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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员知悉得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得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得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得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得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得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得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与涉及国家秘密得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与本单位得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得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得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得安全与利益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三)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得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其她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法 ppt课件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加强保密检查
机关单位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 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 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范围 和密级
秘密范围 国家秘密概念 定密责任人/定秘权限
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标志 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
涉密 场所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 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章:保密制度 乔恩·坎利夫杰里米·哈里森 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 收发 传递 使用 复制 保存 维修 销毁 禁止行为
应当指定 应当指定
载体人员负责,人员负责,
管理并采取必 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 要的安全
措施
措施
未经原定密 机关、单位 或者其上级 机关批准, 不得复制和 摘抄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其它
秘密 范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政治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 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并在范围内公布。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并在范围内公布
秘密 范围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绝密级
机密级
国家 秘密
秘密级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三章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科技、国防、外交、文化等领域的重要信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密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条国家实行保密制度,建立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制,保密工作实行事先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建立保密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原则,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密措施,坚决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家保密工作必须与加强依法治国、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相结合。
国家保密工作的开展要坚决抵制和打击各类非法活动,组织和个人要依法配合保密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划定第七条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机关、共青团中央、全国性政党、武装力量、国家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国家经济、科学技术、外交、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机关、组织之间制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公开信息。
第八条国家秘密按照秘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组织、个人知悉的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法保守。
第三章保密工作的制度保障第九条国家建立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保密机关和保密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各级保密委员会的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国家保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保密计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保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核定、变更、撤销、解密。
第十二条组织、个人对国家秘密的知悉和取得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密工作的责任第十三条国家保密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秘密工作的职责,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三条国家秘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必要、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秘密与透明相结合,保密与公开相衔接,加强秘密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秘密工作水平。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级别和管辖第六条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级别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所涉及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的文件、会议记录、讨论纪要;(二)国防、外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科研、生产等技术、资料;......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原文2. 修订版法律解释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审查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定级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秘密:指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2.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秘密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3. 商业秘密:指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秘密信息的泄露和传播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存在工作流程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流程;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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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 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 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 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 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 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学海无涯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学海无涯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 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 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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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
(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 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 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 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 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学海无涯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 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 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 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 害。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 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 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 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规定。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 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 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 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ຫໍສະໝຸດ 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 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 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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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 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 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 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 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