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证件管理办法》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保障执法权的合法合理行使,确保执法效果和执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证书是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凭据,是执法人员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合法执法权威和能力的重要证明。
必须加强对执法证书的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的使用。
第四条执法证书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证书的发放第五条执法证书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发放。
第六条申领执法警服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精神、政治等各项检查,并经过岗位培训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执法证书的申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生产或者发放执法证书。
第八条发放执法证书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
第九条发放执法证书时,执法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做好相应手续。
第十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工作人员对证照不符,证照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执法证书的使用第十一条持执法证人员在开展执法行为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书,并在执法行为中明确亮明执法身份。
第十二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应当主动出示并提交执法证书,接受公民监督。
第十三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执法权力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
第十五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禁滥用执法权,绝对不能打压普通市民,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对于涉及人身、财产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
一证通办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一证通办”是指公民、法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证件、材料等,即可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第三条“一证通办”适用于具有普遍性、高频次、涉及民生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二、实施范围第五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逐步推进“一证通办”工作,涵盖户籍、社保、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等领域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
第六条省、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一证通办”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对于未纳入“一证通办”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仍需按照原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证件、材料等。
三、实施步骤第八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数据,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对需要核验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确需补充核验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证明、证件、材料等。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一证通办”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一证通办”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政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有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局内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对于局内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执法证件的种类1. 警官证: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 工作证:供局内人员证明身份及职务的证件;3. 特种行业证:根据不同执法工种和专业需求而发放的证件。
四、执法证件管理的责任单位1. 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的入职、资格审核和执法证件的发放;2. 监察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抽查核实;3. 执法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执法证件的使用。
五、执法证件管理的流程1. 执法人员入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和材料,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2. 执法证件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3. 失效或损坏的执法证件需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补办;4. 执法证件必须随身携带,遇到检查或公务期间,需主动出示。
六、违规管理处理1. 对于严重违规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纪律进行处理;2. 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和处罚措施,同时建议后期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经局内相关负责人审定后生效,对于局内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内主管部门所有,对于具体事项的执行细则,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希望能够对局内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愿各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和形象。
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执法证、工作证、委托证、委托印章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具体执法机关负责管理,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权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伪造、篡改、转移、出借、买卖或盗用他人证件。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制发和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法权限;(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的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完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责任心、纪律性和公正廉洁的品质。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二)执法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执法机关将核准的申请送交制证单位进行制证;(四)制证单位根据职务和级别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注明有效期限和权限范围;(五)制证单位应将已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进行审核和分发。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确保证件的安全;(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向工作单位报告证件的使用情况;(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并做出相应处理;(四)行政执法证件应配备有效的防伪措施,有效防止伪造和盗用;(五)行政执法证件过期或者人员离岗后,应立即收回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归还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出示自己的行政执法证件,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二)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或携带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私自修改、涂改或伪造;(三)行政执法证件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四)行政执法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证件管理制度范本

