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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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管理制度

风景区管理制度

风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区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级风景区,各级风景区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风景区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文明旅游”的原则,切实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风景区管理机构第五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管理工作,包括生态保护、安全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公共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

第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环保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生态保护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旅游服务部门,负责游客接待、导览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风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游览路线及相关信息,确保游客能够安全、合理地游览风景区。

第十条风景区内设置的观光设施和游乐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和审批,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导游和服务人员,确保游客得到专业、周到的导游和服务。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不得随意摘取野生植物、动物,严禁乱涂乱画。

第四章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四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应急逃生通道,配备应急救护设备和急救人员。

第十六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

第五章服务质量及管理评估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问题。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九华山景区规章制度范本

九华山景区规章制度范本

九华山景区规章制度范本《九华山景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九华山景区的良好秩序,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游客在景区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设施和植被。

第三条游客在景区内必须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并严禁进行影响他人游览的行为。

第四条游客在景区内严禁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景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在景区内应当文明游览,不得乱涂乱画,不得随地吐痰或乱丢废弃物品。

第六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景观保护规定,不得摘取花草、石头等景观物品。

第七条游客应当自觉排队,文明游览,不得在景区内跑、跳、追逐。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游客在景区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警示标识,不得违规攀登,穿行禁区。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遇到突发情况应当配合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第十条涉及到景区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破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景区规定的游客,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并在情况严重时报警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破坏景区设施和植被的行为,景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他人或景区损失的游客,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情况,九华山景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游客,景区有权采取限制其游览的措施。

以上为《九华山景区规章制度范本》,希望广大游客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好九华山景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

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

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修订版)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指导。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明确保护和利用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开展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客的文明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并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收入,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依据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划定风景名胜区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公告,明确划定范围、级别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明确界限,可以依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扩大、侵占或毁坏,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其周边环境。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保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文物保护和乡村风貌保护为重点,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损害,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保护控制。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控制开发利用规模和方式,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

规划设计说明

规划设计说明

安徽省青阳县"九华山国际旅游城"一期工程规划设计说明:“昔在九江上,遥望九华峰。

天河挂绿水,秀出九芙蓉。

”诗仙李白来九华山游后,为其景色所折服,写下《望九华山》一诗。

【一.规划背景(九华文化)】:九华山位于安徽省池州市内,是以佛教文化和自然与人文景观为特色的山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中国佛教圣地,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是地藏菩萨的道场。

是国家级首批5A级旅游景区、国家首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安徽省“两山一湖”(九华山、太平湖、黄山)旅游开发战略的主景区。

九华山以地藏菩萨道场驰名天下,享誉海内外。

公元719年,新罗国(韩国)王子金乔觉渡海来唐,卓锡九华,苦心修行75载,99岁圆寂,因其生前逝后各种瑞相酷似佛经中记载的地藏菩萨,僧众尊他为地藏菩萨应世,九华山遂辟为地藏菩萨道场。

受地藏菩萨“众生度尽,方证菩提,地狱未空,誓不成佛”的宏愿感召,自唐以来,寺院日增,僧众云集,香火之盛甲于天下。

九华山现存寺庙99座,僧尼近千人,佛像万余樽。

长期以来,各大寺庙佛事频繁,晨钟暮鼓,梵音袅袅,朝山礼佛的教徒信众络绎不绝。

九华山历代高僧辈出,从唐至今自然形成了15樽肉身,现有5樽可供观瞻,其中明代无瑕和尚肉身被崇祯皇帝敕封为“应身菩萨”,1999年1月发现的仁义师太肉身是世界上唯一的比丘尼肉身。

在气候常年湿润的自然条件下,肉身不腐已成为生命科学之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更为九华山增添了一分庄严神秘的色彩。

