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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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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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刑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 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合作 •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与未来展望
01 引言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刑事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内法 中的涉外刑事法律规范。
国际组织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也被赋予了在特定领域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职能 。
个人
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 逐渐得到承认,一些国际 刑法规范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际刑法的客体
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主 要客体,包括战争罪、侵 略罪、反人类罪等。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也是国际刑法的 客体之一,如贩毒、走私 、洗钱等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的定义和惩治措施更加 明确和严厉。
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加强
各国在国际刑法领域的合作与司法协助不断加强,例如跨 国追捕、引渡、证据交换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国际刑法面临着政治干预、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等挑 战,这些挑战影响了国际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广泛或有系统的 攻击行为;攻击行为针对平民人口;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意 图;行为具有严重性和不人道性。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刑事责任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应承担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指挥责任 ,即军事指挥官或其他上级官员因其下属犯下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 即国家因其未能防止或惩罚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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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刑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 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合作 •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与未来展望
01 引言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刑事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内法 中的涉外刑事法律规范。
国际组织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也被赋予了在特定领域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职能 。
个人
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 逐渐得到承认,一些国际 刑法规范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际刑法的客体
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主 要客体,包括战争罪、侵 略罪、反人类罪等。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也是国际刑法的 客体之一,如贩毒、走私 、洗钱等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的定义和惩治措施更加 明确和严厉。
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加强
各国在国际刑法领域的合作与司法协助不断加强,例如跨 国追捕、引渡、证据交换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国际刑法面临着政治干预、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等挑 战,这些挑战影响了国际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广泛或有系统的 攻击行为;攻击行为针对平民人口;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意 图;行为具有严重性和不人道性。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刑事责任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应承担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指挥责任 ,即军事指挥官或其他上级官员因其下属犯下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 即国家因其未能防止或惩罚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1)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特征 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具有很强的制裁力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 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 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 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 据规则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一)“特设”(ad hoc)国际刑事法庭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 黎巴嫩特别法庭 (二)混合型法庭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柬埔寨特别法庭 非洲特别法庭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 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 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 补充管辖权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 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 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法双学位知识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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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11
(二)关系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 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 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 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 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 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 ,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概念: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2、作用:保证一国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3、特点: 1)互惠 2)具有一定的范围
航行特点: 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 。 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这种航行不能停止,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况下,
才可停船、下锚。 42
五、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区别 1、沿海国享有的主权:
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
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3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4
(一)国际条约 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 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条约的分类
15
1、条约继承 条约继承的两个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相关的条约(人身条约) --不继承 处分性条约(非人身条约):继承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11
(二)关系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 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 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 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 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 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 ,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概念: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2、作用:保证一国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3、特点: 1)互惠 2)具有一定的范围
航行特点: 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 。 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这种航行不能停止,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况下,
才可停船、下锚。 42
五、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区别 1、沿海国享有的主权:
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
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3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4
(一)国际条约 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 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条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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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继承 条约继承的两个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相关的条约(人身条约) --不继承 处分性条约(非人身条约):继承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 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 对势力。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国际法学》PPT课件

2021/7/10
1. 领土与领土构成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2021/7/10
①领陆: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岛屿。
②领水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河流、 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 口)。
2021/7/10
2021/7/10
2. WTO的宗旨和目标 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
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 保护和维护环境。
2021/7/10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 组织的决议。
2021/7/10
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
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 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021/7/10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 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 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2021/7/10
③底土是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 和底土。
④领空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 一定高度的空间。
1. 领土与领土构成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2021/7/10
①领陆: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岛屿。
②领水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河流、 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 口)。
2021/7/10
2021/7/10
2. WTO的宗旨和目标 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
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 保护和维护环境。
