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合集下载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

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 A。

0。

1 条,第 6 款.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第A。

0.2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 5。

4。

2 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 5.4.4 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得超过 300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2、注意充分理解第5.4.10条、第5。

4。

11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

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 5。

4.11 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 5.4。

10 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5.4。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建筑防火规范2018修订

建筑防火规范2018修订

住建部为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50867-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修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等内容,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13.1 一般规定13.1.1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13.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13.1.4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13.2.1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第5.1节的规定。

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8A版】2018新版喷规与旧版喷规内容变化对比

【8A版】2018新版喷规与旧版喷规内容变化对比

2018新版喷规与旧版喷规内容变化对比新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改为: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2.1、术语新增:2.1.2闭式系统close-tRpesprinklersR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开式系统open-tRpesprinklersR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预作用系统preactionsR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改为: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sprinklersR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条文解释:2.1.6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

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置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2.1.4水幕系统drenchersR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防火分隔水幕watercurtainforfire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防护冷却水幕drencherforcooling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改为:2.1.9水幕系统drenchersprinklersRstem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1)54m——高度限制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

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

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A?第?A.0.1?条,第?6?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A?第A.0.2?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5.4.2?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5.4.4?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得超过?300?㎡?)?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2?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条、第??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200?㎡时,是否设?2?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条。

?4?、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条、第?3?款要求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工程,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1)54m——高度限制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

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

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
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 A.0.1 条,
第 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第A.0.2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
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
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 5.4.2 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 5.4.4 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
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 ( 面积不得超过 300 ㎡ )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5.4.10条、第5.4.11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 5.4.11 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 5.4.10 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5.4.13条。

六、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1000㎡,普通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变(500㎡),详见第5.3.1条。

但设置几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问题与面积(小于500㎡、小于200㎡、小于50㎡)、经常停留人数(小于30人、小于15人)、埋置深度(不大于10m)有关,详细设计时详见第5.5.5条有关条款。

七、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有变化:
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其每层面积减小为 200 ㎡ ( 首层面积值得商榷 ) ,使用人数减小至 50 人。

注意疏散出口包括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操作时详见第 5.5.8 条及条文解释。

八、关于相邻防火分区相互借用疏散出口的问题: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直通室外有困难时,方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疏散出口,借用时应控制其分区面积和疏散宽度,借用的疏散宽度不得大于该分区计算总宽度的 30% ,详见第 5.5.9 条。

九、楼梯间的形式(一):
1、与敞开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算作封闭楼梯间形式。

详见第 5.5.13 条。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商店、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再计较多少层,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应含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详见第 5.5.13 条,第 1 至 3 款。

3 、应注意独立建造的单多层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因使用人员对内部环境不熟悉,为便于快速疏散,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但是当与其它功能组合在一栋建筑内时,楼梯间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

详见第 5.5.13 条,第 70 页条文解释。

十、楼梯间的形式(二):
1、住宅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应用范围扩大
了 --- 高度大于 21m ,小于 33m 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高度小于 21m 楼梯电梯相邻布置的情况(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无论是否为单元式、通廊式,高度大于 33m 时,均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详见第 5.5.26 条、第 5.5.27 条、第 5.5.28 条。

2、规范少了塔式住宅的概念,这样对设计带来很多不便,特别是建筑高度小于 54m 的塔式住宅是设一部楼梯还是二部,第 5.5.25 条,第 2 款与第 5.5.26 条不一致。

3、注意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设置前提条件及其疏散距离、前室等相关规定的区别,详见第 5.5.10 条和第 5.5.28 条。

十一、特别注意住宅建筑设置几个安全出口或几部疏散楼梯的问题:
住宅建筑总高大于 27m ,小于 54m 时,每个单元上至屋面的楼梯不能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详见第5.2.26 条。

实际操作时,两个单元屋面可以(仅可以)错层高差为一层时,可以设置屋面楼梯将 2 个单元连通即可解决规范要求。

十二、关于有关疏散门和疏散距离的问题:
1、对于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含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医疗、教学建筑)的面积控制、疏散门的数量、疏散距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操作时要认真细致理解第 5.5.15 条及其条文解释(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设一个疏散门时按规范条文执行),括
号内的建筑可以布置在走道两侧或尽端,但要控制面积、疏散距离和不少于 2 个疏散门等。

2 、对于设置 2 个及以上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大空间(如: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的室内小房间疏散距离、大空间室外走道疏散长度等均有定性、定量的规定,且比老规范更加详细,详见第 5.5.17 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