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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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作者:梁晓杰来源:《活力》2009年第19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成为近几年讨论的一个热点。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对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怎样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找出其理论依据,进行合理化的程序设计,使其科学、可行、合理。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检察权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

在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而且包括公诉权。

鉴此,如果要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即应以我国的宪政体制为背景,以承认检察权的独立价值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抽象和概括。

其实,简单来讲,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公益诉讼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大。

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毫无疑问属于公益公诉。

公益诉讼也理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仅探讨民事公益诉讼。

相对于对私益的保护而言,对公益的保护存在着诉讼机制的欠缺和诉讼主体缺位,这是民事诉讼法在对公权益保护和对私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衡。

首先,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近十几年来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 000亿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大损失。

而这种流失不同于一般的贪污、盗窃,大多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投资转让、财产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造成的。

也就是说大多具有合法的民事流转形式,并且都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相关。

目前在我国行政管理无力、无序或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不可能依靠行政方式强制解决。

如果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即使追究了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不足以挽回国家的损失,仍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也只能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强化技术应用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THANKS
感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以后 。鉴于我 国在法律 上对有关公共 利 益的保 护及救济程序 未作专门系统
要 弄清检 察机 关提 起公 益诉讼 , 的规 定 ,且学术界对公 益诉 讼的内涵
指 检 察机 关 以 国 家法律 监 督 者 的 身份 首 先就 要了解公益的含义 。所谓 “ 厶 公 也没有 统一 ,所以说对什 / 是公益诉 对 涉 及 国 家利 益和 社会 利 益 而 无人 起 益 ”是 “ 讼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 为: 公共利益 ”的简称 。 何为 “ 公 诉 的 案 件 ,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法 院 共 ” “ 向 要 ? 利益” 又做何解?都是我们要 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 1 社会利益 , 即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 的 必 要 性 实行 法律监督 、维护公 平正义是
同追 求的某种社会价值 ,要求以社会 检察机关 的根本职能 。检察机 关就是
【 者 简介 : 作 关玉 新 (9 0 ) 男 ( 伯 为本位 。 2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本位 最合适的代表 国家利益和社 会利 益的 17 - , 锡 () 族) ,辽 宁 北镇 人 ,辽 宁 北镇 市 人 民检 的 国家作 为主体 所拥 有的公 共利 益 , 诉讼主体 。检 察机关工作人 员熟 悉法 察 院研 究室 主任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 如纳税人不依 法纳税就侵犯 了国家的 律 ,能够有效 地运 用法律手段维 护国 口 0 RN 0 I 0Z N0 广 A I 理 论 研 究;杨 红 (9 6 ) 女 ( 族 ) 税收权 。但公 共利益不能单纯 的等 于 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 。在国家利益或者 {8- , 汉 , 辽 宁 北 镇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室 主 任 , 国家利益 , 在统治阶级 占少数时 ,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 损害的时候 ,检察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理 论 研 究 。 利益 实际上 是 少部分人 特定 的利 益 , 机 关作为 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 ,有 责任

论检察机关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论检察机关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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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贵 省 党 学 2 9( 2期 共 州 委 校 报 0 .总1 ) 04 2
思理双 刊 想 论 月
论 机关 我国 事 益 讼 告的 要 检察 是 民 公 诉 原 必 性
● 刘 光 彩
( 河县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剑 河 5 6 o ) 剑 5 4 O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 的发展 , 益承 受前所 未有 的压 力 , 公 迫切 需要 寻求救 济 , 随全 民公益 情节 的复苏 , 伴
二 、 国民事公 益诉讼 的现 状 我
近 年来 , 国对 公益 的维 护热情 空前高 涨 , 我 这在 民间层 面上 尤为体 现得 淋漓尽致 。我 国在诸 多 的法 律 中 ,对 国家和公 共利益 的保 护都有 明确 和变 相 的 规定 , 如宪法 第 2条 明确规 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的一 切权力 属于人 民, 民可 以按 照法律规 定 , 过各 种 人 通 途 径和形 式管 理 国家事务 ,经济 文化 事务 以及社 会
这一诉 求便 显得 尤为 突出, 国法 学界 就如何 构建 民事公益诉 讼 的探 讨 亦成为 热点 探讨 中, 我 在 原告 的多元化
无疑是 热点 中的热 点 , 在原告 多元化 的前提 下 , 笔者认 为检察 机 关作 为原 告是 必然 的, 故针对构 建我 国民事公
益诉讼 原告 中的检 察机 关作 一个 简要 的探 讨 。
关键 词 : 民事公 益诉讼 原告 检 察机 关 必要 性 中图分 类号 : 2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0 9 5 8 ( o 90 一 O 18 2 D9 6 A 10 - 3 1 2 0 ) 7 0 0 一O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 益诉讼 的定 义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人员机 构 卜看 , 大量 从事 民行 T作 的检 I . 检 察机 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法 理依 察干警具有扎实 的理 论基础和较高 的学
历层 次 ; 从 实践 角 度 来 看 , 一 线 的 民行 _ r 作 者大 多具 有丰 富的办 案经验 , 水平较 高, 轻车熟 路 。同时 , 根 据我 国的《 行政
工 作研 究
论检察机 关在公益诉讼 中的重要作 用
口 吕全宝 孟 贞香
诉 讼 中 的“ 利己主义” 之间的矛盾。

