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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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和解协议

执行前和解协议

执行前和解协议引言在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当各方达成一个解决纠纷的协议时,常常会有一个执行前和解协议的阶段。

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指达成协议后,但在正式执行协议之前,各方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和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协议的有效性,降低纠纷执行的风险,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定义、内容和重要性,并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主要步骤进行详细说明。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定义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各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后,但尚未开始正式执行协议之前,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和核实,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执行前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为正式执行协议铺平道路。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前和解协议具体的内容可能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和解决方案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的确认执行前和解协议的第一步是各方对协议进行确认。

确认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具体条款、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执行期限等。

确认阶段中,各方还可以对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增补,以满足各方的需求。

2. 赔偿问题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赔偿金的问题。

在执行前和解协议中,各方需要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等具体细节。

另外,各方还需要讨论赔偿款的拨付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3. 条件和期限执行前和解协议还需要明确各方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达到的目标。

例如,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正式的协议文件,或者需要完成一定的业务手续。

此外,协议还应规定各方需要在何时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并设定具体的期限。

4. 保密义务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各方可能会涉及到敏感的商业信息或个人信息。

因此,在执行前和解协议中,各方应明确保密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以保护各方的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重要性执行前和解协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1. 确保协议的有效性通过执行前和解协议的确认和核实,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前和解协议的效⼒
在现实⽣活中民事纠纷是⾮常多的,产⽣民事纠纷的时候,当事⼈可以通过和解的⽅式解决,如果达成⼀致意见的,就需要签订和解协议,签订和解协议后就需要执⾏,那么执⾏前和解协议的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

执⾏前和解协议有什么效⼒
⽬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前和解协议的效⼒并没有作⽤规定的,但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的。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六条申请执⾏⼈与被执⾏⼈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执⾏或者撤回执⾏申请的,⼈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执⾏或者终结执⾏。

第四百六⼗七条⼀⽅当事⼈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在执⾏中双⽅⾃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申请执⾏原⽣效法律⽂书的,⼈民法院应当恢复执⾏,但和解协议已履⾏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完毕的,⼈民法院不予恢复执⾏。

第四百六⼗⼋条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申请执⾏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期间因达成执⾏中的和解协议⽽中断,其期间⾃和解协议约定履⾏期限的最后⼀⽇起重新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执⾏前和解协议有什么效⼒”问题进⾏的解答,⽬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前和解协议的效⼒并没有作⽤规定的,但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和解的法律规定执⾏和解是指在执⾏过程中,申请执⾏⼈和被执⾏⼈⾃愿协商,达成协议,经执⾏⼈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从⽽结束执⾏程序的⾏为。

执⾏和解是当事⼈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为。

⼀、有关执⾏和解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百⼀⼗⼀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当事⼈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在执⾏中双⽅⾃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申请执⾏原⽣效法律⽂书的,⼈民法院应当恢复执⾏,但和解协议已履⾏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完毕的,⼈民法院不予恢复执⾏。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原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申请执⾏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期限因达成执⾏中的和解协议⽽中⽌,其期限⾃和解协议所定履⾏期限的最后⼀⽇起连续计算。

”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以下简称《执⾏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可以⾃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履⾏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期限和履⾏⽅式。

和解协议⼀般应当采取书⾯形式。

执⾏⼈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书⾯协议的,执⾏⼈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双⽅当事⼈签名或盖章。

”。

第87条规定 “当事⼈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

第120条规定“对执⾏担保和执⾏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对⾮属法律⽂书指定交付的执⾏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 ⼆、执⾏和解的法律后果。

执⾏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在签约阶段。

和解协议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和解协议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和解协议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导读:签和解协议书要注意和解的内容,如和解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其次要看看该协议是否有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如在接受和解金之后,不得就该事项起诉等。

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附上日期。

一、和解协议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签和解协议书要注意和解的内容,如和解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其次要看看该协议是否有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如在接受和解金之后,不得就该事项起诉等。

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附上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和解协议不履行怎么办?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年06月04日颁布的新的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延长为两年。

