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派遣及落户手续办理指南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派遣及落户手续办理指南第一篇: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派遣及落户手续办理指南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派遣及落户手续办理指南一、申请条件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在国内已具有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研究、进修连续一年以上;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户口所在地落实了工作单位。
二、服务对象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分配就业手续的学生,店铺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2.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等各类留学回国人员。
三、需提交的材料(验看原件,提交复印件)(一)留学回国人员本人:1.国内及国外大专(含)以上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国内博士在国外进修、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以及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学习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
5.本人护照首页和首次店铺签证页。
6.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持家庭户口本者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持集体户口卡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已经注销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如果档案仍保存在原单位,还需提供辞职或离职证明。
如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即可。
(二)未成年子女随迁:1.国内出生的,出具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同时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2.国外出生的,出具出生证明及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结婚证。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由代理点对原件进行审核,并加盖代理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办理费用就业、落户、子女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
有关事宜请致电028—86741860,联系人:肖功烨,E_mail:****************,网址:。
留学生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留学生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开放,越来越多的留学生回国人员选择来沪工作。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上海市政府决定实施留学生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政策,并制定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指具有上海本市户籍,在国(境)外取得学位并在外留学的中国公民回国工作的人员;2.非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取得学位并在外留学的中国公民回国工作的人员,但在上海并非本市户籍。
二、申办条件1.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a.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b.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证书;c.持有上海市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创新创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非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a.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b.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及以上学历证书;c.持有上海市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创新创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办流程1.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a.申请表格;c.上述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创新创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d.相关工作合同或雇主证明。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以上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户籍科。
3.审核和核查:申请材料将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核和核查,包括身份核实、学历真实性核查和担保人核查等。
4.审批和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提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户籍科审批和批准。
四、权益和待遇1.常住户口:申办成功后,留学生回国人员将获得上海市的常住户口,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2.就业优先:留学生回国人员申办成功后,在就业方面将享受相应的优先权,包括在上海市政府和各大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中享受优先考虑。
3.子女就学:申办成功的留学生回国人员的子女可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子女相同的就学权益。
4.公共服务:留学生回国人员将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医疗、社保、住房等方面的权益。
2024年硕士留学生北上广深落户政策汇总

2024年硕士留学生北上广深落户政策汇总北京01.落户变化2024年北京落户恢复了去年刚取消的留学时长限制,要求留学满一年且毕业回国不超过两年才可申请办理。
02.落户条件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4.年龄45周岁(含)以下;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03.落户福利1.优秀人才最高奖励100万;2.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3.提供短期周转性住所;4.可购买免税车一辆;5.获得北京市“特聘专家”称号的人士可以获得100万元奖励。
上海01.落户变化2024年上海人社局在留学生落户系统内更新了落户激励条件中的全球前100高校名单,在2023年大学名单的基础上增加了15所大学。
02.落户条件1.留学生毕业回国后两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2.境外学习时限要求:硕士学位需满足180天及以上;3.在上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6个月(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学生,无社保缴纳时间要求,只需全职来本市工作即可)。
4.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申请落户时合同剩余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
5.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6.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03.落户福利1.优秀人才最高奖励50万;2.浦东创业者可申请15万元创业资金;3.购车可免征约10%车辆购置税,可减免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4.在上海虹口区、宝山区、杨浦区、徐汇区、闵行区、松江区、浦东区租房均可以申请6个月补贴0.7万元-3万元/月。
广州01.落户变化2024年广州取消了社保年限限制,这意味着只要留学生们在广州找到工作并开始缴纳社保,就可以落户。
02.落户条件1.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2.申请人申办入户时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同参),且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4.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获取社保缴费记录;如系统无法获取,受理部门将自行核查;如查核无记录的,另行通知申请人提供。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沪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的方式第三章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第四章相关政策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
前款所指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沪人社外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四日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和规定,上海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1. 常住户口的定义:上海市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合法居住并且在上海市有稳定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外地来沪居民集体户口人员、外地来沪人员集体户口人员等。
2. 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并具备稳定的工作、住房和生活条件。
对于外地来沪人员集体户口人员,还需要满足相应的规定。
3. 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向所在区的居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申请人还需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即可办理常住户口。
4. 常住户口的限制:常住户口一般只能在一个地方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地方拥有常住户口。
如果申请人已在其他地方拥有常住户口,需要先注销原户口才能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5. 常住户口的管理:上海市对常住户口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住房登记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户籍变更管理等。
申请人在办理常住户口后,需履行相应的户籍管理义务并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实。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是指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居民常住户口登记和管理的法规。
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变化和修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1. 常住户口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同一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并符合相关的登记条件。
2. 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填写常住户口申请表,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件和户口迁移的凭证等材料,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申报和登记。
3. 常住户口的申请审批和核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和核发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过审核后会获得常住户口。
4. 常住户口的管理操作:常住户口登记后,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户口变动手续和证件更新等操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人社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修订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编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文件状态:有效公布日期:2020-11-26施行日期:2020-12-01正文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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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
上述名单待每年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单位需提交的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办理流程(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
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
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轮候办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
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家属随迁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
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
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211”大学名单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共921所,按国家/地区及中文校名拼音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