证件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件管理,保障证件的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证件的审核、发放、使用、变更、挂失、收回、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证件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证件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证件的审核与发放第五条证件的审核、发放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申领证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证件发放条件的规定;(二)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件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证件的及时性。
第八条证件发放应遵循实名制原则,发放的证件应与申领人员的身份信息相一致。
三、证件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证件持有者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使用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或故意损毁证件。
第十条证件持有者应妥善保管证件,防止证件遗失、被盗或损坏。
第十一条证件遗失、损坏或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及时向证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证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证件进行核查,确保证件的合法有效使用。
四、证件的收回与销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件管理部门应收回证件:(一)证件有效期届满或者不再使用的;(二)证件持有者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三)证件被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的;(四)证件持有者主动交回证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证件管理部门应建立证件销毁制度,对收回的证件进行统一销毁。
销毁过程应严格控制,确保证件信息不被泄露。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证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证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证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证件持有者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吉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1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
各企业、高校、民间机构等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是指一切对政府科学决策有帮助的信息(含文字、图表、影像等);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或专门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六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证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证件管理,有效保护公司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证件管理。
三、证件种类及管理要求1. 工作证件公司员工必须携带公司颁发的工作证件,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佩戴。
临时工作人员、实习生等也需领取临时工作证件,并按时归还。
2. 个人联系件所有员工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联系件,以备需要时出示。
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需将个人联系件交由公司保管。
3. 其他特殊证件涉密人员如保密协议等特殊人员,需交由专门机构保管其特殊证件。
四、证件的颁发与归还1. 颁发公司将根据员工职务、身份等情况,颁发不同类别的工作证件。
外来人员须经审核后,颁发临时工作证件或特定身份识别证件。
2. 归还公司离职员工必须在离职当日将公司颁发的工作证件归还。
外来人员在离开公司时,也必须归还所领取的临时工作证件。
五、证件丢失与补办1. 丢失一旦发现证件丢失,员工及时向主管汇报,并尽快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
2. 补办员工可向人事部门申请重新领取证件,避免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
六、违规处理1. 蓄意遗失证件对蓄意遗失证件的员工,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擅自转借证件禁止员工擅自将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发现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者,公司将依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为证件管理办法,若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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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应聘者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应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一寸蓝底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
资料复印件并提供由身份证发证公安机关或属地政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登记表》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官网、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官网下载,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
记表填写规定》。
3、《登记表》及《承诺书》必须本人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需原大小的清晰黑白或彩色正背双面复印件。
经审核确认后,配发网络发布平台使用密码并颁发证书期限壹年。
4、申请材料寄至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砖塔胡同56号
西配楼203室,邮编:100810。
二、审核
1、申请材料审核按本办法第一项规定,填报内容完整,相关资质材料齐全,认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经申请人、推荐人、审批人签字后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方
可开通网络平台、颁发相应证件并在中心官网公示。
2、证件年审
证件到期或遗失按国家相关规定续办补办相应证件,经审核符合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无
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即审核通过。
续办证件时,需把原工作证及2张1寸蓝底免冠彩色近照
一起送交或邮寄到总部,相关手续同初次办证程序一样。
未交回原证件续办新证、丢失或损
毁原证件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补证换证执行后,再执行续办程序。
到期未续办做下线处理。
3、补证换证
工作证件在有效期内丢失或损毁需补办证件,需由本人亲笔写并提交《证件丢失或损毁书面
说明》,另附两张一寸的免冠照片,工本费100元。
由于单位工作变化调整需更换证件的,
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交回旧的工作证件,免费更换。
4、工作证件在有效期内,因违规操作被下线,暂停工作期
间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及单位规章,写出合格书面检讨交总部,方可上线恢复工作。
违法者吊
销证件、收回网络平台并在网上公示除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网络平台使用费标准
1、地市级环保调研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1200元;
2、省级环保调研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3600元;
3、全国级环保调研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12000元;
4、环保监督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1200元;
5、特邀编辑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980元;
6、特邀评论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780元;
7、环保观察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480元;
8、环保信息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360元;
9、特约通讯员网络平台使用费每年360元;
10、环保宣传员免网络平台使用费,证件工本费100元;
注:调研员配套办公用品每套工本费300元;环保监督员配套办公用品每套工本费200元;
其他受聘人员配套办公用品每套工本费100元;除环保宣传员外,证件免收综合工本费,补
办证件时调研证收取300元综合工本费,其他收取100元综合工本费。
四、证件使用
1、政讯通证件是从事单位规定的环保调研、资讯核实、信息反馈、维权援助、环保监督、舆情服务、资讯发布等业务的身份证明。
违法违规者取消其持证资格。
2、持证者应在其证件规定的工作区域内使用,超范围使用视为违规,更不可持证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3、证件只限本人使用,转借或涂改无效,证件须加盖公章(钢印)方为有效,持证者应按规定使用证件。
4、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立即报告。
因聘任期满、自愿离退、违规除名等情况不再从事本单位工作之日起,应及时交回证件停止使用,不能再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仍继续使用的,单位将在网上实名通报,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