州 。 上海 无疑是 其 而
V 1 6 o5 o. N . 4
Oco e ,0 0 tbr 2 1
中 国 区域 经 济 发 展 战略 法 制 化 探 讨
丁 邦 开
( 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 海 203) 上 上 0 4 3
[ 摘 要 ]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经过“ 均衡发展战略”“ 、优先发展战略” 协调发展战略” 和“ 三个阶段,


区域 经 济 的概 念 及 特 征
域 所处 的地 理 环境对 该 区域 的 经 济发 展起 着促 进或
延 缓 的作用 。以我 国的 东西 部地 区经 济发 展情况 为 例 , 20 到 0 6年 , 部 和 西 部 人 均 GD 之 比扩 大 到 东 P 2 7 1 [ 虽然 我 国 目前 东 西 部 经济 发 展 的差距 是 . 3: 。 ] 1 由多方 面 的原 因造 成 的 , 是 地 理 环 境 的 影 响无 疑 但 是 其 中一 个关 键 的因 素 。
中的核 心城 市 , 它对 长三 角地 区 的影 响力 是 巨大 的 , 就拿 21 0 0在上海 举 办 的世博 会 来说 , 博 会无 疑是 世 长三 角城 市 群提 高 国 际 知 名 度 、 快 走 向世 界 的难 加 得机 遇 。 世博 会长 达半 年 会期 里 , 举行 2万场 左 在 将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体系研究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体系研究
区域 协 调 发展 立 法体 系。
关 键 词 : 区域协 调 发 展 ;法律 保 障 ;立 法体 系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D 0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3 5 20 ) 5— l0— 5 10 29 ( 09 0 0 l 0 收 稿 日期 :09— 3— 8 2 0 0 2 基 金 项 目 : 家社 科 基 金 项 目“ 国 区域 协调 发 展 立法 研 究 ” 0 B X 4 ) 段 性 成 果 (8 F 00 阶

划 纲要 》 以 下简 称 《 ( 十一 五规 划 纲 要 》 指 出 : )
“ 逐步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清 晰 , 中西 良性 互 东
动, 公共 服务 和人 民生 活水 平 差 距 趋 向缩 小 的
区域协调 发展格 局 ” “ 、 坚持 实 施 推进 西 部 大 开 发, 振兴东 北地 区等老 工业基 地 , 进 中部 地 区 促 崛起 , 鼓励 东部 地 区率先 发 展 的 区域 发 展 总体 战略 , 健全 区域 协调互 动机制 , 形成 合 理 的区域 发展 格局 ” 。这 标 志 着 中 国区 域协 调 发展 战 略
发展 战略 的重 要保 障 建 国 以来 , 和政 府一 直 重 视 调控 区域 发 党 展 。从 改革 开放 前 的区 域均 衡 发 展 、 革 开 放 改
利用 财政 收入 平衡 法及 财 政 补 贴 , 使 发 达 地 促
区的资金 、 劳动力 等生 产要 素 向落后 地 区流动 ,
从 而实现 国民经 济活 动 的空间平 衡 。 ( ) 二 区域协 调 发 展立 法 是 缩 小地 区差距 ,
作 者 简 介 : 文 东 (9 3一) 男 , 徽 大 学 法 学 院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财 税 法 学 研 究 。 华 国 庆 徐 17 , 安 主 (94一) 男 , 徽 大学 法 学 院 暨 经济 法 制研 究 中心 教 授 , 要 从 事 财税 法 学研 究 。 16 , 安 主

区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协调发展和思考

区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协调发展和思考

区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协调发展和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区域经济的发展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仅涉及到地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运行,更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宏观经济管理下,如何协调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区域经济的特点及存在问题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协调性。

一般来说,沿海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而西部和中部地区的经济相对滞后。

这种不平衡发展,不仅影响了地区之间的竞争力,更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的不公平。

由于区域经济的不协调发展,一些地区经济增长过快,资源利用过度,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与此一些地区因为产业结构单一,市场容量不足,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

以上问题表明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紧迫性。

如何在宏观经济管理下,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了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宏观经济管理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宏观经济管理,作为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影响作用。

它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引导,从而影响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

货币政策的调控对区域经济的影响较大。

通过利率的调控和汇率政策的制定,中央政府可以对地区经济进行积极引导,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财政政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补助,中央政府可以对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和扶持,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平衡区域经济的不平衡性。

