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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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

3 职责

3.1 用工部门是劳务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用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3.2 安监部门负责全厂劳务工的安全管理监察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

4.1.1 招用劳务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1.2 必须有健康证明,交用工单位检验,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招用。

4.1.3 新使用的劳务工需经安监部门或培训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告之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因素,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结束后进行《安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生产车间,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4.1.4 入厂前用工单位联系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并会同保卫部门对劳务工进行厂规、厂纪教育,违犯厂规、厂纪者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4.1.5 劳务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4.2.1进入生产现场时,着装应符合“安规”要求,用工单位领导及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安监部门进行抽查监督。

4.2.2 劳务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分配到班组的劳务工,由所在班班长负安全责任,负责安排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前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由于劳务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所在班班长、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

4.2.4 劳务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劳务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劳务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4.2.5 劳务工现场工作需使用的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时,使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能正确、安全地掌握使用方法,并对其随时做好监护工作。

4.2.6 劳务工应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清楚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及安全注意事项。

4.2.7 劳务工应按时参加所在班组安全活动,参加本班组事故异常情况的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两个防护能力。

4.2.8 劳务工因工作需要调换班组工作时,接受班组应对其进行本专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4.3 劳务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颁“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及集团公司颁“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进行定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者、事故部门进行考核。

4.4 劳务工现场违章,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对所在部门(班组)进行考核。

4.5 劳务工进入生产现场后,禁止出入指定工作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场所。从事文明生产、现场清洁卫生的劳务工禁止碰动任何设备和警示牌。

4.6 劳务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一律不准从事特种作业。禁止指派劳务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

4.7 劳务工应随同工作负责人一同出入工作现场,工作中因故离开须经工作负责人许可。

4.8 劳务工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9 劳务工应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劳务工经劝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直至辞退。

4.10 劳务工的安全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所在部门和班组挂钩,工作中劳务工的安全由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和负责。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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