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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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2、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美国投资条约引入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 裁和调解等。这些机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助于迅速解决争端。 同时,仲裁机制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结果,确保其权益 得到充分保障。
3、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美国投资条约开始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环境保护、 社会公正和劳工权益等问题纳入条约内容。这表明美国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 的同时,也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3、提高普及程度
为了提高武术的普及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降低学习难度,让 更多的人能够轻松入门;二是加强学校教育中的武术教学,让更多的年轻人接 触和了解武术;三是通过国际交流和赛事推广武术,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武 术。
结论
美式橄榄球和武术在市场推广、商业价值和普及程度上存在差异。通过分析这 些差异,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武术发展的启示。首先,加强品牌建设是关键, 包括建立有影响力的国际武术赛事、成立国际武术组织以及加强宣传力度等。
2、习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美国投资条约的内容不仅基于习惯国际法, 还与国内法相协调。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在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能够利用东 道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投资活动。这种协调有助于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同时也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美国投资条约的发展反映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 动关系。一方面,国际社会在制定投资条约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为外国投资 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各国的国内法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和发展。这种互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同时也为外 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 国的启示
目录
01 一、美式投资条约的 内容及特点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田春雷
【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41)004
【摘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自1978年颁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社区再投资法》是美国政府解决针对少数族群和中低收入社区的信贷歧视,均衡社区发展的有益尝试.反对者认为《社区再投资法》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扭曲了信贷市场.《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与我国目前面临的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存款资金外流、当地居民较难获得信贷资金问题有较强的相似性,其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总页数】5页(P101-105)
【作者】田春雷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美国新医改推进医疗信息化对我国的启示:基于《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的分析 [J], 林丽;邹长青
2.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启示 [J], 熊卫平
3.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实施效应及对我国的启示 [J], 符浩勇
4.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对增强我国信贷政策有效性的启示 [J], 卢静
5.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实施三十年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区再投资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J],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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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上)

《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上)

翻 译 负 责 : 天 琦 孙
翻译团队成 员 : 孙天琦 、 杨岚 、 张晓东 、 刘社芳 、 周彦君 、 孙炎炜等 。
注: 本文选 自美 国波士顿联 邦储备银行 和旧金 山联 邦储 备银行合著 的“ 社 区再投资法 》 回顾 与展望 (9 7—2 0 ) , 民银 行 《 : 17 0 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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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金融)O 1年第 1 2l 0期
援 助 以及 房地 美 与房利 美 的 国有化 , 并且 向经销 商们 开放 了联 储 的贴 现窗 口。此外 , 当年各银 行 开展 业务 的 地 域 范 围也都 是 有着 明确 的界 定 的 , 如今 旧格 局 已经 被跨 州经 营所 取代 了。 而
尽管 这项 法 案作 为法 律 已经施 行 了几 十 年 , 关 于它 的争议 却从 来 没有 完全 停 止过 。《 区再 投 资法 》 但 社 的拥 护者们 认 为它 的效 能没有 得 到充分 地发 挥 , 尤其是 近 年来 , 法者并 没 有尽力 地 去执行 它 。而银行 家 们 执
却 时不时地抱怨《 区再投资法》 社 的存在 , 为它是不必要 的、 认 不公平的 、 带来 了诸多负担。这样 的批评在
西安分行研究处对该书 的翻译得到了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和 旧金 山联邦储备银行的许可 ,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 和旧金山 联邦储备银行 2 0 0 8年版权所有 。
1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 即使是联邦政府 , 也通过鼓励发展信贷地图( 译者注 : 国业 主贷 款公 司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 的指 美
翻 译 : 国人 民银 行 西安 分 行 金 融研 究 处 中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第一篇: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没有困难的为34.0%,轻微困难的为36.0%,中等困难的为19.0%,较大困难的为11.0%;而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没有困难的为10.7%,轻微困难的为8.0%,中等困难的为12.0%,较大困难的为69.3%。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较为良好,而中国的情况则有较大的困难。

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我国从中又可以得到哪些借鉴与启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美国政府对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主要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

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中小企业主从亲朋中借款,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从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投资公司,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导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它与商业银行贷款一起约占29%。

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贷款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更高;政府资助,即主要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证券融资,这部分资金只占4%左右。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支持(一)完善相关法律,提供政策扶持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艾森豪威尔总统推动下,美国政府于1953年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法》,这就是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

1958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其中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

