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

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近年来,文学著作中反映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例如《边城》中的婚姻问题、《人生》中的继承问题等。
这些问题暴露了法律制度在旧时社会的不健全,而文学作品在独立思考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本文将从历史、实践和理论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
一、历史上的文学与法律中国文学和法律早在古代就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著作中就蕴含了大量的法律思想,如《论语》中的“礼尚往来、德行天下”、“忠恕之道,温柔以达远人”等等,这些言论也成为了后来法律发展的基础。
而《史记》、《汉书》等历史书籍中的法律条文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着古代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
在文学方面,早在汉代的《西京杂记》、唐代的《长恨歌》、宋代的《红楼梦》等著作中就已经体现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
这些作品通过人物形象和文学形式,表达了法律中的纠缠、权力斗争、婚姻等问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口耳相传的法律风俗。
二、实践中的文学与法律在实践中,文学作品对于法律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许多文学作品中的主题、情节、人物形象是法律问题的缩影,这些题材不仅吸引了广泛的读者,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审美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法律意识逐渐兴起的时代,同时批判现实主义小说也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种小说在许多方面涉及到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活着》中的土地问题,《余华小说选》中的信仰问题等等。
这些小说不仅表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苦难和困惑,而且也通过作家对法律的批评和探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问题和对法律的期待。
三、理论上的文学与法律在理论上,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广泛的探讨。
早在20世纪初,俄国法学家普列汉诺夫就提出了“文学的法律性”这一概念,认为文学作品中的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有很强的相似性。
同样,中国法学家也在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上有过不少的思考和研究。
红楼梦论文总结

中国古代文学一、《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高维娜《红楼梦》是一部现实主义批判作品。
其容涉猎封建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文化、生活、法律、制度等的缩影。
这部伟大文学作品中的许多篇幅,涉及到清代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单就婚姻制度而言,全书不仅描述了康乾盛世的婚姻状况,也反映了清王朝封建社会的婚姻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婚姻法律文化。
《红楼梦》中众多女性的命运,正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女性的普遍命运,也是封建婚姻制度所必然缔造的社会大悲剧。
解读《红楼梦》有助于了解中国传统婚姻法律制度在社会上的运行情况,进而发掘出制度背后的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
文在清代,父母之命,媒巧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化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男女相恋,也不敢成婚。
一个"合法"的婚姻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
在《红楼梦》的婚俗描写中也得到了充分细腻的再现。
清代的婚姻终止,既深受传统的礼教、宗法、婚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还受现实生活状况的约束,从理念、制度到实践,较之现在更加丰富多彩。
作品中案件的审理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个人色彩,官员在审案时,受多种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除了对法律条文的遵守和执行之外,还有一个支配他们断案的普遍性指导原则,即情理、习惯。
在封建传统社会,法制的严格规化受到了挑战,而W情理为主的判断标准占了上风,至于对法律本身的独立价值产生了冲击。
《结楼梦》中的婚姻法律现象与清代前期的法律规定,既有相互印证之处,也有不完全相符甚至脱节的地方。
虽然传统婚姻法律秩序受到了冲击,但是在清代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W儒学理论为核也,W尊卑长幼、亲疏摘庶确定等级身份的宗法伦理观念,W刑事制裁手段惩罚不道德行为的"礼法结合"原则,仍然是封建统治者治理家国天下的基础。
二、《红楼梦》礼仪研究红楼梦》中典章制度礼仪主要体现为君臣礼仪、国丧礼仪、官员交接礼仪;日常生活礼仪主要体现为人生礼仪(包括生日礼仪、婚礼、丧礼)、家庭礼仪(包括夫妻礼仪、父子礼仪、主仆礼仪、闺媛礼仪、祭祀礼仪等)、社会交往礼仪(如师生礼仪)等。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内容摘要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是一部深入挖掘和解读《红楼梦》中法律文化的著作。通过本书的阅读, 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清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也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红楼梦》这 部文学经典作品中所蕴含的丰富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同时,本书也为我们反思当代社会法治建 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思考。
精彩摘录
