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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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在我国古代就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迄今为止,民间借贷依旧活跃于经济的舞台,为经济发展注入生机。

由于民间借贷便利、效率高,使得它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募集资本的重要选择。

但是,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看,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难以回避的问题,如借贷利率过高,引发社会矛盾;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等。

民间借贷利率问题一直是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痛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当下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需要。

本文针对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一刀切”规制模式缺乏灵活性、没有专门性制度规范对其进行限制等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域外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经验,提出解决民间借贷利率规制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具体制度的改进,配套制度的构建,相关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提供一种治理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个人和企业间的资金需求,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

本文旨在研究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背景与现状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往往存在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效力、利率规定、担保方式、诉讼时效等。

三、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还需关注合同中是否存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内容。

四、利率规定问题利率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限的利率将被视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对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还需关注利率约定的合法性、明确性等问题。

五、担保方式问题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对担保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此外,还需关注担保物或质物的权属、价值等问题。

如担保方式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借贷活动的不断增加,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也暴露出来。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与发展在我国,民间借贷指的是以个体或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和借款活动。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渊源悠久,早在古代就有借贷行为的存在。

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速,成为填补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需求的重要渠道。

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民间借贷市场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如亲友间借贷、民间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这种灵活性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多选择。

2. 高风险性:由于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

一些放贷者采取高利贷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威胁和暴力讨债等行为,给借贷市场带来恶性循环的问题。

3. 资金成本高:相比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较高。

这是由市场风险以及水平不同的放贷者不同的信用评级导致的。

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尽管民间借贷市场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但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值得深思。

以下是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详细规定该行为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2. 监管不到位:由于缺乏监管机构,民间借贷市场容易出现乱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非法借贷,对借款人进行恶意讨债。

3. 诉讼成本高:在借贷纠纷发生时,民间借贷的法律途径相对较少,借款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诉讼成本较高以及案件审理周期长等问题限制了借款人的权益保护。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的途径为了解决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市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合理的行业准入制度,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各个环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探究[提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研究其类别及法律规制,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民间借贷的种类、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发展趋势,进而对民间借贷提出法律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人身财产权利。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法学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比较少,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也比较零散、粗浅、总体上缺乏对其的正确引导。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更灵活,有利于缓解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当引导、鼓励、规范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而不应给予过多的限制,应当在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前提下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属于直接融资,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在主体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

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间借贷的种类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认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便于相关机构解决此类纠纷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间借贷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文章阐述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探讨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并在基础上剖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江苏省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所谓“民间借贷”,指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它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二)研究背景民间借贷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是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实现了重大的转型并展现出新鲜的活力。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其更多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利润丰厚等优势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漏和法律制度的不成熟,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

随着“温贷危机”等事件的浮出水面和“吴英案”引起全民关注,民间借贷行业逐渐暴露出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组织结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另外,民间借贷过程中还伴生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严重损害了放贷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时间,民间借贷的利弊如何权衡,应该走向何方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鉴于民间借贷突出性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主流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各有关部门应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更是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热门话题。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

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

所以说,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扩大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然后为以后我国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

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

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

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

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作为民间金融的典型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借贷市场资金供需矛盾,本文在对民间借贷基本问题进行界定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法律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规制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比鉴美国、日本、德国等金融发达市场相关法律制度,为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经验。

对建立合法有序的民间金融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建设。

【关键词】民间借贷;自由;监管;规制吴英非法集资案,泗洪县全民放贷,鄂尔多斯企业主跑路,温州金改,诸多涉及民间借贷的事件映像到人们视线中,我们不得不对民间借贷这一存在几千年之久的事物重新审视与评析,这些事件所牵涉到的不只是相关当事人的是非得失,更关乎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收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久,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其他组织之久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规金融不足,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同时手续简便、获取资金周期短、高额回报、又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融资发展。

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可以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

但由于民间借贷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隐蔽性、无序性、隐患极大,一旦爆发会对经济社会造成极大损害。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来看,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分散,这就给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中的行为和责任增添了难度;人们活动缺少依据,也给司法造成难题。

相比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正规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民间金融之间弥补正规金融机构难以顾及的资金需求。

构成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美国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合作信用社,有《联邦信用社法》专门规范,并在各州建立了监管机构和专门官员。

