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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吕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吕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秀峰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公安、人事、审计、工会、军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房产、国土、物价、国税、地税、民政、人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离石区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军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积极开展工作。

二、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年度、分项目、分户数(人)具体落实,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出具体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工作情况随时接受检查指导,年底向市政府交账。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吕政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新《环保法》和2015年5月12日国家环保部约谈会议有关精神,制定了《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吕梁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根据环保部2015年5月12日就吕梁市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约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引深环境保护大检查,增加排查整治内容,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实现明显好转,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土小企业全部取缔,重点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得到规范整改,环境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项目得到整治,环境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全市13县(市、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好转,吕梁市区二氧化硫浓度值同比下降1%以上;辖区内主要河流国、省控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0%。

二、整治任务(一)区域面源污染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区域面源污染整治与正在开展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相结合,按照下列要求,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1.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对各类拆迁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帐,下达落实整治任务:一是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和拆除现场周边要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或绿网覆盖,防止风蚀起尘;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硬化,场内要定期洒水(每天2-3次);施工期间建筑上层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必须密闭运输,严禁高空抛洒;必须对工地周围20米范围负责保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发〔2020〕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发〔2020〕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吕梁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专家执业行为,提升评审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行政审批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第三条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市级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称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项目评审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第五条行政审批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三)身体健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相关审查工作;(四)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五)对行政审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审批专家书面推荐,经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行政审批专家。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审批专家,一经确认即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吕政办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吕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9日吕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审核第三章建设和验收第四章应用和评估第五章管理和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贯彻政务信息化“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思路,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避免新增“信息孤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市直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6号)离石、柳林、中阳、交口、石楼、临县、兴县、方山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山西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晋政办发〔2009〕17号)和《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晋地电安〔2009〕9号)、(晋政办发〔2009〕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2号)精神。

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组织编制了《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山西省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二OO九年三月二日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省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以及市政府“三大工程”“双百双千”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电力系统发生的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地电股份吕梁分公司安全生产稳定运行,全面完成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根据《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吕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对持有辖区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分类别救助、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为农村低保对象排忧解难。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必需品支出等主要因素,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自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吕梁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省卫生文明城市为目标,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发展,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文明城市。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一)工作目标按照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清理任务,建立健全控制违法建设机制,形成高效巡查监控网络,较好地杜绝新的违法建设。

(二)整治任务1、抓好2005年7月份以来发生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和清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2、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要制定清拆整治计划,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违法建设的清拆整治任务。

3、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巡查监控,对新的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宗,处理一宗”,严格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秀峰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靳东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薛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XXX市公安局局长王若东市建设局局长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卫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广龙离石区区长成员:杜平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郭明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田云清市建设局副局长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一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秋云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离石区公安局局长李小明离石区副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若东兼任,副主任由田云清、刘中平担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吕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二月一日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优化吕梁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味,全面推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着力构建生态新吕梁,按照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整治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发展”,积极推进“三三战略”,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整治系统工程,以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蓝天碧水工程建设任务为目标,以治理城市悬浮颗粒物为主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保运行提效率三项工作为重点,着力抓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流域水环境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五件大事,努力实现环境监管水平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

”二、重点区域1、县(市、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2、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沿线4、主要河流河道及沿岸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三、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十一五”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

(二)全面完成蓝天碧水工程建设和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重点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水土流失治理率等指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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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责任及加强
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监督管理,强化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反指的主体企业是指除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同煤集团、集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以外的其它所有煤矿主体企业。

第三条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做到不安不生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突出瓦斯、水害防治,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在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第五条主体企业必须在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所在地注册公司,建立以“七部一中心”(生产经营部、技术管理部、通风安全部、机电管理部、地质测量部、机运管理部、人事劳资部、安全监控中心)等为主的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六条主体企业总经理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职应当具有8年以上管理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同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持证的必须参加培训,到2010年底前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高级职称的到2012年底前必须取得煤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第七条主体企业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由主体企业直接领导,接受当地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所属煤矿中发现“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建议提名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等措施。

第九条强化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五)建立主体企业领导包片包矿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六)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
理和消除事故隐患难夫妻;
(七)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依法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
(九)建方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业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
(十)及进、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由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每月对所属矿井要组织安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时间、明确专人跟踪督查,限期落实。

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主体企业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由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及主体企业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对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能说会道以保障安全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生产。

第十二条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主体企业总工程师对所属矿井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主体企业对所属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用,。

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优化布置,采掘面参数确定,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度,新技术、新装
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第十三条加强现场技术管理。

要督促所属煤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修改,并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体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做好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和报批工作。

要做到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保护装置完备可靠,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正常,防尘系统完善有效,防灭火管理科学严谨。

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

第十五条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

主体企业要组织所属煤矿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矿井积水情况调查,针对性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探、防、堵、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第十七条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主体企业要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强强现场作业管理。

主体企业必须对所属矿井每个采掘
工作面开工前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

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燃发火、探放水等工作,要派专人与煤矿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第十九条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对下井设备进行逐台检查,杜绝不合格设备入井。

第二十条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现场管理,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

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制度,优先保证“一通三防”和水患防治。

第二十二条主体企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从严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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