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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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什么是宪政

什么是宪政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强调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宪法限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实现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宪政制度通常包括三个主要的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宪政制度的好处是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它也可以促进民主和社会稳定。

在宪政制度下,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文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必须在宪法的规定下行使。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此外,宪政还强调了法治原则,即所有人,包括政府机构和官员,都必须遵守法律。

这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宪政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它通过制定宪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制度还实现了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

同样,英国、德国等国家也建立了宪政制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了民主和社会稳定。

总之,宪政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

通过实践和不断发展,宪政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为人们创造更加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宪政知识点整理

宪政知识点整理

宪政定义::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第一节宪政的产生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常用来表示确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世纪末,英国确立了议会制。

后来经过长期演变,18世纪末,美国宪法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宪法成为规定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法律,宪政制度也就成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6月,反叛的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使它成为此后英国政宪发展的一个起点。

(它确立了宪政主义的早期重要原则:即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具体表现为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重要原则,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制定成文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由各个时期议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惯例、判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7月4日,有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成为美国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

1787年9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但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大州与小州以及北部工商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在政治上妥协的结果,并没有列入《独立宣言》所宣布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第十章 宪政

第十章 宪政

第十章宪政1、宪政的定义:○1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或者说,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既包括西方式的宪政,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2、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1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2宪政不等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不一定有宪政;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在缺乏宪法规则的情况下,民主政治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甚至走向专制;(2)宪政与法治法治的定义: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确立的保护;○1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宪法和法律在轨道上有序的运行;○2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3法治以宪法和宪政为依托;(3)宪政与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做的一种选择和确认。

○1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2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保障人权;★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联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1从逻辑上看,宪法是宪政的起点;○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2)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1宪政实现的前提是宪法本身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包括内容正当和程序正当。

第一章 宪法概论-宪政

第一章  宪法概论-宪政

宪政的要素与特征: 宪政的要素与特征: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 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1、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建立起来的政治运行状况, 无宪法则无宪政,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一种成 文宪法 即便存在一部成文宪法,也可上宪法,在宪法文本 落后的情况下,宪政实践可以促进宪法的发展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 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 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 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 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 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 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 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 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 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 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 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 权力。 结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 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米兰达告诫的影响: “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 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 率已跌落到 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 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 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2、宪政与民主
宪政建立在民主政治之上,其核心就是对权力进 行限制和对人权进行保障,没有民主政治谈不上 宪政。 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政治不等于宪政, 宪政所要实现的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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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

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

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

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

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

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

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

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

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

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

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制度。

人民的监督权和国家的监督制度与人民的选举权和代表制度并立,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法治是我国宪政的第二个基本要素。

它以民主为基础,以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力为重要特征。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以宪法为基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些宪法和法律必须按民主程序制定和实施,并能保障民主制度和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保护和惩罚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领袖人物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三是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大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宪法监督机制。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第三个基本要素。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人身权利等,但最基本的是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相对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权来说,民主和法治都是手段,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

但是,目的和手段这对范畴是具有两重性的。

就民主而言,民主制度、民主程序、民主方法是手段,而民主权利则是目的。

就法治而言,作为治理国家的法治原则和方法是手段。

而法治体现的社会正义作为人们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则是目的。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从任何意义上说,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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