产业政策的引导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和产业布局的引导,推动不同地区的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从而促进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仍需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论我国区域发展中的立法协调机制及其构建

论我国区域发展中的立法协调机制及其构建
离不开法制的保障 。
区域法制 的供给主要应通过 区域立法来实现 ,区域立
法则定位 为区域 内地方立法合作 。合作离不开协调 , 如何构建合理 、有效 的立法协调机制 ,对于区域立法 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 以我 国的区域规划与发展为研究
背景,重 点就 区域发展 中立法协调 的必要性 ,现行立 法协调机制 ,以及如何建构我 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等 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为完善我 国区域立法 ,以保障区 域发展规划 的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
为推进 经济结构调整 、 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 内容 之一。
但 这 种 热 潮 也 引 发 了一 些 学 者 的 担 忧 , 主 要 依靠 政 策
行政 立法。”] [也有学者 以西部开发为例 ,提 出可组建 2 由西部各省 区( 及直辖市) 人大和政府法 制机构参加 的
西部地方立法协作会议 ,以商讨或制定共 同的西部地 方法 治发展 战略的框架原 则,交流地方立法计划 、动
自2 0 0 9年 以来 , 国中央政府先后批准 了十余个 我 区域发展规划 , 十二五 ” “ 规划 中更是将 区域发展提升
世界各 国尤其是发达 国家进行区域开发或发展所积累 的成功经验 。以美 国为例 ,在其长达两百多年 的西部 开发过程 中,美 国联邦政府 以“ 公共土地” 政策为中心 制定 了一系列西部开发法律 , 《 如 土地条例 》 宅地法》 《 《 鼓励西部植树法 》《 沙漠土地法 》 ,以及 《 田纳西流 域管理局法》《 区再开发法 》和 《 巴拉契亚区域开 地 阿
过 立 法 论 证 机 制 对 区 域 立 法 的 内容 进 行 协 调 等 。 关 键 词 :区 域 发 展 ;区 域 立 法 ;立 法 协 调 ; 协 调机 制 中 图分 类 号 :D 0 91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142 1)1 0 5 — 5 6 23 0 (0 10 — 0 0 0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探讨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探讨
律、 自愿 和 五 刊 原 则 曲 前 提 条 件 下 . 市 在 的 区城 性 利 益保 护 主 义 韫 向 . 竟 在 军 为 进
橱 主体构建 区域 内公罩 公 正的市场 体 区域 内 人 为 制 造 相 对 干 其 他 区 域 新 的
系 西此 . 立 和 健 垂 区 域 立 法 协 调机 制 . 建 当竞 争 和 显 麦 公 平 。 有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只 是 造 就 区域 统 筹 发 展 良好 的 法1 环境 . I 5 落 我 国现 行的 中央 和地方 两毁立法 体制的 实科 学 发 震 观 的 迫 切 要求 . 是 维 护 国 亲 也 积l 作用 , 韫 才能达到改善 区域妊 济法制耳 法 剖 统 一 , 提 高 地 方 立 法 质 量 的 基 丰 保 境 之 目的 =
机遇
立法体{ , } 也不能与法 律、 l 行驶 法规之 问
区 域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以 行 政 区 划 为 单 存 在 著 冲 突。加 强 区城 立 法协 调 的着 力 赢 位 的 省 医 市 舞 济 的 自 主 发 晨 宥 着 显 著 曲 在 “ 调 二 宇 上 . 指 导 思 想 应 当 是 协 其 依 差 别 , 它 一般 涵 盖 了 几 个 省 缓 行 或 区 . 牟 中央立法 、 区 协调地方立法”
经济习素。但协调发 展仍寄要有统r 、 - 完 鼻 . 护 地 方 立 法 体 系 的 和 谐 。当然 . 强 雏 在
善 的 法 制作 保 障 娈 践证 明 . 实现 区蟪 经 调 加 强 区域 性 立 法博 作 . 复地 方 特 色 的 凸
济协调发展 虚在 递锥缺府 摊动、亩烯 规 同 辞 . 要 洼 意 防止 区域 性 立 法 协 咋 中 潜 也
维普资均 衡 性和 连 续 性 。 因此 , 区域 立 法 点 、 点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得 共 识 。 在 建 立 立法 信 息 交流 制 度 的基 础 环 境 各 不 相 同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各 省 协 调 工 作 应 着 重 关 注 各地 区政 策 的 协调 上 ,搭 建 起 立 法 协 调 工 作 平 台是 保 证 协 ( 、 ) 区 市 以及 一 些 较 大 的市 被 赋 予 立 法 衔 接 。 一是 在 投 资 环 境 方 面 , 地 的 户籍 各 调 的权 威 和 效 益 的关 键 所 在 。 久 前 . 不 为 权, 并纷 纷 出 台 了大 量 的地 方 性 法 规 , 制 度 、 业 制度 、 房 制 度 、 育 制 度 、 为 就 住 教 医 整合 东 北 三 省 立法 优 势 , 实现 立法 资 源 本 行 政 区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提 供 了一个 良 疗制度 、 社会 保 险 制度 等是 否存 在 差 异 。 共 享, 宁、 林 、 龙 江三省政府 法制 辽 吉 黑 好 的 法 制环 境 。 但 不 容 忽 视 的 是 , 一 方 二是 在 招 商 引 资 、 贸 出 口 、 地 批 租 、 外 土 办 制定 了 《 北 三省 政 府 立 法协 作 框 架 东 面 , 省域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 源 浪 费 、 税 收减 免 、 才 流 动 等 方 面 , 否 存 在 竞 在 资 人 是 协议》 该 协议 明确立 法协作 将采取 3 。 重 复建 设 、环 境 安 全 以及 地 区发 展 不 平 相 制 定 优 惠政 策 , 相 压 价 , 项 目 , 竟 抢 搞 种 方 式 : 密型 协 作 、 紧 密 型 协作 和 分 紧 半 衡 等 问 题也 相伴 而 生 , 由于 点 状 拉 动 经 地 方 保 护 , 成 资金 、 才 、 术 、 识 、 造 人 技 知 散 型 协 作 。 于 政 府 关 注 、 众 关心 的难 对 群 济 发 展 出现 了一 些新 问题 .如 低 水 平 重 信 息 等 可 流 动 要 素 流 转 不畅 .难 以形 成 点 、 点 、 点 立 法 项 目, 采 取 紧 密 型 热 重 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7卷第5期2010年10月政法学刊Journal o f P oltical Science and L a w V o l 27N o 5O c t 2010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浅析周 菊(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广州510053)摘 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

