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及战争、核风险除外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 保人的违约责任。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二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 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 ,均 可以投保本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 于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事 故 原 因 或 核 实 损 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 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 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扩展:一、“安途”团体保障计划中领队的概念包括领队、协作、向导、指导、教练等指定身份人员。
二、“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以下风险运动: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 米以下)、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三、疾病医疗补偿指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即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旅行前已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也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四、“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领队第三者责任保险1. 保险责任: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指领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其中意外医药费用最高赔偿为保险金额的20%,疾病医药费用(含中暑及高原反应)最高赔偿为保险金额的1%。
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2)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3)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使用军火;4)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暴风、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5) 第三者不服从旅游区或被保险人的管理规定;6) 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事先双方合同或约定规定的标准;7) 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s Disbursements And Increased Value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一、航行1、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将货物从本船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不包括另一在港内的船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非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
二、延续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有书面同意相反的规定外,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期限届满时,但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至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
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是由本保险第6条承保的损失或损害造成的,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承保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才发生效力。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3.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oint Excess Loss Committee Electronic Date Recognition Endorsement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联合超赔委员会电子数据识别协议C即使有任何与本条款不符的任何手写或打印的约定,本条款仍具有优先效力。
1.本合同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a)无论其是否由被保险人所有,任何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或其部件、系统、软件或嵌入式编程的实际或预期的失败;(i)正确地指定正确的日、星期、年与世纪(ii)正确地确认序列与计算任何1998年12月31日后的日期(iii)按照已完成的工作持续运行正确的日期和其他与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运行的功能相关的日期(b)在数据软件或嵌入式编程中使用任何武断的、不清楚的或不完全确定的日期或日期式的密码;(c)任何采取的为防止或减少上述事项的预防性、弥补性或其他措施。
2.尽管有上述1. (a) 和1. (b)的规定,本合同可扩展至包括:(a)有形财产物理灭失或损害导致的灭失或损害(b)事实或宣称的人身损害(c)若灭失、损害或责任在原保单或合同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中,他人所有的有形财产的物理灭失或损害及由此导致的对其使用上的灭失或损害。
3.根据上述第二条,有形产品不应包括:(a)任何储存或运输中的数据和嵌入式编程(b)(b)任何电脑、电子设备或其部分、系统或软件,除非当此财产成为被保险货物或船舶设备的一部分,此船舶设备与所请求的损失或损害直接或间接有关或导致此损失或损害的。
4.本条款不包括仅赔偿第1条事项所致损失的合同项下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在计算本合同下的净损失时,被再保险人不得将任何本协议中的相关事项视为损失累计的基础,或原因。
JOINT EXCESS LOSS COMMITTEE ELECTRONIC DATE RECOGNITIONENDORSEMENT CThis endorsement shall prevail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whether written typed or printed in this contract inconsistent herewithThis contract does not cover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or in anyway connected,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ith;(a) the actual or anticipated failure or inability of any computer or electronic device or component or system or software or embedded programming, whether or not belonging to or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direct Assured;(ⅰ) cor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to assign any date to the correct day, week, year or century. (ⅱ) correctly to recognize sequence or compute any date which is or is intended to be beyond 31 December 1998.(ⅲ) to continue to operate as it would have done had its current date ,the true date and any other date relevant to any function being carried out by it been prior to 1 January 1999;(b) the use of any arbitrary, ambiguous or incompletely defined date or date-like code in any data software or embedded programming;(c) any measures taken whether preventative remedial or otherwise with the intention of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ny of the above.2. Notwithstanding 1. (a) and 1. (b) above, this contract shall be extended to include;(a)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physical loss of or physical damage to tangible property;(b) liability for actual or alleged bodily injury;(c) liability for physical loss of or physical damage to tangible property owned by another person and resulting loss of use of such physically lost or physically damaged property; provided that such loss, damage or liability above is within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e original policy (ies) or contract(s).3. For the purposes of 2.above, tangible property shall not include;(a) any data or embedded programming however stored or conveyed;(b) any computer or electronic device or component or system or software, other than where such property forms part of an ins ured cargo or ship’s machinery, which is in any way connected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ith loss or damage claimed or from which such loss or damage arises.4. This endorsement shall not include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any contract solely designed to cover losses arising from any matter referred to in 1. above.5. In calculating the net loss under this contract the reassured shall not treat any matter referred to in this endorsement as a basis for aggregation or in itself as an event or cause for the purpose of aggregatio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1.26
