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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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二、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 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民法与商法等是
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 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 • 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 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 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 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 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 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 分较多。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 两者的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 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 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 要求 。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调整国 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1、名词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其中一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东北财大版 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东北财大版 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自测题参考答案:第1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

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的不同形式。

3.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可以从两个角度分为专门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约。

4.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主要观念1.民商合一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把商法并入民法,使商法成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自从1847年摩坦尼利提出“民商二法统一论”后,得到一些国家的响应,开始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缘由,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需要,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结果,这种结果导致人的普遍商化。

商法归于民法之中进行调整,其实质是两者同属于私法,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在立法中体现出这样的特点:①只有民法典,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需要制定单行的商事法规。

②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

多数商事法规都是民法的补充规定,对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补充。

总之,在民商合一制的国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就是基本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法之间的关系。

2.民商分立采取民商分立的理论主张,除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调整国内的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部门法。

这种主张认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①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②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③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欧洲一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体制,也有历史上缘由,欧洲大陆各国在早期发展中曾经形成过为商人阶层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1】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

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

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

于是,承运人放货。

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元美元【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案例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

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

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案例1 代理权的授予【案情摘要2】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2。

R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参考结论】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案例3:[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思考练习答案1.(一)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大陆法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一致。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某事的协议。

”协议是指当事人旨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之间的利益互换并不是合同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只要各方就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了。

(二)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传统的英美法系中最通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其定义为能够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l条规定:“合同是一个承诺或者一组承诺,违反这种承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承诺被法律确认为一种义务。

”它将合同定义为是能够强制执行的承诺,因其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承诺,而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现代英美法系较为流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合同定义为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协议。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是指受本法及其他任何可适用的法律影响的而产生的,当事人协议上的全部法律义务。

”1979年版《布莱克法学辞典》也将合同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

另外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从英美法现代定义来看,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上,比传统的定义更准确,更全面,与大陆法相互靠拢趋势的表现。

2.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为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之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第2次形考任务试题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第2次形考任务试题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形考任务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2.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错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卷二

国际商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共计20分)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 )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2.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3.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A.中国B.德国C.法国D.美国4.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A.德国B.法国C.英国D.西班牙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6.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A.直接代理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7.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A.合伙企业B.独资企业C.企业法人D.非法人企业8.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9.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不知情的第三人B.知情第三人C.恶意第三人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10.依英美法,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称为( )A.普通合伙B.特殊合伙C.民事合伙D.有限合伙二、填空题。

(每空2分,共计20分)1.目前西方各国大都采用 ,规定公司必须在法院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方能成立。

2.基于其成立方式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程序可以分为成立和成立两种。

3.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的转移是否等价有偿可分为:合同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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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月20号 B
A

