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都知晓自己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消防演练等内容。
3.组织建立灭火救援队伍: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一支灭火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4.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封堵。
5.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或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测、维护和修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7.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火灾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9.加强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消防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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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办公室,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对办公室消防安全负总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办公室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识、独立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五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将其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灭火器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更换。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设置消防栓,消防栓的数量和放置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办公室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确保在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第八条办公室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明确员工疏散的路线和出口位置,保证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第九条办公室应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出烟雾,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对办公室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的有效性,提高认识,熟悉疏散路线和操作流程。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四条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进行逐项检查和核实。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消防通道的检查,保持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包括以火情发生为前提的应急疏散演练和火灾扑救演练。
第十七条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办公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设施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消防培训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防火巡查各单位要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消防安全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防火措施各单位要制定防火措施,明确各部门、岗位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灭火器材各单位要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自动化报警设备各单位要配备合适的自动化报警设备,并进行定期测试和检测,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救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保持应急救援状态。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联动效率。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形式行政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执照等;刑事处罚形式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生效与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
6.1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6.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15.2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15.3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六、消防科技创新与应用
16.1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设施设备的智能化、高效化水平。
16.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和规范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
七、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7.1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合理布局消防站点、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基础设施。
7.2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开发区、住宅区等,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防设施,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7.3已建成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3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2.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率。
十二、奖励与惩罚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旨在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等措施,全面提升我国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共同为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作出努力。
十三、消防设计与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报送消防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十四、消防技术服务
3.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十一、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1.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
3.消防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十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公安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依法防火、抗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类生产、营业、文教、公寓、娱乐、运输、仓储、建筑等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场所(以下称场所)。
第三条:本市场所必须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取得相应消防安全知识考试的合格证,对于未经过消防培训的从业人员,场所负责人不得安排到消防重点部位工作。
第五条:在场所内设置必要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消防设施必须经过鉴定、检验、保养保险,消防设施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场所必须定期进行灭火器、喷淋、自动灭火和应急疏散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消防设施文件的保存。
第八条:场所必须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或消防主任,消防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定职标准,并经有关部门的认定。
第九条:场所的员工在灾难中应按照灾难预案进行有效地应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本市各类场所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场所的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职责人,是指场所负责人。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场所,市消防局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由市消防局制定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结论本规定明确了在本市各类生产、营业、文教、公寓、娱乐、运输、仓储、建筑等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场所(以下称场所)中必须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同时,规定了场所必须具备的应急管理、职责人员资格、消防设施等合法要求,为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了保障,保障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1. 建立火灾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2. 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4.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不得任意堆放杂物、阻塞通道。
5. 定期进行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检查和更换。
6.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电线、插头等设备的安全可靠。
7. 禁止在危险区域或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8. 加强对火灾自救逃生方式和设施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掌握相应的逃生技能。
9.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组织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10. 加强与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及时报告、处理火灾隐患和紧急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二)消防安全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安全任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工作能够更加科学、有序地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职责,确保每个人都有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与设备。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