1977年,美国实施《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向该社区的居民及中小企业融资。

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律规定,研究或开发预算额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要设立小企业革新研究项目,并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投资公司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经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经验不仅为美国公司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了优势,而且对中国落实企业治理改革也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投资公司的企业治理经验1.1. 严格的股东权利保护在美国,由于股票市场发育成熟,股东在企业治理中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保护股东权利就成为了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美国的股东权利规定非常严格,这也是美国企业治理能够做到高效、透明和公正的关键之一。

1.2.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

在美国,独立董事有时会被称为“独立外部董事”,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的第三方监督者,主要承担着监督公司高管的职责,维护公司的经营和股东利益。

1.3. 高效的董事会美国的董事会通常由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对公司的战略、业务和治理有着深入的了解。

这些董事不仅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还需要面向未来,思考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1.4. 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美国的企业治理还非常重视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这可以激发员工和高管的积极性,带动企业的发展和增长。

对于高管而言,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与企业战略和业务目标相匹配。

二、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经验对中国的启示2.1. 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在中国,股东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上市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票、高管股票激励等,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因此,中国需要学习美国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股东的“说话权”和“监督权”,提高股东的参与度和治理质量。

2.2. 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设立能够有效地约束高管和公司,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提高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地位,增强其对高管和监督部门的约束力。

2.3. 建立高效的董事会高效的董事会对于企业的治理和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企业需要加强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董事会的监管和咨询能力,为公司发展和战略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下)

《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下)

的份额一直是最小的。很多人可能会想 当然 的认为次贷主要是向少数种族提供 的,可事实是 自20 04年起 ( 也是从这时起 , 可以收集到更为细致 的 H D M A数据 )超过一半 的次贷是向高收入者或中产阶级发放的, , 而
绝不是中低收入者。s 次贷抵押贷款的违约概率更大。据 FiI a 的研究 , a ac rs 如果 FC IO评分在 60 6 分的个人在整个借款人群 中列第 4 位 , 2 那么在 2 个月内这个人有 1%的可能性将拖延还款 9 4 5 O天以上 。如果 FC IO评分在 6 0 0 分的 人列第 3 位 , l 那么在 2 个月 内这个人有 3%的可能性将拖延还款 9 天以上。 上述这两类借款人都被归 4 1 O
以检验 : ) 社区再投资法》 ( 《 1 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的急速增长 ; ) ( 次级抵押贷款违约是当前抵押贷款市场危 2
机 的根 源 。
次级抵押贷款 的历史 。在我们就这个 问题展开讨论之前 , 有必要先对“ 次级抵押贷款” 这个概念进行一
下界定 , 因为在近期的研究中 , “ 对 次级抵押贷款” 的用法是不一致 的。根据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 2 0 年 的 01 “ 门间指导手册” 部 中的定义 , 次级借款人具有以下的一条或几条特征 : ●过去的 l 2个月内曾两次或两次 以上拖延 还款 3 天/ 0 过去 的 2 个月内曾一次或一次 以上拖延还款 4
6 O天
●过去 的 2 个月内, 4 有过被判决 、 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被收楼或是制造坏账的经历 ●过去 的 5 年内有过破产经历
●相对来说具有更大的违约可能性 , 例如其 FC (Fi I a o o tn 美国 FiI a 数据公 司 ) IO a ac r r i , r s C p ao a ac rs 信 用风险评分不高于 60 6 分或在其他的评分 中表现出了同等程度的违约可能性 ●还本付息额与收人 比率等于或超过了 5%或者从月收人 中扣除了该月的还本付息额后 , 0 很难再维持 正 常 的家庭 生 活支 出 。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启示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启示
区再投 资法提供 了很好 的启 示 。

(r ) (r 等四个联邦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S 进行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1使 ()
用各 自的监管权力鼓励金融机构以一种安全有效的 方式来满足其社 区的信贷需求 ;2 定期评估各金融 () 机构满足其全部社 区信贷需求 , 包括中低 收人者信 贷需求 的记录 , 并确保金融机构的行为符合安全稳 定的经营原则 ;3 在审批金融机构注册 、 () 参加存款 保险、 立分支机构/ 备或者进行兼并 收购活动 设 设 时, 把其执行 C A的记录作为主要参考因素【 。同 R l 】 时, 为了增强 C A法案 的可操作性 , 国国会还批 R 美 准 实施 了家庭 抵 押 品披 露 法案 (h meMo gg teHo r ae t Ds oue tHM A 和平 等信 用机 会法 案 (h il r A , D ) c s c te
但 是 , C A法 案 颁 布 实 行 后 的最 初 十 年 内 , 在 R 并 没有 产生 重要 的影 响 力 , 四家 监 管机 构 对 有 关 金
融机构也没有非常 明确 的要求 , 一般不要求很严格
的 书面检 查 和报 告 , 通 常 会 给 其 “ 过 ” 者 “ 并 通 或 合 格 ” 类 的评 价记 录 。为 了强化 C A法案 的公 共影 一 R
维普资讯
财经理论与实践 ( 双月刊 )
20 0 8年第 4期
批评这一法案过于严格、 负担繁重 , 且政府强制推行
与美国奉行的自由竞争理念相悖。如当时的美联储 主席 A tu u 就认 为 , r r ms h B 这一 法 案 与 银 行 系 统 的 第一条原则 , 即银行应该推动信贷资金从供给方 向 需求方流动 的原则相冲突-。在这种背景下 , 国 1 ] 美 国会 19 年对 C A法案做 出了最后 的修正 , 95 R 仍然 要求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披露它们对弱势群体和社