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法律文化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红楼梦》中法律世界的深入剖析,作者指 出了当代社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 神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如何维护社会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代社会的 现实问题,也涉及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和评价。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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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是一部探索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与《红楼梦》作品的著作。在本书中,作者 以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为我们揭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红楼梦》世界。 作者通过对《红楼梦》中大量细节的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清代社会法律制度 的真实面貌。这些细节不仅包括人物言行、社会风俗,还包括建筑、器物、礼仪等各个方面。通 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作者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既丰富多彩又充满矛盾与冲突的法律世界。 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法律文化观念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作品中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思想, 如礼法结合、忠孝观念、宗法制度等,作者揭示了清代社会对于法律的基本认识和态度。同时, 作者也指出了《红楼梦》中所蕴含的对人性的和对生命的尊重,这些思想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有 着一定的相通之处。 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中国古代历史文化部分试题

1.隋唐以来,最有利于知识分子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理想的途径是A.建立军功B.科举考试C.弃农经商D.门第出身2.有人称:北宋到明清,在“附庸风雅”的贵族文化之外,一种新文化形态在堀起——植根于熙熙攘攘的商业生活、人头攒动的瓦舍勾栏中的市民文化。
下列属于“市民文化”形态的是①《清明上河图》②程朱理学③元曲④小说⑤诗赋A.①③⑤B.②③④C.①④⑤D.①③④3费正清在《中国:传统与变迁》中指出:“理学并不仅仅是对前秦和两汉儒学的继承和发展,它部分是对传统的重新发展,部分是全新的创造。
”这里“全新的创造”是指A注重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并且凸显人性的尊严B强调儒家纲常伦理道德并以此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C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而形成新儒学D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使儒学发展形成新的理论体系4、孔子认为,“过犹不及”,“君子和而不同”,“执两用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乃是中庸之道”,如“勇敢是鲁莽和懦弱之间所存在的美德”。
下列各项对两人思想相似之处理解准确的是()A、都推崇中正平和的思想和行为方式B、都出现于各自文明的创新转型期C、都提倡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融合D、都主张采用以德治国的政治纲领5.宋史专家邓广铭说:“宋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下列史实不能佐证上述观点的有A.商品经济发达,“市”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B.在纺织业发达地区出现一定规模的自由劳动力市场C.印刷术、指南针和火药三大发明有划时代的发展D.宋代形成了以理学为代表的新儒学6.“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
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
”引文的出处应为A.《道德经》B.《论语》C.《韩非子》D.《春秋繁露》7.古代某时期,《孟子》首次被列入科举考试科目,孟子被朝廷追封为邹国公,学者们纷纷重新编注“四书”。
红楼梦与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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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名书吏操纵诉讼 ①官与吏 官清似水,吏滑如油。 “清代的律例比附向来都是让刑名恶幕主持”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 顺治十三年,便下谕内外各衙门: 书吏如“刁顽积蠹,挟诈告奸,诬蔑官长或恐吓 挟制借端行诈,审问情真,定行加等治罪”;
• 雍正时: • “严各部书吏需索之禁”,认识到“各部之弊, 多由书吏之作奸……奸胥猾吏,以诈骗为得计, 视国法如弁髦……嗣后藩皋以下经手之案,著督 抚严查禁约,倘书吏有仍前需索者,督抚即时奏 闻”,否则“照枉赃治罪”。 • 但是: • 直到清末,吏胥玩法弄权已成为“丛弊之薮”, 不可遏止。
• 大清律中有关于金钱赎罪的法律规定。 • 薛蟠:“把人命官司,视为儿戏”; • “自谓花上几个钱,没有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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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王熙凤弄权铁槛寺。 《红楼梦》第一五回: 《王凤姐弄权铁槛寺,秦鲸卿得趣馒头庵》 老尼静虚 张财主之女:金哥 原任长安守备之子 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公子 让旺儿“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两日工 夫,俱已妥协”。
正文 一、 《红楼梦》中司法描写的概况 (一) 《红楼梦》是一部描写贵族家庭生活的小 说,触须延伸到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涉及了一些 法律问题。 (二) 《红楼梦》是从公侯大家的角度审视司法 活动,那些司法衙门成了权贵的工具,报效的走 卒。
(三)小说揭开了司法幕后的交易:权力和金钱 完全支配了法律,诉讼活动在权贵的操纵下显得 如同儿戏。 (四)《红楼梦》基本上没有具体诉讼和审理的 直接描写。 1.案件穿插在情节进展之中。 如:第十五、六回中的张金哥婚姻纠纷案等。 2.或是省略具体的审理过程。 如第四回,薛蟠打死冯渊案
• 都察院:清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约束与纠弹 官吏奉公守法、“专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的 重要部门; • 并兼充中央最高司法审级“三法司”和“九卿会 审”的机构。 • 然而却屈从于金钱和权势,完全听命于王熙凤乃 至其家奴的摆布。 • 显示了清代吏治的败坏和法纪的废弛。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在法律的长河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中,“亲亲相隐”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
它涉及到家庭关系、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出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原则起源于孔子的“亲亲”观念。