2008年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今有 李宁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价值50美元CIF魁北克,货 到付款,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如需货,请与我公司联系, 请在2月10日前予以回复,具体事宜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交由中国的总裁机构进行仲裁。2 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其 他条件同意中方所提条件,请中方在2月20日前给予回复。 中方在2月18日回复“同意你方其余条件,但包装给我方 造成成本上升,请加价至每双51美元,此为我方最后条件, 3月10日前回复有效”。B公司在3月8日回电同意中方条 件,但在此期间,鞋类产品价格大涨,中方于3月6日去电 对方,要求加价,但对方未予理睬。到3月15号,B公司 要求A公司发货,A公司拒绝。事后双方补充了一份仲裁 协议,提议把双方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2010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派代表出庭参加答辩, 双方均未说明此前两次仲裁情况。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 后,A公司向法院主张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 辖。
5、B公司在3月8日回电同意中方条件属于承诺。 承诺是指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 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明,他具备四个条 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二、作出承 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三、承诺必须与要约 的内容一致;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 出的要求。该案例中,B公司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作出了同2月18日A公司发来的新的要约的内容相 一致的承诺,所以该行为是承诺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 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 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须附一定条件。要约邀请是容易 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 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指确 定的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 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A公司在2月1日向公司发出的就是虚盘,因 为附有保留意见“具体事宜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仲裁与诉讼,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解决 民商事争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两种不同方式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 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 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法律行 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 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 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相同点: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 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 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 等制度。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 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 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该行为属 于要约,因为B公司只要求把纸箱变为木箱, 而其他条件同意中方所提条件,也就是说B 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 订立的合同,并且含有一旦要约被A公司承 诺,即对B公司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明,所 以该行为是要约
4、中方在2月18日回复属于反要约,反要约是指 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 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可以把反要约理解为新的 要约。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 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 性变更。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 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该案例中A公 司提出加价,其他条件不变,这属于对原要约的 实质性的变更,所以该行为是反要约
六、假如双方的合同在3月10日签订,规定 交货日期为3月15号,在3月12号,A公司 向B公司表明,不能按时履行交货义务,试 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 此时B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详细 阐述)
违约
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 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 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 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 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 行)。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 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 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 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 同法律制度。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又一对概念,区它们 的标准视对要约是否作了实质性修改。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 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 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 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二、在详细分析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的基 础上分析A公司与B公司在2月1日至3月8日 行为的法律性质?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 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 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 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 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 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一、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什么?
一、法律依据: 《公约》 理由:因为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即当事人之间没 有相关的约定时,则公约自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理由:因为这个案例就是关于合同的纠纷,是关 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后来双方又补充了一 份仲裁协议,所以既涉及了仲裁法,又涉及了合 同法。
承诺的迟延: ①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 →承诺仍有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承诺时间为准。 ②期内承诺,期外到达→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及 时通知无效→承诺无效。
五、查阅相关资料,比较仲裁和诉讼的异 同,说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 B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受理此案 是否合法?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假如B公司在3月8号的复电A公司3月 11号才收到,试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 果。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 行为法律性质及效果又如何?
承诺的延迟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大陆法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到 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时生效. 但是对于承诺的延迟,因为中a公司是要求b公司“3月10日前回复有 效”b公司在3月8号作出回复,是在有效期内承诺,但是在3月11号收 到,是期外到达,在一定原则上是有效的,而且要约人a公司也没及 时告诉B公司此承诺无效,因此,承诺是有效的。 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而A公司要求B公司在3月10号内 作出回复,B公司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要约人A公司及 时通知有效,但是案例里A公司并没有及时通知有效,因此,此承诺 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仲裁是有效的
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从实践上看,提交仲裁的特定案件纠 纷属于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如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过窄, 可能出现案件纠纷不属于仲裁条款范围的情况。如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 “双方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该合同因履行引 起的争议时,就不属于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将该纠纷提交仲裁。在实践中, 合同纠纷多发生在合同的履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引起的 争议”显然范围过窄。 不正确,也不合法.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不能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初衷,不受理有 仲裁协议的起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不得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处理:B公司向A公司所在地方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机构不受理再向法院 起诉.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种不同的方式。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即 当事人在仲裁与诉讼中只能选择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要么选择仲裁方式, 要么选择诉讼方式,二者只能择其一。
因为该案例中A公司在2月18日对B公司提出了反要约,该反要约实质 性的改变了原要约的内容,所以该反要约成为了一个新的要约;而且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18,19条认为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对要约人无 约束力,但在下面两个情况中例外:要约人确立了期限或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 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A公司在2月18日所发的要约里也写明了”3 月10日前回复有效”,即确定了期限,所以可以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要约,所以A公司于3月6日去电对方,要求加价,对要约是没有 约束力的,即2月18日的要约仍然是有效的,而且B公司也是在3月8 日回复,作出承诺,所以该合同时生效的。
国际商法
第二次讨论
2月1号 A
发函 1000双李宁鞋 CIF 货到付 款 纸箱 2月10前回复 要求木箱,2月20号前回复 B
2月8号 B
பைடு நூலகம்
A
2月18号 A
同意木箱,但加价至$51,3月 10号前回复
B
3月8号 B
同意
A
3月6号 A
鞋类产品大涨,要求加价, B公司未理睬
B
3月15号 B
要求发货,A公司 拒绝 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
三、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存在对价或约因 3.协议的形式合法 4.合同的内容合法 5.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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