•【文号】保监中介[2011]1842号
•【施行日期】2011.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1842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重新办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请示》(华财字〔2011〕1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
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向北京保监局缴回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依法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或单位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包括7座以下(含7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按照上述的机动车种类选择一项或多项机动车进行投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分别负责赔偿。
第五条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被保险人除外。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车上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战争、、敌对行动敌对行动、、军事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扣押扣押、、收缴收缴、、没收没收、、政府征用政府征用;;(三)核辐射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地震、、海啸海啸;;(六)被保险人饮酒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机动车被药物麻醉后驾驶机动车;;(七)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离开或者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毁灭证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https://img.taocdn.com/s3/m/db0b8c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10.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1998年12月2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南、深圳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Y2L)问题的精神,研究解决好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设备的2000年问题和其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Y2K协调小组,抓紧研究解决公司自身存在的Y2K问题;并将协调小组组长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二、随文下发《财产险(按照〈保险法〉定义分类)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和《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三、上述财产险和责任险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颁XXX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条款,以及中国保监会今后颁XXX批准备案的条款。
四、各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系统Y2K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对此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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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及战争、
核风险除外条款
本条款为首要条款,本保险中任何与本条款不一致的约定,应以本条款为准。
1.解约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提前7日通知解除承保战争等风险的保险(保险人发出或收到解除通知之日零时起7日后解除生效)。
但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解除通知到期之日前就新的保险费率与条款保证达成协议的,保险重新生效。
2.保险自动解除
无论是否发出解约通知,当面临战争等风险时,本保险自动解除。
2.1当下列国家间爆发战争时(无论宣战与否):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
2.2本保险项下的任何船舶为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被征用。
3.五大国战争与核风险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风险:
3.1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3.1.1战争爆发,无论是否宣战或在下列国家间爆发:英国、美国、法国、
俄罗斯、中国
3.1.2 无论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征用
3.2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3.2.1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生的电离辐射或辐射污染
3.2.2任何核设施、反应器或其他核子装置或其核组件的辐射、毒素、爆
炸或其他危害或污染物质
3.2.3任何使用原子或/和裂变、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辐射力或辐射物
质之武器或设备。
INSTITUTE NOTICE OF CANCELLATION,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AND WAR AND NUCLEAR EXCLUSIONS CLAUSE –
HULLS
This clause shall be paramount and shall override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insurance inconsistent therewith
1 Cancellation
Cover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risks of war, etc. may be cancelled by either the Underwriters or the Assured giving 7 days notice (such cancellation becoming effective on the expiry of 7 days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n whi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is issued by or to the Underwriters). The Underwriters agree however to reinstate cover subject to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Assured prior to the expiry of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as to new rate of premium and/or conditions and/warranties.
2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Whether or not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has been given cover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risks of war, etc, shall TERMINA TE AUTOMA TICALL Y
2.1 upon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of the following: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r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2 in respect of any vessel, in connection with which cover is granted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such vessel being requisitioned either for title or use.
3 Five Powers War and Nuclear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excludes
3.1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3.1.1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of the following: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r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1.2 requisition either for title or use
3.2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arising from
3.2.1 ionising radiations from or contamination by radioactivity from any nuclear fuel or from any nuclear waste or from the combustion of nuclear fuel
3.2.2 the radioactive, toxic, explosive or other hazardous or contaminating properties of any nuclear installation, reactor or other nuclear assembly or nuclear component thereof
3.2.3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