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2004年8月11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监审权限,认真按照《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项目的成本实施监审,其中定期成本监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对已经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四、《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附: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序号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年限具体分工1民用燃气城市管道燃气输配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瓶装液化气经营成本定期监审2年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2水市、县城区供水设施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市、县城区以外独立供水设施供水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价格部门监审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跨市县灌区由省队负责监审;市县级以下灌区由当地价格部门监审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定调价监审―――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3重要交通运输城市公共客运成本定调价监审―――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交通延伸服务经营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管道运输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4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5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由省队负责监审6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教育成本定期监审2年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7列入医保医疗项目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由省队负责监审8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有线电视运营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由省队负责监审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说明:1、省队负责成本监审项目,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县负责具体监审事务。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
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日期】2004.08.11
【实施日期】2004.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2004年8月11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监审权限,认真按照《。
10、检测收费标准及送样频率参考

2 玻璃遮阳系数 3 可见光透射比 4 中空玻璃露点 5 墙体结构传热系数 6 建筑节能构造钻芯检测 7 电线电缆节能检测 8 空调风量,系统 (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 室内空气质量(甲醛) 2 空气质量(苯) 3 空气质量(氨气) 4 室内空气质量(氡气) 5 空气质量(TVOC) (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 桩基静载检测 2 桩基静载检测 3 桩基低应变检测
植筋 ≤φ14 ≥φ16
锚(螺)栓
5 现场砂浆强度(回弹法)
500 元/构件 50 元/点 500 元/根 1000 元/根 500 元/根 300 元/构件
6 尺寸
200 元/构件
7 裂缝宽度
100 元/条
8 裂缝深度 9 混凝土碳化深度 10 钢混结构钢筋位置 (四)钢结构
200 元/点 50 元/测区 50 元/点
43 元/试验吨 4300 元/根(<100kN) 150 元/根 360 元/米(≤20 米) 480 元/米(>20 米) 6000 元/根 6500 元/根 40 元/点 4000 元/点(每点按 1 ㎡压板 计,压板每增加 1 ㎡加 2000 元) 4500 元/根(≤500kN,增加 250kN 加收 50%) 5500 元/根(≤500kN,增加 250kN 加收 50%)
1 焊缝超声波探伤 (五)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
200 元/米。高于 3 米的,每 增加 1 米,加收 20%。★
1
抗风压性能、气密性、 水密性、外型尺寸
按样品面积 640 元/㎡计价。 每种规格的样品为 3 樘。
(六)建筑节能检测
导热系数
绝热用泡 密度
1
沫塑料、 保温砂浆 压缩强度
抗压强度
1000 元/组 50 元/组 300 元/组(绝热用泡沫塑料) 300 元/组(保温砂浆)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资产评估资质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151号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53a0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0.png)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151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琼土环资函[2009]1232号)收悉。
鉴于你厅实施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接受用户委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并收取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标准有效期两年。
琼发改收费函[2007] 13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表金额:元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采样收费标准委托单位自己采样或送样的不收采样费。
(一)大气1、气溶胶每个样每个项目202、降尘每个样每个项目303、氚每个样1804、风向、风速、气压每个项目每测一次202、普通水样(河流、水库、饮用水源、污水等)1、地面水(距水面≤0.5米)每个样每个项目132、地面水(距水面>0.5米)每个样每个项目183、地下水每个样每个项目124、降水每个样每个项目155、排放废水每个样每个项目23夜间采样加收10%6、流量测定每个点每次70夜间采样加收10%7、底质每个样每个项目803.海水1、近海域(≤5海里)每个样每个项目152、远海域(>5海里)每个样每个项目254.土壤1、表层(深度≤0.5米)每个样每个项目352、中层(0.5米<深度≤1米)每个样每个项目603、下层(深度>1米)每个样每个项目1205.固体废物1、车间粉尘每个样302、烟尘每个孔取样1次303、废弃物(废渣等)每个样30适用于原矿、精矿等取样6.生物样1、植物(陆生)每个样202、植物(水生)每个样453、动物(鱼类等)每个样457. 其它1、放置(回收)热释光片每个点每次20二、电离辐射测量收费标准(一)X-Y辐射剂量率监测1、X-Y辐射剂量率监测(原野、室内)每个点每次402、X-Y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片(件)803、X-Y辐射剂量率监测(洞穴、地下室、坑道、人防工事)每个点每次454、Y辐射剂量率监测(放射性物品包装安全监测、放射性工作场所监测)每个点每次1005、Y辐射剂量率监测(辐射事故监测)每个点180(二)放射源倒装技术指导1、1类源每次12002、2类源每次8003、3类源每次5004、4、5类源每次380(三)查找放射源或密封放射源1、1类源每人每天2、2类源每人每天1203、3类源每人每天1004、4、5类源每人每天75(四)其它辐射监测项目1、氡析出率测量每个点每次1102、中子剂量每个点每次1203、氡气浓度监测每个点每次604、氡子体α潜能监测每个点每次605、表面α、β沾污测量每个点每项456、Y谱仪测量每个核素457、总α测量每个样品1388、总β测量每个样品1389、铀测量(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0010、铀测量(水样)每个样品18511、钍测量(生物、固体样)每个数据20012、钍测量(水样)每个样品18513、镭-226(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4014、镭-226(水样)每个样品24015、钾-40(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0016、钾-40(水样)每个样品18517、铯-137(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4018、铯-137(水样)每个样品24019、锶-90(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4020、锶-90(水样)每个样品24021、氚水每个样品180三、电磁辐射和噪声测量收费标准亦适用于电磁设备监测(一)电磁辐射测量1、射频综合电磁场强度测量每个点552、射频特定频段综合电磁场强度测量每个点每次553、工频电场强度测量每个点每次554、工频磁感应强度测量每个点每次555无线电干扰每个点每次55(二)环境噪声每个点每次70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1、一般监测数据个8污染监测数据30元/个2、月均值每个数据243、年均值每个数据100五、科技人员外借、临时受聘服务收费标准1、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3002、工程师每人每天2003、助理工程师或普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100六、其它服务收费说明1、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搭架、钻孔、挖取剖面、底质和生物取样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按实际需要解决。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a445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6b.png)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3月20日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海南大地建业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海口市规则勘察测绘服务中心、三亚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我厅《关于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4]44号)试行期届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基准价)的3-4%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审查并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应标明审查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4]44号文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