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2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2024

深交所上市规则2024深交所上市规则2024深交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简称,是中国内地较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深交所上市规则是指企业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上市条件、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深交所上市规则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下面将对深交所2024年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上市条件1.财务指标:企业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净利润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市申请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盈利能力要求:企业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并且上市申请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要求:上市申请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流动性要求:上市申请日起回溯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总额与流动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1二、申报材料1.上市申请书:包括申请人概况、主营业务、财务情况、发行方案等内容。
2.发行保荐书:由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出具,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盈利状况、上市前后的资本结构等。
3.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上市申请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图、主要人员名单等。
5.上市辅导文件:指出上市前的辅导工作情况,包括投资者教育和沟通等。
三、审核程序1.接受受理:企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后,深交所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
5.询问反馈:深交所可能对企业的上市申请材料进行询问,并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
6.发行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后,会向企业发出上市批准函,并公告企业即将上市的消息。
总结起来,深交所上市规则2024主要包括上市条件、申报材料和审核程序。
企业在申请挂牌上市前,需要满足一系列财务指标和条件要求。
同时,企业也需要准备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上市申请书、发行保荐书、财务报表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
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近年越来越多人投入到炒股的热潮中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呢?想必对于每一个炒股人都想了解,规则的制定无疑是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
股票上市规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经济上,深证证券交易所主要包括四大看点,可详细是参考下文。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荐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新上市的股票及其相关事项进行规范的新规定。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旨在规范新股上市流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促进新股上市市场健康发展。
一、新股上市申报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可持续正常经营;2.实缴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3.公司在近3年末实现净利润不少于30万元,没有净亏损;4.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股;5.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经济风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6.公司及其负责人没有重大违约行为;7.公司及其负责人声誉良好;8.公司拟发行股票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9.公司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10.公司拟发行股票的资产价值、业务收入、经营能力等均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二、新股上市申报程序1.首先,上市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时准备好新股上市申报书,并在深交所网站提交申报书;2.经深交所审核后,上市企业可以向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3.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上市公告,披露重大信息、股东结构、发行方式等;4.经证监会审核后,上市申报企业还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配售及公开发行;5.最后,上市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把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信息及投资者持股信息向深交所报送,并在深交所网站发布申报企业的新股上市公告。
三、新股上市后的持股要求1.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必须持有新股发行后的股份不少于6个月;2.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发行前的持股数量的50%;3.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不得在新股发行后的6个月内减持新股;4.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必须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新股发行后的持股变动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52号批准,⾃2001年6⽉8⽇开始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
2000年5⽉1⽇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本)》同时废⽌。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六⽉七⽇第⼀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义务⼈的信息披露⾏为,维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事、⾼级管理⼈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及上市推荐⼈进⾏监管。
第⼆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上市推荐⼈第⼀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公司在股票⾸次上市之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的权利与义务;(⼆)上市费⽤以及交纳⽅式;(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五)股票及衍⽣品种的停、复牌事项;(六)违约责任;(七)仲裁条款;(⼋)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节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2.2.1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证券发行条件、发行审核、财务会计要求、信息披露规定等方面。
证券发行条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持续性、股东结构等要求。
发行审核:上市公司需要经过发行审查委员会的审核,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审查。
财务会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有独立的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公正、真实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创业板股票特点进行了一些适应性调整。
创业板对于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相对较低,包括净利润要求、市值要求、股权结构要求等方面的灵活性较高。
同时,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高,鼓励更加透明、真实地披露公司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范、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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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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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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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八章 第十章 第十二章 第十四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保荐机构 定期报告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交易 停牌和复牌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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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 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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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上市公司根据前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 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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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第(一)、(二)项所述有 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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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5月修订稿)
2008年1月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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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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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 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 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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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 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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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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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 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 会议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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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 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 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 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 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 规定。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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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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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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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 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
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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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 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保荐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