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局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30日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四)直接管理行业领域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的技术委员会;(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管理建议和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申请;(二)指导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业务,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三)负责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四)定期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0〕6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主编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 751-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全体业主确定住宅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附件: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注:该文档为pdf格式,请使用相关软件浏览)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地方标准

北京地方标准

/ 犇 犅 1 1 5 1 3-2 0 0 8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 1 建设单位职责 3 3 . 2 监理单位职责 3 3 . 3 施工单位职责 3 3 4 资源节约 5 . 1 节约土地 5 4 . 2 节能 5 4 . 3 节水 6 4 . 4 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6 4 5 环境保护 8 . 1 扬尘污染控制 8 5 . 2 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8 5 . 3 水土污染控制 9 5 . 4 噪声污染控制 9 5 . 5 光污染控制 1 0 5 . 6 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1 0 5 . 7 环境影响控制 1 0 5 6 职业健康与安全 1 2 2 . 1 场地布置及临时设施建设 1 6 2 . 2 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 1 6 3 . 3 职业健康 1 6 1
/ 犇 犅 1 1 5 1 3-2 0 0 8 施工意识 。 3 3 5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做好检查记录 。 3 3 6 在施工现场的办 公 区 和 生 活 区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有 节 水 、 节 能 、 节约材料等具体内容的警示标识 , 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3 3 7 施工前 ,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制定施工现场 环 境 保 护 和 人 员 安 全 与 健 康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3 3 8 按照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设 计 资 料 , 施 工 单 位 应 统 筹 规 划 , 合理组织一体化施工 。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 ○○ 八年二月三日
/ 犇 犅 1 1 5 1 3-2 0 制 性 标 准。 其 中 第 4 . 2 . 4、4 . 3 . 1、4 . 3 . 3、 . 1 . 7、5 . 1 . 8、5 . 1 . 1 1、5 . 2 . 1、6 . 1 . 3、6 . 1 . 4、6 . 2 . 1、 5 . 1 . 1、5 6 . 3 . 3、6 . 4 . 3 条为强制条文 , 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程共分为 6 章 , 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资源节约 ,5、 环境保护 ,6、 职业健康与安全 。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质量技术监督局共 同管理 , 由中国建筑一局 ( 集团 ) 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 本规程主编单位 : 中国建筑一局 ( 集团 ) 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焦润明 吴月华 贺小村 张国昌 薛 刚 冯世伟 费慧慧 姜 华 韩文秀 李 钟 魏 建 夏军利 周理钢 左建军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京质监标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正式立项的地方标准二类项目(研究项目)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和调研分析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制定项目)。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二)标准草案;(三)研究成果报告。

我局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标准草案是否有明确的技术内容;(三)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是否包含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调整为一类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确保当年完成项目任务。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仍作为二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可再次提出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标准化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五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市推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制度。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九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只有安全卫生要求的;(三)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存在差异的;(四)对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补充的;(五)其他需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0.05
0.1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表19续)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二类
64
2,4-二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0.1
8
总镍
0.05
0.5
0.5
0.5
9
苯并(a)芘
不得检出
0.00003
0.00003
0.00003
10
总铍
不得检出
0.005
0.005
0.005
11
总银
0.1
0.5
0.5
0.5
12
总α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3
总β放射性(Bq/L)
1.0
10
10
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03-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北京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北京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十三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第十四条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规章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项目草案;(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 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在每年11 月30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可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审查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立项申请的审查应在每年12 月31 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制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

第二十五条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

当年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六条二类项目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

研究单位应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四章起草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实施;(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t!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 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九)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审查第四十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当在接到地方标准送审稿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由地方标准审查部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四十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 人。

审查组包括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四十四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日前提交给标准审查组专家。

第四十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3)。

第四十八条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六章批准、发布和备案第四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稿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