孔子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关系的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庇、隐瞒罪行,以达到家庭和睦的目的。
这个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如《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款。
“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很深的影响力。
它既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这一原则也保护了个人隐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揭露罪行而产生的尴尬和矛盾。
在西方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原则存在。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提出,家庭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符合自然秩序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亲亲相隐”原则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在刑事诉讼中,“亲亲相隐”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宪法中。
它保护个人不受其亲密关系人的证词伤害,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家庭关系的维护。
“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中,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它既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权的尊重保护。
它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和理解也具有积极作用。
尽管东西方在法律传统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但“亲亲相隐”这一理念无疑是一种共通的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法律文化。
在阅读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之后,我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婚姻为视角一直以来我对于《红楼梦》并没有太深沉的感觉,在我看来,它就像一般的小说那样,没什么特别的。
可是选了这门课之后,我觉得我喜欢上了它,开始认识到了它的与众不同。
于是,在之后的日子里,我开始期盼着星期六的到来,或许是我被《红楼梦》感染了吧,又或许这就是我对它的一种痴迷的表现吧!呵呵,感觉我已经喜欢上了《红楼梦》,或者说是深深的爱上了这个充满繁华、忧伤的悲情小说了。
《红楼梦》是一部具有高度思想性和高度艺术性的伟大作品,代表古典小说艺术的最高成就之一,也是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
荣国府的日常生活为中心,以贾宝玉、林黛玉的爱情悲剧及大观园中点滴琐事为主线,以金陵贵族名门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由鼎盛走向衰亡的历史为暗线,展现了穷途末路的封建社会终将走向灭亡的必然趋势。
并以其曲折隐晦的表现手法、凄凉深切的情感格调、强烈高远的思想底蕴,在我国古代民俗、封建制度、社会图景、建筑金石等各领域皆有不可替代的研究价值,达到我国古典小说的高峰,被誉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
其中,女性与婚姻道德问题是红楼梦的主要内容,占有主要篇幅,也可以说是曹雪芹创作目的之一。
作者不像现下的作家那样,夸张的美化爱情和婚姻,而是站在女人视角,真实系统的阐述了婚姻的悲剧模式过程以及结果以及作者的婚姻观。
《红楼梦》作为封建社会百科全书式的作品,反映了封建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古代婚姻制度方面自然也不例外。
《红楼梦》中所反映的古代婚姻制度,既有反映野蛮暴力和金钱交易的掠夺婚、买卖婚,也有纯正的聘娶婚,更有倚靠权势的聘娶婚—强聘;其中最为可贵的是反映了明清以来的婚姻自由自主的社会思潮,虽然这些恋爱婚多被封建统治阶级所扼杀,也使人们看到了经济发展在思想方面反映的进步要求。
在婚姻成立方面,既有遵守古代婚姻制度规定的同姓不婚、宗亲妻妾不婚、尊卑不婚,又有超出制度规定的中表为婚和官民为婚;至于贾琏在国丧家丧时的违时嫁娶,不仅反映了贾琏的利令智昏,更反映了贾府内部夫妇之间、妻妾之间、主子与主子间的重重矛盾。
《红楼梦》中的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红楼梦》中的儒家法律思想研究【摘要】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尤其是其法律思想一直以来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
而《红楼梦》作为思想性最高的一部中国古典小说,其中对儒家法律思想有充分地体现。
本文仅就其中所反映的儒家法律思想之仁爱和孝道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辅助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研究和了解。
【关键词】《红楼梦》;儒家;仁爱;孝道鲁迅曾说:“《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
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不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①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加关注的是《红楼梦》里的法律问题。
《红楼梦》深刻地反映了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问题,其中当然也对儒家法律思想有充分地体现。
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主要是孔子所创立,由于孔子在儒家的地位和其理论对于儒家思想的代表性,本文将着重介绍孔子的仁爱和孝道法律思想在《红楼梦》中的体现。
一、仁爱思想“仁”,按照古人的解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仁者爱人”,把人当作人,关心人,尊重人,这便是仁。
”仁”作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是由孔子首创的。
当今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仁”不仅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总纲领,而且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孔子伦理主义的法律思想可以被看作是以“仁”为核心而展开的。
《论语》作为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资料,其间多次谈到了“仁”。
书中写到,“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②“仲弓问仁。
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③“樊迟问仁。
子曰:‘爱人。
’”④总的看来,孔子的“爱人”是要爱一切人。
关于儒家的仁爱思想,这在《红楼梦》里的贾宝玉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红楼梦》中,对于女儿们的各种悲剧性命运,贾宝玉总是怀着深深地怜惜与悲悯之情。
