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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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战备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战备物资仓库的管理,确保物资储备的完好和安全,提高战备物资的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仓库所有战备物资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拨、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二)安全第一原则:确保物资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三)高效保障原则:提高物资储备效率,确保战时物资供应及时;(四)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物资,减少浪费。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仓库设立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物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物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拨等工作;(三)监督、检查物资使用情况,确保物资合理、合规使用;(四)组织开展物资管理培训和考核;(五)负责物资报废、回收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验收第六条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物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价格合理;(四)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物资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

第四章物资储存与保管第九条物资储存应按照物资性质、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安全。

第十条物资储存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安全设施齐全,符合消防、防爆、防雷等要求;(二)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完善;(三)仓库内部清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物资发放与调拨第十二条物资发放应严格按照领用单据进行,不得擅自发放。

第十三条物资调拨应按照上级指令或申请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战备工作,确保在战争状态下交通系统的畅通和有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战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交通战备工作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战备工作应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为最高准则,坚持平战结合、军民融合、保障有力、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战备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交通战备管理体系,提高交通战备保障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设立交通战备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交通战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交通战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战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战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战备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四)组织实施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和调配;(五)组织交通战备演练和培训;(六)开展交通战备宣传教育;(七)处理交通战备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交通战备设施与建设第九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划,优先保障。

第十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防需求,满足战争状态下交通保障需要;(二)布局合理,便于平时使用和战时转换;(三)质量可靠,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四)节约资源,注重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一)交通战备指挥中心;(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库;(三)交通战备通道;(四)交通战备桥梁、隧道、码头等;(五)其他必要的交通战备设施。

第十二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应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四章交通战备物资储备与调配第十三条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国家战略物资;(二)满足战争状态下交通保障需求;(三)合理布局,确保储备安全;(四)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交通应急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应急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应急物资仓库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交通应急物资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物资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仓库设置与管理1. 交通应急物资仓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安全可靠的地点,便于应急物资的快速调拨。

2. 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防盗、防潮、防霉变等设备。

3. 仓库内部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物资存放合理,便于查找和取用。

4. 应急物资分类存放,标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5. 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资完好无损,防止过期、损坏等情况。

五、应急物资采购与储备1. 应急物资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优质、可靠的供应商。

2. 采购的应急物资应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具备良好的应急性能。

3. 应急物资的储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种类、数量和储备期限。

4. 定期对储备的应急物资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物资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六、应急物资调拨与使用1. 应急物资调拨应遵循快速、高效、准确的原则,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到位。

2. 调拨应急物资时,需填写调拨单,明确调拨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3. 使用应急物资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回收。

4. 使用完毕的应急物资应及时归库,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七、人员培训与管理1. 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应急物资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 定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应急物资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制度

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制度

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战备物资的安全运输,保障部队的战备物资供应,提高部队的战备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输管理机构1.战备物资运输管理机构由军事物资管理部门和军事运输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军事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战备物资运输计划和调度,指导各级单位开展战备物资运输工作;(2)军事运输部门负责具体的战备物资运输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战备物资的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2.各级单位应当设立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战备物资的运输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运输设备管理1.战备物资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2.战备物资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战备物资运输中断或延迟。

3.战备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关的驾驶证件和资格,保证能够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1.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确保驾驶员和战备物资的安全。

2.战备物资应当配备专门的随车护卫人员,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部威胁或有人为干扰。

3.战备物资运输路线应当经过合理设计和评估,选择安全、畅通的道路进行运输,避免因路线选择不当导致的交通堵塞或车辆事故。

第五章运输过程管理1.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跟踪,确保物资的整车包装和签收。

2.为确保战备物资的及时运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调整,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战备物资的安全送达。

3.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物资的持续运输。

第六章运输记录和报告1.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车辆状态、运输数量等信息,并进行同步报告。

2.战备物资运输结束后,需对运输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提高后续的运输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3.对于战备物资运输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反馈,以便能够及时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三、保持库内清洁干燥,器材存放要分门别类,做到上架、入柜、有交接、检查等制度,严格出入库登记,严禁私自动用;
五、每月清查仓库一次,做好检查登记;
六、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在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战备器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确保战备器材构件数量齐全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一、战备器材库主要用于存放和保管战备物资、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二、战备器材库内放置的各种器材、物资登记造册,列入移交;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战备工作,保障国家安全,提高抗灾能力,加强交通保障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行业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交通战备工作管理。

第三条交通战备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合理布局、科学调度、快速反应的原则,确保在国家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和国家防御战争等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展开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第四条交通战备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和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各项交通服务。

第五条交通战备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任务,明确交通保障的重点、重要性,提高交通抗灾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交通战备工作应当属于国家战略部署和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托交通部门设立战备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交通战备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战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协同有序的工作体系。

第八条交通战备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协同,做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快速反应。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战备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机制,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确保交通战备工作的有力推进。

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条交通战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务:(一)协助政府和其他应急部门做好交通应急救援工作;(二)疏解应急疏散;(三)应急修复交通设施;(四)保障交通运输和物资运输畅通;(五)组织交通抢险救灾。

第十一条交通战备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完善工作方案和预案,确保在任何灾害和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第十二条交通战备工作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提高交通抗灾能力和救援效率。

第四章队伍建设第十三条交通战备工作要建立健全专业化、精细化、队伍化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确保有足够数量和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战备仓库房管理制度规范

