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了解公益诉讼的实际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环保组织对此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政府须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环境修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某知名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长期以来拒绝承认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受损消费者。
法院最终判决企业须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对受损消费者进行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公民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其次,公益诉讼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组织和公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总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公益诉讼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意义和影响。
某市的检察机关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于是,该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的进展如下:1.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首先展开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影响范围调查报告、公众投诉和上访情况等。
通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
2. 提起诉讼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除了直接向企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案件的重要性,鼓励更多受影响的人参与诉讼,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众及相关权益机构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客观的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判决,要求其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受影响的公众。
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一直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表公众维护了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不能再随意违法排放,从根本上保护了周边环境的净化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世界土壤污染的经典案例

世界土壤污染的经典案例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
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其作出(2016)鲁0306刑初405号刑事判决。
公益诉讼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淄博市目前尚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下,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公益诉讼人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
故判决被告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全省首例直接判令被告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的案例。
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到本案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与被告路荣太被刑事羁押的客观事实,直接判令被告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以补偿对环境的损害,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从而使得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更加清晰,减少了双方诉累。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
案例一:中国"千岛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中国浙江省千岛湖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导致了大量的死鱼和水生生物枯萎。
当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最终,法院判决污染者赔偿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的成功,一方面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二: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是一家曾经盛产化学产品的工厂,它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源。
环保组织发起了针对该工厂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环境治理和赔偿受损居民。
最终,法院裁定工厂赔偿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并设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修复受损地区。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案例三:巴西亚马逊雨林砍伐环境公益诉讼案巴西亚马逊雨林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非法砍伐活动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制止砍伐活动并进行森林恢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制止了非法砍伐行为,并要求相关砍伐者进行生态修复。
这个案例的成功,为保护世界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这对环保组织和公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环境问题在我国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仅企业,个人也需要时刻关注
自己的环境行为,如: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等环保行动。
然而,环保行为还需要有一个
重要的角色来加强监管,那便是检察机关。
针对环保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
公羊山地区森林砍伐案例:在公羊山地区,某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原材料,采取了过
度砍伐的方式,导致当地的植被、土壤得到了极大的破坏,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
挽回的损害。
针对此案,检察机关积极介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公司停止砍伐,恢复原本的生态环境。
该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公司也按照指示进行了恢复原本生态环
境的行动。
钢厂污染案例:某钢铁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水,给周围居民的正常
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此案,当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
限期整改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在法院审理后,钢铁厂被判定需要进行整改,并且赔偿受害
人的相关费用。
从以上案例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也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
要求,加强了环保监管力度。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一、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é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处理。
2010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三点:第一,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被告某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
第三,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平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平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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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作者:陈太尧
来源:《商情》2019年第35期
【摘要】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年试点结束。
自中国各试点实施以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随着《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正式确立。
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相关法律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力求从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属于后位主体,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必须对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进行排查,这里所说的适格主体必须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者缺一不可,若无法律规则的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适格主体已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一)山东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
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承担刑事责任。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2.法理分析
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淄博市管辖范围内不存在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
3.本案研究意义
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侵害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实施的污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因此,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判令路荣太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
(二)云南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案情介绍
2015年3月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
案件发生之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
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法理分析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也出具了证明。
在确定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诉讼人之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研究意义
本案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侵害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景谷公司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件开庭审理时,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旁听,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推动依法行政,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分析案例后的启示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体现。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若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督促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若无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虽存在但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对侵害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案例1,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路荣太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事实,于是,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补偿。
案例2,检察机关同样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刚确立不久,但其对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乔刚,胡环宇.环境公益案[M].法律出版社,2018.
[2]肖建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注意两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5(14).
[3]蔡彦敏.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J].中外法学,2011(1).
[4]刘华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当代法学,2016(5).
作者介绍:
陈太尧,男,汉族,贵州长顺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