1 9 9 7 年 由河南省 方城 县检察 院提起 的 , 但由于其 中没有发 现国家丁作 人员 的职 务犯罪线索 , 如何介 入此案 , 如何挽 回国 家损失 , 成 为摆 在检 察 机 关 面前 的 难 题。此后 , 检察机关一直通过 支持起诉 、 督 促起 诉 和直 接 起诉 等 方 式进 行 了探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职能 得到发 挥 , 监 督 效
质 和功 能 , 检察 权强 调的是 它 的具体权 能 和实 际行驶 , 起诉权 是一 种形式 和手 段 。因此 , 检察 机关 没有对 被监督 行 为 进千 于 裁决 的权 l 力, 需要 通过 诉讼 行 为才 能 实现 司法裁 决 , 将 案件提 交至 法 院判
利益 范围如 何划分 等现 实问题 的 困扰 。 而现实 中侵害公 共利益的主体大部分 为
诉讼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抗 诉
掌握 着大量 资源 的法人 , 由于法 律意识 的不足 、 诉讼 主体的不适格 、 诉讼地位 不

检 察机 关 提 起 公益 诉 讼 的
2 . 充 分发挥检 察机 关的法 律监督 职 能 :从机构设 置 上来看 . 检 察机 关 内部 设 有专 门的 民事行 政检 察机构 , 其拥有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娄连义刘洪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整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上升,人们不仅仅关注着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越来越学会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公共利益。

在这样一种趋势的影响下,关于诉讼制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因而没有较强的操作性。

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层面上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洪涛,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6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另一方面从实践基础的角度进行讨论。

首先,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出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的立法规范。

在这些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比如“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就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思想。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在1957年也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而却由于各种左的错误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没有发展下去反而被消失殆尽。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而且也带来了各种自然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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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本应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其欠缺对受损公共利益有效救济之具体制度和方式的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漏洞。

本文以法律漏洞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漏洞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3—02一、法律漏洞概念、特征及其类型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应该规定的事项没有规定或者虽已有规定但规定的不完全,不能对处理的案件提供完善的答案或指导,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1]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内容的不圆满。

法律未对一类生活类型进行规定,当这类生活中发生纠纷,就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

第二,违反计划性。

凡是计划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虽有计划但会随着客观形势变化而改变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都可称之为违反计划性。

法律规范作为一个价值体系,其核心在于保持其内外的一致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的。

应当说,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漏洞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第一,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2]自始的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时就已经存在的漏洞。

嗣后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制定时法律漏洞不存在,但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调整对象,而法律对此未予规定而产生的漏洞;第二,有认知的法律漏洞和无认知的法律漏洞。

[2]有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法律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识,但立法者担心操之过急会制定出不成熟的规范,而让各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法律漏洞。

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考虑欠周全,立法时对应予以规范的事实未予以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规范有矛盾的法律漏洞;第三,规范的法律漏洞和规整的法律漏洞。

规范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欠缺必要的组成部分,假如不加入所欠缺的规定,该法律规范将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

[3]规整的法律漏洞则是指在具体的某一部法律中,根据法律的目的,立法者对应予以规整的事项欠缺必要规定的法律漏洞。

二、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法律是一种有着自身价值追求的特殊社会规范,这种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法是社会中的法,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与法的相对稳定性间的矛盾使得法律漏洞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法律目的与法律实然作用的二分性导致法律漏洞的产生。

法律目的体现立法者意图,属于人的主观愿望。

法律实然作用则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后果。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若适用的客观后果与法律目的一致,则不会产生法律漏洞;反之就会产生法律漏洞。

现实生活中,因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与客观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两者的冲突在所难免。

(三)立法者有意识地对应予以规范的事项不加规范也是导致法律漏洞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认知的漏洞就属此类型。

三、以法律漏洞理论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公共利益上存在法律漏洞产生法律漏洞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目的与法律实然作用存在二分性。

