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官法制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复习范围
2023年报检员执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笔记

考试简介一、考试简介:1、题型:一、单项选择题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二、基础英语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0.5分,共10分;三、多选题30题,每题2分,共60分;四、判断正误 60题,每题0.5分,共30分;绪论二、内容讲解:绪论《绪论》部分重要简介了中国出入境检查检疫旳产生与发展、出入境检查检疫旳法律地位和作用、出入境检查检疫旳重要目旳、任务。
一、中国出入境检查检疫旳产生与发展1、出入境检查检疫旳概念(参见教材P1)(1)出入境检查检疫旳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国际通例等)(2)出入境检查检疫旳对象:(出入境货品、交通运送工具、人员)(3)出入境检查检疫对对象重要完毕旳工作:(检查检疫、认证;签发官方检查检疫证明)2、中国出入境检查检疫旳产生与发展中国出入境检查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中国商品检查●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旳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查、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种办理商检旳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查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置旳官方商品检查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查法》,这是中国商品检查最早旳法律。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查法》。
(2)中国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旳动植物检疫是19,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旳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旳多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1927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旳动植物检疫机构。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国卫生检疫●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旳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置卫生检疫机构,签订对应旳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旳雏形。
2014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检验检疫法律与法规

2014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检验检疫法律与法规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
国际规约、双边协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逐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一、检验检疫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全国检验检疫师考试大纲解析与备考

2023年全国检验检疫师考试大纲解析与备考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检验检疫工作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检验检疫系统的核心力量,检验检疫师的角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满足人才需求和提升专业水平,2023年全国检验检疫师考试即将举行。
本文将对该考试大纲进行详细解析,并给予备考建议,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一、考试大纲解析1. 考试科目及题型2023年全国检验检疫师考试分为两个科目:理论知识科目和实践操作科目。
理论知识科目包括多种形式的题型,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等。
实践操作科目主要是考察考生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实际操作技能。
2. 考试范围考试大纲明确了各科目的考试范围。
理论知识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 检验检疫基础理论(3) 检验检疫技术与方法(4) 检验检疫管理与质量体系(5) 国际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6) 检验检疫现场应急处理实践操作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实验操作等。
3. 考试要求考试大纲详细列出了考试要求,包括知识掌握、操作技能和问题解答能力等方面。
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操作中。
同时,还需要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备考建议1. 制订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考试大纲,合理制订学习计划是备考的第一步。
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时间安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将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确保全面掌握考试要求。
2. 注重重点、难点在备考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复习重点、难点知识。
可以通过查阅教材、参加培训班、参考历年真题等方式,加强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解题和操作能力。
3. 做好笔记和总结备考过程中,及时记录重要知识点和解题技巧是很有必要的。
可以将重点内容整理成笔记,方便日后的复习和总结。
此外,每次复习结束后进行总结,查漏补缺,强化记忆。
2022年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入境船舶卫生检疫

2022年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国际卫生条例》(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方法》(5)《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6)《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二.入境船舶的申报要求船舶代理人在船舶估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缺乏7日的, 在驶离上一口岸时), 向入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视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船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 准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安康状况, 交通工具和员工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
三.入境船舶检疫查验(1)施检船舶到岸后, 检疫人员要进展登轮检疫。
首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 是否有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状况, 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鼠板, 夜间是否用强光照耀舷梯等;检查是否发觉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 一经发觉则进展相应的处理。
(2)船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A.航海安康申报书1份。
B.检疫申报书1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状况等申报)。
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无旅客免)。
D.总申报单1份。
E.货物申报单1份。
F.船用物品申报单1份。
G.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
依据详细状况, 还需供应以下单证:H.船舶卫生证书。
I.沿途寄港表1份。
(疫区来船或需要时)J.进口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K.压舱水申报书。
(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L.检查船员安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供应名单)M.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四.入境船舶的分类治理1.电讯检疫具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生检疫。
(1)什么状况不能实施电讯检疫?A.来自人类传染病疫区的;B.本航次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损害而死因不明的尸体;C.发觉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D.装载废旧物品或需卫生除害处理的货物;E.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过期;F.船方电报或代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
2021报检员资格考试法律知识