日本法律赋予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的地位,民间金融组织非常发达,民间金融机构甚至成为了金融机构的主体。

在德国民间金融组织非常发达,民间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系统,资金融通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运行稳健且健全,为合作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审计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充分保障性更是为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1 .促 进 民 间 借 贷 地 位 的 合 法化
民间借贷 的合法化符合法学理论 的逻辑必然 。法律通过保 障公 民权 利同时限制 国家的公 权力 ,来 实 现法 律的 自由、正 义 、秩序 等法 的 价 值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 ,政府代表 的是公权力 ,其首先要 做 的是保 障 公民的权利能够正当行使 ,而不 是在公 民行使权力时加 以阻挠 ,更不 是 利用公 权力来 排斥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进而影 响公 民权 利在 市场 中的行


( 一 ) 初 级 阶 段 民间 借 贷
这种类型 的民间借贷涉及 的范围相对窄 ,单一的资金来 源 ,借贷资 金 的目的大多数用于生产 、生活 以及扩大生产 ,放贷人不是 以收取利息 作为唯一 的放款 目的 ,借贷双方是 以相互信赖和相互信任作 为借代之基 石 ,所 以这种借贷 的具有较低 的风险 。这类 民间借贷主要有 : 1 . 自然人之间 的借贷 。自然 人之 间的借贷主 要是指 自然人 与 自然 人之间发生 的借贷活动 ,借贷双方在相互 自愿的基础上 ,明确借贷 的利 息 、还款 日 期等 内容后 ,以直接或 间接 的形 式来完成 借贷 。一 般而 言 , 自 然人之 间的借贷是建立在血 亲关 系或地域等基础上 的,通常发生在 熟 人社会 ,对对方 的信息 比较 了解 ,降低 了因不知情所带来 的信用风险 。 2 .企业 的筹资 。在信贷市 场上 ,企业 向企业 员工和 社会不 特定 对 象借款 ,并许诺还本付息为条件 的活动 。这样做 的 目的是 为了解决企 业 购置 固定资产所需 资金 和流 动资金不 足 的问题 ,这种集 资 方式 的特 征 有 :数额大 、利率高 、期 限长 , 这类借贷大多发生在那些 从正规金融 机 构难 以借得资金 的乡镇 企业 以及 民营中小企业 。但是 ,我国现行 的法 律 不 承认企业 以借 贷名 义向企业 员工筹 资、向社会筹 资、以借贷名 义向社 会不特定 的公众发放贷 款的行 为。 3 .企业之 间相互借贷 。企 业之 间的借贷是 指非金 融机构 的企业 相 互 之间进行借 贷的行 为。从 现有 的法律规定来看 , 法律对 于企业之 间相 互 借贷 的行为仍 然是 持否定 的态度 。但在现 实中 ,许 多的企业都会 有或 多或少 的不用 的资金 ,与此 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 ,融困难 的现状 十分 突出 ,这 就使得企 业之 间相互借贷现象很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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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张晓东摘要:2012年吴英案的审结一度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中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问题。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拉开了中国金融业体制改革序幕。

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去探究中国民间借贷的出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关于其内涵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流的学说概括起来有: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这似乎从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含义,但仍未从正面回应什么是民间借贷。

国内多数学者从倾向于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晓东(2005)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动。

戴建志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姜旭朝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是民间融资泛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也不带有公有制色彩的融资活动。

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当前民间借贷的乱象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联,正是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导致民间借贷活动难以得到规范,问题层出不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分散,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从目前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庞杂,条文分散,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全面规制民间借贷活动,大多都从一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且位阶较高的规范较少,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其直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条文寥寥无几,而且笼统模糊,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剩下的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全面地规定哪些借贷活动是非法借贷、特殊借贷主体的准入门槛、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利率、借贷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从刑法适用角度来界定非法集资,其他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反映与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问题。

2.监管过严,监管主体不明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金融业实施监管的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落实到民间借贷方面,监管主体却成了形式上的规定。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应当怎样监管、各自监管哪些方面、何时介入等都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规范加以规定,这无疑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使得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不到位,具体部门权责不明确,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埋下风险隐患,放纵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国有金融占据了金融业资产的90%以上,但仍然压制民间借贷的发展。