战备仓库房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战备物资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适应国防建设和应急响应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战备仓库的管理工作,包括物资入库、储存、出库、保养、维修及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战备仓库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掌握必要的军事知识和物资管理技能;3. 熟悉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物资入库管理第六条物资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物资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入库物资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并建立物资台账。

第八条入库物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存放:1. 根据物资性质,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2. 物资应离地、离墙、离顶存放,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3. 贵重、易损物资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

第四章物资储存管理第九条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定期检查库房设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十条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资,应采取隔离、限温、限压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物资出库管理第十二条物资出库应严格按照出库单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出库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三条出库物资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出库物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装运:1. 装运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 装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尘、防损等措施;3. 装运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六章仓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六条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报警系统等。

第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范,确保战备仓库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国防建设和应急响应提供有力保障。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国防交通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物资,是指为保障战时中者平时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应急抢运、抢修、防护、抢建所需的专用物资及设备、器材、工具等。

第三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是国家特种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中央、地方相结合的储备制主。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中央储备;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地方储备。

第四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平战结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品种配套、注意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交通占备办公室主管全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包括民航系统国防动员办公室,下同)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主管本系统、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三)负责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工作;(四)监督、检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建议;(三)组织订购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四)了解掌握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分布、数量、技术状况等有关情况;(五)承办动用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申报工作;(六)监督、检查本系统国防交流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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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国防交通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物资,是指为保障战时中者平时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应急抢运、抢修、防护、抢建所需的专用物资及设备、器材、工具等。

第三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是国家特种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中央、地方相结合的储备制主。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中央储备;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地方储备。

第四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平战结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品种配套、注意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交通占备办公室主管全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包括民航系统国防动员办公室,下同)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主管本系统、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三)负责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工作;(四)监督、检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建议;(三)组织订购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四)了解掌握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分布、数量、技术状况等有关情况;(五)承办动用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申报工作;(六)监督、检查本系统国防交流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战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布局建议;(二)了解掌握本战区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分布、数量、技术状况等有关情况;(三)承办本战区军队单位动用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的申报工作;(四)监督、检查本战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地方储备规划、计划,拟制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地方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本地区国防交通地方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布局;(三)组织指导本地区国防交通地方储备物资的订购、储存保管、使用和处理工作;(四)了解掌握本地区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分布、数量、技术状况等有关情况;(五)承办本地区动用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的申报工作;(六)监督、检查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保管单位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方面,主要负责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入库验收、储存保管、维修保养、登记统计,以及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分为中央物资储备规划和地方物资储备规划。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由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分别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根据国防建设需求、交通运输与邮政电信事业发展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

第十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分为中央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和地方物资储备年度计划。

国防交通物资中央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根据国防交通物资中央储备规划拟制,于每年8月10日前报达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会同国家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下达国防交通物资中央储备年度计划。

国防交通物资地方储备年度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根据国防交通物资地方储备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国防交通物资储费规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规划、计划的制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订购第十四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订购,由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订购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五)单一来源订购。

第十六条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能够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订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订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订购;必须满足原有物资订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订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订购金额10%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第十七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订购价格,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国家对物资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订购的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

对新研制生产的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组织生产监理和出厂验收。

第十九条国际交通储备物资订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订立。

其中,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合同副本,应当送交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储存保管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由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在交通运输和邮政通信企事业单位、国家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所属仓库。

具备物资储存条件的储备物资生产企业内指定,并与其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保管协议的约定,加强储备物资保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设备,完善储存条件,定期维护保养储备物资,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应当检查清点入库物资的技术状况。

随装工具、附件及有关资料档案等,做好记录。

对不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入库后,保管单位于一周内,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于一个月内,更新相关数据,建立健全储备物资档案。

第二十四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保管,必须符合技术标准、战备和安全要求,做到专人负责、分类配套存放,设置相应标牌,入箱(柜)保管的应当放置装箱(柜)清单。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标牌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生产单位、生产时间、入库时间、储存年限、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按照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待报废品。

未经使用,外观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正常的为新品;已经使用,主要技术性能正常的为堪用品;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经过技术鉴定可以通过修理恢复的为待修品;因产品技术升级或者更新换代丧失使用价值的,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且修复费用超过新品订购价格50%的,为待报废品。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质量分级和转级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应当根据物资储存时间、质量状况和有关要求,对储备物资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质量良好。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养和维修技术标准,由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七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所需管理人员,由储备物资保管单位本着精简的原则核定编制,并纳入本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在保证储备物资品种、数量、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组织轮换储备物资。

第二十九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入库后,储备地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储备地点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储备地点的,由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

国防交通地方储备物资,变更储备地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条省级以上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计划落实情况;(二)仓储条件;(三)保养和维修情况;(四)使用情况;(五)账、卡、物相符情况。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将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于翌年2月20日前报达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将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军区。

其中,国防交通中央物资储备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第六章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使用第三十二条战时、平时发生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央军委、总部、军区组织的军事演习、训练,经批准,可以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地方单位动用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由地方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军队单位动用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由军队单位提出申请,经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

紧急特殊情况,可以边动用边报告。

地方单位动用国防交通地方储备物资,由地方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

军队单位动用国防交通地方储备物资,由军队单位提出申请,经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核后,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落实。

第三十三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接到动用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储备物资出库手续,配合地方和军队单位及时完成调用任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保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误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方和军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用途、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使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严禁擅自拆卸、改装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或者将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动用的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使用后,国防交通储备物资保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回收入库,并对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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