应用文-美国社区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应用文-美国社区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社区银行分析根据资产规模大小,美国的银行可以分为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s)、中型银行(midsizebanks)和25家最大的银行(或称25强银行)。

其中社区银行的资产规模不超过10亿美元,从几百万美元到几亿美元不等。

如果进一步细分,可以以资产1亿美元以下、1-5亿美元和5-10亿美元为标准将社区银行划分为小、中、大三个层次。

在经营特色和发展战略上,社区银行强调与客户保持长期性的业务关系,提供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美国的社区银行一般持有商业银行或储蓄机构牌照,在有限的地理区域内开展业务,大都是一家独立的银行,或者是银行控股公司内惟一的一家银行,或是完全由社区银行组成的多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

(一)机构数量萎缩但仍是美国银行机构主体社区银行是美国银行机构的绝对主体,1985年社区银行占银行机构总数比重达到95.2%,2003年为93.6%(见表1)。

随着银行监管不断放松和科技水平快速进步,美国银行总数持续减少,从1985年的14772家减少到2003年的7840家,减少了45.8%;社区银行同样经历了机构数量收缩的历程,从14064家下降到7335家,减幅达到47.8%,减少量占全部银行机构萎缩量的97.1%。

美国的社区银行主要是资产1亿美元以下的小社区银行,1985年资产1亿美元以下的社区银行占社区银行总数的69.2%,到2003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50.2%。

其次是中社区银行,大社区银行比重最小。

1985年小社区银行机构数为9738家,2003年减少到3683家,减幅达62%;相应地,小社区银行占社区银行总数的比例也从69.2%下降到50.2%,减少了近20个百分点。

中社区银行的数量从3845家减少到3172家,减幅为17%;而大社区银行机构数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这种不均衡的变化趋势主要是由于银行并购所致,资产规模较小的小社区银行往往是被并购的首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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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与借鉴摘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寻求解决针对中低收入社区和少数族群的信贷歧视,强调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权益的保护,是美国政府针对社区发展不均衡、特别是落后欠发达地区所作的努力。

其立法背景与我国目前面临的诸如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存款资金外流等问题有较强的相似性,其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社区再投资法;金融资源均衡配置;公平中图分类号:df93/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0-02一、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上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federal home loan bank board)要求家庭贷款公司(thehomeowners loan corporation)对美国较大城市及周边地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信用等级差、风险较大的社区在地图上会被用红线圈示出来,这就是所谓的“红线区”。

“红线区”一般为少数种族以及穷人聚集地,这部分群体因此较少或根本无法得到信贷,即使能够获得贷款,也要受到高首付、高利率、高贷款手续费和较短的贷款期限等苛刻条件的限制。

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信贷权,解决部分银行在实践中的特定不足——从一个地区榨取价值,却没有相应地提供商品(信用)和服务,1977年10月22,卡特总统签署通过了美国《社区再投资法》(the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以下简称cra),试图通过法律的形式制约金融机构,加大对中低收入社区和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支持力度,以推动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从美国cra法案产生的过程来看,cra法案出台的直接原因是解决一些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的资金外流问题,这与我国目前面临的诸如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存款资金外流,金融机构从落后地区撤并、弱化网点功能,只存不贷或基本不贷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相似性,cra法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我国为实现金融资源均衡配置进行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金融资源配置失衡问题已经表现的越来越明显。

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落后西部与贫困农村设立的金融机构只愿意从上述地区吸收存款,而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或投资,甚至将从上述地区吸收的存款,贷款或者投资至其他地区,金融资源严重外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人为地阻止资金过度外流,生活在上述地区的弱势群体将无法获得或者只能获得数额较少的信贷,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将无从谈起。

