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_中标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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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2【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恭伟王锋宁传正【审理法官】代恭伟王锋宁传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钦林【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钦林【当事人-个人】王钦林【当事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王长河河南纳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王长河河南纳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胜宇王长河【代理律所】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河南纳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王钦林【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本案事故中受伤,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王钦林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事故中受伤,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王钦林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从被上诉人的住院病历及脑部磁共振检查结果可以看出,上诉人所述的被上诉人脑部软化灶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造成持续误工,结合被上诉人的住院治疗情况,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期限为90天,误工期限为210天亦无不当。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误工的事实,故一审支持被上诉人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高素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高素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高素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5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高素梅;王自豪【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高素梅王自豪【当事人-个人】高素梅王自豪【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浩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唐静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浩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唐静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浩唐静勇【代理律所】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高素梅;王自豪【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关于误工费、转院费的认定是否适当?一审鉴定应否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经河南省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自豪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素梅及李桂芳无责任,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大地财险河南公司上诉称高素梅已经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高素梅系农民,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以种地所得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不存在退休,且其提交的有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务农证明足以证明高素梅在事故发生之前一直从事农业劳动,故不能因其年龄超过55岁就当然的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大地财险河南公司主张不应支持误工费没有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参照农、林、牧、副、渔业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霍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霍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霍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亚超李鑫陈光应【审理法官】徐亚超李鑫陈光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霍建明;杨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霍建明杨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霍建明杨鑫【当事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亚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何纪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亚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何纪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亚楠何纪春【代理律所】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霍建明;杨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霍建明住院期间的病历显示其有××和高血压医疗费应当酌情扣除20%左右的上诉请求,对该上诉请求上诉人未提供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有任何证据证明霍建明因涉案事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与治疗××和高血压有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霍建明住院期间的病历显示其有××和高血压医疗费应当酌情扣除20%左右的上诉请求,对该上诉请求上诉人未提供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有任何证据证明霍建明因涉案事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与治疗××和高血压有关。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2【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5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平县恒晟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平县恒晟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平县恒晟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举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田民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举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田民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举田民强【代理律所】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处于驾驶状态而身处车外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银玲、孟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银玲、孟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银玲、孟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银玲;孟某1;孟某2;崔三民【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银玲孟某1孟某2崔三民【当事人-个人】王银玲孟某1孟某2崔三民【当事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冉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冉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冉冉【代理律所】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王银玲;崔三民【本院观点】王银玲、孟某1、孟某2二审所举证据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孟云汐的涉案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泰山保险河南分公司提出的理由并不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泰山保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1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强何云霞武丽娟【审理法官】孙志强何云霞武丽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雪峰;楚笑飞【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雪峰楚笑飞【当事人-个人】王雪峰楚笑飞【当事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王建国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王建国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胜宇王建国【代理律所】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王雪峰;楚笑飞【本院观点】上诉人对该住院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被告楚笑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在上诉人泰山财险河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泰山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8日是期间都是仅有中药以及红外线治疗,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被告楚笑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在上诉人泰山财险河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泰山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上诉人泰山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王雪峰误工费过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一审根据王雪峰的实际住院情况及出院证上的出院医嘱综合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陈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陈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陈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2【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2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全【审理法官】董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陈萍;张中勤【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陈萍张中勤【当事人-个人】陈萍张中勤【当事人-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明翠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王雅洁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梁世伟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明翠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王雅洁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梁世伟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明翠王雅洁梁世伟【代理律所】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陈萍;张中勤【本院观点】关于医疗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

上诉人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陈萍受伤治疗用药是必须的,也是医院医嘱明确的,陈萍无法决定医院的用药情况和项目,本院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陈萍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及刘祥兵、林胜利、曾庆良的证明,证明陈萍从2018年至2020年8月31日给刘祥兵跟车,每月工资3000元整。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1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团梅雷鹏吴义清【审理法官】薛团梅雷鹏吴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赵红;高志强;高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赵红高志强高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赵红高志强高志刚【当事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被告】赵红;高志强;高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本院观点】高志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驾驶的机动车辆在泰山财险肥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泰山财险肥乡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志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驾驶的机动车辆在泰山财险肥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泰山财险肥乡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泰山财险肥乡公司主张其不应在财产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泰山财险肥乡公司提供的证据,《赔偿协议》中的甲方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并非泰山财险肥乡公司,且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河北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未在该《赔偿协议》中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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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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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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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T753N 工商注册号:410101000358394组织机构代码:MA3XET753
法定代表人:赵峰成立日期:2016-11-0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8号中储粮大厦2单元13层
营业期限:2016-11-03 至 /
营业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4月1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周口2019-04-04项城市环卫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1
【保险服务】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周口2019-04-04项城市环卫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中标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1
项城市城市管理局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周口2019-04-04项城市环卫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中标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项城市城市管理局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周口2019-04-04项城市环卫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中标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5.2 企业资质()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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