对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其合法地位未得到明确,一旦发生地区金融动荡或者金融危机,监管部门一味对其进行打击,甚至采取严打态度予以取缔,扩大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适用范围,导致民间借贷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这种高强度的金融管制与打破金融垄断构建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背道而驰,亟需改革。

3.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再加上手续简便,更容易产生纠纷。

虽然部分法律法规中提到了民间借贷双方的一些权利义务,但在具体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矛盾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问题。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这两个规定显然是矛盾的,虽然合同法为上位法,意见只是司法解释,但受体制的约束,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适用后者,这就造成了法制的不统一。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议1.正式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有关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问题,已经讨论了许久,正式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民间借贷按其性质和目的分为普通民事借贷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借贷,对于普通的民事借贷,其合法地位早已为法律所承认,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都确立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和普通民事借贷的合法性,对这两种借贷都有详细的法律规范,亦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有区别地承认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借贷的合法地位,是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前提。

2.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承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着手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从立法设计的角度来看,应当采取重点规制的路径,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的类型、表现方式,为准确适用刑法中非法集资犯罪规定提供法律依据。

3.科学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本应包含在专门性法律规范中,但鉴于其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将其列出来单独讨论。

2013年2月6日,温州市金融办公室起草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专家论证和鉴定,其中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合理年利率应不超过48%,超过48%则不受保护。

但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则可超过48% 。

设置这样的利率水平,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设定年利率上限为48%;二是历次人民银行来温州的调研显示,可承受年利率为三成五至四成左右;三是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最高为32%,如“上浮50%就是48%”。

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不可一刀切,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高利率的承受能力也不同,单纯以“四倍红线”为标准打击面太广,因此应将民间借贷利率的立法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较大的市,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民间借贷的行业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

4.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形式的规范是整顿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借贷主体的正当权益,应当对民间借贷合同形式作出规定。

在制定专门性规范时,应规定民间借贷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必备要素如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当事人约定不明的直接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有证据证明有短信、录音、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应认定为具有同等的效力。

民间借贷的直接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文本,在其官方网站上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发布,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草拟合同时提供参考或者可以直接使用。

同时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性商事借贷采取借贷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未备案的一经查处给与行政处罚。

5.建立借贷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是指自然人或者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

通过限定一定的门槛,淘汰那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经营主体,保证借贷主体的质量,维护金融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建立市场准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限定从事经营性商事借贷业务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标准,二是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查。

对于采用公司化形式经营借贷业务的财务公司、贷款公司,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采取其他形式经营借贷业务的主体没有涉及,应根据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分别确定注册资金。

对于地下钱庄,应当导引到其建立区域性的村镇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

对于私募基金,参照证券公司的标准确定。

鼓励经营从事借贷业务的个人成立企业、公司,并给与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提高其成立规范组织的积极性。

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是指对申请人和主要股东、高管、董事的信用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教育经历、从业经历等方面的审查,从根源上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减少金融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民间借贷虽然多基于亲缘、人缘、地缘关系而发生,但是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缺陷,出借人还是难以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除了高利率,外部经营环境恶化等因素外,发生这样的金融风险,还与缺乏规范的征信体系有关。

《征信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为建立民间借贷领域的征信体系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和依据,因此,应当按照《征信管理条例》的规定,引导民间借贷主体积极参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成立经营个人、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让民间借贷当事人在作出决策时有据可查,有充分的信息参考,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征信体系中,可考虑建立个人、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像投资股票、债券一样都有规范的信用等级,进一步降低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7.普及公证、担保、抵押制度,探索建立借贷损失保险制度应当说我国目前关于公证、担保、抵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了,为防范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使这些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效用,有必要出台民间借贷的公证实施办法、担保和抵押登记办法,提供制度保障,增强借贷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民间借贷高利率盛行背景下,难免会发生一些经济风险,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等情形,为化解这种风险,可考虑建立借贷损失保险制度。

在完善的征信体系下,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类型,推出民间借贷损失保险产品。

借贷双方都可以投保借贷损失保险,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经营决策失误、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等原因而未能还款,可以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保险金,以弥补贷款人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保留对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借款人投保借贷损失险的,如发生投资失败,也由保险公司赔付部分保险金,避免企业因一时的投资失误而遭受毁灭性打击。

民间借贷损失保险是一个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兴产物,具体的产品设计还需相关专家、保险公司研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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