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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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宪法层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指明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点方案》,选择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也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2015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审议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际指明了方向,为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了动力。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仅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分析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及诉讼法理论方面的障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条件都是以“适格说”和“利害关系说”为理论依据进行规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给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二)现状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

当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这种诉讼形式对于弥补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二)弥补监管漏洞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漏洞。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填补这些空白,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这也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四、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例如,诉讼主体资格、管辖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这给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

然而,目前跨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沟通不顺畅等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以后 。鉴于我 国在法律 上对有关公共 利 益的保 护及救济程序 未作专门系统
要 弄清检 察机 关提 起公 益诉讼 , 的规 定 ,且学术界对公 益诉 讼的内涵
指 检 察机 关 以 国 家法律 监 督 者 的 身份 首 先就 要了解公益的含义 。所谓 “ 厶 公 也没有 统一 ,所以说对什 / 是公益诉 对 涉 及 国 家利 益和 社会 利 益 而 无人 起 益 ”是 “ 讼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 为: 公共利益 ”的简称 。 何为 “ 公 诉 的 案 件 ,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法 院 共 ” “ 向 要 ? 利益” 又做何解?都是我们要 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 1 社会利益 , 即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 的 必 要 性 实行 法律监督 、维护公 平正义是
同追 求的某种社会价值 ,要求以社会 检察机关 的根本职能 。检察机 关就是
【 者 简介 : 作 关玉 新 (9 0 ) 男 ( 伯 为本位 。 2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本位 最合适的代表 国家利益和社 会利 益的 17 - , 锡 () 族) ,辽 宁 北镇 人 ,辽 宁 北镇 市 人 民检 的 国家作 为主体 所拥 有的公 共利 益 , 诉讼主体 。检 察机关工作人 员熟 悉法 察 院研 究室 主任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 如纳税人不依 法纳税就侵犯 了国家的 律 ,能够有效 地运 用法律手段维 护国 口 0 RN 0 I 0Z N0 广 A I 理 论 研 究;杨 红 (9 6 ) 女 ( 族 ) 税收权 。但公 共利益不能单纯 的等 于 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 。在国家利益或者 {8- , 汉 , 辽 宁 北 镇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室 主 任 , 国家利益 , 在统治阶级 占少数时 ,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 损害的时候 ,检察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理 论 研 究 。 利益 实际上 是 少部分人 特定 的利 益 , 机 关作为 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 ,有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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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

《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做好检察建议提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保证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职情况切实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必须要行使好的权力,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正确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等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必须要坚决纠正或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责无旁贷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做好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的调查核实工作,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好第一手材料。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是有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情况就显得更加的尤为重要,其理由是因为被调查的单位都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一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纰漏,必然会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感或质询,这不但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民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要切实做好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的规定,深入实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切实调查核实好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情况,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确凿证据及其相关真实情况,以此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得以全面实现,以此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要切实做好检察机关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以此有力保障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更加客观真实全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同时,《实施办法》第40条也作出规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些规定,是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走的诉前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检察机关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必须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的必经程序。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有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检察机关还未正式对其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已经着手履职或部分履职,但依然未充分履职或未履职到位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必须要持慎重的态度,既在决定正式提出检察建议之前要切切实实地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既对部分违法行为已经纠正或部分已经履职了的在检察建议书中就不必再提出,只对那些违法行为还未纠正或还未履职到位的部分提出检察建议。

笔者认为,这样做也有其两个方面的好处,首先是有力保障了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行使,不致于因缺乏调查核实导致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不切实际而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指责;其次是通过调查核实只对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和未履职到位的部分提出检察建议更容易被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所采纳,使之使他们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督促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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