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道路的安全通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及时维护。
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畅通。
3. 精细管理。
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4. 节约资源。
在养护工作中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养护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1.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巡查维护人员。
负责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1. 定期巡查制度。
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道路破损、积水等问题及时处理。
2. 养护标识制度。
在农村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养护标识,提醒驾驶员注意路况。
3. 防护设施制度。
在农村公路的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设置防护设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养护记录制度。
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养护时间、养护内容等。
5. 过劳作业制度。
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过度劳累。
6. 紧急救援制度。
建立农村公路紧急救援机制,对道路事故及时进行处置,减少伤亡。
四、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1. 加强培训。
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2. 监督检查。
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奖惩机制。
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总之,农村公路的安全问题事关农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才能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为农村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安全工作,推动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篇一: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红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红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红政办[20xx]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与职责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交通局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县交通局设立长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挂牌)。
1、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标准。
2)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审定并报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拨付方案。
4)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推广公路养护管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5)依法行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指导各乡镇、行政村做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2、各乡镇(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挂牌),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站长由乡镇指派干部兼任,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乡镇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二、养护计划及人员配备1、养护计划按养护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各乡镇确定的兼职管理干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乡村公路管理段每年10月底之前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养护计划,待审批后分解下达执行。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导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导则一、养护管理目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舒适和美观,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和性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养护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措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补贴和社会筹资等渠道。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拨付养护资金。
同时,应当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四、日常养护工作日常养护工作包括路面清扫、路肩整理、边坡培护、排水设施清理、桥梁涵洞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大中修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维修和改造的工程,包括路面修复、路基加固、桥涵重建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中修工程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同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定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六、预防性养护措施预防性养护是在路面出现损坏之前采取的养护措施,包括封层、裂缝处理、微表处等。
预防性养护可以有效地延缓路面损坏的时间,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预防性养护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技术研究和应用。
七、养护技术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养护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素质和安全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八、养护安全与环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标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技术标准的角度,探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相关内容,以期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一、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1.路线选址标准农村公路的路线选址应考虑地形、水文、交通需求等因素,选址过程中应遵循“尽可能短、尽可能直、尽可能平”的原则,同时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2.路基工程标准农村公路路基工程应按照地质要求、土质要求和荷载要求选用合适的路基填料,施工过程中应符合相关抗滑稳定和承载能力要求。
3.路面工程标准农村公路路面应选用适合当地气候和交通量的路面材料,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路面铺设和压实工作,确保路面平整、耐久。
4.排水工程标准农村公路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沟、雨水口等,确保路面排水顺畅,防止雨水滞留和路面变形。
5.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农村公路应设置明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包括限速标志、交叉路口标线、行车分道线等,提高交通安全性。
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1.定期检查与维护农村公路应定期进行路面、路基和排水系统的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路面裂缝、路基沉陷等问题,确保路况良好。
2.路面养护标准农村公路路面养护应按照不同季节和路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及时清理积水、及时进行补坑、及时进行沥青混凝土补丁等。
3.路基养护标准农村公路路基养护应及时清理路基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防止路基软弱。
4.设施维护标准农村公路路侧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交通安全。
5.应急抢修标准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道路损坏,农村公路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抢修机制,保障道路畅通。
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过程中,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关键的环节。
遵循科学的技术标准,能够保障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农民出行的便利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标准的研究和推广,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提供更加科学的指导和支持。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内容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内容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地区与城市、乡镇之间的重要交通纽带,对于农村居民的出行、物资运输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日常养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路面养护1. 清理路面垃圾。
农村公路的使用频率较低,容易受到杂草、树叶、杂物等的堆积。
定期清理这些垃圾可以保持路面的整洁,并减少对路面的损害。
2. 修复路面坑洼。
农村公路的路面容易出现坑洼现象,主要是由于车辆频繁行驶和气候因素引起的。
养护人员需要及时修复路面坑洼,以提高道路平整度和行车安全性。
3. 维护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是农村公路上的重要交通指示标志,能够引导驾驶员正确行驶。
日常养护工作中,需要检查和维护路面标线,确保其清晰、明显,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桥梁养护1. 桥梁结构检查。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承载着车辆和行人的重量,为了保证其安全使用,需要定期进行结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加固。
2. 清理桥梁积水。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容易积水,不仅会影响交通,还会对桥梁结构造成损害。
养护人员需要定期清理桥梁积水,以保持桥梁的正常使用状态。
3. 桥梁防腐蚀处理。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多数是由钢材构成,容易受到氧化和腐蚀的影响。
为了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需要定期对桥梁进行防腐蚀处理,以防止桥梁因腐蚀而失去承载能力。
三、路灯养护1. 路灯检查和更换。
农村公路上的路灯对夜间行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行车安全,需要定期检查路灯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路灯。
2. 清理路灯周围杂物。
路灯周围容易积累杂草、树叶等杂物,养护人员需要定期清理这些杂物,以保证路灯的正常照明效果。
四、排水系统养护1. 清理排水沟。
农村公路上的排水沟容易被杂物堵塞,影响排水效果。
养护人员需要定期清理排水沟,以保证道路排水畅通。
2. 检修排水井盖。
排水井盖是农村公路上的重要排水设施,为了保证其正常使用,需要定期检修和更换破损的排水井盖,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农村居民出行权益,并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管理秩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公路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政府、协会、群众、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依法、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注重整体规划、分类施策、科学调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农民群众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的,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有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高效率的措施,严禁破坏农民的私人利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农村公路巡查养护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巡查应严格按照巡查路线和巡查频次进行,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桥梁、涵洞、标志、道路设施等方面。
第九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应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了解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应加强防洪、防震、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紧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农村公路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维修养护责任区域,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到位性。
农村公路管养要求

农村公路管养要求包括以下方面:1. 路面保养:应保持路面整洁,定期清除路面泥土、杂物。
同时,应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并定期对砂土路进行刮平,修理车槽。
对于碎砾石路面,应定期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
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定期伸缩缝进行正常养护。
2. 路基保养:应保持路肩、边坡整洁,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并保持路基的几何尺寸。
同时,应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
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应定期清除,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也应及时清理。
3. 桥涵结构保养:应清除桥面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
同时,应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桥涵的日常保养也是必要的。
4. 路面小修: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
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
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也是这部分的内容。
5. 路基小修: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
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6. 桥涵结构小修: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
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
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7. 责任管理:乡政府与各行政村应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8. 经常性维护:养护人员应经常性上路作业,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等。
9. 灾害预防: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10. 巡视与观测:养护单位领导必须安排专人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
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11. 统计与汇报:各养护单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养护公司汇报。
12. 其他任务:完成“四好农村路”建设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总的来说,农村公路管养要求涵盖了路面保养、路基保养、桥涵结构保养、路面小修、路基小修、桥涵结构小修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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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长逐步增加。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
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
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
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
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采石、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