2021报检员资格考试法律知识1、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2、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相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理应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理应留验。
4、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5、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6、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理应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相关区域;(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
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船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7、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8、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报检员考试辅导:报检员知识 -备考资料

报检员考试辅导:报检员知识 -备考资料前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商品,其中包括从海外进口的物品。
为了保证进口物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我国设立了报检制度,要求对进口物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
而报检员则是进行报检工作的专业人士,对于想要从事报检工作的人员来说,需要掌握一定的报检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相关的考试以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因此,本文将介绍报检员考试涉及的报检知识,并提供一些备考资料,以便考生在备考期间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报检员考试内容一、报检法律法规报检法律法规是报检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海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2.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检验检疫法》等。
3.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对于这些法律法规,考生需要熟悉其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理解其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操作规程。
二、进口物品监管流程进口物品监管流程是报检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进口商报关:指进口商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自己进口货物的相关信息。
2.海关验货:由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查验和检验,确保进口货物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3.检验检疫:根据进口货物的种类和品质,进行必要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检验,以确保进口货物不会危害人类和自然环境,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民健康。
4.审核关税:海关会根据进口商品的类别、品质和其他因素来对其重新定出关税。
5.出门通关:当进口商品完成以上所有步骤之后,海关依照规定即可准许其出门通关。
这些流程需要考生了解每个流程的流程及其主要环节,掌握不同类别的货物不同的检疫标准。
三、进口物品分类和监管进口物品分类和监管也是报检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进口物品分类:将进口物品按照特定的分类进行归类,便于管理和监管,根据进口物品的特点分类,如化学品、纺织品、机电设备等。
dbtnyr检_察官晋升资格培训复习资料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法学前沿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
这是我们办案时提高案件质量的办法,没有其他的办法和解决措施。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3.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报检员考试内容和技巧攻略

报检员考试内容和技巧攻略报检员考试内容和技巧攻略考试攻略考试性质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的人员获得《报检员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从事报检业务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基础英语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国际贸易知识。
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三)基础英语。
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英语知识。
(四)法律法规知识。
测试应试者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形式(一)答题方式。
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试题全部为客观选择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按要求填涂在答题卡上,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根据考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考试工具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二》(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版)入场,但不得在书中夹带任何资料,不得在书中做任何文字记录或者标记。
为正确答题,请使用正版工具书,否则后果自负。
(二)答题时间。
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三)试卷结构。
检验检疫基础知识约占试卷内容的60%,基础英语和国际贸易知识约占试卷内容的20%,法律法规知识约占试卷内容的20%。
答题技巧首先,拿到试卷后不要忙于先看题目,而要先写好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3] 。
其次,要仔细审题。
在考试过程中,解答每一道题都要先审题。
不仔细审题,容易答错、答偏。
审题时不能粗枝大叶,不能想当然,也不能操之过急,特别是那些形式上类似以前曾经做过的题目,要特别注意。
有的考生将考题匆匆看一眼,认为题目似乎与自己复习中遇到的`相同,就按原来的思路下笔解答,结果文不对题,成绩大打折扣。
审题不可求快。
文字较长的题目要稳下心来仔细阅读。
再次,要认真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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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官法制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复习范围第一篇公共部分第一节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务员的考核:(一)德;(二)能;(三)勤;(四)绩;(五)廉。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一)调任;(二)转任;(三)挂职锻炼。
第二节行政许可法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行政许可的“八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节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五项原则。
1、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2、行政处罚法定原则;3、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护当事人行使参与权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节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材料的合法理由有: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商业秘密;3、涉及个人隐私。
二、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行政处分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第五节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节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篇专业部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我国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民法所称的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刑法》的地域效力。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哪些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7、我国刑法中特别列款加以处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种类。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