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都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都有哪些很多人都有一夜暴富的梦想,大多数的骗局都是围绕这个思想骗人的。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新三板股权投资将垃圾股进行包装,宣传成有巨额回报的投资,将那些没有认清现实的人们骗的团团转。
那么,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都有哪些呢?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一、原始股“暴富梦”虽仍是严寒季节,但上海一家投资中介公司举行的新三板原始股销售路演却热闹非凡,年纪多数不足25岁的客户经理们各个衣着光鲜,络绎不绝地带着一批又一批个人投资者来往公司,宣扬着投资新三板原始股的巨额回报。
“新三板就是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是无数投资者梦想的天堂,将来新三板会成为投资的主战场,提早进入这片蓝海肯定会提早享受到其中福利。
”这是23岁的销售人员孟云(化名)对外的宣传语。
除了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刷屏发布新三板原始股投资项目信息,孟云也会拿着公司下发的号码名单挨个打电话给所谓的客户,推销公司代理的新三板项目,首次接电话没有直接挂断的人都是她的重点突破对象。
“这是我们公司的稀缺项目,公司就在自贸区,属于军工股,每股4.5元,10万股起卖,公司大股东这次定增了300万股,只剩下50万股给我们代理,明天上午十点是最后打款日,您想投要抓紧,可直接进入公司股东名册。
”为了打动投资者投资她参与的项目,孟云会连续电话、短信、微信轰炸,为证明这家公司的正当资质,孟云还邀请投资者到他们公司办公地点参与项目路演。
在这家投资公司路演现场,孟云所在中介公司的高管正在就上述项目进行报告演讲,“这家公司发行价5.7元,同类的创业板公司PE可以达到100倍以上,挂牌新三板后股价能达到10~15元,并且计划3年内登陆创业板或者战略新兴板,到时候套利空间将不可限量。
”路演结束后,有部分投资者被带入其他小隔间签立了投资合同,合同的认购方案显示,乙方(投资者)在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约定股份后,将认购资金转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这部分股份并无限售限制。
新三板借壳案例

新三板借壳案例
新三板借壳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两个:
1. 南孚电池借壳亚锦科技案:这是新三板第一借壳案。
南孚电池在1999年被鼎晖投资联合多家机构获得69%的股份,但在2003年鼎晖又与外资股东以1亿美元的价格,将所持中国电池72%的股份出售给美国吉列,净赚5800万美元。
吉列之后又将南孚电池卖给美国宝洁。
2014年下半年,鼎晖投资花费6亿美元从宝洁公司手中将南孚电池%的股权收回。
自2003年卖出南孚电池,11年后,鼎晖重新成为南孚电池的控股股东。
2. ST源渤股份:刘美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刘光琳持有的ST源渤股份333,334股(于2016年6月2日解除限售),占总股份比例的%。
刘美凤与常宇、常薇签署《表决权委托书》,常宇、常薇将其持有的公众公司3,0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60%)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刘美凤行使。
如需更多新三板借壳案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相关财经新闻报道。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
金融诈骗不仅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更是对社会信任和金融体系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以期增强公众对于金融诈骗的认识和警惕性。
一、股票操纵案例分析股票操纵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其手法多种多样。
以某公司股价操纵案为例,该公司高管通过虚构利好消息和吹捧自家公司的前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从而人为地推高股价。
随后,高管迅速抛售手中的股票,造成股价大幅下跌,赚取差价。
这种股票操纵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不力和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于市场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同时,投资者也应进行充分的尽调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跟风。
二、网络诈骗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近年来,拼多多集采骗局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犯罪分子通过虚假活动页面和低价商品的诱惑,引诱用户进行支付。
而实际上,这些活动和商品都是假的,用户付款后往往发现无法联系到卖家或者商品根本无法发货。
这类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是科技含量高,犯罪手法隐蔽。
所以,用户需要提高警惕,在进行在线支付时,务必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注意核实卖家的信誉和评价,不要盲目相信低价诱惑。
三、Ponzi骗局案例分析Ponzi骗局是一种传统但仍然广泛存在的金融诈骗。
以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的庞氏骗局为例,他以高回报的投资机会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是通过后来人投资的资金支付给先来的人,形成虚假的回报。
这种庞氏骗局的成功在于运作者的信誉和投资人对高回报的追逐。
投资者需要保持冷静的思考,不要过于贪婪,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加强对投资机构和产品的审查,减少庞氏骗局类似案件的发生。
结论:金融诈骗案件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和深层次的问题。
为了减少金融诈骗的发生,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及预防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及预防第一章案例分析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诈骗案件也愈发猖獗,下面将分别介绍几个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
1. 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案例2019年,福建某女子通过一家P2P网贷平台操纵虚假标的,虚构借款人信息并获得30多万的贷款。
网贷平台方在第一时间发现庞大的异常交易,经过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利用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先后注册多个账户,相互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该女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被迅速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2. 股票诈骗案例2018年,一家南京财经大学创业团队被诈骗团伙所骗。
该名负责人在微信群发布了求助信息,引来一位自称为便民服务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以向资金困难的创业团队提供短期资金为名,要求他们先购买若干股票,并持股2个月后回购,以达到获得资金的目的。
随后他们接受这一建议进行竞买,但在2个月后回购时却被告知只能卖出股票,自此该团队的现金流一落千丈。
3. 电话诈骗案例2020年,北京公安机关捣毁了一起跨省诈骗团伙,该组织以电话客服模式进行大规模诈骗。
其核心分子为“绿茶妹”,通过一款可以修改号码的软件,模拟中国电信客服部分,在受害人的手机上呼出电话,提醒其开通消费功能或手机充值业务,骗取对方资金,涉案金额达到近千万元。
第二章防范措施金融诈骗频发,为了避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我们需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1. 提高自我安全意识身份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要,确保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密码等要素不泄露。
同时,不轻信无关人员传递的信息,警惕接到的各种不明来电、短信、邮件等。
2.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要选择正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户和投资,不轻信各种高收益、高风险、暴利的投资项目。
3. 了解诈骗常见手法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有虚假投资、虚假借贷、伪造银行卡、冒充公司等,要认真了解这些常见手法,遇到这些手法时要提高警惕。
4. 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切记不要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不要随便在陌生网站、APP平台输入自己的信息,避免别人通过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金融诈骗。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
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
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
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
代持无效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锡中院)