2021/7/10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 组织的决议。
2021/7/10
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
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 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021/7/10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 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 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2021/7/10
③底土是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 和底土。
④领空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 一定高度的空间。
国际公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四、公海。 五、国际海底区域。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 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 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 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 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 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第六章 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 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 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 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 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 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 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污染
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 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 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17章 刑法学课件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 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 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 责任而言。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累犯不适用假释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 得以侦破。 (3)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 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 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 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3)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 事实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 条件?不需要 C、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赃物所在地,归还赃物—不能成 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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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挥官责任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 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 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 “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 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 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 “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 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
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 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 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
Thank You!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合法性原则
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 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 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
三、司法公正原则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特征 ➢ 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 具有很强的制裁力 ➢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 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 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 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 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 据规则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第三节 国际罪行
一、种族灭绝罪
(一)1948年《防止与惩治种族灭绝罪行公约》 ➢ 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 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件
(二)种族灭绝罪的要件 ➢ 特别的动机:被控者的行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 毁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 表现形式:必须呈现出灭绝种族的特征 ➢ 主体:该罪行主要行为者,以及诸如协助人、企图行 为人、直接地和公开地鼓动其他人犯下该罪行的人
(一)“特设”(ad hoc)国际刑事法庭
➢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 ➢ 黎巴嫩特别法庭 (二)混合型法庭 ➢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 柬埔寨特别法庭 ➢ 非洲特别法庭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 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 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 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 ➢ 补充管辖权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 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 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 ➢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ຫໍສະໝຸດ 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要求平等主权国 家之间进行自愿合作的协调关系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优先权: ➢ 这两个特设法庭与国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
和战争罪都有管辖权 ➢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要求国内法庭把案子移送过来,
由它们审理 ➢ 优先权来自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三)国际刑事法院 “补充管辖权原则” ➢ 特定条件:只有当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时, 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的补充性的 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 行的人逃脱法网
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法官来具体体 现 法官资格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国际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必须公 平地履行职责,忠于法庭,而不是忠于其国籍国;国际法院 亦是独立的
四、被告的人权保障原则
实现公正意味着不仅要将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绳之以法, 而且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得到 充分尊重 “无罪推定”:某人虽然已经被起诉、被逮捕和被指控, 但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无罪的 法官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
➢ 真正行使管辖权还须经过一些时日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一、个人刑事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开创了追 究国际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纽伦堡原则”:任何人实施构成国际法下一项犯罪的行 为都应负责并受到惩罚 自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后, 所有其后成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无一例外地重申了国 际法关于禁止性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而确立了国际 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
三、官方身份不免责
依照传统国际法,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就刑事诉讼享有完 全豁免 犯有国际法下严重罪行的人在为犯罪行为时其作为国家元 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下的刑事责 任 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实践对国际法豁免原则正在产生巨大 的影响和冲击
四、执行命令引起的刑事责任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规则 执行上级命令不再被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逐 渐单独构成国际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主要原因不在于上级命令的违法性,而在于执行行为本身 构成了战争罪等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刑法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执 行上级命令是否应免责的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
三、战争罪
(一)历史 ➢ 战胜方运用被动国籍原则,为保护本国受害者利益,向 对方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实行惩罚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战争罪 ➢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 和惯例的其他行为 ➢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及 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 ➢ 有些行为被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所禁止,有些被国内性 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而有些则被所有性质的武装冲突 所禁止
概况
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国际法庭的案例一般都会在国际社会引 起很大反响和讨论,并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得世界上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司法机 构,它们的目的是要惩治国际罪行、实现正义 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以及国际刑法中的国 际罪行和对这些罪行管辖的法律依据等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探 讨的问题
四、侵略罪
(一)国际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社会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侵略罪 的定义
(二)针对二战 ➢ 反和平罪(侵略罪)
(三)《关于侵略罪的定义》 ➢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
(四) 2010年6月12日,对《罗马规约》的修正中新增了对“侵略罪” 的定义
➢ 国际刑事法院将侵略罪的定义和法院对之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 入了《罗马规约》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和 相关制度形成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教学要求:介绍和阐述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罪行及相关 基本原则;几个重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沿革、作用及启示 学习重点: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 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罪行中的“核心罪行”;国际刑事责 任的原则 学习难点:侵略罪的理解;“官方身份不免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