和解裁决中应注意的问题

和解裁决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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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仲裁与法律 ・ 17辑 ・……… ……… ……… ……………… ………一 2 第 0
两份协议还约定将协议内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 指定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的 请求指定独任仲裁员作出了(03 贸仲裁字第 09 20 ) 38号裁决 书。该裁决书裁 决:确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 年 4月 1 签订的《 ‘ 03 31 3 和解协议》 及于 20 03 年 4月 1 5日签订 的《 和解协议补充修 改协议》 合法有效 , 双方应遵照执行 ’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以实现 自己的合法实体权利。 依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在贸仲委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
每年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案件 占了总案量的 2 %至 3 %。这一做法也得到 0 0 了《 仲裁法》 的肯定 , 并且在其他仲裁机构普遍地推广开来。
二、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益处 仲裁 与调解相 结合 的好处 显而 易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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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










专论
争 鸣 5 ◇ I
和 采纳 。
从法学理论上讲 , 仲裁机构之所 以可以这么做 , 就在于这种做法遵循 了民 事法律中的处分原则 , 体现 了法律对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尊重。 既然 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处分 自己的财产 , 甚至可以抛弃 、 放弃 , 也 就是说具有充分的民事实体权利 , 那么他们当然也有充分的民事诉讼权利 。这 里的民事诉讼权利应 当作广义的理解 , 包括民事主体对争议处理途径、 方式 的 选择权利 , 自然延伸到协议同意 由仲裁机构依据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 出仲裁 裁决的权利 , 以保证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 、 不履行承诺 , 则可由另一方直接

执行和解协议注意事项

执行和解协议注意事项

执行和解协议注意事项以下是 8 条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注意事项:1. 一定要看清协议条款啊,可别像没头苍蝇似的乱签!比如说,你买个东西,还得看清说明书呢,这和解协议不也一个道理嘛。

要是不仔细看,万一里面有啥对你不利的,那不就傻眼了!例子:老张就没仔细看和解协议,结果后面吃了大亏,悔不当初啊!2. 注意协议是否公平合理呀,别傻傻地就认了!这就好比玩游戏,规则得大家都能接受才行啊。

要是太偏向一方,那你能答应?例子:上次小李那事儿,协议明显不公平,他也没仔细琢磨就签字了,多冤呐!3. 确认对方有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哟,不然岂不是白折腾!就像找工作得看公司靠不靠谱一样,对方要是没能力履行,签了协议也是空欢喜一场。

例子:小王就轻信对方,也没考察对方能力,最后协议成了一张废纸!4. 和解协议的内容要完整全面呐,别丢三落四的!相当于搭积木,少一块都不稳固呀。

缺了重要内容,以后有纠纷咋办?例子:赵姐他们那个协议就没写清楚一些细节,后来就扯不清了。

5. 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呀,这多重要啊!好比打仗得有武器,没有证据你拿什么证明自己呀。

例子:老孙就是没留证据,被对方反咬一口,真是有苦说不出!6. 要明确违约责任呀,不然对方耍赖咋办!这不就跟下棋得有规则,谁违规就得受罚一样。

例子:小周那事儿,就是没明确违约责任,对方违约了他也没办法!7. 别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呀,那可是你应得的!就像你辛苦种的果子,能随便让人摘走嘛。

例子:小林太好说话了,在和解协议里放弃了好多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太亏了!8. 签协议后也不能掉以轻心呐,还得关注后续呢!好比跑马拉松,冲过终点线也不代表结束呀。

例子:小刘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结果后续出了问题都不知道咋处理。

我觉得呀,执行和解协议真得小心谨慎,每个点都不能马虎,不然真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1. 一定要仔细看清楚调解协议书上的每一个条款呀!就像走路要看好脚下的路一样,不然一不小心就会摔倒。

比如说,协议里写了双方要承担的责任,你不看清楚,到时候稀里糊涂的,那不就麻烦啦?
2. 注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清楚地写出来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就好像比赛要有明确的规则一样。

如果写得含糊不清,那怎么知道该怎么做呢?比如调解说一方要赔偿,可具体赔多少、怎么赔都没说清楚,这不就等于白说嘛!
3. 别忘记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啊!这可关系重大啊,就跟商品有没有合格证书一样。

要是没有法律效力,那不就跟废纸差不多嘛?比如有人随便写个协议就想算数,那哪儿行啊!
4. 要关注调解的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呀!这可不亚于一场公平的竞赛。

要是调解的时候偏向一方,那另一方多冤啊!就像跑步比赛,裁判偏袒一方,那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5. 看看调解结果是不是真的能解决问题啊!别弄个表面好看实际没用的。