谛听,又称“地听”,“善听”。

顾名思义,真理即听。

其实,谛听是佛门传言和民间演绎而存在下来的一个图腾和圣物。

唐开元末年,古新罗(今韩国)王子24岁的金乔觉,看破红尘,携白犬一只浮海来华,削发为僧。

白犬伴金乔觉一路颠簸,卓锡九华。

在共同苦修的75载中,白犬与金乔觉昼夜相随,处处使其逢凶化吉。

贞元十年(794)农历七月三十日金乔觉坐化,白犬亦随之傍息。

三年后,金乔觉尸身开缸,见其面目如生、骨如金锁。

根据佛经曰:“菩萨钩锁,百骸鸣矣!”故建寺连白犬同请供奉。

安徽池州九华山简介

安徽池州九华山简介

安徽池州九华山简介九华山,位于安徽池州市九华区,是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也是中国道教名山之一。

九华山因山势高峻,气势雄伟,风景秀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而被誉为“华夏第一山”。

九华山是一座佛教文化胜地,传承了丰富的佛教文化和人文历史。

这里有佛教圣地——九华山大佛寺,寺内有世界最大的铜制弥勒佛像,高达88米,是世界上最高的铜制佛像,也是中国古代铜雕艺术的杰作之一。

此外,九华山还有众多的佛教文化遗迹,如观音寺、大雄宝殿、凌霄阁等,这些古迹保存完好,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九华山还是一座道教文化名山,这里有中国道教协会主席的道观——九华山道观。

道观内供奉了太上老君、三清、玉皇大帝等道教神祇,是道教信仰的重要场所。

此外,九华山还有道教文化景点,如道德经石刻、玄妙观等,这些景点展现了中国道教文化的精髓。

除了佛教和道教文化,九华山还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景。

这里山峰起伏,气候宜人,植被繁茂,动植物资源丰富。

九华山四季分明,春天是野花盛开的季节,夏天是避暑胜地,秋天是红叶满山的季节,冬天则是冰雪奇观。

每年的春、秋两季,九华山还会举办盛大的佛教文化节和道教文化节,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九华山不仅是一座文化名山,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遗迹。

这里有很多历史文化景点,如明代徐霞客在此留下的“九华山志”、清代文学家林则徐题写的“九华山”楹联等,这些文物见证了九华山的历史和文化。

总之,九华山是一座集佛教文化、道教文化、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名山。

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旅游业的重要资源之一。

如果你想了解中国佛教、道教文化,或者欣赏中国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九华山是一个值得一去的地方。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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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6号【颁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2-09-29【实施时间】2003-01-01【时 效 性】有效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120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

第三条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

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九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

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僧侣和游人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项设施。

第二章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下同)内采石、挖砂、取土; (二)烧砖瓦、烧石灰; (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进行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五)在景物上涂写、刻划; (六)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内放牧牲畜; (七)破坏景观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

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采、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采、挖地点。

第十条管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的护林、绿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带内的非珍贵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寺庙和古民居、园林、奇峰、异石、名树、名泉、名瀑等,应当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

前款所列景物周围,除建设必要保护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等,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护原貌,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三条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在室外吸烟、烧香、燃烛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检疫部门检查的竹木及其制品、盆景、苗木、花卉、种子和动物等,不得运入风景区。

第十五条保护带范围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审查同意,由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池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九华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对保护带,应提出规划与建设的具体要求,维护生态环境。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九华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因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需要,确需对风景区规划进行修改的,修改方案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报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破坏景观的工程设施。

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凡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

禁止在保护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因保护、开发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编制计划,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报省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第二十条风景区内寺庙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管委会组织编制规划设计,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及其他文物古迹的维修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修旧如旧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的民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对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风景区内一切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管委会应当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风景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管委会根据风景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可以规定风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管委会应当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组织建设风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

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

禁止在游览景区内设立、张贴广告。

第二十八条进入风景区的营运车辆,应当经管委会批准,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进入风景区的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风景区界碑、景物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违反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宗教、旅游、工商、土地、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或者由其委托管委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管委会违反风景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管委会因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区资源、环境破坏的,由池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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