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Word版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2014年的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遵守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二条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的权利。
第五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
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以及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制度(上墙word版)

一、工程项目部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职责1、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依据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目标,制定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安全会议,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4、督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把安全教育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5、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全面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保证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监督落实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7、组织项目旬、月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8、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各岗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组织编制各项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并及时处理事故减少损失,并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11、加强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将其纳入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中。
12、确保施工现场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3、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2、项目书记安全管理职责1、支部书记与项目经理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2、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参与制定和完善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其执行到位。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6、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7、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8、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9、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0、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和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营造全员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

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劳务工作为一支重要的生产力量,其安全与健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劳务工作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2. 制度建立2.1 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工的安全保护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国家相关政策也鼓励企业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保护。
2.2 制度框架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培训等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3. 责任落实3.1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是保障劳务工安全的第一责任方,应承担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责任,确保劳务工的安全和健康。
3.2 劳务工责任劳务工也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 安全管理4.1 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对劳务工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4.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劳务工作业环境的安全可靠。
5.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人员疏散逃生路线等,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等内容,提高劳务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7. 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劳务工作业环境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8. 结语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劳务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共同致力于打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中国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中国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加强对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和民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工单位及其职工。
三、管理机构1. 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主任,并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2. 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开展事故调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3. 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职工代表建立联系,建立劳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职工权利与义务1. 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2. 职工有义务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劳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劳动安全培训,确保个人的安全和健康。
3. 职工有权参与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在遇到劳动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五、工作环境卫生与安全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作场所无毒害、无辐射、无高温、无噪音和其他危险因素。
2.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耳机、防护服等。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进行日常巡视,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排除,及时督促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员工进行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护知识培训。
六、劳动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职工对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护的认识。
2. 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应的教育培训记录。
七、劳动安全事故的处理与应急预案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和调查机制,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外用工安全制度[2]
![外用工安全制度[2]](https://img.taocdn.com/s3/m/ed42699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8.png)
外用工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外用工安全,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外用工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外用工安全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外聘用的外用工(以下简称“劳务工”)及企业相关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管理第一节劳务工招聘1.企业应确保劳务工招聘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性别歧视等不当行为。
2.企业应借助专业招聘机构进行劳务工的招聘,对招聘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劳务工具备相关工作能力和技能。
3.企业应主动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劳务费用。
第二节劳务工培训1.企业应对劳务工进行入职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文化、岗位职责、劳动保护知识等。
2.企业应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理措施、防范事故等内容。
3.企业应建立劳务工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等。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一节安全设施1.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灭火器、紧急疏散通道等。
2.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可用状态。
第二节劳动防护用品1.企业应为劳务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说明。
2.企业应对劳务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第三节危险作业管理1.企业应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2.企业应对劳务工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其能够正确且安全地进行危险作业。
3.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并进行有效执行,禁止劳务工超负荷作业、独自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1.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企业应将应急预案向劳务工进行宣贯,确保其了解应对措施和应急疏散路线等。
第二节应急演练1.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劳务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Microsoft-Word-文档

