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苏高法电〔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完善审判程序、明确审理规则、统一裁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现予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遵守民事诉讼基本规则。
在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内探索新型生态环境诉讼制度,既注重原告主体的特殊性和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又注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二、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切实发挥司法审判作用,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司法适用实证分析

〔2〕 李兴宇:《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3〕 李承亮:《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性质》,《武汉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4〕 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甘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2012 年 第 1 期 。 90
(二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是一种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机害赔偿诉讼是目前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 司法救济的有效手段。2012年8 月 31 日 修 订 的《民 事 诉 讼 法》第 55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有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2〕 巩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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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行 政 监 管 程 序 中 规 定 了 多 种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方 式 。 环 境 保护法和诸多单行环境资源法在行政监管程序中规定了多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 担方式(见表1)。《森林法》第44条、《河道管理条例》第 45 条,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责 令相对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而其他 环 境 保 护 单 行 法 规 则 要 求 责 任 人 对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承担。《水污染防治法》第85、88、90、94 条 规 定 政 府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第 三 方 代 为 治 理,并 由赔偿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土壤污 染 防 治 法》第 94 条 规 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履 行 修 复,所 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 用 权 人 承 担。《防 洪 法》第 56 条 规 定 既 不 恢 复 原 状 也 不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从 表 面 上 看 都 涉 及 金 钱 给 付 ,然 而 指 定 第 三 方 代 为 治 理 、委 托 他 人 代为履行的费用、代为恢复原状或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是 否 属 于 责 任 人 因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而赔付的金钱并 不 明 确,赔 偿 费 用 的 性 质 目 前 尚 不 明 确。 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中 ,环 境 保 护 单 行 法 规 对 赔 偿 损 失 行 政 责 任 部 分 的 规 定 较 为 具 体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更 为 细 化 ,实 践 操 作 也 更 容 易 落 实 ,这 便 使 得 行 政 法 律 救 济 更 为 高 效 便 捷 。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逻辑及障碍分析

就环 境公益诉 讼本身而 言 , 讨论其 法律逻 辑就是讨 论环境 公
为 主的原 则, 在环 境损害 结果没有 实际发生 的情况 下进 行环境 公 益 与诉讼 关系 的法 理审 查 。本 文将 从两个 方面 分析 环境 公益诉 益诉 讼是可 以 的, 不 过这种 损害没 发生的诉讼 前提 是这 种损 害 以 讼 的法理 逻辑 。 后 明显 会发 生。 ( 4 ) 环境 公益诉 讼涉及 的原 告不 一定与 案件有 直 接利 害关 系, 为 了维护环 境公益 , 任 何组织或 个人都 可 以做 原告 。
关键 词 环 境公 益诉讼 原 告资格 环保 意 义 法律 逻辑 障碍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1 2 m O 2 如 果我 国的环 保措施 有效 , 环 境法律 制度 完美 , 我 们就没 有 作者 简介 : 韩梅 , 新疆 生产建设 兵 团第六 师党委 党校 , 讲师。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对 环境 公益 诉讼 内涵 的深刻 理解 ,应该 从 以下 6个方 面把 赔 偿则都 存在于环 境 民事 公益诉讼 中, 并不存 在环境行 政公益 诉
握。( 1 ) 维护社 会公共 环 境权益 是环境 公益诉 讼 的 目的, 保护 环 讼 中 ,而对 生态损 害 的赔偿这 类诉 讼案件 会产 生 生态损 害赔偿 境 的 同时维护 自己利益 的可 以算 作环境 公益诉讼 , 但是 以 自身利 金 , 这部分 资金 对维护 生态环 境 、 治理 污染 具有非 常重 要的现 实 益 为 目的 的诉讼 则不 能算作环 境公益 诉讼 。 ( 2 ) 环境 公益诉讼 的 意义 。 类 型主 要包括 两类 , 即环 境行政 公益 诉讼和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 ( 3 ) 环 境 公益诉讼 有 显著 的预防功 能 , 环境 公益诉 讼体 现 出预 防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376法治时空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生态环境是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必要因素,也是人类得以存在的基础与前提。
破环生态导致的后果,对于个人生产活动和整个生态平衡都会产生巨大危害,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人类生存发展以及生态建设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17年12月印发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的具体任务与总体要求。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实现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由损害赔偿协商程序、诉讼程序及二者之间的衔接机制等构成。
协商程序以环保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损害者为主体,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为重点。
有鉴于此,协商程序就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程序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主体、内容、步骤、期限以及效力等相关事项。
而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与生态环境损害证明标准、判决执行等专属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诉讼规则。
以上两种程序的衔接则应侧重于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商或虽已协商完毕但赔偿人拒不执行的情形以及有关环保机关与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孰先孰后等起诉顺位的问题,作为润滑机制起重要作用。
当发生环境损害时,有关的索赔权人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就能一定程度上判断环境损害程度及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此时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就可以启动两种不同的程序,第一是与损害人进行协商,第二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协商程序较诉讼程序来说更加及时高效,能够尽快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还可以避免诉讼周期过长、举证困难等问题,有鉴于此,环境损害发生时应优先发起协商程序,以较为简易可行的方式解决环境损害问题。
当协商不成或赔偿责任人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分为几种情况讨论:首先,当协商完成达成了协议而义务人却拒不履行时,此时赔偿权利人就可以根据达成的协议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用强制性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明确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直接采信的法律效力。
论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政府的原告资格
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和财产所有者,其身份既是分离的又是相互影响的,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国家有其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寻求民事救济在理论上已经没有障碍。因此,信宜市政府有权针对国有财产所受损害要求紫金矿业进行财产损害赔偿的。
