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

许可证办理01 提出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意见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受理的结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过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此种规定适用于三种情况:①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
②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③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03辨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三是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04实地核查的技巧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
遵循下列要求:(1)两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2)核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3)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场制作核查记录,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制作现场图,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2020年(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俩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俩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和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运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且提高办事效率。
生产运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和实施机关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运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X公司。
聊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程序规定

聊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保护许可证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及获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后续维护工作。
二、管理程序(一)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程序县级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或专卖管理所负责受理零售户的办证申请,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
受理申请后,受理部门应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由所属辖区的专卖管理所线路市管员负责现场勘验,并及时将勘验信息反馈专卖管理科。
县级局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县级局应当出具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由专卖管理所送达当事人,退回手续,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由专卖管理所所长、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经局领导审批后,县级局应当出具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由专卖管理所送达当事人。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日内,专卖监督管理科应制作零售许可证,并由所属辖区的专卖管理所送证上门,挂证上墙,同时编制《零售户增减通知单》报销售科。
(二)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程序县级局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双鸭山市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程序

双鸭山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及规定一、申请与受理(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知书》。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3、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代为更正的应加以说明。
4、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二、核查(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予以确认。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稽查服务中心)应协同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一名负责本辖区的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零售点合理布局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客户经理主要对申请户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核,作为定级依据),并在所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实地考查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后签字。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局核发的,授权企业经营烟草制品的凭证。
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有权经营烟草制品。
在我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以下将重点介绍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企业必须具备较为稳定的法定经营场所;3. 企业需在市场上开展烟草制品销售业务至少1年;4. 企业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犯罪记录;5. 企业需在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 经营场所证明、面积和道路交通状况图;6. 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菌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7. 环保验收报告;8. 聘请医护人员的证明;9. 股东结构及投资人名单;10.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三、申请审批流程1. 申请企业提供完整材料后,烟草局进行初审;2. 初审通过后,烟草局现场核查申请材料;3. 核查合格的申请企业签订烟草专卖许可证颁发合同;4. 申请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并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及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前需提前办理延期程序。
发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用于展示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烟草监管部门要求,开展正常的烟草制品销售业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被召回的烟草制品。
总之,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非常重要,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格开展烟草制品销售业务,做好防范风险,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42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填空题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8、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9、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11、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12、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13、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
转让14、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5、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样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2、需提供的材料
①原烟草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
②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张
③出示经营场所房屋证明或租赁协议,并提供复印件一张
④申请人的申请
☆3、专管员在受理时,必须对材料认真审核,申请人必须是原许可证本人,需将身份证与实际申请人相对应,否则要申请人办理委托书
1个工作日内
标准
☆审核过程要认真、仔细
打证
和
送达
程序
C7 C8
G8
☆10、证件管理员制证后要及时将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并与次日主动与营销部门取得联系、确认
1个工作日内
C9
☆11、证件管理员及时将零售户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移交手续
1个工作日内
C10
☆12、证件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稽查大(中)队,并及时做好客户的日常维护
☆7、在农村的申请人向所在中队以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专管员进行受理,市区在办证大厅以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管理员进行受理,证件管理室进行勘察并绘制勘察图;
5个工作日内
E3F3
☆8、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开具受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当当场下达不予受理书
1个工作日内
☆9、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2个工作日内
C10 G10
☆20、证件管理员制证后要及时将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并与次日主动与营销部门取得联系、确认
1个工作日内
C11 C12
☆21、证件管理员及时将零售户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维护
1个工作日内
C13
☆22、证件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稽查大(中)队,并及时做好客户的日常维护
烟草办证条件及流程

相关案例刘先生在村头的国道边开了一家百货店。
由于他经营有方,村里乡亲和过往行人都愿意到他店里买东西,店里生意十分红火。
美中不足的是,他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为此丢掉了不少生意。
于是,刘先生打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又不知道如何办理及准备哪些材料,便找到县工商局。
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烟草制品经营属于特种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到县烟草专卖局办理。
刘先生来到镇上的专卖管理所咨询,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详细地告诉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程序。
如今,刘先生已经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店里的生意比以前更红火了。
案例点评工商部门的答复是正确的。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机关,申请人应直接向当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领请求。
为了能使申请人更方便地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笔者就有关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个问题作一下讲解。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1.申请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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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与实施机关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
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遗失或损毁证明;(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
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注销程序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