保护公共利益是我国现行民诉法的一个立法目的。

首先,保护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是民诉法的立法宗旨;其次,通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诉法的另一立法目的;最后,民诉法保护当事人个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双层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之间并不矛盾。

“公地悲剧”现象告诉我们,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是实现个人合法私益的前提,因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民诉法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制度和第五十四条诉讼代表人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为个人民事权益因公共利益受侵而受损的多数不确定人提供民事救济方式和渠道,可视为民诉法为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置的间接、具体手段。

司法实践中,这些个人民事权益因公共利益受侵而受损的人们也期望能通过这两种制度实现对受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救济。

但是,由于这两种制度自身规定的局限性,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广泛的适用。

首先,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有人起诉,若有起诉资格的人不愿、不敢起诉,支持起诉便无从谈起;其次,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发生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可以”支持起诉而非“应当”支持起诉,这种非强制性的规定使得支持行为难以启动,加之法律对支持起诉行为没有设定奖励性规定,是否支持起诉只能取决于有权支持起诉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德之心”,因此,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实在少之又少,不具有可操作性。

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也很少被使用:首先,该制度坚持诉讼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或同种利益,其实质就是共同诉讼的特殊形式。

依法,诉讼标的应是同一或同种利益,但实践中,就同一事实起诉法院的当事人,其针对的诉讼标的并不一定相同,这时,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显然,这就把诉讼代表人制度局限于很狭窄的范围了;其次,我国对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使得群体性公害事件的受害当事人普遍存在坐等他人诉讼成功而分一杯羹的“搭便车”心理,这反倒让诉讼代表人制度很少被使用;最后,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一方面,代表人权限为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意味着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另一方面,代表人又是他所代表一方的成员,理应能够自由处分诉讼权利,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法律问题,也是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在设计方面的一大缺陷。

实践证明,支持起诉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并不乐观,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法律的实然作用没有发挥到与法律目的相一致的境界,导致现行民诉法出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漏洞。

(二)未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保护公共利益法律漏洞的具体体现1、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认定。

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法律规范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其存在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而二要素说则认为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

笔者在此采二要素说进行分析,即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科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4]如果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规范中既没有规定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又没有规定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则是规整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规范规定了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但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则是规范的法律漏洞。

[5]反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有法律规范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对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既没有规定相应的行为模式——检察机关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是不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属于法律漏洞类型中的规整法律漏洞,即对整个应当规整事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欠缺必要的规定。

2、从1979年12月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写入“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有权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但“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仅限于涉及国家、集体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且检察院参与或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被1979年重新制定并于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删除等等这一系列的转变,我们可以判断出未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属于法律漏洞类型中的有认知的漏洞。

立法者是想把该问题留给司法实践去解决,同时也希望理论界能结合司法实践就此问题探讨出合理的规范模式。

(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权利的法律漏洞之填补依据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法律漏洞,那么,应当进行填补,而应以什么标准进行填补,正是法律漏洞的填补依据。

事实上,法律漏洞产生的实质原因,并非来源于法律文本本身,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人们对该法律的一个价值判断。

当法律文本符合当时的主流法学理论以及人们的价值观时,法律文本不存在法律漏洞,反之,则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依据实质就是法学理论和民众期待。

尽管每一种法学理论并不必然都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但所有法律的适用背后毫无疑问都有某种法学理论作为其理论支撑。

[6]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然存在不同学术取向之间的理论论辩,但同样清楚的是,在社会价值体系相对稳定的时期,都会有某种法学理论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而该主流法学理论就往往成为法官面对法律漏洞时对其进行填补的首要选择。

[6]法律漏洞填补的另一个依据则是民众期待。

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表明,民众期待正在不断地渗入到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场合,民众期待正越来越多地迫使法官对此予以谨慎的处理。

当然,法官必须以合适的“载体”表达出民众期待。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有很多,我们例举两个:案例1:保护国有资产的案例。

2002年山西省法院审结了两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一例是河津市中医院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评估,而擅自转让办公用房及设施,为保护国有财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另一例是国有企业乡宁县煤运公司在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怠于行使对被保证人的追偿权,检察机关为追回国有资产而提起诉讼;案例2:保护环境案件。

2003年4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同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多以胜诉告终。

究其原因有两点:1、在政治上,检察机关是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在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定是以保护国家、集体以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绝对是慎之又慎,不会随便提起诉讼;2、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相比其他主体而言,拥有专业的司法人员,国家的财政保障,因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能合理利用及节约司法资源。

所以,在民众心目中,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言人”,法官及立法者均会从各个方面考虑,将民众心中的期待转化,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一般都合情合理,法官判胜诉的机率大,而作为社会规范的宏观调控者——立法者则要考虑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将这一构思写入法律中,使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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