进行保障弱势群体信贷权的立法,是防止上述情况恶化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了防止农村、西部的金融资源过度外流,保障弱势群体信贷权的实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即中央1号文件)特别指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为了落实中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9月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试行)》),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增加县域信贷资金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考核办法(试行)》共五章,24条,分别规定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标准、激励政策和考核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借鉴了美国cra法案的经验,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再发放给当地的金融需求者,这有益于当地金融资源的积累与留存,为弱势群体信贷权的实现创造了基本前提条件,是我国纠正金融资源配置严重失衡的有益尝试。

但《考核办法(试行)》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一)借鉴cra法案,扩大《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不同确定差异化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试行)》将适用范围圈定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与cra 法案相比,《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

cra法案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美国政府金融安全网的受益机构,即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储贷机构、州立特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其中不仅有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也有全国性的金融机构。

义务主体多样带来了社区金融需求者权利实现的更多可能性;我国义务主体设定的单一必将减少弱势群体信贷权实现的可能。

在《考核办法(试行)》的推行积累起一定的经验后,可以考虑扩大再投资义务的主体范围。

《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县域金融机构不管规模大小,实行统一的检查标准,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在扩大《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后,可考虑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不同,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cra法案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

cra法案考虑到不同的资产规模,将考核测评对象分为大型金融机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考核标准。

大型金融机构的考核测评主要体现在贷款(lending test)、投资(investment test)、服务(service test)三个方面。

投资的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合格投资的金额、合规投资对地区开发及其信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

金融服务的具体考核指标包括设立和关闭分支机构的情况、所提供服务的可用性及有效性、分支机构在不同收入地域范围的分布状况。

其中贷款占据了较大分量,其权重为50%,社区投资权重为25%,服务权重为25%。

对于这类大型机构,cra特别强调考核准则的标准化和客观化。

中小型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贷款测试,主要考核其存贷比、贷款的区域分布、考核范围内的贷款与整个贷款占比、对各个收入阶层和不同规模企业及农场提供贷款的记录、对消费者书面投诉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社区开发测试(community development test),包括社区开发贷款及投资的数量和金额、所提供的社区开发服务范围、社区开发项目对社区开发需求和机会的满足程度。

小型机构的检查内容只有贷款测试一项。

cra法案根据金融机构规模不同采取差异化考核的依据在于,规模不同的银行守法成本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银行规模越大,按资产百分比计算的满足监管要求的守法成本越低,即守法成本具有规模经济特性。

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而言,在对其提出社区再投资约束时,若采用与大型银行同样的标准,则此类银行将遭受极其沉重的负担。

这一经验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社区再投资规范时,应考虑到不同规模银行的差异性,根据银行规模的差异确定不同的监管标准,避免资产规模较小银行承担与大中型金融机构同样成本现象的发生。

(二)引入公众参与,对不遵守《考核办法(试行)》的机构进行惩戒《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了激励政策,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缴纳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申请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方面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

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申请再贷款时,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会获得监管部门的优先批准。

但没有规定不达标机构的法律惩戒。

虽然《考核办法(试行)》能给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以正向激励,但由于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对未达标的金融机构明显缺乏威慑力。

考虑到《考核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身是一个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直接规定惩罚性的法律责任,会加重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负担。

为增加其威慑力,可以考虑借鉴法案的执行方法——引入公众力量促进法律实施。

根据cra法案,社区再投资义务的监管机构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美联储(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储贷机构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监管机构对被监管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进行定期评级考核,给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成绩突出(outstanding),满意(satisfactory),需要改进(needs to improve),实质性的未适用(substantial noncompliance)四个等级。

监管机构会向公众公布评级结果,社会公众通过使用cra 检查结果、公开的放贷数据(如《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hmda)数据),以及通过对某个机构的业绩与cra签订的合约内容相比较等方法监督金融机构cra义务的履行,如实履行cra义务的机构将获得较高的公众评价,并因此获得更多的公众存款。

在监管机构之外引入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大了那些漠视cra义务的机构施的声誉风险,既补充了监管机构的考核,有力地促进了监管执法,同时也较好解决了约束尺度问题,是使《考核办法(试行)》兼具鼓励性与惩戒性的可行方法。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强调县域金融机构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资金来源地,但这一制度的推行绝不能演变为粗暴僵硬的行政干预。

仅在县域吸收资金、基本不投放贷款是有违经济规律的,但要求县域金融机构将存款完全投放在县域也是有违经济规律的,因此制度的推行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不可走极端。

参考文献:[1]孙天琦,杨岚,袁静文.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及其对中国欠发达地区的启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严谷军.中低收入社区与信贷支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经验借鉴[j].新金融,2008,(8).[3]ardalan,kavous,munityreinvestmentact:review of empirical evidence,academyofbanking studiesjournal,vo.l5, no.1: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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