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作用,且地方立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

借鉴美国的法制协调经验,构建我国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政府合作协议;立法协调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10)05-0034-06 收稿日期:2010-09-15作者简介:周菊(1967-),女,安徽安庆人,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从事政府经济法制、民商法学研究。

从长江三角洲、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形成到环渤海经济区域的发展,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并日益凸现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

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地经济法制的不协调,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成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羁绊。

只有建立和健全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才能消除区域内不同行政区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减少交易成本,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社会和谐发展。

一、建立区域经济发展法制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

近些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克服资源浪费、避免重复建设、解决地方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作了一些规范,国务院也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政策,提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但相对于地方而言,这些法规政策往往是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制定了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也因各地规定不尽一致,进而使遇到的问题不能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

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在区域内统筹解决,需要在区域内建立起长效的法律机制,依靠法律手段整合区域经济资源,保证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均衡性和连续性。

这样,法制建设的任务也就只能由区域内各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完成,各自实现。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省会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一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具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它们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

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作用,各地所进行的法制建设都有区域边界,而不34能作用于其他行政区域。

因此,对多区域、多主体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活动,要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予以协调。

(二)建立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是克服地区利益冲突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已逐步成为经济活动的独立主体。

根据政府经济学理论,各地方政府都可以看作是一个个经济学上的 理性人,都想尽可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地区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

特别是目前在对地方政府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上,地区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往往是最重要的指标,从而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和地区间重复建设的现象比比皆是。

发生地区利益冲突最明显的领域是区域环境治理、产业结构布局、土地资源开发、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几个方面。

这几个领域的经济活动会对上述地区的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形成最大的地区利益冲突和协调障碍。

在这些障碍的影响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受阻、地区间恶性竞争现象频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恶化、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人才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现象,使得区域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成为空话。

[1]尽管区域内各地方国家机关都认识到共同体的利益同一于各成员的共同利益,但由于该共同利益并不同一于各成员的自我利益,因此对地方法制建设和统一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往往会采取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

[2]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且又无法运用统一法律来予以规范。

解决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哪一个地方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所能胜任。

区域内各地方国家机关怎样做出积极的充分的回应,怎样通过法律规范降低合作关系的交易成本,如何建立有效的跨域或跨界的法制协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三)我国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尝试说明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国内 长三角、 泛珠三角、 京津冀、 中部、 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都纷纷进行法制协调尝试,目前主要是通过政府间协议机制实现的。

