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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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作者:来源:《财经界》2010年第09期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ecfa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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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指的是什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2010年1月26日,ECFA 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它实质上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时又包含若干早期收获协议。

产生背景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

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

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

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现状(最新版)

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现状(最新版)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论文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两岸经贸关系是关乎国家统一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至今,在我们党对台方针政策的推动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两岸经贸关系进展良好。

应运而生的ECFA的签订,更是打通了两岸经济合作的脉络,开启了两岸全方位合作新时代。

,但与此同时,各类问题和障碍也有所暴露,情况依旧不容乐观。

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大陆、台湾、国际三管齐下,两岸经贸关系必将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关键词】两岸经贸关系;ECFA;政策;全方位合作“两岸”是指台湾海峡两边所对峙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统治的“中国大陆”以及由台湾当局政府有效统治的“台澎金马”。

中国大陆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两岸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仍始终坚持不以政治分歧影响和干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方针,努力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

但由于李登辉、陈水扁当局长期对两岸经贸采取限制性政策,使两岸经贸关系一度呈现出单向、民间、极不平衡的发展格局。

台商来中国大陆投资主要以间接方式进行,即投资必须经第三地注册公司转投资于大陆,只有1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案可直接以台湾公司的名义投资,但是资金仍要经过第三地汇入中国大陆[1]。

由于台湾当局拒绝两岸直接通商,两岸贸易也只能经过第三地间接进行。

由于台湾当局严格禁止中国大陆的资金进入岛内从事任何投资活动,这就形成了单向性的不正常局面,同时也造成两岸贸易不平衡。

直至2008年,国民党在岛内重新获得执政权,开放和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成为民意主流和执政者的政策导向。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以两岸和平双赢取代民进党的“台独”对抗思维,两岸在“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倡议下,经贸关系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两岸经贸互动将由民间主导转变为政府主导。

从政策和法律两个层面,积极创造台商投资中国大陆的有利环境。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织布 加 勒斯 特 首 脑会 议 决 定邀 请
克 罗地 亚 和阿 尔 巴尼 亚 加 入北 约 组 织 。截 至 2 0 年 4 ,北 约 组 09 月
北 约组 织 最 高军 事机 关 ,负 责拟
织成员国有2个 。豳 8

堕 墅 堡 堂 佥
“ 贸易 与投 资 ”规 定两 岸 在 “ 不 迟 于 本协 议 生效 后 六个 月内 ”就
的背景 下 产 生 的 。北约 组 织 总部 设 在布 鲁 塞 尔 ,其 主要 机构 有 : () 大 西 洋 理 事 会 ( 称 部 长 理 1北 又 事 会 ) 防务 计 划 委 员会 ,为 北 和 约 组 织最 高 决策 机 构 。前 者 负责
国 、法 国 、荷 兰 、比 利时 、卢森 堡 、意 大利 、葡萄 牙 、丹 麦 、挪 威和 冰 岛于 l4 年4 9 9 月4 日在华 盛
出协 议 的 目标 及具 体 合 作措 施 ;
( 大西 洋 公 约 和 北约 组织 。 ( 北 北 大西 洋 公 约 规 定 ,缔约 国
审 议 北约 组 织有 关 的重 大 军 、政
事 务 ,所 作 决 议 需 全 体 一 致 通 过 ,后者 负 责制 订 统一 的军 事 计 划 。() 2常设 理事 会 ,为部 长理 事 会 和 防务 计划 委 员 会休 会期 间的 最 高 执行 机构 ,负责 处 理 日常事
门及 开放 措 施 ”及 “ 适用 于 服 务 贸易 早期 收 获 部 门及 开放 措 施 的 服 务 提 供者 定义 ” ,对早 期 收 获 计 划 降税 产 品 和承 诺 开放 的服 务 部 门 、实施 方 案 、相 关规 则 及 保 障措施 等作 了具体 规 定 。 在 货 物 贸易 早期 收 获 方面 , 大 陆 向台湾共开放 5 9 3 项产 品 ,台 湾对大 陆开放2 7 6 项产 品 。在 服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续(一)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大陆和台湾地区在经济领域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该协议的签署对于增进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双方经济的互利合作。

在协议的框架下,大陆和台湾地区可以就双方关心的经济议题进行合作,共同制定有利于双方的经济政策和规划。

双方可以在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其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福祉。

协议的签署将为两岸民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人员往来,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双方可以在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丰富两岸民众的生活,增进民心相通。

再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经济合作是推动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增进两岸的互信和合作,减少敌对因素,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双方可以通过经济合作增进相互依存,降低对立风险,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两岸经济合作是大势所趋,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推动两岸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双方可以加强经济政策的协调,促进市场的统一和资源的互补,实现更高水平的经济合作。

总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于增进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增进两岸民众福祉、促进地区和平稳定、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协议内容,共同推动两岸经济合作迈上新台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增进两岸人民的福祉,特订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海峡两岸,指的是大陆一方,和台湾地区(包括台商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大陆人士)另一方。

第三条本协议的目的是推动双方之间的经济发展合作,促进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贸易合作第四条双方将加强贸易合作,推动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双方将建立贸易往来的便利化措施,降低贸易壁垒并提高贸易便利度。

第五条双方将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畅通。

第六条双方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七条双方将加强贸易统计合作,定期交换贸易数据,并建立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第八条双方将加强投资合作,提供更加开放和公平的投资环境。

双方将建立投资促进和保护的机制,鼓励双向投资。

第九条双方将优化投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提高投资便利度。

第十条双方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金融合作第十一条双方将加强金融合作,推动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便利双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双方将加强货币政策协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十三条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第十四条双方将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

双方将加强科技资源的共享,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双方将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共同培养高级人才,推动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七条双方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推动双方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六章其他合作领域第十八条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推动农产品的贸易合作和农业技术的交流。

第十九条双方将加强环保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全球性挑战。

第二十条双方将加强文化合作,推动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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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一、进口方因履行早期收获计划,导致从另一方进口特定产品的数量绝对增加或与其产量相比相对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其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方可要求与另一方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经调查,如一方决定采取双方保障措施,可将所涉产品适用的关税税率提高至采取双方保障措施时实施的普遍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二、双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应尽可能缩短,并以消除或防止进口方产业受到损害的范围为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当一方终止针对某一产品实施的双方保障措施时,该产品的关税税率应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降税模式,按照该措施终止时的关税税率执行。

四、实施双方保障措施时,对于本附件中未规定的规则,双方应对相关条款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条所列的数量限制措施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不适用。

五、本附件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条款时所称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均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称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六、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同一产品同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双方保障措施;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及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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