三、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四、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应对突发火灾事故。
五、加强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明确各种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提前制定并组织演练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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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火险,消除火险隐患,不使公司的物资财产遭到损失,并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的总负责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3.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具体负责,并负有归口管理的领导责任;
3.3 其他副总经理(分管各线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4 行政部(保安班)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措施以及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及消防设施管理等;
3.5 各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并保证完成公司消防安全计划及管理目标。
4、工作程序
4.1 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
4.1.1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那项工作,由谁对该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即可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纵向能层层负责,在横向能分口把关,形成纵横交错的消防安全网络;
4.1.2 “防范为主”的原则
消防安全应牢牢把住预防关口,只有消除事故苗头,排除各种隐患,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4.1.3 “依法管理”的原则
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工作走向法制的轨道;
4.1.4 “全员参与”的原则
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应使每位员工都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4.1.5 “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要对人、物、事、时间、信息等方面各种有关安全的要素实行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
4.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1 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司实行三级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a、一般检查由班组长负责,每天检查作业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二级检查由部门领导负责,每周检查各班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c、三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行政部会同保安人员、维修人员每月对重点防火安全区进行一次检查,并汇集隐患整治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由行政部跟踪整改效果。
4.2.2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a、行政部保安班负责对灭火器、消防栓、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特别对重点防火区如:氢气库、油库、变配电室等易燃易爆物的作业现场重点配置以备急用;
b、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保持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行政部保安班应定期检查、换液、标明有效期;
c、公司内所配消防设施,均不得擅自移动、拆除,若工作需要挪动,应报公司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施工。
4.2.3 日常防火管理
a、公司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者不得乱扔烟头;
b、所有用电设备均不得超过线路的安全容量,严禁超负荷用电;
c、生活中使用的液化气,使用者应正确操作使用;
d、所有的易燃易爆物品均应符合安全条件下的使用;
e、公司设置的安全通道,任何人不得乱堆放物资,应保持通畅;
f、所有员工不论在生产、办公、生活中均应养成人走关机、关灯、关电源的安全习惯。
4.2.4 火灾再现后的灭火抢救工作
a、一旦发生火灾,在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采取有关措施,如切断事故电源,启动消防栓水龙头,关闭着火房间通向走道的门等;
b、在对火灾扑救的同时,迅速向公司领导、保安班或“119”如实报告火情及火场情况;
c、公司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指挥工作;
d、酿成火灾后,除灭火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转移到安全地带;
e、消防武警人员到场后,一切服从消防武警指挥。
4.3 生产现场特种作业防火规定
4.3.1 排胶、烧结、热处理等烘烤作业人员防火规定
a、排胶、烧结、热处理等烘烤作业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
b、对排胶、烧结、热处理等烘烤作业散发的可燃气体,应及时排除;
c、排胶、烧结、热处理等烘烤后的产品应按规定堆放,及时清除临近的可燃物品,远离易燃物品;
d、坚守工作岗位,严格监控温度、时间,工作时不得随意离岗,下班时应熄来火源;
e、工作场所应配有灭火设施,并能正确使用。
4.3.2 电焊、氧焊作业防火规定
a、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装减压阀,在与氧气瓶同时使用时,应避免放在一起;
b、溶解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环境温度不能超过40℃,并严禁敲击和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和电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得超过10米;
c、乙炔与氧气瓶在使用与储存时应直立,严禁倾倒或卧放,也不得随意晃动,严禁将乙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时储存,储存间与明火距离不低于15米;
d、氧气瓶必须有瓶帽、防震圈,使用时应防止曝晒和接触热源,严禁用明火烘烤。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导管、阀门、工具、手套等应严禁被油脂污染;
e、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在电焊前必须先进行置放反应,清洗后方能施焊;
f、在火灾危险大的场所焊接作业,要备有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4.3.3 油漆作业防火规定
a、油漆及喷漆作业人员不准带火种进入现场,同时也不准他人带烟火进入现场;
b、油漆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油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防火制度;
c、油漆、溶剂、原件、成品按防火规定分开存放,对使用易燃易爆液体容器应随
d、收工时要做好清场,用后的棉纱、破布,手套等不得乱扔,应集中在规定地点统一处理。
4.3.4 电工作业防火规定
a、各种电器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不得超负荷安装和使用电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b、经常检查避雷、防静电、自动断闸开关等安全装置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c、不准使用影响安全生产、有缺陷或问题的电器;
d、经常检查建筑物的线路,发现绝缘损坏及时更换。
4.4 仓库防火规定
4.4.1 采购品、成品仓库
a、不准在仓库内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b、库房灯距不小于0.5米,库内电器设备开关不应堆放物品,不准在库内使用电炉、电水壶等加热设备;
c、照明灯限60瓦以下白炽灯,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d、应配置灭火器材,库管员应会灭火操作。
4.4.2 油库
a、油库应设置在厂区偏僻之处,油库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
b、油库的消防栓、灭火器等应严格管理,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油库周围5米内禁放其他物品;
c、严禁人员携带火种、爆炸物和穿铁钉外露的鞋进入油库区;
d、桶装易燃液体,应放在地面建筑的油库内,防止爆桶事故,每个油桶不得装满,应根据油品挥发性质保留桶5-7%的气体空间;
e、油库领、发、搬运应轻拿轻放,开启时须用铜质工具,严禁金属物之间敲打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4.4.3 气库(液氨、氩握、氮气)
a、气库应尽量设置在厂区偏僻之处,气库建筑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b、储存气体的罐和瓶应符合储存的压力安全规定;
c、气库储存罐体、输送管道、防火距离、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d、严禁人员携带火种、爆炸物等进行气库区。
4.5 动火安全规定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在现场临时动火作业,应书面提出申请,在动火前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4.5.1 动火前“八不”
a、动火申请未批准不动火;
b、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过油渍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e、凡盛装过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f、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害的不动火;
g、在高空进行焊接式切割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h、未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5.2 动火中“四要”
a、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
b、动火中发现不安全的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c、动火人员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扑救;
d、动火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5.3 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和其他多余物。
5、记录表格
5.1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1
5.2 《灭火器定期检查记录表》附件2
5.3 《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附件3
5.4 《火灾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附件4
附件1
防火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件2
灭火器定期检查记录
保养责任人:
附件3
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
附件4
火灾安全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