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出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2.0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沪高法〔20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的通知沪高法〔2020〕207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上海辖内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为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就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本市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及僵尸企业处置、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合力防控金融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研究协商,取得共识,达成本会商纪要。
一、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1.(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2.(重整识别机制)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七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三款: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对于满足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要求的企业等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别化待遇。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为上海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市委深改委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国家和本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重大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推动上海航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涉营商环境制度机制改革创新,为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聚焦国家发展大局和航运重点领域,紧盯“国内标杆、国际一流”工作目标,提升海商事争议解决质效,保护市场机制创新,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加强航运法治软实力建设,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上海航运法治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助力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升级版,为上海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二、重点任务1.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正确认识和把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新形势,为我国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参与开放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妥善处理涉及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物流、海铁联运等方面的海事海商纠纷,为提升“一带一路”航运规则标准“软联通”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法治上海实施方案

法治上海实施方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责任。
在法治建设方面,上海市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市。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全市法治水平,上海市制定了《法治上海实施方案》,以推动上海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上海市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全市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同时,要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倡导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尚法重法的良好风气,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法治效能上海市将加强法治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执法体系,加强司法公正和公平,提高法治效能。
同时,要加强法治监督,推动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多元化、协同高效的法治工作格局,确保法治工作有序进行。
三、推动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
上海市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法治政府。
要加强政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加强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将加强司法体系建设,推动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能。
要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深化依法治理,构建法治社会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上海市将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依法治理,构建法治社会。
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推动社会自治,发挥社会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法治格局。
六、加强法治监督,保障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将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推动法治监督全覆盖。
要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社会监督,加强对法治工作的评估和检查,确保法治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法院近期重点工作概览

上海人大2020年第4法院近期重点工作概览文/邱悦市高院部署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2月22日上午,市高院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会,会上下发了《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4.0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计划4.0版》)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
《专项行动计划4.0版》对接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出了上海法院新一年度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工作举措,共6部分28条,细化分解为61项具体任务,其中对标世行改革的重点任务有31项。
主要包括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功能,依法保护营商主体权益;推进重点环节机制流程再造,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水平;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营商环境建设能力水平;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沟通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体验度。
“审判监督大数据系统”正式上线为更好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月23日下午,市高院正式上线“审判监督大数据系统”。
“审判监督大数据系统”将上海法院所有审监案件纳入统计范围,并在审监案件、原审生效案件、相关涉诉信访案件之间建立关联,形成“从后端到前端”的可实时动态观察监督管理模式,为法院加强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找准审判监督管理方向提供了重要抓手。
“该系统在法院内部的正式启用,能够预测和把握审判质量整体态势和相关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
”市高院院长刘晓云说。
近年来,上海法院深化审监工作机制建设,努力推进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提升,不断取得新进展。
针对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特点,着力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有效树立正确裁判的示范标杆。
扎实做好改发案件评查工作,定期总结病症、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拓展延伸个案纠错效果,浦东、闵汇、金山、奉贤、杨浦等法院均作出了有益探索。
法官为日企代表详解知识产权保护2月26日下午,市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陶冶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陈瑶瑶受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上海代表处之邀,围绕知识产权证据和技术事实查明等日资企业较为关注的知产保护问题与日企代表进行座谈。
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一、背景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活力的重要体现,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在法治化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为了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提高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二、目标1. 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2. 加强执法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 优化司法服务,提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
4. 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增强企业法治保障能力。
5. 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可度。
三、主要任务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审查和修订机制,确保法律法规的及时更新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2. 优化执法监管体系(1)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
(3)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3. 提升司法服务体系(1)加强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2)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3)加强司法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4. 增强企业法治保障能力(1)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提高企业内部法治管理水平。
(2)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3)鼓励企业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 提高国际社会认可度(1)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知。
(3)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治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四、组织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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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海法院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推进会”)在上海高院召开,会上印发了《上海法院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
优化营商环境是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协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实施方案2.0》对全市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据介绍,《实施方案2.0》共列出5个方面16项举措,通过《任务分解表》细化为27项具体任务,并明确了各项任务的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
根据《实施方案2.0》,在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上海法院将加强刑事、民商事、行政、金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同时做好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设立相关工作的司法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意见。
在审判执行机制改革方面,将加强立案、审理、执行、破产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并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升级完善,特别是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网上调解,打造线上、线下同步运行、规范高效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服务网络平台。
《实施方案2.0》对加强司法信息化创新实践和司法透明公开也提出要求,如大力推进无纸化立案,随机自动分案,“上海法院12368诉讼微服务”、上海浦东法院“数字法庭”
和上海长宁法院互联网法庭全流程网络化办案实践探索,以及建设常态化司法数据公开机制等。
在推进会上还同时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司法数据公开规定》”、“《立案送达规定》”)两份文件。
根据《司法数据公开规定》,上海高院将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常态化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定期、动态公开全市三级法院受理、审结、执结案件等相关数据,以及案件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这些公开的司法数据来源于上海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由计算机自动抓取和统计,相关法院和审判条线每月定期核查,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目前,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事、金融、涉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司法数据已先期试行公布。
《立案送达规定》是对上海法院多年来试行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实践经验的固化和规范化。
早在2009年,上海法院就在全国率先开通了网上立案审查平台,探索开展网上立案审查试点,并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
《立案送达规定》是对原有规定的深化和拓展。
根据新版规定,对于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民
商事强制执行案件以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可通过身份认证,律师、法律工作者可凭本人登陆密钥进入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
新版规定对上海法院网上立案实践的一大推进,主要体现在第七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即予以登记立案,并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发送给原告,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
在该规定出台前,虽然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只要提交电子诉状即可完成网上立案,但按照“诉讼归档应当采集原件”的传统归档要求,审判业务庭通常还会要求原告提交纸质诉状。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通过网络参与诉讼活动,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授权北京、上海两市法院统筹立案登记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探索试行新的诉讼电子档案归档办法。
根据新版规定,今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上海法院将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进行电子归档,这就解决了以往电子诉讼材料无法归档的问题,真正实现了网上立案“完全无纸化”的目标。
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
当然,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准确性、规范性,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应当符合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
对此,新版规定在附件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还将在《当事人诉讼须知》中明确告知。
此外,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同意,上海法院将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相关案件的文件进行电子送达。
但需注意的是,目前送达文件范围仅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而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一年前,上海高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1.0》)。
一年来,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上海高院出台了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40条意见,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完善证据审查、损害赔偿、纠纷化解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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