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乡镇医院项目建议书

乡镇医院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及价值体现】项目建议书,又称项目立项报告,按新的投资体制改革相关政策,项目建议书主要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向发改委申报的项目申请。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着手成立相关项目法人。
民营企业(私人投资)项目一般不再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只有在土地一级开发等少数领域,由于行政审批机关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还要求项目方编写项目建议书。
外资项目,目前主要采用核准方式,项目方委托有资格的机构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即可。
《乡镇医院项目建议书》是为乡镇医院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乡镇医院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专门对拟建乡镇医院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该报告的核心价值是:——作为乡镇医院项目拟建主体上报审批部门审批决策的依据;——作为乡镇医院项目批复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作为乡镇医院项目的投资设想变为现实的投资建议的依据;——作为乡镇医院项目发展周期初始阶段基本情况汇总的依据;《乡镇医院项目建议书》主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项目的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进行深入阐述,消除决策主体项目选择的盲目性,着力阐述项目的规划设想,极力突显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达到立项报批的目的。
【目录】第一部分总论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的承办单位(三)项目报告撰写单位(四)项目主管部门(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六)项目建设地点二、立项研究结论(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十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综合评价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在总论部分中,可将项目立项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债务化解及后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债务化解及后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锁定存量、严控增量、依法依规、分级分类、综合施策”的思路,总结经验、创新方式,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自筹资金、协商谈判、争取政策支持等多种途径,有效解决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构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新机制。
同时,完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投入机制,健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发展建设项目及债务审批机制,严控新债发生,促进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明确责任,锁定存量、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县医院建设项目786万元化债任务。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达分年度化债任务,市级、县级按照2:8的比例将化债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有关规定,xx年拟化债209.6万元,2019年拟化债209.6万元,2020年拟化债209.6万元。
有效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负担。
规范县级医院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确保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实现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按照预算法“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和后续建设管理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卫计局统计核实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财政局理清基数报到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建立债务台账和资料数据库。
对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偿债顺序,科学制定偿债计划。
(二)杜绝违规、严控新增。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规定,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数量,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的标准、规模,健全并落实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
国办发〔2011〕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谁举债谁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
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中央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1•【文号】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卫生厅局:为指导各地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我部紧急整理、完善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装备标准,其中部分建设标准尚待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程序。
鉴于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急需,现先汇总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目录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年讨论稿)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八、《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年讨论稿)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含装备标准)十、《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含装备标准)十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十二、《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年讨论稿)十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十四、《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含装备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除西藏外)的国家级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第三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计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级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基础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建设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改造、扩建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18
•【文号】建标[2008]142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医院政府债券实施方案范文

医院政府债券实施方案范文一、前言医院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责任。
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升,医院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支持医院的发展,政府债券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将就医院政府债券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医院提供参考。
二、医院政府债券的概念医院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医院建设和运营所发行的债券。
医院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购置先进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扩大医院规模等。
政府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期限,对于医院来说是一种较为稳定和可靠的融资方式。
三、医院政府债券的实施方案1. 确定融资规模医院在实施政府债券融资时,首先需要确定融资规模。
这需要充分考虑医院的发展需求、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和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合适的融资规模。
2. 制定融资方案医院在确定融资规模后,需要制定具体的融资方案。
这包括确定债券发行的具体时间、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确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等。
3. 提交融资申请医院在制定好融资方案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融资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医院需要提供详细的融资计划、用途说明、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以便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4. 发行债券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医院可以开始发行债券。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医院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确定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具体事项,以确保债券能够顺利发行。
5. 使用债券资金一旦债券成功发行,医院就可以利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医院建设和运营。
医院需要严格按照融资计划和用途说明,将债券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6. 偿还债券本息医院在使用债券资金后,需要按照债券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券本息。
医院需要合理安排资金运作,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息,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四、结语医院政府债券的实施方案对于医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县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后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后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局关于印发XX省县级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债务化解及后续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XX财债〔XX〕34号)和《省财政厅省卫计局关于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量债务的通知》(XX财债〔XX〕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工作,有效减轻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负担,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质量服务,促进医院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化解债务的工作部署,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重点,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通过运用置换债券资金,财政补助等途径,有效化解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投入机制,严控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摸清全县卫生医疗机构债务基本情况。
研究制定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化解应对方案。
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促进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按照预算法“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和后续建设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由县财政局、卫计局及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实施。
(二)锁定存量、分类化解。
按照财政部统计口径,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分年度化债目标,锁定我县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基数,建立债务项目台账,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先后顺序、分类施策、逐步化解。
(三)杜绝违法、严控新增。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控公立医疗举债建设有关规定,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我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数量,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标准、规模,健全并落实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四)完善机制、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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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除西藏外)的国家级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第三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计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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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级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基础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建设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改造、扩建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第九条业务用房改扩建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的标准安排建设。
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标准清单进行填平补齐的选配,设备采购原则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
规执行。
第十条业务用房改扩建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
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第十一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项目单位业务用房面积,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临床服务人员。
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m1000 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元/第十三条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2以内。
500房改建造价原则应控制在元/m第十四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 2 -
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表1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比例
3、急诊25、门诊35、住院320 、医技科室48 5、保障系统4 6、行政管理(包括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中心)5
、院内生活7
2 表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建议采用尺寸m(中-中)≥3
病房
2.5 单侧候诊走廊门诊
3.5 双侧候诊3 手术室
6.0 6.0×大病房(4—6人)
6.0 3.6×病房小病房(1—3人)
辅助用房4.5 3.6×进深4.2 3.3×诊室门诊 4.5 3.3×诊室6.0 6.0×大间6.0 4.5×手术室中间4.8 4.2×小间6.0×6.0 X光室
4.5×6.0
化验室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医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
表3 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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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基本功小时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对急诊病2
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个具具有内科、外科、针灸、推拿、肛肠等至1个临床一级科室,至少
医中医特色的专科(专病中药饮片、中成药供应能够满足临床需要线检查、拍片;心电、超声、内窥镜检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等
、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保、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务人员中医药知识的培训业务指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
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基本设置与构成表4
医疗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第十六条应,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100补助(部分东部地区除外)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中选配医疗专业设备、器械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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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要求建设在贯彻适用、经济和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立面造型的朴实、
美观,第十八条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防洪、抗震、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第十九条
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第二十条应低于二级。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第二十一条 2.83.0m- 6 -
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5、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
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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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单位建议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1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
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4、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5、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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