(二)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各地由于环境损害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迫切要求我国尽快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损害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损害,为此一些国家相继在相应的法律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期望达到监督经营者和政府遵守法律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相比较,世界各国的法律在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要求显然要宽松得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使我国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逐步完善,也使我国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在立法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认为此条款过于原则,没有操作性。应当先构建公益诉讼的平台,接下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操作性问题。
四、环境损害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
(一)民事诉讼救济机制
环境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问题,本质上属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私法救济问题。在环境损害的范围界定上,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界定借鉴了欧盟的环境污染的概念。与提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信宜市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是依照法定委托代表国家及其背后的社会公众行使诉讼请求权,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依照最高院的复函应当成为适格的原告。信宜市政府的此举也是克服环境损害民事诉讼中无适格原告的诉讼障碍的一个有益尝试,并为其他领域的环境损害民事法律救济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当前,根据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社会性特征,应当赋予政府及其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使环境损害得到应有的民事救济,使污染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本。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2.16裁判规则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正文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
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
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基本案情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
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
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
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
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
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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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损害问题
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维护环境权益的两
种重要手段。本文将从协同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协同的意义和推进
途径。
首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互为
补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注重个体的损害赔偿,其主体
是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
的责任,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注重的
是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其主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非营
利组织和行政机关,目的是通过维护公众利益的法律行为,推
动环境公益事业的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重点在于赔偿
个体的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注重公众利益的保护和恢
复。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
在协同效应。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损个体可以获得
赔偿,但赔偿数额有限,无法完全弥补损害。而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则可以通过追求环境公益赔偿,将赔偿数额用于环境修复
和保护,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公众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防止环境问题被个别利益所
抑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
实现了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双赢。
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
之路并不平坦。首先,缺乏协同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亟待解决的
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虽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并未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协
同机制。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协同机制,明确两者之
间的关系和配合方式,是推进协同的关键。
其次,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是协同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还不够,
存在一定的限制因素。为了推进两种诉讼方式的协同工作,应
该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例如简化起诉条件、增加
法律补偿力度等,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最后,加强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是协同的社会基础。只有
公众广泛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才能够形成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的舆论支持和社会基础。因此,需要加强公民环境教育,提
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
协同发展的两种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对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的支持以及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可以推进两者之间
的协同作用,最终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借助这种协同,
我们才能够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迈向美丽中国
的梦想
综上所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之间的协同作用是推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关键。通过建立协
同机制,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和配合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环境
损害赔偿的效力,并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同时,加
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简化起诉条件、增加法律补偿
力度等,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舆论支持和
社会基础。此外,加强公民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
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推动协同作用的实现至关重要。只有通过
协同作用,我们才能够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实现美
丽中国的梦想。因此,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增设协同机制,并加
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同时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为推
进协同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