如,书中第四十四回“变生不测凤姐泼醋喜出望外平儿理妆”里写到,凤姐发现贾琏与鲍二家的偷情,打了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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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2011级英本6班梁俊楦关健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对封建社会进行现实主义批判且艺术价值极商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素材。
《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
透过如此深刻的写作背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的研读,来体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
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
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
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
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
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
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潜越行为。
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
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在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
《红楼梦》第十八回中元妃省亲的诸多细节就体现了这一点。
元春才选风藻宫后,被尊为贵妃,成了皇族,因此她的地位就超出了原来的小家,以大家来衡量了,其祖母贾母,生父贾政都在皇权之下视为臣子,因此都要对元妃行国礼,说话也要用敬辞,而宝玉就更不用说了。
祖孙、父女、姐弟之礼都在大家系统中以君臣之礼取而代之,以表示对皇权至高无上的敬畏“贾赦领合族子弟在西街门外,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半日静悄悄的。
忽见两个太监骑马缓缓而来,至西街门下了马,将马赶出围幕之外,便西面站立;半日又是一对,亦是如此。
少时便来了十来对,方闻隐隐鼓乐之声。
一对对凤霎龙族,难羽宫扇,又有销金提炉,焚着御香,然后一把曲柄七凤金黄伞过来,便是冠袍带履,又有执事太监捧着香巾、绣帕、漱孟、拂尘等物。
一队队过完后,后面方是八个太监抬着一顶金顶鹅黄绣凤燮舆,缓缓行来”…元妃人园后,礼仪太监跪请升座受礼,引贾赦、贾政等于月台下排班,后又引贾母等女眷自东阶升月台上排班,昭容皆传元妃谕令曰:“免”。
茶已三献,贾妃降座,出园至贾母正室,欲行家礼,贾母等俱跪止不迭。
贾政又至帘外间安,贾政虽是元妃生父,但此时已经君臣有别,所以身为臣子的父亲要向身为皇妃的女儿行礼请安,隔着帘子,贾政嘱咐贾妃“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侍上”,贾妃嘱咐父亲“国事为重,暇时保养”。
二、礼法结合与“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礼”与“法”虽然有其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
在周礼中,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也即所谓周公之法。
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
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和特有的法文化。
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
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
“礼法合治”最初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礼法合治”学说是在汉朝形成和确立的,最初表现为黄老学派对严刑竣法的批判和提出德刑相济,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人于刑”打通了航道。
董仲舒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思想,主张刑罚必须符合礼教,“应合经义”“论心定罪”,“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
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人律。
唐朝时期以礼人法完成,宋明理学的出现使得“礼法合治”得以完善,认为法律“存天理”,是纲常的外在表现。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是: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
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
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
而这在《红楼梦》中也有反映,《红楼梦》中薛蟠打死张三案,本来有罪的薛蟠因为贾雨村的枉法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贾雨村的改判也体现了封建法制维护贵族特权。
薛家是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而“四家皆联络有亲,损俱损,一荣俱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这种贵族之间的联姻关系使得权力在这里起到它最大的作用,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护官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与吏治的弊端,薛家的权势是办案的官员拘情枉法的直接原因,而殉情枉法的官员最后也会得到四大家族的庇护,从而逃脱彻情的责任,于是法律的约束也就变得松弛。
另外凤姐弄权中也可见贾府势力之大,可以干预司法。
除了恩荫制度中贾赦、贾珍等袭了爵,还有捐纳制度中贾荣捐了五品龙禁卫,连贾府奴才赖荣也都求了主子,捐了个县官。
可见势力之大,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
另外红楼梦中无处不体现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贾府婚丧嫁娶礼仪之繁多,场面之宏大,足以说明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与政治地位在仪式上
的关系。
里面的婚姻都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体现了封建的家庭伦理思想。
贾氏史太君作为最大长辈,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特殊权力。
从荣府持家大权交由贾政夫妇,到鞭答宝玉时贾母与贾政的对话,都体现了封建家长的权威。
书中很多体现了宗法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政治和经济的反映。
一定的文化由一定的政治经济所决定,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
《红楼梦》作为当时的著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法律状况,对于以后的研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