代持无效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案中,姚某与许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姚某与许某“股份转让+代持”的模式明显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该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也不符合A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本案不但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456号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许某一审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其与许某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1.《股份转让协议》订立后,并未实际进行股权转让行为,江苏万舜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舜公司)已于2019年3月15日终止挂牌,不再具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资格,故《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存在交割的法律障碍,并未损害不特定股票投资人利益,也不存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系对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应《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存在监管而认定无效,协议本身涉及的价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场外交易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其要求许某履行协议系发生在万舜公司摘牌之后,未违反法律规定。
金融理财诈骗相关案例

金融理财诈骗相关案例
金融理财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
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
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被害人。
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
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
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陆续提起公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
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维持有罪判决。
在进行金融投资时,要保持警惕,审慎选择投资平台,不要轻易相信过高的投资回报率,避免落入金融理财诈骗的陷阱。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上市标准或提高股价,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中财务造假尤为突出。
胜景山河公司就是一起典型的IPO财务造假案例,其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胜景山河公司简介及IPO背景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XXX的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该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选择了IPO上市融资的路径。
在IPO筹备过程中,为了达到监管机构的发行要求,提高股价,公司出现了财务造假行为。
三、财务造假手法分析1. 虚增收入:胜景山河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发货单据等方式,虚增公司的营业收入。
2. 成本操纵:公司通过调整成本计算方法、降低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公司的成本,从而提高利润。
3. 关联方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大量交易,通过非公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实现利润的转移。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受到虚假财务信息的误导,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损失。
2. 资本市场信誉受损:财务造假事件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信誉,降低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3. 相关责任人受罚:涉事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对个人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五、案例成因分析1. 利益驱动: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和提高股价,公司和管理层受到利益驱动,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
2. 监管漏洞: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3.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效,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防范措施与建议1. 加强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审核制度,提高审核标准,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
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
下面,就由律伴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
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
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
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
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
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
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
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
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
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谨记:所有基金公司必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基金公司发起的所有基金,也要在募集及募集完成后,在基金业协会分别进行备案。
投资人要想识别一只基金的“真假”,只需到证券业协会官方上查询便可知道。
如果说基金在前期宣传期尚未进行备案的话,所属基金公司也一定查询的到。
漏洞2存续期3个月,新三板基金没这么短的!
此款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为3个月,这在新三板市场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
新三板更接近于“一级半”市场的功能,投资者出钱买一家公司股权,通常长期持有,获取公司高成长及交易所带来的分红和溢价收益。
由于新三板流动性不高,买到股票后短时间内很难找到买家,未了出现防止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新三板基金的存续期一般都较长,一般为三年,甚至五年,最短的也要18个月。
且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一般基金管理方都会设定灵活存续期,如
“3+1”“3+2”等,也就是说,三年到期后,管理人可在1年之内自行决定该基金是否终止。
连退出期都长达一年,可见3个月存续期的新三板基金,必定是一个骗局。
谨记:存续期较短的新三板基金风险较高,买前请三思。
如果一定要买期限较短的产品,也应该先明确这款基金的投资方向:如果是明确投资于一只或多只已挂牌公司的股票,还尚可考虑,因为已挂牌公司流动性相对较好,退出较容易。
而市面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多数并没有约定明确约定投资哪只股票,仅是泛泛地说投资于拟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定增等等,也就是“非定向型”产品,此类产品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很难在短期顺利退出,因此更需警惕。
漏洞3约定12%收益,收益只能预计,不能承诺
新三板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只能提供预计收益,但不能承诺保本,更不能承诺收益率。
通常,新三板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若年化收益低于某一比例,如10%,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在10%以上,则收取20%报酬。
不过,也有一种例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分级基金”。
此类基金分优先级、劣后级两类产品,优先级投资人可享受固定年息,但一定会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收益分配等作出约定。
谨记:除非你买的是分级产品,新三板基金没有保本、承诺收益这一说。
漏洞4将资金交由他人代持,变相拉高投资风险
这份被曝光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700万,交由李静代持。
应注意,“代持”此举本身就伴有高风险,投资人的钱交由他人代为运作,无论是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还是投资于基金,自身的权益都难以保障。
而代持行为在新三板更应该警惕,这是因为新三板投资于中小企业股权,风险较高,因此监管层对个人投资者设立了500万元的门槛,为的是防止风险外溢。
借助基金投资新三板门槛相对较低,但也至少需要100万。
而代持意味着投资人可以越过这一道防线,几百人拼拼凑凑,一人只需出几万元交由代持者便可成功投资。
这就相当于变相降低了投资门槛,同时抬高了投资风险。
将本来应由高净值人群承担的风险,扩散到工薪阶层,甚至低收入人群,后果不可想象。
谨记:新三板投资风险高,不具备100万资产的小散,切忌钻空子,否则很可能血本无归。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