好比吃药,得吃了能治病才行啊。

如果只是暂时平息了,过后问题又冒出来了,那这调解不是白费劲嘛!
6. 注意协议里有没有留有余地呀!这特别重要哦,就像计划要有弹性一样。

比如万一出现新情况,得有办法应对吧,要是协议把路都堵死了,那不是傻眼了?
7. 最后啊,一定要认真保管好调解协议书!这可是重要的凭证啊,跟宝贝似的。

要是随手一放丢了,那可就有苦说不出啦!就像你好不容易得到的宝贝礼物,不小心丢了多可惜!总之,调解协议书的这些注意事项可得牢牢记住啊!
我的观点结论:调解协议书的注意事项真的都很关键,每一个都不能马虎,要认真对待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以下是 7 条关于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1. 你可得看清楚协议里的每一条内容,不能马虎啊!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不看清商品信息就瞎买,那能行吗?比如说,如果协议里规定了赔偿金额,但没说清楚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这可不行呀,你得明确了才行!
2. 千万别忘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呀!这就像是一场比赛,每个人都得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能稀里糊涂的。

比如甲方负责什么,乙方承担什么,要一条条写清楚,不然出了问题找谁呀?
3. 协议的条款一定要合理合法啊!别弄些不合理的规定在里面。

就好像搭积木,你不能把歪的积木放上去,那不是早晚得倒嘛。

要是条款不合法,那这协议能有效吗?
4. 注意协议的语言表述要准确简洁呀!不能模棱两可的。

好比走路,得有明确的方向,不能含含糊糊让人找不到北。

像“大概”“可能”这样的词,能不用就尽量别用,要准确清晰!
5. 签名盖章可不能随便呀!这可关系重大呢。

就跟你给重要文件签字一样,得慎重。

要是没签好,那跟没签有啥区别呀?
6. 保存好调解协议书,别弄丢了呀!这就像是你的宝贝,得好好爱护。

要是丢了,以后要用找不到怎么办?那不是抓瞎了!
7. 协议签订后,要是有啥变化,一定要及时协商修改啊!不能死脑筋。

好比计划赶不上变化,事情变了,协议就得跟着变呀。

总之,调解协议书可不是小事儿,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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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8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和解规定》)该司法解释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重点解决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等问题。

本文将围绕《执行和解规定》就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注意的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执行中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最好在法院签署,签完后共同提交给法院一份,最好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得到执行法院确认,这样才叫“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颁布之前,关于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和解规定》中并没有对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定义,主流观点一般称其为“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一)二者的概念内涵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合意并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

因此构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两个:一是要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要提交给法院。

这里的“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且经过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即只满足“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交给法院”其中一项的和解协议,包括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但对方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二)二者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可以视为一项执行措施,可引起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后果。

“执行外和解协议”,仅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并不当然产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如被执行人要求中止执行的,需另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将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分别处理,可能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也可能驳回异议继续原执行程序。

(三)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

在原执行程序未中止的情况下,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若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被执行人得以此提出执行异议,亦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只有当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后,且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又再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申请执行人才可就该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四)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否能强制执行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如担保人明确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或执或诉"的选择权《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时候,申请执行人除了可选择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外,还可以向执行法院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执行人即享有起诉的选择权。

具体实践中是选“执”还是选“诉”,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一般而言,若执行和解协议减轻了被执行人的责任(如减少履行金额等),申请执行人可首选申请恢复执行;若执行和解协议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责任(如增加了违约条款等),申请执行人可优先考虑选择另行起诉,因为恢复执行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无法执行违约条款等内容。

《执行和解规定》使得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要比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更重,无疑对债权人是一种更好的保护。

三、执行和解协议中最好约定明确具体的违约条款,违约金的比例可以参考不超过判决金额的30%。

《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规定了“或执或诉”的条款,从而使执行和解协议中违约条款的设置变得重要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这样的条款,并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本身即赋予执行申请人的权利。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外,还可以向被执行人请求支付生效判决确定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四、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具体明确的担保条款,且约定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如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建议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后,申请人再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中存在担保且担担保人承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建议执行和解协议中要有这样的条款:担保人/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恢复执行后担保人/保证人同意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保证人财产。

五、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执行和解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因此当事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原则上不能对本案的执行依据申请再审。

但需要注意,若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做了申明条款,对自己申请再审的权利进行了保留,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申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之规定,即使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仍可以就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六、无论是申请恢复执行还是起诉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最好都在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因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恢复执行的期限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执行和解规定》第十条均有明确规定,并无本质区别,均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

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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