例如,2001年7月,上海市与江西省在上海签订!上海市江西省加强全面合作协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份由不同地区政府部门签署的省级政府间协议。

2004年6月3日,泛珠三角区域政府行政首长在广州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中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区域经济合作。

2005年7月25日,在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上, 9+2各方代表讨论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

其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一项重要方面就是立法合作。

近些年,泛珠三角各成员之间签订了大量的政府间协议,广泛涉及交通、能源、贸易、农业、投资、旅游、就业服务、信息化、科教文化、环境保护及公共卫生等领域。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了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粤港澳更紧密合作、深化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的政策建议。

为推进!纲要∀的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也将于近期完成并上报中央。

可以预见,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的省级政府间今后会签署更多的合作协议。

从我国区域合作的实践来看,政府间协议已经成为实现区域合作和解决区域争端的最为重要的法制协调机制之一。

[3]这些政府间协议为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合作中调整和创新政府及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创造了新的范例,对于实现区域性立法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纵深推进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2006年7月17日,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正式签署!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确定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方式。

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省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

在工作方式上,每年年底三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而每年一两次的立法业务会议则35执行落实,具体工作由立法项目的承办处室负责。

[4]!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创了中国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的先河,率先打破政府立法隔阂,尝试横向间的协作立法,用以消弭区域间冲突。

同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整合三省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5] 二、美国区域法制协调的经验借鉴(一)美国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从美国的法律史来看,同时具有州法和合同性质的州际协定是最重要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而行政协议的盛行则是其最新的发展趋势。

美国的州际协定最早起源于北美殖民地时代英属殖民地间边界和土地争端治理中的 协议程序。

到美国建国后,对持续地解决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方法的要求最终导致了 州际协定最早在!邦联条例∀中体现,并随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被继承和被正式制度化,标志着州际协议进入了正式化与永久化发展阶段。

!邦联条例∀中第6条规定: 除非经过美国国会的同意,并且具体指出该协定的目的以及持续的期间,任何两个或者更多的州不能签订州际协定、结成邦联或同盟。

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第3项最终出台了 协定条款: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它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联盟。

在 弗吉尼亚诉田纳西州案中,确定了只有那些触及到联邦政府权力或可能改变联邦体制内力量平衡的政治性协定仍需国会批准,其他的非政治性协定则不必经国会明示批准亦可生效。

由于美国!宪法∀的授权和州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州际协定开始广泛地适用于各个领域。

从1941年到1969年,美国各州缔结了100多个州际协定。

到了20世纪60年代,州际协定已经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

各州开始逐渐增加使用州际协定的频率。

各州政府习惯于通过州际协定的方式来设立一些州际机构。

[6]州际协定的最新发展趋势是行政协议的兴起。

近年来,新缔结的州际协定数量开始逐年下降,而正式和非正式的州际行政协议却为各州的官员所热衷,其签订数量急剧上升。

与州际协定相比,行政协议的成立及生效并不需要经过州的立法程序,也不需要征得美国国会的同意,只要行政首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行政协议就能成立。

对于非正式的行政协议,缔结程序则更为简便。

同样,行政协议的修改程序也相对简单,这种相对简易的程序使得行政协议具有很强的弹性或灵活性,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变迁。

[6](二)美国法制协调机制的可借鉴之处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的运转对法制协调机制的依赖要小得多,但是随着中央的放权,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深度和广度上持续加强,总体呈膨胀趋势。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日渐突出。

我们必须设计出区域法制协调机制解决我国地方立法之间的横向冲突,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而美国的法制协调机制比较发达,值得我们借鉴。

1.区域法制协调活动一定要限于立法权限范围内。

在联邦制下,美国州权相对较大,所以美国州际协定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是也有一定限制,那些触及到联邦政府权力或可能改变联邦体制内力量平衡的政治性协定需国会批准,方可生效。

在我国,各个地方立法主体也要恪守其立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区域立法协调行动,不能与中央立法有所抵触。

区域立法协调的事项应该集中在区域各行政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及与其他区域相比的特殊问题上,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

2.在区域法制协调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各行政区的平等地位。

平等是美国各州达成州际协定的基础,地位平等才有合作的可能。

地位平等引申出利益平等,缔约各州的利益都是平等的,确保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也才可能有合作的可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