一、法律(fǎl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guójiā)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xíngzhèng)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xínɡ zhènɡ fù yì)法国家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guójiā)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建筑业安全生产公约二、行政法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院令第7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追究的规定国家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373号工作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设工程安全(ānquán)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三、部委(bù wěi)规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chéngxù)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建筑安全生产(shēngchǎn)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工作认定办法劳务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因工死亡职业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欠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四、规范性文件(wénjiàn)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yì jiàn)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第36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shēngchǎn)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1]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14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gōngchéng)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建质[2003]23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件扣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建质电[2003]第35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82号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建质[2003]第107号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158号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186号关于加强滑坡崩塌(bēngtā)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建质[2003]第247号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guóji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国质检锅[2003]第17号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gōngzuò)的紧急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第191号关于建设行业生产(shēngchǎn)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人教[2002]73号关于(guānyú)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2]第21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2]第2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法[2002]第223号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办字[2002]第106号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环发[2001]第56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141号关于(guānyú)颁发《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0]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yùfáng)重大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0]第2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jiāqiáng)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设建标[2000]第248号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shìgù)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设[1999]173号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ānquán)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4]第776号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5]334号关于防止施工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监[1997]第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建[1998]176号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幕墙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第167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建[1998]第164号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第86号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关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建安[1993]第41号关于(guānyú)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监安[1994]第15号关于防止发生(fāshēng)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建监安[1998]12号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tōngzhī) 建设部建建安[1994]第04号五、标准(biāozhǔn)、规范(一)综合类建筑安装工程(gōngchéng)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国议周字(56)第40号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建工总局建工劳字(80)第2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FJ77-200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二)施工用电安全电压(GB3805-8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9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wéixiū)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三)高处(ɡāo chǔ)作业高处(ɡāo chǔ)作业分级(GB/T3608-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zuòyè)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高处作业(zuòyè)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92)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四)脚手架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五)垂直运输机械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88)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 12602-9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99)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龙门架及井架物为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施工升降机分类(GB/T 10052-96)施工升降机检验(jiǎnyàn)规则(GB 10053-96)施工升降机技术(jìshù)条件(GB/T 10054-96)施工升降机安全(ānquán)规则(GB 10055-96)(六)安全(ānquán)防护安全帽(GB 2811-89)安全帽试验(shìyàn)方法(GB 2812-89)安全带(GB 6095-85)安全带检验方法(GB 6096-85)安全网(GB 5755-97)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 5726-85)密目式安全立网(GB 16909-97)安全色(GB 2893-82)安全标志(GB 289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0-90)环境保护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主席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xíngshì)诉讼法五届二次会议(huìy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guóyǒu)赔偿法 2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二十五次会议(huìy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jiànzhù)法 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五次会议通过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2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7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3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píngjià)法 77号主席令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89.12.10对中国(zhōnɡɡuó)生效气候变化框架(kuànɡ jià)公约 93.1.5对中国生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gōngyuē) 2001.5.22对中国生效二、行政法规(fǎguī)、规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二十九次会议40号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 15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劳动部423号文化学危险物品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7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huánjìng bǎohù)管理条例国务院235号令关于有效(yǒuxiào)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保总局、建设部环发(2001)56号城市排水许可(xǔkě)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33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dà qì wū rǎn)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284号令(hàolìng)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97.4.15国家环保局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99.4.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99.7.8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98.2.18国家环保局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三、标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96,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199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环境(huánjìng)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huánjìng)质量标准(GHZB1-1999)机动车辆允许(yǔnxǔ)噪声(GB1495-1979)工作场所(chǎnɡ suǒ)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工业企业(qǐyè)场界噪声准(GB12348-199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内容总结。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定义特殊工种作业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工种的特殊性质或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技能和知识,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或技术措施的工种。
第二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资格要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在招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时,应核查其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新招聘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着重培训特殊工种作业的技能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急救知识等。
必须确保培训内容充分、准确,培训效果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岗中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中培训,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的培训,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根据特殊工种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八条作业环境管理用人单位应对特殊工种作业的作业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持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卫生,预防作业环境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危害。
第九条紧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应制定特殊工种作业的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援。
第四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监管第十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对特殊工种作业事故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组,全面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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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
3 职责
3.1 用工部门是劳务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用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3.2 安监部门负责全厂劳务工的安全管理监察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
4.1.1 招用劳务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1.2 必须有健康证明,交用工单位检验,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招用。
4.1.3 新使用的劳务工需经安监部门或培训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告之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因素,并做好相应记录。
培训结束后进行《安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生产车间,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4.1.4 入厂前用工单位联系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并会同保卫部门对劳务工进行厂规、厂纪教育,违犯厂规、厂纪者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4.1.5 劳务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4.2.1进入生产现场时,着装应符合“安规”要求,用工单位领导及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安监部门进行抽查监督。
4.2.2 劳务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分配到班组的劳务工,由所在班班长负安全责任,负责安排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前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
由于劳务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所在班班长、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
4.2.4 劳务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劳务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劳务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4.2.5 劳务工现场工作需使用的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时,使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能正确、安全地掌握使用方法,并对其随时做好监护工作。
4.2.6 劳务工应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清楚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及安全注意事项。
4.2.7 劳务工应按时参加所在班组安全活动,参加本班组事故异常情况的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两个防护能力。
4.2.8 劳务工因工作需要调换班组工作时,接受班组应对其进行本专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4.3 劳务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颁“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及集团公司颁“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进行定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者、事故部门进行考核。
4.4 劳务工现场违章,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对所在部门(班组)进行考核。
4.5 劳务工进入生产现场后,禁止出入指定工作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场所。
从事文明生产、现场清洁卫生的劳务工禁止碰动任何设备和警示牌。
4.6 劳务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一律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禁止指派劳务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
4.7 劳务工应随同工作负责人一同出入工作现场,工作中因故离开须经工作负责人许可。
4.8 劳务工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9 劳务工应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
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劳务工经劝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直至辞退。
4.10 劳务工的安全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所在部门和班组挂钩,工作中劳务工的安全由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和负责。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